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检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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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00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检察机构
分类号: D92
页数: 1
摘要: 民国时期,实行审检合署,在县司法处设检察官,并规定检察官须由县长兼任,委派1名秘书具体办理刑事检察事务。1954年,成立南丰县人民检察署,翌年6月1日改称南丰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县人民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翌年机构撤销。1978年11月,按照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议,重新恢复县人民检察院。1979年3月,县人民检察院设立办公室和审查批捕监所检察科、审查起诉科、法纪检察科和经济检察科等科室。南丰县人民检察院自成立以来,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发挥了法律监督作用;80年代以来,刑事检察科历年被评为先进集体,受到县、地、省的表彰;1984年12月,县人民检察院被评为“江西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先进集体”。
关键词: 南丰县 检察机构 刑事检察

内容

民国时期,实行审检合署,在县司法处设检察官,并规定检察官须由县长兼任,委派1名秘书具体办理刑事检察事务。
  1954年,成立南丰县人民检察署,翌年6月1日改称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1968年,县人民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翌年机构撤销。1978年11月,按照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议,重新恢复县人民检察院。1979年3月,县人民检察院设立办公室和审查批捕监所检察科、审查起诉科、法纪检察科和经济检察科等科室。1984年调整后,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和经济检察科。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自成立以来,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发挥了法律监督作用;80年代以来,刑事检察科历年被评为先进集体,受到县、地、省的表彰;1984年12月,县人民检察院被评为“江西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先进集体”。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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