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丰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7005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检察机构 |
分类号: | D92 |
页数: | 1 |
摘要: | 民国时期,实行审检合署,在县司法处设检察官,并规定检察官须由县长兼任,委派1名秘书具体办理刑事检察事务。1954年,成立南丰县人民检察署,翌年6月1日改称南丰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县人民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翌年机构撤销。1978年11月,按照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议,重新恢复县人民检察院。1979年3月,县人民检察院设立办公室和审查批捕监所检察科、审查起诉科、法纪检察科和经济检察科等科室。南丰县人民检察院自成立以来,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发挥了法律监督作用;80年代以来,刑事检察科历年被评为先进集体,受到县、地、省的表彰;1984年12月,县人民检察院被评为“江西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先进集体”。 |
关键词: | 南丰县 检察机构 刑事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