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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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01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审判机构
分类号: D92
页数: 2
摘要: 南丰自建县始,均由县令(知县)直接掌管司法。元代升县为州后,知州和同知吏目司掌司法。明代复州为县后,全县司法除知县掌管外,还有县丞、典史以及刑房司办理刑事诉讼事宜。民国初期,县司法仍由知事或县长兼理,另由省高等法院委派县承审员1人,担任民事、刑事案的审理工作。此外,还设有县军法处,由县长兼理,专司军警犯罪和土匪抢劫案等案件的审理。1954年,县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1956年,设立白舍人民法庭,同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织合议庭,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织合议庭进行。1968年,县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同年9月被撤销,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接管,白舍人民法庭亦同时撤销。
关键词: 南丰县 审判机构 刑事诉讼

内容

南丰自建县始,均由县令(知县)直接掌管司法。元代升县为州后,知州和同知吏目司掌司法。明代复州为县后,全县司法除知县掌管外,还有县丞、典史以及刑房司办理刑事诉讼事宜。
  民国初期,县司法仍由知事或县长兼理,另由省高等法院委派县承审员1人,担任民事、刑事案的审理工作。民国26年(1937)7月,在县城下前街黄家祠设立县司法处,设置刑庭、民庭和书记室;有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主任书记官、书记官和检验员,直由省高等法院委派和甄选派充,其他人员由主任审判官派充和雇用,报省高等法院备案。民国35年,县司法处有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主任书记官、书记官、检验员各1人,执达员2人,录事4人,法警、庭丁若干人。此外,还设有县军法处,由县长兼理,专司军警犯罪和土匪抢劫案等案件的审理。
  建国后,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内设立司法科,审理刑、民案件。1950年3月成立南丰县人民法院。1951年冬,依照中央和上级有关条例的规定,成立县、区土地改革人民法庭,由县长、区长分别担任庭长,并分别组成审判委员会,运用法律程序,审判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破坏土改运动的反革命分子及违抗土改法令的反动分子,审理土改中划分阶级成份的争执及其它有关纠纷或案件。1953年土改结束后,县、区土改人民法庭随即撤销。
  1954年,县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1956年,设立白舍人民法庭,同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织合议庭,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织合议庭进行。1968年,县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同年9月被撤销,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接管,白舍人民法庭亦同时撤销。1973年,恢复县人民法院,1980年恢复白舍人民法庭,增设太和人民法庭。1981年,县人民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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