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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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016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2
页数: 4
摘要: 民国时期,实行审检合署,县长集县政、司法行政和刑事检察等权力于一身,以致“司法与行政互相错杂,窒碍殊多”。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1952年10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立县司法改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80年11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局。1981年9月成立县委政法委员会。运用案例图片展览,举行公审公判大会,以揭露犯罪活动打击敌人,教育人民。法制宣传工作评为全区第三名。“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调解组织被取消。1981年12月3日,成立南丰县法律顾问处,调配律师工作者1人承办律师事务,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民事代理、刑事辩护、代办法律文书和法律咨询等。
关键词: 南丰县 司法行政 司法机构

内容

第一节司法机构民国时期,实行审检合署,县长集县政、司法行政和刑事检察等权力于一身,以致“司法与行政互相错杂,窒碍殊多”(民国35年《县政概要》)。
  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1952年10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立县司法改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1980年11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局。1981年9月成立县委政法委员会。自此,进一步加强司法部门的组织建设和对司法干部的教育工作及指导基层司法助理员、调解员进行民事调解,开展法制教育,管理律师事务与公证事务。1987年,司法行政工作开始实行目标管理,县司法局被评为全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及全省、全区司法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第二节法制宣传建国以来,县人民政府针对各个时期社会上出现的不良风气、违法乱纪和破坏社会治安等现象,利用黑板报、墙报、广播、幻灯等宣传工具和方式,进行法制宣传。运用案例图片展览,举行公审公判大会,以揭露犯罪活动打击敌人,教育人民。充分发挥民校、夜校、识字班、读报组的作用,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止。
  1978年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新开展。从1985年开始,在全县公民中进行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培训法制宣传报告员2084名;建立宣传橱窗49个,出刊338期;设置黑板报或墙报208块,出版1079期;张贴宣传画63套计274幅;放映法制幻灯片69套计1554场,观众74.1万人次;编写宣传材料59件计8357份;给5.2万余名中小学生上法制课70次;组织法制宣传报告会117次,听报告人数8.5万多人;出动宣传车4辆,计时13天;举行民事调解员培训班67期,培训2358人。并于1985年制订了《用五年时间在全县普及法律常识的实施方案》和建立普法责任制,将普法工作纳入乡镇及县直各单位目标管理、职工学法与奖金挂钩及县领导成员建立挂钩联系点、乡党委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党员包联系户等措施,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全县14~60岁的公民普及以宪法为中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新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森林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方面的法律常识教育。1985至1986年,全县共配备普法宣讲员1700人,建立并充分发挥一栏(宣传栏)、二报(黑板报、法制报)、二站(广播站、文化站)、三校(党校、工农业余夜校、中小学校)的阵地作用,共建立宣传栏261个,出刊912期;黑板报184块,出刊574期;订阅法制报687份,撰写法制宣传广播稿280篇,在18所县、乡党校举办法制教育班30期、参加学习的3000人次;在8所职校、夜校讲法制课14次,参加学习的851人次;农民夜校168所,学法人数1.29万人。订购有关法律常识读本或资料计干部读本4346册,职工读本2.3万册,农民读本2.13万册,辅导材料3700本,法律汇编4000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单行本6.81万册及各种有关材料12.55万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达到1户1册、每个干部职工和小学三年级以上的中小学生人手1册。组织放映《少年犯》等13部法制教育影片335场、《形形色色的案件》等法制录像2部29场,观众达31万余人次;组织观看有法制教育意义的《拦灵车的人》、《家庭公案》等影片和剧目。广泛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两年间有50多个单位、1000余名干部、职工参加本单位或一些报刊杂志举办的法律知识竞赛。1987年5月,在全县组织1000人讲宪法、10万人学宪法、2万人考宪法的活动;组织4090名中学生参加“五四”期间全省中学生法律知识竞赛,获省颁发的组织奖,南丰一中高二班有1名学生竞赛成绩列全区第三名。到1987年上半年,全县学法人数已达11.61万人,占普法对象总数的800%,其中各级干部3195人,达100%,副局(乡)级以上干部,坚持做到学法制度化、系统化;职工1.29万人,占职工总数的95%;农民6.8万人,占农民普法对象总数的60%;中小学生3.16万人。全县中小学校,除开设法制教育课外,不少学校还通过演讲会、报告会、举办图片展览等形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法制宣传工作评为全区第三名。
  第三节民事调解建国以来,县委、县人民政府十分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并于1953年先后在全县城乡试建人民调解委员会60个,选聘调解员240人。1954年2月,依照《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调整后,重新组建了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63个,调解员增加到404人。1962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展到224个,调解员达1344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调解组织被取消。
  1975年,恢复人民调解制度,重建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1110个。县司法局成立后,在城镇和各公社场增设司法助理员,以加强对民事调解组织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1984年,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发展到252个委员会、1376个小组,共有调解员4772人。1986年到1987年,全县各乡、镇、场成立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并先后成立乡、镇法律服务所16个。
  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耐心细致地进行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把人民群众中发生的各种矛盾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防止和减少民事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据统计,自实行人民调解制度以来,至1984年止,圆满地调解各类民事纠纷1.79万起,其中婚姻纠纷6904起、继承纠纷241起、赡养抚养纠纷177起、房屋地基纠纷2878起、债权纠纷78起、争执土地田水牲畜农机具等纠纷638起、损害赔偿纠纷2012起、山林纠纷1860起、其他纠纷3074起;其年均数相当于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数的10倍左右,1964年高达59倍;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45起。1987年,人民调解工作被评为全区第三名。
  第四节公证 1981年4月10日,成立县公证处,并于12月开始办理委托、遗嘱、继承、收养、赠与、转让、赔偿、征用土地、买卖或拆迁房屋和经济合同等国内公证业务;承办的各项公证文书,均具有法律效力。1983年,县公证处人员由开始的1人增加到2人,承办的各类公证事件与来访者的人次年均为1 :2。1984年以后,随着公民、法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证制度的实施日益受到重视,县公证处人员亦增加到3人,有1名为三级公证员;承办的各类公证事件,由年均25件增加到246件,由1983年的27件增加到1987年的413件,而办证件数与来访人次则减到1 :1。
  表8-2 1981~1987年县公证处办证情况一览第五节律师事务民国时期,县城内仅有一处私人开的律师事务所,代书诉状和包揽词讼;有些乡村,也有包打官司的乡绅,鱼肉闾里。
  1956年12月至1957年上半年,南丰县有关法律顾问工作,由南城县法律顾问处兼理,南丰县人民法院仅派1名借编干部参加顾问处律师事务工作。
  1981年12月3日,成立南丰县法律顾问处,调配律师工作者1人承办律师事务,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民事代理、刑事辩护、代办法律文书和法律咨询等。当年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问题12人次,代理民事案件3件。之后,受理的代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为人代写法律文书等件数逐年增多,接待来访群众与解答法律咨询的人次数也越来越频繁。1983年后,平均每天接待群众来访或解答法律咨询1.5人次以上,并于1984年受聘担任县总工会、县妇联等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县法律顾问处先后调进法律工作者3人,其中有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程度的1人,实习律师1人,并招考录取2名合同工。1983年、1985年和1986年,先后有3名法律工作者取得正式律师资格。
  表8—3 1981~1987年县法律顾问处工作情况一览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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