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退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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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02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退伍安置
分类号: D632
页数: 1
摘要: 1951年开始办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志愿兵复员工作。由县民政局、县人民武装部和有关部门抽调干部,先后组成县转业建设委员会及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办理全县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接待、安置等事务。安置的部分安排在党政机关、粮食、商业、财政金融、交通邮电等部门,其余均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对回农村生产的复退军人,生产、生活上尚有困难者,以村、乡扶持为主,人民政府辅以必要的补助。年老体弱、长期患病、生活困难者,除给予及时治疗、在工分上给予照顾外,人民政府还给予适当的定期定量补助,住房有困难的,发给木材等建材指标,使生活不低于一般水平。
关键词: 南丰县 退伍安置 退伍军人

内容

1951年开始办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志愿兵复员工作。由县民政局、县人民武装部和有关部门抽调干部,先后组成县转业建设委员会及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办理全县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接待、安置等事务。
  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应征入伍的兵员,按不同兵种,分别服役3年、4年、5年。服役期满,退役返乡。在1957年以前,退役人员是由县安置部门本着“行业归口”、“妥善安置,各得其所”、“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根据本人意愿,结合地方的实际需要,统一安排落实。1958年5月《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正式颁布,规定安置重点应放在农村。县安置部门在复退军人回乡之前,对其家庭情况有计划、有准备、有重点地细致了解,以达到妥善安置的目的。
  1949~1987年,全县从部队回地方工作和直接参加建设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共3378人,安置工作的1892人,回乡的1486人。安置的部分安排在党政机关、粮食、商业、财政金融、交通邮电等部门,其余均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对回农村生产的复退军人,生产、生活上尚有困难者,以村、乡扶持为主,人民政府辅以必要的补助。年老体弱、长期患病、生活困难者,除给予及时治疗、在工分上给予照顾外,人民政府还给予适当的定期定量补助,住房有困难的,发给木材等建材指标,使生活不低于一般水平。
  表9—2 1949~1987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一览单位:人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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