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消防工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00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消防工作
分类号: D631.4
页数: 2
摘要: 民国初,县城仅有民间的消防组织——水龙会,消防器具,极其简陋。至民国23年县政府始令警察部门指派城厢各保壮丁,组成消防队,添置设备器材,一遇火警,所有队丁概须驰赴火场灭火。26年6月,县府向省行政会议报告中称:“县警察消防器具,仅有大号、二号压水水龙各1架,水枪13枝。旋即从县财政非常经费项目中拨出经费,添置消防设备。……”但消防人员缺乏训练,素质不高,仍难以对付较大的火灾事故。建国后,于1954年10月成立县公安消防队,担负县镇消防,并协助社会治安工作。城镇各工厂和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均先后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1969年5月,县公安消防队撤销。1977~1987年,全县发生火灾年均6起,共造成10人伤亡,经济损失44万多元。
关键词: 南丰县 消防工作 县公安消防队

内容

民国初,县城仅有民间的消防组织——水龙会,消防器具,极其简陋。至民国23年(1934)县政府始令警察部门指派城厢各保壮丁,组成消防队,添置设备器材,一遇火警,所有队丁概须驰赴火场灭火。26年6月,县府向省行政会议报告中称:“县警察消防器具,仅有大号、二号压水水龙各1架,水枪13枝。旋即从县财政非常经费项目中拨出经费,添置消防设备。……”但消防人员缺乏训练,素质不高,仍难以对付较大的火灾事故。
  建国后,于1954年10月成立县公安消防队,担负县镇消防,并协助社会治安工作。城镇各工厂和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均先后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1965年5月1日,实行消防队员义务兵役制。1969年5月,县公安消防队撤销。1976年10月,重建县公安消防中队,受县公安局和上一级公安部门的双重领导。1978年,县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工厂、物资仓库、国营商店和机关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小组,并建立起义务消防队30多支,队员275人。1983年1月,县公安消防中队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南丰县消防中队,隶属抚州地区武警支队,同时受县公安局领导。1987年,县公安局消防科由5名现役消防军人组成,公安消防中队有消防指战员22人;消防设备与城镇消防设施得到更新与充实,配有大型东风牌水罐车和解放牌水罐车各1辆及其它配套的消防器具,城镇各处还设有消防栓18只。
  与此同时,县公安消防科按照“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有关条例,实施监督职能;经常检查督促,加强义务消防组织的建设;消除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因素;组织与指导各消防组织进行防火检查,制订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教育制度和执勤备战的训练制度;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重视建设、改善、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会同有关部门,对现行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制定出包括消防通道、消防用水等公共消防设施在内的建筑整体规划与施工,以保证消防的需要;健全机关单位、街道、厂、场及乡镇集市的防火责任制,开展群众性的有关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制订防火公约;一旦发生火警,即行组织指挥扑灭,并保护现场与调查失火原因。1987年,全县计有义务消防队伍32支,共500余人。各机关单位都配有一定数量的泡沫、干粉灭火机,凡重点单位都备有太平桶或水池和沙包,为义务消防队员配置了手压或机动消防水泵、水枪及其他轻便的灭火工具。
  1977~1987年,全县发生火灾年均6起,共造成10人伤亡,经济损失44万多元。
  表8—1 1977~1978年火灾情况一览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