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黎川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6294 |
颗粒名称: | 民国时期征兵制出现的现象 |
分类号: | E265 |
页数: | 1 |
页码: | 467 |
摘要: | 壮丁名额分到各乡、保后,不愿服役的中签壮丁可以交谷、款由乡、保长代买兵顶额,每员60-100担谷,乡、保长可用较少谷、款买兵充数,从中获利20-30%不等; 2.卖兵:当地或外地有专门卖兵的,收了谷、款入伍后,贿赂军官逃出部队,有的逃出后再次卖兵,也有单身赌棍因还不起赌博帐卖兵的。此外,有的乡、保长私自增加壮丁指标,将多余的壮丁转卖给其他乡、保抵数,从中贪污兵款(谷)的。为了防止壮丁逃避兵役,民国28年9月增订了县壮丁连结及处理办法,规定:凡家有18-45岁的壮丁之户,无论独子及应、免、缓役与否,每户均应另邀两户共同出具三户连坐切结,连结各户长共同监视并劝导第一户之壮丁,不得逃走。打死了借征兵鱼肉乡民的保长1名。 |
关键词: | 现象 征兵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