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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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01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2
页数: 1
摘要: 民国时期,刑事案件为三级三审:地方法院一审、高等法院二审、最高法院三审。建国后,县人民法院成立以来,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令,惩治犯罪,保护人民。1980年1月1日起,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进一步加强了刑事审判工作,重点打击破坏改革开放、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984年至1987年上半年,审结的各类刑事案件结案率为100%,其中属于重点打击对象的,被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关键词: 南丰县 刑事审判 刑事案件

内容

民国时期,刑事案件为三级三审:地方法院一审、高等法院二审、最高法院三审。
  建国后,县人民法院成立以来,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令,惩治犯罪,保护人民。1951年至1952年间,受理审判的刑事案(不含轻微刑事案)中,反革命案占79.69%,普通刑事案占20.4%;判处死刑的反革命犯罪分子占1985年以前判处死刑人犯总数的86.5%,处决了一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恶霸地主、土匪、特务、杀人犯和其他反革命分子。
  1980年1月1日起,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进一步加强了刑事审判工作,重点打击破坏改革开放、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984年至1987年上半年,审结的各类刑事案件结案率为100%,其中属于重点打击对象的,被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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