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县委、县人民政府十分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并于1953年先后在全县城乡试建人民调解委员会60个,选聘调解员240人。1954年2月,依照《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调整后,重新组建了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63个,调解员增加到404人。1962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展到224个,调解员达1344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调解组织被取消。
1975年,恢复人民调解制度,重建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1110个。县司法局成立后,在城镇和各公社场增设司法助理员,以加强对民事调解组织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1984年,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发展到252个委员会、1376个小组,共有调解员4772人。1986年到1987年,全县各乡、镇、场成立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并先后成立乡、镇法律服务所16个。
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耐心细致地进行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把人民群众中发生的各种矛盾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防止和减少民事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据统计,自实行人民调解制度以来,至1984年止,圆满地调解各类民事纠纷1.79万起,其中婚姻纠纷6904起、继承纠纷241起、赡养抚养纠纷177起、房屋地基纠纷2878起、债权纠纷78起、争执土地田水牲畜农机具等纠纷638起、损害赔偿纠纷2012起、山林纠纷1860起、其他纠纷3074起;其年均数相当于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数的10倍左右,1964年高达59倍;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45起。1987年,人民调解工作被评为全区第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