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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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004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2
页数: 3
摘要: 民国时期,实行审检合署,在县司法处设检察官,并规定检察官须由县长兼任,委派1名秘书具体办理刑事检察事务。1954年,成立南丰县人民检察署,翌年6月1日改称南丰县人民检察院。各种刑事犯罪案件,按照法律随收随办,从快批捕与起诉。通过办案,调研发案原因,摸清情况,及时向发案单位和责任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与此同时,对判处缓刑、保外就医、假释、免诉等四类人员,加强检察和回访考察工作,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帮教措施共64条,并为此建立监管小组16个。经两次考察,原来16名四类人员,没有发现有重新犯罪的行为。
关键词: 南丰县 检察机构 刑事检察

内容

第一节检察机构民国时期,实行审检合署,在县司法处设检察官,并规定检察官须由县长兼任,委派1名秘书具体办理刑事检察事务。
  1954年,成立南丰县人民检察署,翌年6月1日改称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1968年,县人民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翌年机构撤销。1978年11月,按照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议,重新恢复县人民检察院。1979年3月,县人民检察院设立办公室和审查批捕监所检察科、审查起诉科、法纪检察科和经济检察科等科室。1984年调整后,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和经济检察科。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自成立以来,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发挥了法律监督作用;80年代以来,刑事检察科历年被评为先进集体,受到县、地、省的表彰;1984年12月,县人民检察院被评为“江西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先进集体”。
  第二节刑事检察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做好“两个监督”(对侦察、审判活动的监督)。各种刑事犯罪案件,按照法律随收随办,从快批捕与起诉。对须批捕的,及时受理公安机关的提请报捕;对审查后决定起诉的,随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的起诉或直接受理起诉,并在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时,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
  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来,县人民检察院所办的批捕案件,最快的1天,最慢的3天,平均1.8天;受理的起诉案件,起诉时间最快的4天,最慢的20天,平均12天,均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所有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均出庭公诉,并发表公诉词;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无一超限,稳、准、狠地打击了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在批捕与起诉各类刑事案件中,受理公安机关提请的报捕率由1959年的76%、1979年的66.6%,上升到1982年的93.7%、1983年90%、1984年的91%;受理公安机关的起诉率分别由1959年的84.4%、1979年的57%,上升到1982年的88%、1983年的96%、1984年的96%、1985年的100%;直接受理起诉率1982年为12%、1983年和1984年均为4%、1985年为0;共发表支持公诉的公诉词49篇。
  第三节经济检察 “文化大革命”以前,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未设置专门机构办理经济案件,但一直把经济案件的检察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之一。80年代以来,加强了经济检察工作,把经济检察自办案件列为主要内容和主要任务之一。到1985年时,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年均占受理案件数的60%以上,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共9篇,挽回经济损失40多万元。1986年后,又主动走出机关,对有可能导致渎职行为的问题,或有可能发生危害国家、集体利益问题,协同有关单位,事先做好防范工作,防止犯罪案件的发生,为国家避免了经济损失180多万元。1987年上半年,遵照中央“检察院要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的指示,受理的各种经济犯罪案件较过去一年增长67%,其中立案侦查的5件5人(其中大案1件1人);经过侦查应追究刑事责任的4件4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2.5万余元。在开展检察工作中,把查处大案要案作为重点和突破口,其中在查处三溪乡老区建设经济案件和另一起贪污3万多元的贪污案时,及时抽调业务骨干,集中兵力,一面查证、一面突击提审,搜查、提审同取证、追赃同步进行。前案仅用23天,后案仅以1个月的时间,将这两起大案办结,在全县震动很大。
  第四节法纪检察立足于办案,把防范工作放在首位。1981年以来,共受理案件24起,其中立案侦查后决定立案起诉的仅有3件,其余的均作了查处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每次受理案件时,做到“一查、二分、三看、四帮”。即查清事实;分清性质和直接负责人;看所造成的后果及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帮助责任单位总结教训、制订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帮助行为人提高认识、改正错误。通过办案,调研发案原因,摸清情况,及时向发案单位和责任部门提出“检察建议”。1985年4月至1986年5月期间,对有可能导致渎职行为或可能发生危害国家利益、人身安全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共130条,并协同有关单位事先做好防范工作,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在县属各局、乡(镇、场),聘请检察联络员38名,以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广泛地掌握信息,解决案件线索来源,依法对侦查、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节监所检察贯彻执行《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严格进行监管改造对象认罪服法和监所安全设施的检察。抓好制作及使用“四簿”(联系会议、监察工作、问话记录和对五种人检察情况登记簿)、“三卡”(劳改犯人情况、人犯羁押时限和五种人情况登记卡)和“三表”(收押人犯、重刑犯关押情况和检察纠正违法登记表)等工作。认真加强监所安全的防范检察,抓好人犯入监、宣布逮捕和作出判决时3个环节,对人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帮助看守机关健全制度,落实监管措施,实行监所文明管理。1986年以来,帮助看守所落实监管措施29条,口头提出纠正意见37条,做到了发现问题早、堵塞漏洞快、处理问题迅速,并定期深入监所,了解检查在押人犯的思想动态,针对性地进行形势、法制和前途教育;抓住典型事例,兑现“宽严”政策;启发罪犯,交待余罪,揭发同伙,深挖隐患,做到言出法随、政策兑现,以防止行凶、逃跑、自杀、哄监、暴狱和出现牢头、狱霸、传染病等严重事故的发生,促进了罪犯的分化瓦解。仅在1985年前后约1年的时间中,在监人犯坦白交待余罪的有10人,共24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的有13人,计14件。
  与此同时,对判处缓刑、保外就医、假释、免诉等四类人员,加强检察和回访考察工作,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帮教措施共64条,并为此建立监管小组16个。经两次考察,原来16名四类人员,没有发现有重新犯罪的行为。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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