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南丰的社会治安,混乱多于安宁,屡遭逃军、溃军骚扰;盗匪横行,卖淫宿娼、吸毒贩毒、赌博盛行。据民国《南丰县志》载;“民国五、六年,烟馆林立,多至四、五十家”;“赌风甚炽,赌场遍布全县城乡”;“匪乱层出不穷,抢劫杀夺,掳赎拐带,屡见不鲜”。又据民国21年至22年《南丰县社会调查报告》云:“为保甲(长)者实多乡曲无赖。彼辈目的,专以敲榨剥削为事……社会将无安定希望矣。”抗日战争开始,南丰县政府以实施战时警察方案为由,大搞警保合一,扩充特务组织,加强对全县民众的控制;公然增设赌税、烟捐、花捐,“以弥补警察机关经费之不足”。解放前夕,南丰全境以县城官吏为轴心,分别为李彬、邹富成、李怀民、章复鸿等人自立山头,各霸一方,为所欲为;县城内外,兵匪不分,百姓惶恐不安。
建国后,南丰县公安机关,配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南丰部队和县武装部队,在全县开展剿匪反霸斗争。据1952年3月《南丰县土改工作基本总结》统计:剿灭豫章山区游击第七总队及其所属各支队、中队、独立营、特务连和赣北游击总队军官训练大队等股匪及其他散匪共1500多人,活捉匪首李花白、李彬等,击毙军官训练大队队长陈天斌;缴获机枪13挺、土炮2门、六〇炮3门、火箭炮1门、长短枪1100多支,取得了肃清县境内武装股匪的胜利。其余漏网逃匿的残匪黄众家、陈保生、邹细躺,都分别于1955、1957、1958年捕获归案。
1950年10月开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县委的统一部署,分3个阶段(每一阶段以一年为期),在全县开展清查与镇压反革命的斗争,集中力量打击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和反动会道门等几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镇压了一批罪大恶极的恶霸地主,粉碎了暗藏的特务组织所进行的反革命阴谋活动,查处了同善社(化名柴门)、一贯道、青帮、大刀会等反动会道门及其坚持反动立场的骨干分子。1955年,开展第二次镇压反革命的斗争,清查与深挖一些隐藏较深的反革命分子和新的各种犯罪分子,破获了以吴梅山、葛信国为首的27人反革命分子组成的逃亡集团,严厉地打击了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地富反坏分子。1956年3月至1959年5月,在全县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内部,分期分批开展肃清一切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对被清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按政策分别给予处理。
在惩治反革命的同时,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令,条取一系列果断措施,查抄销毁鸦片、烟具,惩办继续种植、贩卖、私藏、销售鸦片者;彻底关闭妓院,严惩强迫、引诱、留宿、拐骗妇女卖淫者;禁查制造、复制、贩卖各种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的书刊、图片;禁止一切形式的赌博活动,对为首聚赌而又屡教不改者,从严打击;强化对地、富、反、坏分子的监督改造,同时对他们贯彻“给出路”的政策,以转变其反动立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1958年开始整顿城镇户籍,重点清查混杂在盲流来县人口中的奸宄歹徒,消除隐患。
1977年以后,遵照中央有关规定,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政策,纠正冤假错案;对确已改造好的四类分子,给予摘帽和恢复公民权,至1983年时,全县四类分子帽子全部摘除。
1981年,开始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983年8月以来,贯彻中央《关于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县公安机关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给予了坚决的打击,从重从快惩处了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以1983年的8~10月与1984年的同期比较为例,全县各种刑事犯罪案件的发案率下降了47.8%,破案率达100%,获得地区公安部门嘉奖。1983年9月中旬,县公安机关全体干警,在追捕全国通缉的重大持枪杀人犯王宗〓、王宗玮的战斗中,获省公安厅记集体三等功1次;1984年12月,又获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先进集体”的称号。
1985年1月8日,南丰县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以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21日组成以公安机关为主的琴城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小组,抓住预防、打击、改造3个环节,通过思想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多种方法,对城镇社会治安实施综合治理,为全面铺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经验。经过近两年来的努力,全县城乡社会治安有了明显的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