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丰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7017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司法机构 |
分类号: | D92 |
页数: | 1 |
摘要: | 民国时期,实行审检合署,县长集县政、司法行政和刑事检察等权力于一身,以致“司法与行政互相错杂,窒碍殊多”。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1952年10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立县司法改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80年11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局。1981年9月成立县委政法委员会。自此,进一步加强司法部门的组织建设和对司法干部的教育工作及指导基层司法助理员、调解员进行民事调解,开展法制教育,管理律师事务与公证事务。1987年,司法行政工作开始实行目标管理,县司法局被评为全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及全省、全区司法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
关键词: | 南丰县 司法行政 司法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