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黎川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6500 |
颗粒名称: | (二)黎川县提倡晚婚、晚育 |
分类号: | C923 |
页数: | 2 |
摘要: | 本县向有早婚、早育的传统习惯,农村尤为严重。建国前常有男性16岁以上、女性12岁以上即婚配成家的。建国后颁布的婚姻法对结婚年龄有了明确规定,但仍有虚报年龄或不进行婚姻登记提前婚配的。1982年11月,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推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奖惩规定》,提出:“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者为晚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为晚育。”对实行晚婚、晚育者,在婚假、产假、住房分配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和奖励;对违犯婚姻法法定年龄,早婚早育和弄虚作假“开后门”进行登记结婚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给予相应的惩罚。从而使晚婚、婚育工作取得一定的效果。初婚青年晚婚率1986年为26.95%.1987年为22.23%,1988年为20.9%。 |
关键词: | 黎川县 晚婚 晚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