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民间群众武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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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286
颗粒名称: 民国时期的民间群众武装
分类号: E158.9
页数: 2
摘要: 民国初期,本县先后设有村防队、靖卫队、警察队等民众自卫组织。各区、乡自筹资金,购买枪械,人员编制无统一规定。民国18-19年间,县清乡总局遵照内政部命令,将各村防队、靖卫队、警察队进行改编,统称靖卫队。民国21年初,本县设有反共武装“铲共义勇队”,下设6个区队,27个联队,152个小队,1408个班,队丁总额14596人。当时全县男性青壮年基本上均被编入该组织。民国23年春,本县原有各种地方武装组织均奉命改编为保卫团,由县长兼任团长,统管全县地方武装力量。民国25年,国民军训会颁布壮丁训练施行细则,县壮丁采用分散与集驻两种训练。民国30年,国民兵团后备队冬期集训分3期进行,共集训487人。
关键词: 民国 群众武装

内容

民国初期,本县先后设有村防队、靖卫队、警察队等民众自卫组织。各区、乡自筹资金,购买枪械,人员编制无统一规定。民国18-19年间,县清乡总局遵照内政部命令,将各村防队、靖卫队、警察队进行改编,统称靖卫队。
  民国21年(1932年)初,本县设有反共武装“铲共义勇队”,下设6个区队,27个联队,152个小队,1408个班,队丁总额14596人(不包括专职的守备队120人)。当时全县男性青壮年基本上均被编入该组织。
  民国23年(1934年)春,本县原有各种地方武装组织均奉命改编为保卫团,由县长兼任团长,统管全县地方武装力量。同年6月,县保卫团改为保安总队,属省保安第七区,总队长仍由县长兼任,经费则由省统筹统拨。9月,成立由县长兼任所长的“行政干部训练所”后,先后举办了两期“保甲训练班”,培训基层“自卫”组织骨干,受训者共221人。同年11月,在全县抽调保安队骨干集中进行军事训练,训练科目主要有:队列、操枪、刺扎术、战术等,并进行了三民主义纲要的教育。
  当时全县壮丁(即保安总队队丁)共分6个区,编为27个联队,244个分队,队丁14955名。
  民国25年,国民军训会颁布壮丁训练施行细则,县壮丁采用分散与集驻两种训练。26年颁发国民军事训练实施纲要,本县壮丁训练总队改为社训总队,县长兼任总队长,总队下设社训队,以保联主任任社训队长。每队设两个分队,分队下设若干班,以保长、甲长分任分队长、班长。壮丁训练采用分散制,不集中住营,无钱粮给与,以保联为训练单位。
  民国27年6月,修订了战时民众组训实施纲要,确认民众组训为行政之一部分,县以下原有行政区域为组织单位,并由各级行政主管主持办理,除督导员、督练员由省培养外,乡镇以下各级队副及政训员,就当地民众中选拔,一概由县就地培训,民众组训,先从训练干部着手,举办干部训练班,然后进行壮丁训练。
  同年12月起,县社训总队又改为战时民训总队,仍以县长兼总队长,另设副队长3人。总队下设区队,区长兼任区队长,每区设督练员1名,兼副区队长,负责全区督练民训之责。区队下设乡镇队,队长由乡镇长兼任,另设乡镇队副1人,由在乡退役军人充任。乡镇队下设保队,保长兼保队长,另设保队副1人,亦由在乡退役军人充任。保队下设班,由甲长或某受训壮丁任班长。各级队长负责召集,队副负责管理及军事训练。每保队又设政训员1人,由保学校长或教员兼任,负责政治训练,原有的军事训练员及政治教师同时撤销。
  从民国28年1月开始,县总队部又增设督导员1名,受副总队长指挥,可随时派赴各区、乡、镇、保、负责督导民众组训事宜。
  民国29年,设县民众自卫总队,下设18个大队,136个中队,共有队丁12240人(常备自卫队队丁208人不包括在内)。
  同年,县内又成立国民兵团,负责全县国民兵组训管理教育工作。
  民国30年,国民兵团后备队冬期集训分3期进行,共集训487人。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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