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政策措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872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政策措施
分类号: C924.2
页数: 3
摘要: 免费节育绝育 1964年起,属于实行计划生育就诊的挂号费、四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全部免费。享受上述优待后,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除收回《独生子女证》、追回已享受的一切物质待遇外,并按强生第二胎处理。强生三胎及三胎以上者,夫妇双方各降低两级工资。凡临时工、合同工强生第二胎的,应予酌情罚款;强生第三胎的,一律辞退。对违犯计划生育者,要有单位处罚和结扎证明,并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实,方可上报户口和粮油关系。凡机动车辆驾驶员办理领取行车驾驶执照的,必须持有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
关键词: 南丰县 政策措施 计划生育

内容

免费节育绝育 1964年起,属于实行计划生育就诊的挂号费、四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全部免费。
  1972年起,对实行计划生育所有避孕药具,一律免费供应。
  晚婚、晚育奖励规定 1981年起实行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5天(1983年1月18日以后为18天);实行晚育的,分娩时按规定的产假增加34天。
  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1981年起,对只有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经双方申请,单位核定,发给《独生子女证》和奖金100元;从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4元。以上支出由家长单位福利费或乡、镇、街道统筹解决。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独生子女入托、就医、招生、招工、招干、农村宅基地分配和城镇住房分配等方面优先照顾。农民的独生子女本人的自留地按2个孩子分给。
  享受上述优待后,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不含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除收回《独生子女证》、追回已享受的一切物质待遇外,并按强生第二胎处理。
  对再生育一胎的规定 1981年起,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孩子年满4周岁以上,可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胎:(一)只有一个孩子,该孩子经县级以上医院会诊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三)多年不生育,于1979年8月以前抱养一个孩子的(1983年改为“五年婚后未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四)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1983年规定:农村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孩子年满4周岁以上,也可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胎;(一)居住在经县人民政府划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的地多人少、人口长期没有发展的边远山区,只有一个孩子的(该项规定于1985年11月28日取消);(二)居住在人口稀少地区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孩子的(该项规定于1985年11月28日取消);(三)一家兄弟二个以上,只有一对夫妇有生育能力的;(四)两代单传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五)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1985年规定:(一)以下6种情况,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1.夫妇一方为革命烈士的子女,只生育一个孩子的;2.夫妇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只生育一个孩子的;3.一方因公丧偶的再婚夫妇,再婚前子女数双方合计不超过3个的;4.一方丧偶的再婚夫妇,再婚前子女数双方合计不超过2个的;5.非丧偶的再婚夫妇,再婚前双方没有或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或一方已有2个孩子,再婚时另一方为30周岁以上的初婚者;6.男方是少数民族(壮族除外),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二)农村人口(包括男方吃商品粮、女方吃农业粮的)中再增加:只生育一个女孩的,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三)城镇人口中,下列2种情况经过批准也可以再生育一胎:1.夫妇一方连续从事煤矿井下作业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四)归侨、侨眷的计划生育政策,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规定执行。(五)对再生一胎的时间间隔的审批,规定如下:1.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育龄夫妇:①自本补充规定开始执行至1990年底,须在孩子年满5周岁后,方可安排生育指标(即第6年出生);②自1991年1月1日至1995年底,须在孩子年满4周岁后,方可安排生育指标;③自1996年1月1日以后,须在孩子年满3周岁后,方可安排生育指标。2.准予再生育一胎的夫妇,凡属于晚育的,在孩子年满3周岁后,即可安排生育指标;凡属于早婚早育者,则须在夫妇双方均满27周岁后,方可安排生育指标。
  对接受节育手术者的休假待遇 1983年1月18日起,对自愿接受节育手术者的休假按公假处理,不扣奖金和工资。其照顾假期为:上环3天;取环1天;输精管结扎15天;输卵管结扎30天;人工流产15天;引产孕期5~7月者30天;7月以上56天。以上假期均从动手术之日起计算。
  凡违反计划生育的不得享受上述假期。
  对计划外生育的处罚与限制 1979年起,对计划外生育的处罚:(一)处罚无计划多子女生育:从1974年实行“晚、少、稀”以来,到1979年7月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以前生3个或3个以上孩子者和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以后生2个或2个以上孩子者,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强生第二胎的,一切生育费用自理,不发产假工资,不给困难补助,不增加自留地;从小孩出生之日起一年内夫妇双方不能参加评奖(超产奖除外)、评模和调资;每月按夫妇双方工资各10%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从怀孕时起至二胎子女3周岁止,属于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干部的,视其情节与态度,建议党、团组织和行政单位给予严肃批评,个别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强生第三胎的,除一切生育费用自理、不发产假工资、不给困难补助、不增加自留地外,城镇不增加住房,农村不增加住宅基地;从小孩出生之日起3年内夫妇双方不能参加评奖(超产奖除外)和评模,并取消一次调资晋级;每月按夫妇双方工资各10%征收多胎子女费,生育3胎以上者每生育一个则多征收夫妇双方各10%工资,从怀孕时起至多胎子女14周岁止;是党、团员和国家干部的,除批评教育外,有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二)处罚非婚怀孕生育:非婚怀孕生育是违法行为,要严肃批评教育,劝其分居。对不听劝阻的,夫妇双方口粮农业人口按超购价、非农业人口按议价供应到晚婚年龄,并写出检讨,再办理结婚手续。产妇的接生、住院、医疗等一节费用自理,并不给产假。
  1983年1月18日起,对经过多次教育仍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应给予经济制裁和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1.凡计划外二胎以及多胎怀孕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不听劝阻者,按不同情况给予经济制裁,并限期终止妊娠;终止妊娠后,即免予处分并退还罚款。2.凡干部、职工强生第二胎的,夫妇双方各降低一级工资;一年内不能参加评模、评奖(超产奖除外)、提职、晋升。强生三胎及三胎以上者,夫妇双方各降低两级工资。3.年内不能参加评模、评奖(超产奖除外)、提职、晋升。凡临时工、合同工强生第二胎的,应予酌情罚款;强生第三胎的,一律辞退。不实行计划生育,不能作为招工招干对象。3.强生二胎、三胎的,与孕产有关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发产假工资及补贴,不给困难补助。4.农村社员强生第二胎或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除了超生子女不得划给责任田、自留地外,并给予如下处理:强生第二胎的,酌情提高承包产量,增加上交集体提留;或一次、分次征收一定数量的超生费。强生第三胎的,按以上办法之一加倍处理。强生三胎以上的从重处理。5.对城乡从事手工业、商业等个体经营者,凡不执行计划生育的,应由所在公社、街道根据情节,比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理。6.非婚生育是违法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对干部、职工应停发产假工资,一切生育费用自理,并从小孩出生之日起,在一年内处以男女双方基本工资10%罚金,农村社员和其他人员可比照处以适当罚款。
  1985年起,对超生子女户办理农转非时,应具有处理证明,否则不予办转。
  1986年起,凡小孩出生上报户口与粮油关系的,必须具有《独生子女证》、《准生证》和上环或结扎证明三证俱全方予办理。对违犯计划生育者,要有单位处罚和结扎证明,并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实,方可上报户口和粮油关系。凡机动车辆驾驶员办理领取行车驾驶执照的,必须持有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方可办理。
  表3—4 1972~1987年落实节育措施情况一览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