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征兵制出现的现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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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294
颗粒名称: 民国时期征兵制出现的现象
分类号: E265
页数: 1
页码: 467
摘要: 壮丁名额分到各乡、保后,不愿服役的中签壮丁可以交谷、款由乡、保长代买兵顶额,每员60-100担谷,乡、保长可用较少谷、款买兵充数,从中获利20-30%不等; 2.卖兵:当地或外地有专门卖兵的,收了谷、款入伍后,贿赂军官逃出部队,有的逃出后再次卖兵,也有单身赌棍因还不起赌博帐卖兵的。此外,有的乡、保长私自增加壮丁指标,将多余的壮丁转卖给其他乡、保抵数,从中贪污兵款(谷)的。为了防止壮丁逃避兵役,民国28年9月增订了县壮丁连结及处理办法,规定:凡家有18-45岁的壮丁之户,无论独子及应、免、缓役与否,每户均应另邀两户共同出具三户连坐切结,连结各户长共同监视并劝导第一户之壮丁,不得逃走。打死了借征兵鱼肉乡民的保长1名。
关键词: 现象 征兵制

内容

1.买兵:壮丁名额分到各乡、保后,不愿服役的中签壮丁可以交谷、款由乡、保长代买兵顶额,每员60-100担谷,乡、保长可用较少谷、款买兵充数,从中获利20-30%不等; 2.卖兵:当地或外地有专门卖兵的,收了谷、款入伍后,贿赂军官逃出部队,有的逃出后再次卖兵,也有单身赌棍因还不起赌博帐卖兵的。此外,有的乡、保长私自增加壮丁指标,将多余的壮丁转卖给其他乡、保抵数,从中贪污兵款(谷)的。
  3.躲兵:适龄壮丁不愿服役,又实在无法筹出谷、款买兵,便在中签后,有的干脆不参加抽签,便外出逃避,还有的通过门路到有权势的官绅家当差役,籍以躲避兵役。
  4.抓兵:为填补因躲兵所缺兵额,或便于克扣贪污买兵谷、款,乡、保长或接兵部队军官,设法强行抓一些非应征壮丁或外地来此谋生的青壮年送充兵额,也有因报私仇抓人去当兵抵数的。
  为了防止壮丁逃避兵役,民国28年9月增订了县壮丁连结及处理办法,规定:凡家有18-45岁的壮丁之户,无论独子及应、免、缓役与否,每户均应另邀两户(不限有无壮丁)共同出具三户连坐切结,连结各户长共同监视并劝导第一户之壮丁,不得逃走。如已逃走则应共同追寻。尚未能追回或举家逃避者,则由县政府查封第一户之财产,逾一年不回乡应征者,全部家产充公。另外,壮丁及其家属逃走,必须追查其他两户连结户之责任,甚至扣押其本管保、甲长作人质。
  5.群众抗征:民国时期“兵役法”虽然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独子缓征”等条文规定,但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贯彻执行,操纵征兵大权的地方官吏和有势力的豪绅往往自行其是,对一些有权有势的大户,即使几兄弟均及龄也可免征,而一些贫苦百姓家虽是独子也有被强征去的。混乱的征兵做法,进一步加深了人民对征兵愤恨,群众采取各种方法实行抗征:有的更换姓名远逃外乡,有的忍痛自断手脚致残,有的毅然以暴力对抗征兵:如1948年冬至1949年春,国民党第353团在本县推行“一甲一兵”强行征兵时,以二区茶亭为据点的起义队伍,武装抗拒征兵,在熊村沙洲坪(今属潭溪乡)击毙353团派往该地征兵的连长1名、排副1名,在洙岩村击毙排长1名、班长1名。东山乡坑头蛔上村群众也奋起对抗。打死了借征兵鱼肉乡民的保长1名。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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