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待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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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02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优待抚恤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摘要: 对优待优抚对象主要是扶持生产和对困难者生活予以照顾,发放抚恤金和实物,贯彻群众优待与国家抚恤相结合的原则。1950年县人民政府即成立民政优抚委员会,对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及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实行代耕。对特别困难的优抚对象,人民政府还另给适当的谷物补助。1955年农业合作化以后,改为优待劳动日(工分)制。1965年,优待烈、军属294户,1238人,计32248个劳动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优待工分又改为优待工分金,其方法是春季评定,夏季复查,秋季落实,冬季兑现。以上均按规定等级发放抚恤金。除举行座谈会、联欢会外,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各级领导率慰问团到驻军营房、医院及烈军属家庭慰问和征询对拥军优属工作意见。
关键词: 南丰县 抚恤金 优抚对象

内容

优待对优待优抚对象主要是扶持生产和对困难者生活予以照顾,发放抚恤金和实物,贯彻群众优待与国家抚恤相结合的原则。1950年县人民政府即成立民政优抚委员会,对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及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实行代耕。对特别困难的优抚对象,人民政府还另给适当的谷物补助。1953年,全县享受代耕的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土地7164亩。1955年农业合作化以后,改为优待劳动日(工分)制。1965年,优待烈、军属294户,1238人,计32248个劳动日(10工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优待工分又改为优待工分金,其方法是春季评定,夏季复查,秋季落实,冬季兑现。
  此外,对农村义务兵,全县各乡、镇都在兑现优待金前向部队发出优待通知单,1987年对281名义务兵兑现11.19万元;对102户烈属共优待10680元;对带病回乡的31名复、退军人每人优待343元。
  抚恤 1949年,经调查全县有军属140户、586人。1959年,全县对革命烈士、烈属、革命军人、残废军人及其家属进行普查、核实、登记。计有革命烈士195名,其中包括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烈士189名,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的烈士6名,烈属128户,488人。1985年又普查优抚对象计烈士89名,烈属89户,477人;有军属285户,4479人;病故军人4人,家属4户,19人;现役军人261户,1479人;革命残疾军人14人;复员退伍转业军人1871人。以上均按规定等级发放抚恤金。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曾先后提高标准,使优抚对象得以安居乐业。
  1955年和1957年两次进行烈士追恤工作,发放追恤费共8005元。1960年,经查实,有8名同志被国民党杀害,定为烈士,补发了追恤金。
  1984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军属143人,补助金额188150元,至1986年在增至280人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增人员的补助。
  褒扬为使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流传千古,教育后代,1952年,县人民政府在县城西郊南丰至广昌公路线左侧建造革命烈士纪念亭,将杨维翰、张化臣2烈士坟墓迁葬立碑于此。1955年拨款兴建革命烈士纪念塔1座。1959年将纪念塔改建、扩建为座基100平方米、高15米的革命烈士纪念碑。1967年,再次拨款翻新改造革命烈士纪念碑,同时将革命烈士纪念亭修葺一新,并添设标语牌,开辟进出通道,绿化四周环境,修整林间小径。翻修后的革命烈士纪念碑,更加雄伟壮丽,周围松柏掩映,花草丛生,小径清幽,成为风景秀美的烈士陵园,占地达2.1万平方米。1981年,又在陵园四周加筑围墙,整修园内景色,现纪念塔及陵园内桔树和风景树均已成林。清明时节,机关干部、职工、青少年、学生前往纪念碑前献花、扫墓、植树,缅怀革命烈士的光辉业绩。革命烈士纪念碑由南丰县民政局归口管理。
  1987年曾举办革命老干部建党训练班,有73名革命老干部重新回到党的怀抱。对缺乏劳动力、生活还困难的同志,进行一次性生活补助,计77人,金额1000元。对4名老荣誉军人,每人补发残疾抚恤金80元,同时选拔6名过去对革命有较大贡献的革命老同志赴省学习。
  1981年,县人民政府编撰《南丰县革命烈士英名录)(收录烈士456名)。
  每年元旦、“八一”建军节、春节期间,全县城乡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除举行座谈会、联欢会外,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各级领导率慰问团到驻军营房、医院及烈军属家庭慰问和征询对拥军优属工作意见。县每年还定期召开一次全县烈属、军属、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先进个人代表大会,奖励先进,总结优抚工作。
  表9—1 1974~1987年优抚补助及群众受益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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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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