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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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97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设置
分类号: D63
页数: 2
摘要: 民国初,南丰县署改称县公署,知县改称知事,总揽全县行政,兼理司法。县公署下设警察署、保卫团和罗坊、康都二司。民国2年,县公署定为初级地方官署,设知事1员,下设一科主民政、二科主财政、秘书室;科设科长、科员为辅助官吏,另设警察署办理警务;裁撤罗坊、康都二司。民国25年,县政府增设第四科,第二年又增设第五科。民国35年,县政府各科机构复以名字称之,有民政、财政、教育、军事、社会、地政等科和秘书、会计、户政、统计、合作指导等室。民国37年7月,还成立南丰县戡乱建国运动委员会。民国34年,撤销区级政区,年终又恢复区级政区的设置,设区长、政治指导员各1人,区丁2人,工役1人。
关键词: 南丰县 地方史志 县公署

内容

民国初,南丰县署改称县公署,知县改称知事,总揽全县行政,兼理司法。县公署下设警察署、保卫团和罗坊、康都二司。民国2年(1913),县公署定为初级地方官署,设知事1员,下设一科主民政、二科主财政、秘书室;科设科长、科员为辅助官吏,另设警察署办理警务;裁撤罗坊、康都二司。
  民国16年2月,县公署改称县政府,知事改称县长。县政府设置公安、财政、教育、建设等局。民国24年后,设县长1人,总揽全县行政,兼任保安处处长。下设一、二、三科,各设科长1人,另设秘书、警佐、技士各1人,督学2人,作为县长的襄佐,由县长选报省政府委任之。民国25年,县政府增设第四科,第二年又增设第五科。
  民国29年11月推行新县制,县政府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军事、社会、地政等科和秘书、警佐、会计等室,第二年增设粮政和合作指导室;第三年再增设户政、统计2室,共8科6室。民国34年,各科又以数字称之,有一、二、三、四科和秘书、会计2室,次年又增设第五科。
  民国35年,县政府各科机构复以名字称之,有民政、财政、教育、军事、社会、地政等科和秘书、会计、户政、统计、合作指导等室。自后,各种机构有增无减,至民国38年增加到20多个机构,有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社会、地政等科,秘书、会计、合作指导、户政、统计等室,警察、邮政等局和国民兵团部、保安警察队、田务处、税务稽查处、县训所、法院、卫生院、合作社、禁烟委员会、公产委员会等。民国37年7月,还成立南丰县戡乱建国运动委员会。
  县政府下设的基层机构,民国初沿袭旧制,到18年,实施区、乡(镇)、闾、邻四级自治组织,区级设区公所。
  民国20年,国民党统治区实行保甲制,全县7个区公所改为区政公处,为辅助县之行政机构。22年,将第七区划归新丰特区管辖,次年又复改编成7个区。24年,区政公处改为区政署,机构亦稍有扩充,除设区长外,曾设民、财、教、建和军事指导员各1人,书记〈文书〉1人,成为行政之一级。
  民国27年8月,改行新制,区署改为指导机关,设置区指导员5人,代县政府就近督导所属乡镇办理行政及自治事务;保联办公处改组为乡(镇)公所,各乡(镇)公所设乡(镇)长1人、首事7人、军事政治干事2人、户籍1人、书记1人。28年,规定乡(镇)长为法人,并增设乡干事,分掌民政、警卫、经济、文化。29年,推行新县制,区署形同虚设;定乡(镇)公所组织规程及办事通则;重新编组保甲,规定保甲为地方自治的基点,各保设立保办公处,并重新制订保办公处组织规程,增设副保长1人和民政、警卫、经济、文化干事(民政、警卫干事分别由正副保长兼任,经济、文化干事分别由保合作社理事会主席和保国民学校校长兼任)。
  民国34年,撤销区级政区,年终又恢复区级政区的设置,设区长、政治指导员各1人,区丁2人,工役1人。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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