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丰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7014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经济审判 |
分类号: | D92 |
页数: | 1 |
摘要: | 南丰县人民法院自增设经济审判庭后,除对触犯刑律的经济犯罪案仍由刑事审判庭审理外,有关经济纠纷的案件由经济审判庭审理。1980年至1984年,所审结的经济案件中,货款纠纷案占50%,购销合同纠纷案占30%,建筑工程承包纠纷、加工承揽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环境污染纠纷等案,各占4%。1984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争议标总额为7万余元,1985年增加到22.2万元;1986年6月到1987年上半年受理和审结经济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到61.2万元。其中合同纠纷案占受理经济案件总数的67.6%;为银行、信用部门收回贷款9万多元。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注意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不让经济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做到发现1个,移送1个;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的线索共6件。 |
关键词: | 南丰县 经济纠纷 经济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