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黎川县提倡晚婚、晚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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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500
颗粒名称: (二)黎川县提倡晚婚、晚育
分类号: C923
页数: 2
摘要: 本县向有早婚、早育的传统习惯,农村尤为严重。建国前常有男性16岁以上、女性12岁以上即婚配成家的。建国后颁布的婚姻法对结婚年龄有了明确规定,但仍有虚报年龄或不进行婚姻登记提前婚配的。1982年11月,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推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奖惩规定》,提出:“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者为晚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为晚育。”对实行晚婚、晚育者,在婚假、产假、住房分配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和奖励;对违犯婚姻法法定年龄,早婚早育和弄虚作假“开后门”进行登记结婚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给予相应的惩罚。从而使晚婚、婚育工作取得一定的效果。初婚青年晚婚率1986年为26.95%.1987年为22.23%,1988年为20.9%。
关键词: 黎川县 晚婚 晚育

内容

本县向有早婚、早育的传统习惯,农村尤为严重。建国前常有男性16岁以上、女性12岁以上即婚配成家的。13、14岁的女孩即开始生儿育女的也大有人在。建国后颁布的婚姻法对结婚年龄有了明确规定(原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修改后的定为男22岁,女20岁),但仍有虚报年龄或不进行婚姻登记提前婚配的。1979年,黎川县革命委员会批转了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计划生育奖惩暂行规定的意见》,规定晚婚年龄为:农村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或男女双方共年满48岁;县城男满26周岁,女满24周岁,或男女双方共年满50周岁。1982年11月,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推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奖惩规定》,提出:“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者为晚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为晚育。”对实行晚婚、晚育者,在婚假、产假、住房分配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和奖励;对违犯婚姻法法定年龄,早婚早育和弄虚作假“开后门”进行登记结婚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给予相应的惩罚。从而使晚婚、婚育工作取得一定的效果。初婚青年晚婚率1986年为26.95%.1987年为22.23%,1988年为20.9%。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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