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丰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7020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公证 |
分类号: | D92 |
页数: | 1 |
摘要: | 1981年4月10日,成立县公证处,并于12月开始办理委托、遗嘱、继承、收养、赠与、转让、赔偿、征用土地、买卖或拆迁房屋和经济合同等国内公证业务;承办的各项公证文书,均具有法律效力。1983年,县公证处人员由开始的1人增加到2人,承办的各类公证事件与来访者的人次年均为1 :2。1984年以后,随着公民、法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证制度的实施日益受到重视,县公证处人员亦增加到3人,有1名为三级公证员;承办的各类公证事件,由年均25件增加到246件,由1983年的27件增加到1987年的413件,而办证件数与来访人次则减到1 :1。 |
关键词: | 南丰县 司法行政 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