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户籍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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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00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户籍管理
分类号: D631.4
页数: 2
摘要: 古代户政由县或州主簿主管,每年定期例行查验户口、编造户籍一次。县内按城乡划治,分理户口:县城设坊,郊外设乡。宋熙宁年间设保甲。元代编50户为一社。明代按区域划编为区、乡、都、里。清代,县城乡按户立牌、10牌立甲、10甲立保,各设保甲长;每户各给印牌,上写户丁姓名,凡入出境者皆标注何来或何往;对旅客来往设登记簿。宣统元年,颁行填造户口格式,先报户、后报口,限于次年十月报齐。民国时期,实行保甲制,凡户口异动,须向保甲长报告。民国36年冬,进行户口调查和户籍登记,事后发放“国民身份证”。1987年12月,成立县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始全县居民身份证的颁发工作。
关键词: 南丰县 户籍管理 国民身份证

内容

古代户政由县或州(元代时南丰县曾升格为州)主簿主管,每年定期例行查验户口、编造户籍一次。县内按城乡划治,分理户口:县城设坊,郊外设乡。宋熙宁年间(1068~1077)设保甲。元代编50户为一社。明代按区域划编为区、乡、都、里。清代,县城乡按户立牌、10牌立甲、10甲立保,各设保甲长;每户各给印牌,上写户丁姓名,凡入出境者皆标注何来或何往;对旅客来往设登记簿。宣统元年(1909),颁行填造户口格式,先报户、后报口,限于次年十月报齐。
  民国时期,实行保甲制,凡户口异动,须向保甲长报告。民国3年(1914)开始,户籍管理由县署内务科和团练局职掌;民国17年后,改由县政府第一科和公安局管理。民国20年3月,县政府会同驻县国民党军第八师、二十四师清查全县户口,委派乡、闾、邻长办理保卫团,推行保甲法;各乡、闾、邻长及同一乡或同一甲户口的,均须分别取具保联切结。民国21年,又按《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和《剿匪区户口异动法》,对红军、游击队活动地区施行保甲规约及保联连坐,强令各户间互相监督和互相告发,严格控制迁出迁入等“异动”行为。民国24年,全县户籍改由县政府第二科警佐管理;30年,分县城和乡村按正户、附户、主户、余门等类别编订门牌。31年7月县政府设户政室掌管户籍;32年7月,撤销户政室,改由公安局管理;35年1月,复设户政室管理户籍。民国36年冬,进行户口调查和户籍登记,事后发放“国民身份证”。之后,经常清查户口,骚扰居民。
  建国后,户籍管理工作由县公安局治安股具体负责,公安派出所设户籍民警,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公社)、村(大队),由文书或会计兼管,记录所辖区域内各居民户成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籍贯、职业等项统计有关人口的资料。1950年,一区派出所按照《条例》,首先完成县城户口的登记工作,并核发了门牌。1955年,户籍改由县民政部门主管,公安派出所和各乡人民委员会具体办理全县常住人口登记工作,建立户口簿以记载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几项登记,并随时登记常住人口的填入或注销。1958年1月户口管理复由公安局主管,城镇以公安派出所辖区、乡镇以本辖区为户口管理区。1962年,城关派出所整顿县城户口,核发新门牌。1965年3月,县人民委员会成立清理外流人口办公室,4月2日发布《关于清理外流人口的命令》;7月,重新核发城镇住户门牌和路巷牌1500块,换发新户口簿6000余户册。1975年,按照公安部《关于统一户口专用章和迁移证式样的通知》,办理户口迁移工作。1980年以后,实行全国统一规定的户口准迁证,保障人民群众因工作调动、毕业分配、离休、退休、退职、亲人残疾护理等原因的正当迁移;分别在城镇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8项登记和在农村实行常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5项登记的户口登记制度。
  1987年12月,成立县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始全县居民身份证的颁发工作。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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