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公检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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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998
颗粒名称: 卷八 公检法司
分类号: D63
页数: 14
摘要: 解放前的警政机构自北宋始,县衙设县尉1员,掌管全县治安。宋神宗熙宁年间设保甲,保内每户两丁以上者选1人为保丁,授以弓弩,教以战阵,夜以巡逻防盗。元代,由州达鲁花赤掌管全州治安与司法工作,在城乡各地遍设巡防弓手,维护治安。民国4年,警察署改称城区警察所,所长仍由县知事兼任。民国24年改革警制,裁并公安机关,改由县长兼任县保安队长,于县政府内增设警佐,督办公安事务。各区署内均以区员1人兼任巡官,行使警察职责。民国31年9月,警察队改为警察所。“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公安机关一度被冲击瘫痪。1968年3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丰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4月归属南丰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
关键词: 南丰县 治安 检察

内容

第一章治安第一节治安机构解放前的警政机构自北宋始,县衙设县尉1员,掌管全县治安。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设保甲,保内每户两丁以上者选1人为保丁,授以弓弩,教以战阵,夜以巡逻防盗。
  元代,由州达鲁花赤掌管全州治安与司法工作,在城乡各地遍设巡防弓手,维护治安。
  明代,县设典史1员,辅佐知县掌理缉捕、狱囚事务,负责治安事宜。
  清袭明制,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县设立警察局,并编组保甲以成团练,以强化地方治安。
  民国1年(1912),县署设警察署,县知事兼任署长,负责社会治安。次年署长改称警务长。民国4年,警察署改称城区警察所,所长仍由县知事兼任。民国15年起,先后建立县靖卫队、警察队、警察中队、警察大队等武装机构,其队长由公安机关首脑兼任。民国16年,县政府设公安科,下半年改为公安局,县靖卫队改为警察队,并增设白舍、康都、西坪3个公安分局和石咀公安派出所。民国19年,县警察队扩编为警察中队,下设2个分队。民国20年7月,撤销县公安局,并归县党政委员会第二科。次年1月恢复公安局。民国23年10月,改公安局为警察巡官办公处。
  民国24年改革警制,裁并公安机关,改由县长兼任县保安队长,于县政府内增设警佐,督办公安事务。各区署内均以区员1人兼任巡官,行使警察职责。第二年,县政府设警佐室,警佐秉承县长之命,受县政府第一科科长指导。不久又复改为警察局,增设县警察队,区一级加设军事指导员,乡(镇)一级及保办公处加设警卫干事,并分别兼任区、乡(镇)、保壮丁队的队附。民国26年,各区署保卫团改编为区督察队;县城增设特务队,队员22人,由公安局长兼队长。民国31年9月,警察队改为警察所。民国33年7月1日,撤销警佐室,警察所改称县警察局,设总务、行政、司法3科和督察、会计2室。民国36年,县警察局增设便衣队。
  抗日战争开始,南丰县实施战时警察方案,县警察队直属县政府;各区署设军事指导员,乡(镇)保设警卫干事,以执行战时警察任务。民国38年7月,县警察局改为警察队,下设2个分队,同时,各乡均设警察队,推行警保合一,实施保联连坐法。
  解放后的公安机构公安局 1949年8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公安局,下设看守所和第一区公安派出所,次年8月又增设劳改队。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公安机关一度被冲击瘫痪。1968年3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丰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4月归属南丰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1973年2月,恢复县公安局。
  基层公安机构 1950年起,县以下除设有公安派出所的区外,其余各区均设公安助理员。1952年,第一区公安派出所改为城关派出所。1954年各区公安助理员改称区、乡(镇)公安特派员。1955年11月1日,劳改队对外改称江西省地方国营农场,1958年11月撤销;同时各公社(镇、场)改设政法书记。1964年,复设公安特派员,城镇中较大的工厂和企事业单位设立保卫科或保卫股,增设长陂派出所。1966年,长陂派出所改称长红派出所。
  1968年4月,城关、长红派出所分别改为城关镇革命委员会保卫组、长红革命委员会保卫小组。1971年7月,恢复城关派出所。1973年10月,恢复长红派出所。1981年7月,增设长红林业派出所。1982年9月,增设白舍、太和2个派出所。1983年,设立城郊派出所;城关派出所改称琴城派出所。1985年,城郊派出所改为市山派出所。
  第二节社会治安民国时期,南丰的社会治安,混乱多于安宁,屡遭逃军、溃军骚扰;盗匪横行,卖淫宿娼、吸毒贩毒、赌博盛行。据民国《南丰县志》载;“民国五、六年,烟馆林立,多至四、五十家”;“赌风甚炽,赌场遍布全县城乡”;“匪乱层出不穷,抢劫杀夺,掳赎拐带,屡见不鲜”。又据民国21年至22年《南丰县社会调查报告》云:“为保甲(长)者实多乡曲无赖。彼辈目的,专以敲榨剥削为事……社会将无安定希望矣。”抗日战争开始,南丰县政府以实施战时警察方案为由,大搞警保合一,扩充特务组织,加强对全县民众的控制;公然增设赌税、烟捐、花捐,“以弥补警察机关经费之不足”。解放前夕,南丰全境以县城官吏为轴心,分别为李彬、邹富成、李怀民、章复鸿等人自立山头,各霸一方,为所欲为;县城内外,兵匪不分,百姓惶恐不安。
  建国后,南丰县公安机关,配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南丰部队和县武装部队,在全县开展剿匪反霸斗争。据1952年3月《南丰县土改工作基本总结》统计:剿灭豫章山区游击第七总队及其所属各支队、中队、独立营、特务连和赣北游击总队军官训练大队等股匪及其他散匪共1500多人,活捉匪首李花白、李彬等,击毙军官训练大队队长陈天斌;缴获机枪13挺、土炮2门、六〇炮3门、火箭炮1门、长短枪1100多支,取得了肃清县境内武装股匪的胜利。其余漏网逃匿的残匪黄众家、陈保生、邹细躺,都分别于1955、1957、1958年捕获归案。
  1950年10月开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县委的统一部署,分3个阶段(每一阶段以一年为期),在全县开展清查与镇压反革命的斗争,集中力量打击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和反动会道门等几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镇压了一批罪大恶极的恶霸地主,粉碎了暗藏的特务组织所进行的反革命阴谋活动,查处了同善社(化名柴门)、一贯道、青帮、大刀会等反动会道门及其坚持反动立场的骨干分子。1955年,开展第二次镇压反革命的斗争,清查与深挖一些隐藏较深的反革命分子和新的各种犯罪分子,破获了以吴梅山、葛信国为首的27人反革命分子组成的逃亡集团,严厉地打击了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地富反坏分子。1956年3月至1959年5月,在全县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内部,分期分批开展肃清一切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对被清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按政策分别给予处理。
  在惩治反革命的同时,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令,条取一系列果断措施,查抄销毁鸦片、烟具,惩办继续种植、贩卖、私藏、销售鸦片者;彻底关闭妓院,严惩强迫、引诱、留宿、拐骗妇女卖淫者;禁查制造、复制、贩卖各种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的书刊、图片;禁止一切形式的赌博活动,对为首聚赌而又屡教不改者,从严打击;强化对地、富、反、坏分子的监督改造,同时对他们贯彻“给出路”的政策,以转变其反动立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1958年开始整顿城镇户籍,重点清查混杂在盲流来县人口中的奸宄歹徒,消除隐患。
  1977年以后,遵照中央有关规定,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政策,纠正冤假错案;对确已改造好的四类分子,给予摘帽和恢复公民权,至1983年时,全县四类分子帽子全部摘除。
  1981年,开始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983年8月以来,贯彻中央《关于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县公安机关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给予了坚决的打击,从重从快惩处了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以1983年的8~10月与1984年的同期比较为例,全县各种刑事犯罪案件的发案率下降了47.8%,破案率达100%,获得地区公安部门嘉奖。1983年9月中旬,县公安机关全体干警,在追捕全国通缉的重大持枪杀人犯王宗〓、王宗玮的战斗中,获省公安厅记集体三等功1次;1984年12月,又获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先进集体”的称号。
  1985年1月8日,南丰县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以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21日组成以公安机关为主的琴城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小组,抓住预防、打击、改造3个环节,通过思想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多种方法,对城镇社会治安实施综合治理,为全面铺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经验。经过近两年来的努力,全县城乡社会治安有了明显的好转。
  第三节户籍管理古代户政由县或州(元代时南丰县曾升格为州)主簿主管,每年定期例行查验户口、编造户籍一次。县内按城乡划治,分理户口:县城设坊,郊外设乡。宋熙宁年间(1068~1077)设保甲。元代编50户为一社。明代按区域划编为区、乡、都、里。清代,县城乡按户立牌、10牌立甲、10甲立保,各设保甲长;每户各给印牌,上写户丁姓名,凡入出境者皆标注何来或何往;对旅客来往设登记簿。宣统元年(1909),颁行填造户口格式,先报户、后报口,限于次年十月报齐。
  民国时期,实行保甲制,凡户口异动,须向保甲长报告。民国3年(1914)开始,户籍管理由县署内务科和团练局职掌;民国17年后,改由县政府第一科和公安局管理。民国20年3月,县政府会同驻县国民党军第八师、二十四师清查全县户口,委派乡、闾、邻长办理保卫团,推行保甲法;各乡、闾、邻长及同一乡或同一甲户口的,均须分别取具保联切结。民国21年,又按《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和《剿匪区户口异动法》,对红军、游击队活动地区施行保甲规约及保联连坐,强令各户间互相监督和互相告发,严格控制迁出迁入等“异动”行为。民国24年,全县户籍改由县政府第二科警佐管理;30年,分县城和乡村按正户、附户、主户、余门等类别编订门牌。31年7月县政府设户政室掌管户籍;32年7月,撤销户政室,改由公安局管理;35年1月,复设户政室管理户籍。民国36年冬,进行户口调查和户籍登记,事后发放“国民身份证”。之后,经常清查户口,骚扰居民。
  建国后,户籍管理工作由县公安局治安股具体负责,公安派出所设户籍民警,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公社)、村(大队),由文书或会计兼管,记录所辖区域内各居民户成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籍贯、职业等项统计有关人口的资料。1950年,一区派出所按照《条例》,首先完成县城户口的登记工作,并核发了门牌。1955年,户籍改由县民政部门主管,公安派出所和各乡人民委员会具体办理全县常住人口登记工作,建立户口簿以记载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几项登记,并随时登记常住人口的填入或注销。1958年1月户口管理复由公安局主管,城镇以公安派出所辖区、乡镇以本辖区为户口管理区。1962年,城关派出所整顿县城户口,核发新门牌。1965年3月,县人民委员会成立清理外流人口办公室,4月2日发布《关于清理外流人口的命令》;7月,重新核发城镇住户门牌和路巷牌1500块,换发新户口簿6000余户册。1975年,按照公安部《关于统一户口专用章和迁移证式样的通知》,办理户口迁移工作。1980年以后,实行全国统一规定的户口准迁证,保障人民群众因工作调动、毕业分配、离休、退休、退职、亲人残疾护理等原因的正当迁移;分别在城镇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8项登记和在农村实行常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5项登记的户口登记制度。
  1987年12月,成立县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始全县居民身份证的颁发工作。
  第四节消防工作民国初,县城仅有民间的消防组织——水龙会,消防器具,极其简陋。至民国23年(1934)县政府始令警察部门指派城厢各保壮丁,组成消防队,添置设备器材,一遇火警,所有队丁概须驰赴火场灭火。26年6月,县府向省行政会议报告中称:“县警察消防器具,仅有大号、二号压水水龙各1架,水枪13枝。旋即从县财政非常经费项目中拨出经费,添置消防设备。……”但消防人员缺乏训练,素质不高,仍难以对付较大的火灾事故。
  建国后,于1954年10月成立县公安消防队,担负县镇消防,并协助社会治安工作。城镇各工厂和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均先后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1965年5月1日,实行消防队员义务兵役制。1969年5月,县公安消防队撤销。1976年10月,重建县公安消防中队,受县公安局和上一级公安部门的双重领导。1978年,县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工厂、物资仓库、国营商店和机关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小组,并建立起义务消防队30多支,队员275人。1983年1月,县公安消防中队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南丰县消防中队,隶属抚州地区武警支队,同时受县公安局领导。1987年,县公安局消防科由5名现役消防军人组成,公安消防中队有消防指战员22人;消防设备与城镇消防设施得到更新与充实,配有大型东风牌水罐车和解放牌水罐车各1辆及其它配套的消防器具,城镇各处还设有消防栓18只。
  与此同时,县公安消防科按照“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有关条例,实施监督职能;经常检查督促,加强义务消防组织的建设;消除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因素;组织与指导各消防组织进行防火检查,制订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教育制度和执勤备战的训练制度;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重视建设、改善、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会同有关部门,对现行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制定出包括消防通道、消防用水等公共消防设施在内的建筑整体规划与施工,以保证消防的需要;健全机关单位、街道、厂、场及乡镇集市的防火责任制,开展群众性的有关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制订防火公约;一旦发生火警,即行组织指挥扑灭,并保护现场与调查失火原因。1987年,全县计有义务消防队伍32支,共500余人。各机关单位都配有一定数量的泡沫、干粉灭火机,凡重点单位都备有太平桶或水池和沙包,为义务消防队员配置了手压或机动消防水泵、水枪及其他轻便的灭火工具。
  1977~1987年,全县发生火灾年均6起,共造成10人伤亡,经济损失44万多元。
  表8—1 1977~1978年火灾情况一览第二章检察第一节检察机构民国时期,实行审检合署,在县司法处设检察官,并规定检察官须由县长兼任,委派1名秘书具体办理刑事检察事务。
  1954年,成立南丰县人民检察署,翌年6月1日改称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1968年,县人民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翌年机构撤销。1978年11月,按照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议,重新恢复县人民检察院。1979年3月,县人民检察院设立办公室和审查批捕监所检察科、审查起诉科、法纪检察科和经济检察科等科室。1984年调整后,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和经济检察科。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自成立以来,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发挥了法律监督作用;80年代以来,刑事检察科历年被评为先进集体,受到县、地、省的表彰;1984年12月,县人民检察院被评为“江西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先进集体”。
  第二节刑事检察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做好“两个监督”(对侦察、审判活动的监督)。各种刑事犯罪案件,按照法律随收随办,从快批捕与起诉。对须批捕的,及时受理公安机关的提请报捕;对审查后决定起诉的,随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的起诉或直接受理起诉,并在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时,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
  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来,县人民检察院所办的批捕案件,最快的1天,最慢的3天,平均1.8天;受理的起诉案件,起诉时间最快的4天,最慢的20天,平均12天,均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所有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均出庭公诉,并发表公诉词;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无一超限,稳、准、狠地打击了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在批捕与起诉各类刑事案件中,受理公安机关提请的报捕率由1959年的76%、1979年的66.6%,上升到1982年的93.7%、1983年90%、1984年的91%;受理公安机关的起诉率分别由1959年的84.4%、1979年的57%,上升到1982年的88%、1983年的96%、1984年的96%、1985年的100%;直接受理起诉率1982年为12%、1983年和1984年均为4%、1985年为0;共发表支持公诉的公诉词49篇。
  第三节经济检察 “文化大革命”以前,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未设置专门机构办理经济案件,但一直把经济案件的检察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之一。80年代以来,加强了经济检察工作,把经济检察自办案件列为主要内容和主要任务之一。到1985年时,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年均占受理案件数的60%以上,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共9篇,挽回经济损失40多万元。1986年后,又主动走出机关,对有可能导致渎职行为的问题,或有可能发生危害国家、集体利益问题,协同有关单位,事先做好防范工作,防止犯罪案件的发生,为国家避免了经济损失180多万元。1987年上半年,遵照中央“检察院要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的指示,受理的各种经济犯罪案件较过去一年增长67%,其中立案侦查的5件5人(其中大案1件1人);经过侦查应追究刑事责任的4件4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2.5万余元。在开展检察工作中,把查处大案要案作为重点和突破口,其中在查处三溪乡老区建设经济案件和另一起贪污3万多元的贪污案时,及时抽调业务骨干,集中兵力,一面查证、一面突击提审,搜查、提审同取证、追赃同步进行。前案仅用23天,后案仅以1个月的时间,将这两起大案办结,在全县震动很大。
  第四节法纪检察立足于办案,把防范工作放在首位。1981年以来,共受理案件24起,其中立案侦查后决定立案起诉的仅有3件,其余的均作了查处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每次受理案件时,做到“一查、二分、三看、四帮”。即查清事实;分清性质和直接负责人;看所造成的后果及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帮助责任单位总结教训、制订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帮助行为人提高认识、改正错误。通过办案,调研发案原因,摸清情况,及时向发案单位和责任部门提出“检察建议”。1985年4月至1986年5月期间,对有可能导致渎职行为或可能发生危害国家利益、人身安全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共130条,并协同有关单位事先做好防范工作,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在县属各局、乡(镇、场),聘请检察联络员38名,以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广泛地掌握信息,解决案件线索来源,依法对侦查、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节监所检察贯彻执行《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严格进行监管改造对象认罪服法和监所安全设施的检察。抓好制作及使用“四簿”(联系会议、监察工作、问话记录和对五种人检察情况登记簿)、“三卡”(劳改犯人情况、人犯羁押时限和五种人情况登记卡)和“三表”(收押人犯、重刑犯关押情况和检察纠正违法登记表)等工作。认真加强监所安全的防范检察,抓好人犯入监、宣布逮捕和作出判决时3个环节,对人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帮助看守机关健全制度,落实监管措施,实行监所文明管理。1986年以来,帮助看守所落实监管措施29条,口头提出纠正意见37条,做到了发现问题早、堵塞漏洞快、处理问题迅速,并定期深入监所,了解检查在押人犯的思想动态,针对性地进行形势、法制和前途教育;抓住典型事例,兑现“宽严”政策;启发罪犯,交待余罪,揭发同伙,深挖隐患,做到言出法随、政策兑现,以防止行凶、逃跑、自杀、哄监、暴狱和出现牢头、狱霸、传染病等严重事故的发生,促进了罪犯的分化瓦解。仅在1985年前后约1年的时间中,在监人犯坦白交待余罪的有10人,共24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的有13人,计14件。
  与此同时,对判处缓刑、保外就医、假释、免诉等四类人员,加强检察和回访考察工作,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帮教措施共64条,并为此建立监管小组16个。经两次考察,原来16名四类人员,没有发现有重新犯罪的行为。
  第三章审判第一节审判机构南丰自建县始,均由县令(知县)直接掌管司法。元代升县为州后,知州和同知吏目司掌司法。明代复州为县后,全县司法除知县掌管外,还有县丞、典史以及刑房司办理刑事诉讼事宜。
  民国初期,县司法仍由知事或县长兼理,另由省高等法院委派县承审员1人,担任民事、刑事案的审理工作。民国26年(1937)7月,在县城下前街黄家祠设立县司法处,设置刑庭、民庭和书记室;有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主任书记官、书记官和检验员,直由省高等法院委派和甄选派充,其他人员由主任审判官派充和雇用,报省高等法院备案。民国35年,县司法处有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主任书记官、书记官、检验员各1人,执达员2人,录事4人,法警、庭丁若干人。此外,还设有县军法处,由县长兼理,专司军警犯罪和土匪抢劫案等案件的审理。
  建国后,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内设立司法科,审理刑、民案件。1950年3月成立南丰县人民法院。1951年冬,依照中央和上级有关条例的规定,成立县、区土地改革人民法庭,由县长、区长分别担任庭长,并分别组成审判委员会,运用法律程序,审判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破坏土改运动的反革命分子及违抗土改法令的反动分子,审理土改中划分阶级成份的争执及其它有关纠纷或案件。1953年土改结束后,县、区土改人民法庭随即撤销。
  1954年,县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1956年,设立白舍人民法庭,同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织合议庭,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织合议庭进行。1968年,县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同年9月被撤销,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接管,白舍人民法庭亦同时撤销。1973年,恢复县人民法院,1980年恢复白舍人民法庭,增设太和人民法庭。1981年,县人民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
  第二节刑事审判民国时期,刑事案件为三级三审:地方法院一审、高等法院二审、最高法院三审。
  建国后,县人民法院成立以来,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令,惩治犯罪,保护人民。1951年至1952年间,受理审判的刑事案(不含轻微刑事案)中,反革命案占79.69%,普通刑事案占20.4%;判处死刑的反革命犯罪分子占1985年以前判处死刑人犯总数的86.5%,处决了一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恶霸地主、土匪、特务、杀人犯和其他反革命分子。
  1980年1月1日起,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进一步加强了刑事审判工作,重点打击破坏改革开放、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984年至1987年上半年,审结的各类刑事案件结案率为100%,其中属于重点打击对象的,被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第三节民事审判民事审判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县人民法院以贯彻执行《民法通则》为中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不断加强对民事审判的工作。1983年以前,受理与审结各种民事案件中,婚姻纠纷案占60%、房屋纠纷案占9%、赔偿纠纷案占5%、继承纠纷案占2%、抚养纠纷案占3%、债务纠纷案占2%、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案占6%、其他纠纷案占13%。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更多的民事关系要运用法律来调整,民事纠纷案件相应增多,范围也越来越广泛。1984年至1987年上半年,年均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审结的占77.76%。在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和白舍、太和人民法庭,一方面依法受理案件,立足于多办案、快结案;另一方面不断改进审判作风,抓调解为主,抓就地办案,抓主要矛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在审结的全部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仍居首位,其次为债务案(比以往增多),赔偿、房屋、继承等财产权益纠纷案,也有所上升。
  第四节经济审判南丰县人民法院自增设经济审判庭后,除对触犯刑律的经济犯罪案仍由刑事审判庭审理外,有关经济纠纷的案件由经济审判庭审理。1980年至1984年,所审结的经济案件中,货款纠纷案占50%,购销合同纠纷案占30%,建筑工程承包纠纷、加工承揽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环境污染纠纷等案,各占4%。
  随着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增加,类型也越来越多,诉讼标的金额越来越大,涉及面越来越广。1984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争议标总额为7万余元,1985年增加到22.2万元;1986年6月到1987年上半年受理和审结经济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到61.2万元。其中合同纠纷案占受理经济案件总数的67.6%;为银行、信用部门收回贷款9万多元。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注意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不让经济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做到发现1个,移送1个;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的线索共6件。
  第五节申诉复查 1979年4月,按照中央指示,开始对“文化大革命”和1977年以来所判结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复审,并设立信访接待室,设专人做好信访申诉工作。在复查清理工作中,本着实事求是和“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及“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对被错拘、错捕、错判、错送劳改的一律纠正平反;对应无罪释放和免予刑事处分的,重新恢复工作,补发工资或作适当的经济补偿。坚持定期检查案件,重点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这一期间共处理申诉来信209件,接待来访419人次,对上访老户的“老大难”申诉案,领导亲自接待处理。1986年上半年,全面完成了统战对象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
  第四章司法行政第一节司法机构民国时期,实行审检合署,县长集县政、司法行政和刑事检察等权力于一身,以致“司法与行政互相错杂,窒碍殊多”(民国35年《县政概要》)。
  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1952年10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立县司法改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1980年11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局。1981年9月成立县委政法委员会。自此,进一步加强司法部门的组织建设和对司法干部的教育工作及指导基层司法助理员、调解员进行民事调解,开展法制教育,管理律师事务与公证事务。1987年,司法行政工作开始实行目标管理,县司法局被评为全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及全省、全区司法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第二节法制宣传建国以来,县人民政府针对各个时期社会上出现的不良风气、违法乱纪和破坏社会治安等现象,利用黑板报、墙报、广播、幻灯等宣传工具和方式,进行法制宣传。运用案例图片展览,举行公审公判大会,以揭露犯罪活动打击敌人,教育人民。充分发挥民校、夜校、识字班、读报组的作用,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止。
  1978年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新开展。从1985年开始,在全县公民中进行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培训法制宣传报告员2084名;建立宣传橱窗49个,出刊338期;设置黑板报或墙报208块,出版1079期;张贴宣传画63套计274幅;放映法制幻灯片69套计1554场,观众74.1万人次;编写宣传材料59件计8357份;给5.2万余名中小学生上法制课70次;组织法制宣传报告会117次,听报告人数8.5万多人;出动宣传车4辆,计时13天;举行民事调解员培训班67期,培训2358人。并于1985年制订了《用五年时间在全县普及法律常识的实施方案》和建立普法责任制,将普法工作纳入乡镇及县直各单位目标管理、职工学法与奖金挂钩及县领导成员建立挂钩联系点、乡党委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党员包联系户等措施,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全县14~60岁的公民普及以宪法为中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新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森林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方面的法律常识教育。1985至1986年,全县共配备普法宣讲员1700人,建立并充分发挥一栏(宣传栏)、二报(黑板报、法制报)、二站(广播站、文化站)、三校(党校、工农业余夜校、中小学校)的阵地作用,共建立宣传栏261个,出刊912期;黑板报184块,出刊574期;订阅法制报687份,撰写法制宣传广播稿280篇,在18所县、乡党校举办法制教育班30期、参加学习的3000人次;在8所职校、夜校讲法制课14次,参加学习的851人次;农民夜校168所,学法人数1.29万人。订购有关法律常识读本或资料计干部读本4346册,职工读本2.3万册,农民读本2.13万册,辅导材料3700本,法律汇编4000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单行本6.81万册及各种有关材料12.55万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达到1户1册、每个干部职工和小学三年级以上的中小学生人手1册。组织放映《少年犯》等13部法制教育影片335场、《形形色色的案件》等法制录像2部29场,观众达31万余人次;组织观看有法制教育意义的《拦灵车的人》、《家庭公案》等影片和剧目。广泛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两年间有50多个单位、1000余名干部、职工参加本单位或一些报刊杂志举办的法律知识竞赛。1987年5月,在全县组织1000人讲宪法、10万人学宪法、2万人考宪法的活动;组织4090名中学生参加“五四”期间全省中学生法律知识竞赛,获省颁发的组织奖,南丰一中高二班有1名学生竞赛成绩列全区第三名。到1987年上半年,全县学法人数已达11.61万人,占普法对象总数的800%,其中各级干部3195人,达100%,副局(乡)级以上干部,坚持做到学法制度化、系统化;职工1.29万人,占职工总数的95%;农民6.8万人,占农民普法对象总数的60%;中小学生3.16万人。全县中小学校,除开设法制教育课外,不少学校还通过演讲会、报告会、举办图片展览等形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法制宣传工作评为全区第三名。
  第三节民事调解建国以来,县委、县人民政府十分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并于1953年先后在全县城乡试建人民调解委员会60个,选聘调解员240人。1954年2月,依照《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调整后,重新组建了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63个,调解员增加到404人。1962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展到224个,调解员达1344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调解组织被取消。
  1975年,恢复人民调解制度,重建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1110个。县司法局成立后,在城镇和各公社场增设司法助理员,以加强对民事调解组织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1984年,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发展到252个委员会、1376个小组,共有调解员4772人。1986年到1987年,全县各乡、镇、场成立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并先后成立乡、镇法律服务所16个。
  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耐心细致地进行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把人民群众中发生的各种矛盾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防止和减少民事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据统计,自实行人民调解制度以来,至1984年止,圆满地调解各类民事纠纷1.79万起,其中婚姻纠纷6904起、继承纠纷241起、赡养抚养纠纷177起、房屋地基纠纷2878起、债权纠纷78起、争执土地田水牲畜农机具等纠纷638起、损害赔偿纠纷2012起、山林纠纷1860起、其他纠纷3074起;其年均数相当于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数的10倍左右,1964年高达59倍;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45起。1987年,人民调解工作被评为全区第三名。
  第四节公证 1981年4月10日,成立县公证处,并于12月开始办理委托、遗嘱、继承、收养、赠与、转让、赔偿、征用土地、买卖或拆迁房屋和经济合同等国内公证业务;承办的各项公证文书,均具有法律效力。1983年,县公证处人员由开始的1人增加到2人,承办的各类公证事件与来访者的人次年均为1 :2。1984年以后,随着公民、法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证制度的实施日益受到重视,县公证处人员亦增加到3人,有1名为三级公证员;承办的各类公证事件,由年均25件增加到246件,由1983年的27件增加到1987年的413件,而办证件数与来访人次则减到1 :1。
  表8-2 1981~1987年县公证处办证情况一览第五节律师事务民国时期,县城内仅有一处私人开的律师事务所,代书诉状和包揽词讼;有些乡村,也有包打官司的乡绅,鱼肉闾里。
  1956年12月至1957年上半年,南丰县有关法律顾问工作,由南城县法律顾问处兼理,南丰县人民法院仅派1名借编干部参加顾问处律师事务工作。
  1981年12月3日,成立南丰县法律顾问处,调配律师工作者1人承办律师事务,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民事代理、刑事辩护、代办法律文书和法律咨询等。当年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问题12人次,代理民事案件3件。之后,受理的代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为人代写法律文书等件数逐年增多,接待来访群众与解答法律咨询的人次数也越来越频繁。1983年后,平均每天接待群众来访或解答法律咨询1.5人次以上,并于1984年受聘担任县总工会、县妇联等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县法律顾问处先后调进法律工作者3人,其中有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程度的1人,实习律师1人,并招考录取2名合同工。1983年、1985年和1986年,先后有3名法律工作者取得正式律师资格。
  表8—3 1981~1987年县法律顾问处工作情况一览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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