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做好“两个监督”(对侦察、审判活动的监督)。各种刑事犯罪案件,按照法律随收随办,从快批捕与起诉。对须批捕的,及时受理公安机关的提请报捕;对审查后决定起诉的,随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的起诉或直接受理起诉,并在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时,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
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来,县人民检察院所办的批捕案件,最快的1天,最慢的3天,平均1.8天;受理的起诉案件,起诉时间最快的4天,最慢的20天,平均12天,均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所有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均出庭公诉,并发表公诉词;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无一超限,稳、准、狠地打击了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在批捕与起诉各类刑事案件中,受理公安机关提请的报捕率由1959年的76%、1979年的66.6%,上升到1982年的93.7%、1983年90%、1984年的91%;受理公安机关的起诉率分别由1959年的84.4%、1979年的57%,上升到1982年的88%、1983年的96%、1984年的96%、1985年的100%;直接受理起诉率1982年为12%、1983年和1984年均为4%、1985年为0;共发表支持公诉的公诉词49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