第一节社会救济解放前的社会救济多系有名无实。清乾隆二十九年(1764),设社会救济机构义仓、兑仓等以积谷防饥、储粮备荒;同治年间(1862——874),在县城设丰储仓、便民仓、社仓、常平仓贮粮以普济贫民,在乡村设有预备仓以救灾度荒。但由于利息苛重,如遇灾荒,群众获益少,效果甚微。后又在北门外清修观前设养济院放赈,城内上街(后移建南门城下)办育婴堂收养弃婴。
民国18年(1929),国民党南丰县党部成立社会服务处,下设文化、救济等组织。民国19年南丰县救灾赈务分会成立,设委员6人。民国25年,曾在第二、第五、六等区散发寒衣538件。民国26年成立县救济院,设养老、育婴、孤儿、残废、施药5所;收容老人50名,残民35名,婴儿30名,孤儿30名。民国28年,收容抗战期间逃难难民1585人。并投资3万元,兴办难民工厂,吸收难民651人入厂做工,产品有毛巾、袜、毯、肥皂、香烟等。民国29年,分别在县城东门、南门难民收容所收容难民2480人,发放救济款728.86元(法币)。救济院收容难民188人,全年总经费支出2371.50元。自民国30~37年除救济院继续办理各项赈济外,还有民间组织的慈善会下设施医、施棺、代葬等社会救济机构。
晚清至民国时期,虽偶施贫赈、灾赈,但赈济款项,多被当权者中饱私囊,群众获益聊聊无几。
解放后的社会救济南丰解放后,县人民政府接管救济院,收容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54名,孤儿38名。1951年收容老幼56名入院并发给56名失业工人救济米3760公斤。1952年,救济失业工人66户145人,发救济粮5000公斤;城镇贫民226户,共229人,发放救济粮2000公斤、城镇社会救济款1305元;在农村,救济困难户175户,485人,发救济粮8250公斤、农村社会救济款35000元。1954年,县救济院经过清理充实后,收容21人,每人每月伙食标准4元。到1956年,救济院改由民政局主管,改称“南丰县社会福利院”,收容残老、盲哑、弃婴等100人。1957年发放农村社会救济款18413元,城镇社会救济费(包括定期定量和临时补助)78765元。1958年,兴办敬老院22个,其中县办1个,公社办6个,大队办3个,联办12个,供养老人218人。鄱阳光荣敬老院收容的17人都是孤老烈属和参加革命多年的老同志。各敬老院的开支,均由所在社队负担,国家给予适当补助。1959年县人民政府为敬老院发放棉被82床、棉衣42件。1960年,补助公社敬老院3750元,补助救济城镇困难户4577元,农村困难户14128元。1963年,农村敬老院调整后,仅保留3个,收容86人,补助4793元。全县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困难户、“五保户”扩大为246户,589人,享受救济款37460元;还发放临时救济费8509元、衣服425套,棉衣594件,棉被100床。1964年,供养老人增为649户,688人,救济困难户446户,1096人,共发放补助款73400元。
在外流人员资遣工作中,对1960年盲目流入南丰的2044名省内外人员,资遣动员回家的931人,其余1113人俱临时安排工作。同时对南丰外流的321人,组织工作组到外地处理。1961年遣送61人,其中41人资助356元。1962年遣送159人,资助675元。1964年遣送316人,资助580元。1965年遣送138人,资助371元。1973年遣送48人,资助84元。尔后,资遣工作与收容由公安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节灾害救济民国1~37年(1912~1948),自然灾害频繁,共发生水、旱、虫、风等灾害35次。其中水灾12次、风雹4次、虫灾4次,另有旱、地震等自然灾害15次。特别是民国20年的大水灾,为以往60年所罕见。灾害虽多,却少见救灾记载。
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非常重视抗灾救灾工作,每遇灾害,均立即组织人员视察灾情,慰问灾民,组织灾民抗灾自救,并发放钱物,帮助灾民度过灾荒,重建家园。
1950年2月25日,县成立生产救灾委员会,拨出救济粮22.5万公斤,发放农贷款26715元。
1954、1955年均遭水害,淹稻田2万余亩,冲毁水利工程118处,国家共拨救济款56700元。
1957、1958年,又均遭水患,人民政府共发救济款95000元,受济者27600余人。1959年,晚稻遭旱,受害农田62441亩。县委、县人委组织13个工作组赴各灾区调查灾情组织群众生产自救,并发救济款35000元,受救济2279户,6792人,并发棉被290床,棉衣90套。
1962年5月27日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大水灾,最高水位超过警戒线2.88米。灾情发生时,县委、县人委命令各级防洪指挥机构及时组织干部首先转移近河地区的居民和国家财产,并及时提出“先救人,后救物”的口号,组织2万余人和大批船运工具营救,使3500多人安全转移,被水困的2万多人全部脱险。这次大水灾,使城镇、村庄、稻田、桔园、公路、桥梁及水利电力设施等均遭到巨大破坏,损失很重。据统计:被洪水淹没的村庄309个,倒塌房屋613间,受灾户18889户,占全县总户数的64%;受灾67901人,占总人口61.4%;全县淹没作物总面积113788亩,成灾面积88272亩,损失稻谷387万公斤,浸坏大米16万多公斤。灾后,县委、县人委及时组织救灾工作队、慰问团、医疗队到灾区,组织灾民抗洪救灾,重建家园。当即发放救济款14万元,棉布56620尺,棉衣900余件,棉被70余床。抽水机贷款10万元,农业生产资料贷款36万元,各种生产救灾款2.5万元,化肥13万斤,木材9000立方米,毛竹10万根,免费医疗经费20万元。修复灾区房屋1456间。对农村743户“五保户”发放定期定量救济款7.2万元。省拨南丰水灾救济款6.7万元,棉布证4.58万尺,修堤阻缺口经费3.7万元。
1964年受旱、虫侵害,全县受灾生产队604个,成灾面积102750亩,减产388.96万公斤,人民政府发救济款27000元,同年7月24日全县6、7个乡遭受台风和大雨、冰雹的侵害,受灾225个生产队,受灾的早、中、晚稻面积16145亩,减产172.15吨,人民政府发放救济款47.96万元。
1982年5月南丰又一次遭受洪水侵害。自6月14起大雨又持续5天,县城最高水位达81.01米,超过警戒线时间持续95小时,比1962年还多68小时。全县17个公社(镇、场)的132个大队、1250个生产队都不同程度受灾。据统计:全县倒塌房屋288栋,冲毁陂坝98座,圩堤455处,小水库、山塘137座,水电站8座,桥梁139孔,水毁县社公路163.2公里,社队公路200公里,淹没早稻96650亩,占总早稻面积46%;一晚21500亩,占一晚总面积50%;桔林2000亩;经济作物23500亩,二晚秧田1万多亩,损失稻谷种55万多公斤。农业损失合计1515万元,按全县18万农业人口计算,人平减收84元。在抗洪救灾中,县防洪抗旱指挥部成立290人的防洪抢险队伍及110人护桥队和物资抢护队,组织居民转移,保护重点水库和抢救物资脱险。6月,县直各部门组成6个工作组,深入灾区,组织领导生产救灾;并下拨330吨柴油、100立方米木材、1万根毛竹,用于修复水利设施;7月,地区追加自然灾害救济费4万元;8月省拨救济款8万元;10月又分配一次性自然灾害款8万元,用于灾民尽快恢复生产,安全过冬。
此外,1963年和1965年,先后发生2起火灾,都曾拨给救济款项、稻谷、棉衣等救灾。
第三节社会福利建国后,县民政部门和城关镇,集中部分有一定劳动能力但缺乏劳动条件的社会困难户和福利院中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孤寡老人,成立县社会福利厂,让他们自食其力,为社会创造财富。1958~1959年,发展与巩固后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7个,有复员军人组织的八一机械厂、盲哑人组织的竹器厂、肥皂厂、被服厂、属于自产自销的制鞋厂、纤维厂等;生产人员最高达608人;总产值351350元,为当年全县社会优抚支出的6倍,纯利润12440元。后除八一机械厂由县办外,其余均归并工业、二轻等各局管理。
表9—3 1974~1987年社会救济、生产救灾一览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