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人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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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648
颗粒名称: 第五章 人民生活
分类号: C913.3
页数: 4
页码: 626
摘要: 民国时期,由于农业生产资料实行私有制,农村人口,根据生产资料占有的多少不同,所处的经济地位各异,经济收入相差极端悬殊。据解放后进行土地改革时调查,当时全县占总人口10%的地主、富农,占有耕地70%以上;而占总人口90%左右的中农、贫农和雇农,所占有土地仅在30%以下。雇农中,长工每年工资男工最高的80元,低的只20元;女工最高12元,最低6元。广大农民虽然终年辛勤劳动,却过着“食不充饥,衣不御寒”、“半年糠菜半年粮”的苦难生活。年初存款余额平均每人20.17元,年初手存现金平均每人117.37元;年末手存现金平均每人134.07元,年末存款余额平均每人47.76元。
关键词: 人民 生活

内容

民国时期,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实行私有制,农村人口,根据生产资料占有的多少不同,所处的经济地位各异,经济收入相差极端悬殊。据解放后进行土地改革时调查,当时全县占总人口10%的地主、富农,占有耕地70%以上;而占总人口90%左右的中农、贫农和雇农,所占有土地仅在30%以下。农村划分阶级成分时,全县有地主758人,每人每年平均收入1000元以上,富农分子441人,每人每年平均收入250元以上;一般中农每人每年平均收入120元左右,贫农每人每年平均收入仅50元。雇农中,长工每年工资男工最高的80元,低的只20元;女工最高12元,最低6元。广大农民虽然终年辛勤劳动,却过着“食不充饥,衣不御寒”、“半年糠菜半年粮”的苦难生活。
  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发展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得到了逐步改善。1950年实行减租减息,农民租种土地,借贷的租金(或租谷)及利息,均减25-30%。1952年实行土改,农民有了自己的土地,结束了过去“禾镰挂上壁,马上没米吃”的苦难生活。从建立互助组到1957年农业合作化期间,农业生产连年丰收,农民温饱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后,土地、耕牛、大农具均归集体所有,农民集体劳动,按劳计酬,评工记分。1959-1961年,由于自然灾害、生产指挥失误和收益分配上的绝对平均主义,使生产受到阻碍,农民每人平均年收入仅60-70元之间,不少地方农民几乎处于半饥饿状态。1963年,本县全劳力最高工值每天1.2元,最低仅0.54元;最高户平年收入337元,最低的仅160元。扣除全家口粮,不少农户超支、欠社。以后几年,人平收入也一直在60-80元之间徘徊。“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业生产受到“左”的影响的严重干扰,农民参加集体劳动的热情锐减,人平年收入长期停留在80-90元左右,超支、欠社的农户数增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落实党的农村经济政策,农民收入逐年大幅度增长。1982年,全县人平年收入500元以上的有1429户,800元以上的有142户,1000元,以上的有35户。随后几年,农村出现了“六多”,即钱多、粮多、油多、存款多、建房多、购买高档商品多。1987年,据抽样调查统计农村住户全年平均每人纯收入435元,平均每人生活消费支出436.97元。年初存款余额平均每人20.17元,年初手存现金平均每人117.37元;年末手存现金平均每人134.07元,年末存款余额平均每人47.76元。平均每人消费稻谷413.46公斤、食油17.71公斤、肉类17.71公斤、蔬菜242.1公斤。平均每户年内新建房屋(砖木结构)10.59平方米,平均每户年末使用房屋面积137.29平方米;平均每100户拥有自行车94.29辆,缝纫机15.71架,收音机37.14台,钟表197.14只(其中手表161.43只),电视机14.29台,电风扇7.14台。
  1990年,据抽样调查统计,农村住户全年平均每人纯收入725.59元,平均每人生活消费支出594.71元;年初存款余额平均每人40.45元,年初手存现金平均每人340.24元;年末存款余额平均每人40.62元,年末手存现金平均每人463.62元。平均每人消费稻谷412公斤,食油6.92公手,肉类11.58公斤,蔬菜277.5公斤;平均每户年内新建砖木结构房屋面积1.74平方米,平均每户年末使用房屋面积131.43平方米。平均每100户拥有自行车105.71辆,缝纫机41.43架,电视机52,86台,电风扇34.29台。
  民国时期,工人、职员工资收入低微,与政府官员的薪金相比差别极大(官员中按职务高低薪金差额也相当悬殊)。据民国25年所编《江西年鉴》记载,黎川作为二等县,民国24年公务人员中,县长每月薪金是240元,而雇员每月24元,杂役10元、手工工人则每月仅3-9元左右。当时县内米价,每石一般5-7元之间(最低为11月份,每石3.9元;最高为5月份,每石8元)。
  民国24年以后,公务人员薪金经过多次变动,或因物价上涨而加成发给和补发津贴,或因本省、本县财政困难而按中央额支数八折、七折、六折发给。1948年,因物价上涨幅度大(有的商品一日数涨),改发稻谷,由指定仓库支付,但常因各种原因被克扣或拖欠。
  建国后,职工工作有保障,工资和福利规定得较合理,生活水平在安定的基础上逐步得到提高。
  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解放初期实行过分职级的供给制(供给伙食、服装、棉被、蚊帐、鞋袜帽及日用品),包干制(除服装外,伙食及日用品折钱发给)和并行工资制后,全面实行工资制。1952年开始对工人实行10级工资制,同年冬改为8级工资制。干部中实行工资制的起初以大米计发工资,1950年改折计分折算实物,1955年实行货币工资。1956年4月,国家制定的工资标准分行政、企业、事业等系统制定等级(行政干部分30级,商业业务人员分20级,卫生部门分6等21级,教师分10级)。以后工资标准又经过调整和改革。1980年,职工实行奖励工资制,企业单位可从完成定额超产收入中,提成发放奖金。1983年起,对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也发年度奖,以后又增发书报费、交通费、洗理费和其他各种补贴。1990年,本县国民经济各部门职工每人年平均工资达1369元,其中全民所制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83元,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每人年平均工资1114元。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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