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丰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7007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经济检察 |
分类号: | D92 |
页数: | 1 |
摘要: | “文化大革命”以前,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未设置专门机构办理经济案件,但一直把经济案件的检察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到1985年时,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年均占受理案件数的60%以上,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共9篇,挽回经济损失40多万元。1986年后,又主动走出机关,对有可能导致渎职行为的问题,或有可能发生危害国家、集体利益问题,协同有关单位,事先做好防范工作,防止犯罪案件的发生,为国家避免了经济损失180多万元。前案仅用23天,后案仅以1个月的时间,将这两起大案办结,在全县震动很大。 |
关键词: | 南丰县 检察机构 经济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