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治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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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00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治安机构
分类号: D631.4
页数: 2
摘要: 解放前的警政机构自北宋始,县衙设县尉1员,掌管全县治安。宋神宗熙宁年间设保甲,保内每户两丁以上者选1人为保丁,授以弓弩,教以战阵,夜以巡逻防盗。元代,由州达鲁花赤掌管全州治安与司法工作,在城乡各地遍设巡防弓手,维护治安。民国4年,警察署改称城区警察所,所长仍由县知事兼任。民国19年,县警察队扩编为警察中队,下设2个分队。民国24年改革警制,裁并公安机关,改由县长兼任县保安队长,于县政府内增设警佐,督办公安事务。“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公安机关一度被冲击瘫痪。1968年4月,城关、长红派出所分别改为城关镇革命委员会保卫组、长红革命委员会保卫小组。1971年7月,恢复城关派出所。1973年10月,恢复长红派出所。
关键词: 南丰县 治安机构 警政机构

内容

解放前的警政机构自北宋始,县衙设县尉1员,掌管全县治安。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设保甲,保内每户两丁以上者选1人为保丁,授以弓弩,教以战阵,夜以巡逻防盗。
  元代,由州达鲁花赤掌管全州治安与司法工作,在城乡各地遍设巡防弓手,维护治安。
  明代,县设典史1员,辅佐知县掌理缉捕、狱囚事务,负责治安事宜。
  清袭明制,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县设立警察局,并编组保甲以成团练,以强化地方治安。
  民国1年(1912),县署设警察署,县知事兼任署长,负责社会治安。次年署长改称警务长。民国4年,警察署改称城区警察所,所长仍由县知事兼任。民国15年起,先后建立县靖卫队、警察队、警察中队、警察大队等武装机构,其队长由公安机关首脑兼任。民国16年,县政府设公安科,下半年改为公安局,县靖卫队改为警察队,并增设白舍、康都、西坪3个公安分局和石咀公安派出所。民国19年,县警察队扩编为警察中队,下设2个分队。民国20年7月,撤销县公安局,并归县党政委员会第二科。次年1月恢复公安局。民国23年10月,改公安局为警察巡官办公处。
  民国24年改革警制,裁并公安机关,改由县长兼任县保安队长,于县政府内增设警佐,督办公安事务。各区署内均以区员1人兼任巡官,行使警察职责。第二年,县政府设警佐室,警佐秉承县长之命,受县政府第一科科长指导。不久又复改为警察局,增设县警察队,区一级加设军事指导员,乡(镇)一级及保办公处加设警卫干事,并分别兼任区、乡(镇)、保壮丁队的队附。民国26年,各区署保卫团改编为区督察队;县城增设特务队,队员22人,由公安局长兼队长。民国31年9月,警察队改为警察所。民国33年7月1日,撤销警佐室,警察所改称县警察局,设总务、行政、司法3科和督察、会计2室。民国36年,县警察局增设便衣队。
  抗日战争开始,南丰县实施战时警察方案,县警察队直属县政府;各区署设军事指导员,乡(镇)保设警卫干事,以执行战时警察任务。民国38年7月,县警察局改为警察队,下设2个分队,同时,各乡均设警察队,推行警保合一,实施保联连坐法。
  解放后的公安机构公安局 1949年8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公安局,下设看守所和第一区公安派出所,次年8月又增设劳改队。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公安机关一度被冲击瘫痪。1968年3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丰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4月归属南丰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1973年2月,恢复县公安局。
  基层公安机构 1950年起,县以下除设有公安派出所的区外,其余各区均设公安助理员。1952年,第一区公安派出所改为城关派出所。1954年各区公安助理员改称区、乡(镇)公安特派员。1955年11月1日,劳改队对外改称江西省地方国营农场,1958年11月撤销;同时各公社(镇、场)改设政法书记。1964年,复设公安特派员,城镇中较大的工厂和企事业单位设立保卫科或保卫股,增设长陂派出所。1966年,长陂派出所改称长红派出所。
  1968年4月,城关、长红派出所分别改为城关镇革命委员会保卫组、长红革命委员会保卫小组。1971年7月,恢复城关派出所。1973年10月,恢复长红派出所。1981年7月,增设长红林业派出所。1982年9月,增设白舍、太和2个派出所。1983年,设立城郊派出所;城关派出所改称琴城派出所。1985年,城郊派出所改为市山派出所。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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