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黎川县职工生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65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黎川县职工生活
分类号: C913.3
页数: 2
摘要: 民国时期,工人、职员工资收入低微,与政府官员的薪金相比差别极大。据民国25年所编《江西年鉴》记载,黎川作为二等县,民国24年公务人员中,县长每月薪金是240元,而雇员每月24元,杂役10元、手工工人则每月仅3-9元左右。当时县内米价,每石一般5-7元之间。民国24年以后,公务人员薪金经过多次变动,或因物价上涨而加成发给和补发津贴,或因本省、本县财政困难而按中央额支数八折、七折、六折发给。以后工资标准又经过调整和改革。1983年起,对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也发年度奖,以后又增发书报费、交通费、洗理费和其他各种补贴。
关键词: 黎川县 职工生活

内容

民国时期,工人、职员工资收入低微,与政府官员的薪金相比差别极大(官员中按职务高低薪金差额也相当悬殊)。据民国25年所编《江西年鉴》记载,黎川作为二等县,民国24年公务人员中,县长每月薪金是240元,而雇员每月24元,杂役10元、手工工人则每月仅3-9元左右。当时县内米价,每石一般5-7元之间(最低为11月份,每石3.9元;最高为5月份,每石8元)。
  民国24年以后,公务人员薪金经过多次变动,或因物价上涨而加成发给和补发津贴,或因本省、本县财政困难而按中央额支数八折、七折、六折发给。1948年,因物价上涨幅度大(有的商品一日数涨),改发稻谷,由指定仓库支付,但常因各种原因被克扣或拖欠。
  建国后,职工工作有保障,工资和福利规定得较合理,生活水平在安定的基础上逐步得到提高。
  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解放初期实行过分职级的供给制(供给伙食、服装、棉被、蚊帐、鞋袜帽及日用品),包干制(除服装外,伙食及日用品折钱发给)和并行工资制后,全面实行工资制。1952年开始对工人实行10级工资制,同年冬改为8级工资制。干部中实行工资制的起初以大米计发工资,1950年改折计分折算实物,1955年实行货币工资。1956年4月,国家制定的工资标准分行政、企业、事业等系统制定等级(行政干部分30级,商业业务人员分20级,卫生部门分6等21级,教师分10级)。以后工资标准又经过调整和改革。1980年,职工实行奖励工资制,企业单位可从完成定额超产收入中,提成发放奖金。1983年起,对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也发年度奖,以后又增发书报费、交通费、洗理费和其他各种补贴。1990年,本县国民经济各部门职工每人年平均工资达1369元,其中全民所制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83元,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每人年平均工资1114元。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