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丰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7012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刑事审判 |
分类号: | D92 |
页数: | 1 |
摘要: | 民国时期,刑事案件为三级三审:地方法院一审、高等法院二审、最高法院三审。建国后,县人民法院成立以来,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令,惩治犯罪,保护人民。1980年1月1日起,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进一步加强了刑事审判工作,重点打击破坏改革开放、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984年至1987年上半年,审结的各类刑事案件结案率为100%,其中属于重点打击对象的,被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
关键词: | 南丰县 刑事审判 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