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黎川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6291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兵役制度 |
分类号: | E265 |
页数: | 3 |
页码: | 466 |
摘要: | 元、明、清至民国初期,仍袭募兵制。所募兵员,绝大多数为生活无出路的贫苦百姓,由募兵单位供给少量的钱粮,服役期限不定。几年满20岁至25岁之男子,经体检合格,抽签中签者即被征集入营,服常备兵役。常备兵役分现役、正役、续役三种,在营期限现役为3年,正役为6年。正役兵员由现役期满者转充,平时不在营;续役兵员由正役期满者转充,直至40周岁为止。尚未能追回或举家逃避者,则由县政府查封第一户之财产,逾一年不回乡应征者,全部家产充公。1984年5月31日,在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上通过并公布了新的兵役法。 |
关键词: | 黎川县 兵役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