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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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29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兵役制度
分类号: E265
页数: 3
页码: 466
摘要: 元、明、清至民国初期,仍袭募兵制。所募兵员,绝大多数为生活无出路的贫苦百姓,由募兵单位供给少量的钱粮,服役期限不定。几年满20岁至25岁之男子,经体检合格,抽签中签者即被征集入营,服常备兵役。常备兵役分现役、正役、续役三种,在营期限现役为3年,正役为6年。正役兵员由现役期满者转充,平时不在营;续役兵员由正役期满者转充,直至40周岁为止。尚未能追回或举家逃避者,则由县政府查封第一户之财产,逾一年不回乡应征者,全部家产充公。1984年5月31日,在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上通过并公布了新的兵役法。
关键词: 黎川县 兵役制度

内容

一、募兵制本县自宋代始即实行募兵制,由各乡里在当地青壮男子中招募。元、明、清至民国初期,仍袭募兵制。所募兵员,绝大多数为生活无出路的贫苦百姓,由募兵单位供给少量的钱粮,服役期限不定。
  二、征兵制民国25年(1936年)本县开始实行征兵制。凡年满18岁至45岁的男子,除服常备役外,均服国民兵役,并分为四期:初期(2年)、前期(5年)、中期(15年)、后期(5年),期满除役。几年满20岁至25岁之男子,经体检合格,抽签中签者即被征集入营,服常备兵役。常备兵役分现役、正役、续役三种,在营期限现役为3年,正役为6年。正役兵员由现役期满者转充,平时不在营;续役兵员由正役期满者转充,直至40周岁为止。
  民国时期征兵工作分为家庭调查、体格检查、抽签、征集和优待出征军人等五个程序进行,各乡(镇)奉征兵命令后,即进行各项工作,在完成关键程序抽签后,立刻在中签壮丁名册上登记,并迅速分发各保、甲长转知应征壮丁,如期到新兵征集所报到。
  所谓“优待出征军人”,按当局表面条文规定,凡出征军人家属,由县政府制发“出征军人之家”木牌或文照;对征属赤贫者,除享受中央规定优待外,另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0元,年给稻谷6石,由本县统筹支付。
  由于当时政府政治腐败,军队克扣粮饷和虐待士兵,地方官吏又利用征兵暴敛,“优待”不能落实,百姓视当兵为灾祸,因此买兵,卖兵、躲兵、抓兵现象,极为普遍,并多次发生群众抗征行动。
  1.买兵:壮丁名额分到各乡、保后,不愿服役的中签壮丁可以交谷、款由乡、保长代买兵顶额,每员60-100担谷,乡、保长可用较少谷、款买兵充数,从中获利20-30%不等; 2.卖兵:当地或外地有专门卖兵的,收了谷、款入伍后,贿赂军官逃出部队,有的逃出后再次卖兵,也有单身赌棍因还不起赌博帐卖兵的。此外,有的乡、保长私自增加壮丁指标,将多余的壮丁转卖给其他乡、保抵数,从中贪污兵款(谷)的。
  3.躲兵:适龄壮丁不愿服役,又实在无法筹出谷、款买兵,便在中签后,有的干脆不参加抽签,便外出逃避,还有的通过门路到有权势的官绅家当差役,籍以躲避兵役。
  4.抓兵:为填补因躲兵所缺兵额,或便于克扣贪污买兵谷、款,乡、保长或接兵部队军官,设法强行抓一些非应征壮丁或外地来此谋生的青壮年送充兵额,也有因报私仇抓人去当兵抵数的。
  为了防止壮丁逃避兵役,民国28年9月增订了县壮丁连结及处理办法,规定:凡家有18-45岁的壮丁之户,无论独子及应、免、缓役与否,每户均应另邀两户(不限有无壮丁)共同出具三户连坐切结,连结各户长共同监视并劝导第一户之壮丁,不得逃走。如已逃走则应共同追寻。尚未能追回或举家逃避者,则由县政府查封第一户之财产,逾一年不回乡应征者,全部家产充公。另外,壮丁及其家属逃走,必须追查其他两户连结户之责任,甚至扣押其本管保、甲长作人质。
  5.群众抗征:民国时期“兵役法”虽然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独子缓征”等条文规定,但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贯彻执行,操纵征兵大权的地方官吏和有势力的豪绅往往自行其是,对一些有权有势的大户,即使几兄弟均及龄也可免征,而一些贫苦百姓家虽是独子也有被强征去的。混乱的征兵做法,进一步加深了人民对征兵愤恨,群众采取各种方法实行抗征:有的更换姓名远逃外乡,有的忍痛自断手脚致残,有的毅然以暴力对抗征兵:如1948年冬至1949年春,国民党第353团在本县推行“一甲一兵”强行征兵时,以二区茶亭为据点的起义队伍,武装抗拒征兵,在熊村沙洲坪(今属潭溪乡)击毙353团派往该地征兵的连长1名、排副1名,在洙岩村击毙排长1名、班长1名。东山乡坑头蛔上村群众也奋起对抗。打死了借征兵鱼肉乡民的保长1名。
  三、志愿兵役制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本县作为闽赣革命根据地的组成部分,曾实行志愿兵役制,数千工农群众积极主动参加红军和赤卫队。
  1949年5月至1951年12月,县大队和各区中队兵员,除以南下驻防的解放军第48军161师483团和本县起义的赣闽边区人民游击总队部分干部战士骨干,扩充的名额,均系招收了当地志愿人员。
  1949年8月,二野南下时,本县许多青年志愿参军,并随军继续南下至西南;同年又有许多青年自愿报考中南军政大学和军事干部学校。毕业后留部队工作。
  1951年6月,在抗美援朝运动中,本县第一次有组织有系统地征集志愿兵员,广大青年踊跃报名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
  四、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并立即颁布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兵役制度改革的开始。根据兵役法,我国的兵役制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规定服役期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1965年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8年又改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1973复改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
  本县于1955年10月成立“黎川县兵役委员会”,由县委第一书记、县长和兵役局长等党政军部门负责同志15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兵役局长兼任,作为全县兵员征集的领导机构和专门办事机构。并在茶亭(今洵口)、宏村、城关镇(今日峰镇)设立了3个兵役站。各站设有登记、统计、体检、政工、宣传、总务等5个组(后撤销“兵役委员会”,成立“黎川县征兵领导小组”,仍由县党、政、军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五、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 1978年3月7日,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兵役问题的决定》,并于同年4月17日正式颁发,开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服役年限仍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志愿兵服役年限为15-20年,但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1984年5月31日,在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上通过并公布了新的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为陆军3年,海、空军4年;义务兵超期服现役期限为陆军1-2年,海、空军1年.志愿兵服现役期限,从改志愿兵之日起,至少8年,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
  本县现时征兵领导小组是1987年调整的,仍由县党、政、军领导机关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各乡(镇、场)征兵具体工作,由乡(镇、场)人武部负责。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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