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黎川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6297 |
颗粒名称: | 五、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 |
分类号: | E265 |
页数: | 1 |
页码: | 468 |
摘要: | 1978年3月7日,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兵役问题的决定》,并于同年4月17日正式颁发,开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服役年限仍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志愿兵服役年限为15-20年,但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1984年5月31日,在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上通过并公布了新的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为陆军3年,海、空军4年;义务兵超期服现役期限为陆军1-2年,海、空军1年.志愿兵服现役期限,从改志愿兵之日起,至少8年,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本县现时征兵领导小组是1987年调整的,仍由县党、政、军领导机关负责同志组成。各乡(镇、场)征兵具体工作,由乡(镇、场)人武部负责。 |
关键词: | 黎川县 兵役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