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审判机构南丰自建县始,均由县令(知县)直接掌管司法。元代升县为州后,知州和同知吏目司掌司法。明代复州为县后,全县司法除知县掌管外,还有县丞、典史以及刑房司办理刑事诉讼事宜。
民国初期,县司法仍由知事或县长兼理,另由省高等法院委派县承审员1人,担任民事、刑事案的审理工作。民国26年(1937)7月,在县城下前街黄家祠设立县司法处,设置刑庭、民庭和书记室;有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主任书记官、书记官和检验员,直由省高等法院委派和甄选派充,其他人员由主任审判官派充和雇用,报省高等法院备案。民国35年,县司法处有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主任书记官、书记官、检验员各1人,执达员2人,录事4人,法警、庭丁若干人。此外,还设有县军法处,由县长兼理,专司军警犯罪和土匪抢劫案等案件的审理。
建国后,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内设立司法科,审理刑、民案件。1950年3月成立南丰县人民法院。1951年冬,依照中央和上级有关条例的规定,成立县、区土地改革人民法庭,由县长、区长分别担任庭长,并分别组成审判委员会,运用法律程序,审判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破坏土改运动的反革命分子及违抗土改法令的反动分子,审理土改中划分阶级成份的争执及其它有关纠纷或案件。1953年土改结束后,县、区土改人民法庭随即撤销。
1954年,县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1956年,设立白舍人民法庭,同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织合议庭,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织合议庭进行。1968年,县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同年9月被撤销,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接管,白舍人民法庭亦同时撤销。1973年,恢复县人民法院,1980年恢复白舍人民法庭,增设太和人民法庭。1981年,县人民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
第二节刑事审判民国时期,刑事案件为三级三审:地方法院一审、高等法院二审、最高法院三审。
建国后,县人民法院成立以来,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令,惩治犯罪,保护人民。1951年至1952年间,受理审判的刑事案(不含轻微刑事案)中,反革命案占79.69%,普通刑事案占20.4%;判处死刑的反革命犯罪分子占1985年以前判处死刑人犯总数的86.5%,处决了一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恶霸地主、土匪、特务、杀人犯和其他反革命分子。
1980年1月1日起,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进一步加强了刑事审判工作,重点打击破坏改革开放、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984年至1987年上半年,审结的各类刑事案件结案率为100%,其中属于重点打击对象的,被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第三节民事审判民事审判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县人民法院以贯彻执行《民法通则》为中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不断加强对民事审判的工作。1983年以前,受理与审结各种民事案件中,婚姻纠纷案占60%、房屋纠纷案占9%、赔偿纠纷案占5%、继承纠纷案占2%、抚养纠纷案占3%、债务纠纷案占2%、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案占6%、其他纠纷案占13%。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更多的民事关系要运用法律来调整,民事纠纷案件相应增多,范围也越来越广泛。1984年至1987年上半年,年均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审结的占77.76%。在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和白舍、太和人民法庭,一方面依法受理案件,立足于多办案、快结案;另一方面不断改进审判作风,抓调解为主,抓就地办案,抓主要矛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在审结的全部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仍居首位,其次为债务案(比以往增多),赔偿、房屋、继承等财产权益纠纷案,也有所上升。
第四节经济审判南丰县人民法院自增设经济审判庭后,除对触犯刑律的经济犯罪案仍由刑事审判庭审理外,有关经济纠纷的案件由经济审判庭审理。1980年至1984年,所审结的经济案件中,货款纠纷案占50%,购销合同纠纷案占30%,建筑工程承包纠纷、加工承揽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环境污染纠纷等案,各占4%。
随着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增加,类型也越来越多,诉讼标的金额越来越大,涉及面越来越广。1984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争议标总额为7万余元,1985年增加到22.2万元;1986年6月到1987年上半年受理和审结经济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到61.2万元。其中合同纠纷案占受理经济案件总数的67.6%;为银行、信用部门收回贷款9万多元。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注意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不让经济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做到发现1个,移送1个;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的线索共6件。
第五节申诉复查 1979年4月,按照中央指示,开始对“文化大革命”和1977年以来所判结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复审,并设立信访接待室,设专人做好信访申诉工作。在复查清理工作中,本着实事求是和“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及“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对被错拘、错捕、错判、错送劳改的一律纠正平反;对应无罪释放和免予刑事处分的,重新恢复工作,补发工资或作适当的经济补偿。坚持定期检查案件,重点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这一期间共处理申诉来信209件,接待来访419人次,对上访老户的“老大难”申诉案,领导亲自接待处理。1986年上半年,全面完成了统战对象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