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方群众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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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28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地方群众武装
分类号: E158.9
页数: 7
页码: 460
摘要: 乡兵数额按各乡大小而定。乡兵有队伍组织而不设固定营垒,在当地训练,任务是防守和追捕来侵犯本地的敌人,但不得擅行调出外地执勤。元代乡兵仍仿效宋制。明代初,撤除乡兵建制。明正统十四年,按统一规定在各乡招募民间壮丁,由当地派官员率领操练,以供遇有警情时调用。自明正统至万历共一百数十年间,兵员无额,根据防务缓急,时增时减。各区、乡自筹资金,购买枪械,人员编制无统一规定。当时全县男性青壮年基本上均被编入该组织。爆破等科目,在训练时间内还应
关键词: 群众武装 黎川县

内容

一、建国前的民间群众武装本县于宋代建县时即设有乡兵,亦称民兵,选当地百姓中壮丁充任。乡兵数额按各乡大小而定。乡兵有队伍组织而不设固定营垒,在当地训练,任务是防守和追捕来侵犯本地的敌人,但不得擅行调出外地执勤。
  元代乡兵仍仿效宋制。
  明代初,撤除乡兵建制。明正统十四年(1449年),按统一规定在各乡招募民间壮丁,由当地派官员率领操练,以供遇有警情时调用。
  明弘治十年(1497年),本县定编民兵(即乡兵)734名。民兵先称“民壮”,后称“快手”、“机兵”(弓箭手)。这些民兵,每名年给银7两2钱,每年分春、秋两班操练,后因久无战事,民兵兵员逐渐减少,只设机兵100名,并在其中挑选出10名,赴府城参加团练,称“精兵”,其余为“常兵”,负责守护城池。
  自明正统至万历共一百数十年间,兵员无额,根据防务缓急,时增时减。整个明代,本县未曾特设过专职防守兵。
  清代民兵仍依明制,与防兵并设。清顺治十八年(1661年)裁减民壮。本县民壮仅余80名,改称“垛夫”,负责守护城池,此后几经裁减,仅存15名,再后随着防守兵的设置,民兵渐废。
  清咸丰三年(1853年),为防御太平军,县内设团练局、善后局、保康局,组织乡勇操练、衣食、器械均自备。各乡乡勇人数不等。
  民国初期,本县先后设有村防队、靖卫队、警察队等民众自卫组织。各区、乡自筹资金,购买枪械,人员编制无统一规定。民国18-19年间,县清乡总局遵照内政部命令,将各村防队、靖卫队、警察队进行改编,统称靖卫队。
  民国21年(1932年)初,本县设有反共武装“铲共义勇队”,下设6个区队,27个联队,152个小队,1408个班,队丁总额14596人(不包括专职的守备队120人)。当时全县男性青壮年基本上均被编入该组织。
  民国23年(1934年)春,本县原有各种地方武装组织均奉命改编为保卫团,由县长兼任团长,统管全县地方武装力量。同年6月,县保卫团改为保安总队,属省保安第七区,总队长仍由县长兼任,经费则由省统筹统拨。9月,成立由县长兼任所长的“行政干部训练所”后,先后举办了两期“保甲训练班”,培训基层“自卫”组织骨干,受训者共221人。同年11月,在全县抽调保安队骨干集中进行军事训练,训练科目主要有:队列、操枪、刺扎术、战术等,并进行了三民主义纲要的教育。
  当时全县壮丁(即保安总队队丁)共分6个区,编为27个联队,244个分队,队丁14955名。
  民国25年,国民军训会颁布壮丁训练施行细则,县壮丁采用分散与集驻两种训练。26年颁发国民军事训练实施纲要,本县壮丁训练总队改为社训总队,县长兼任总队长,总队下设社训队,以保联主任任社训队长。每队设两个分队,分队下设若干班,以保长、甲长分任分队长、班长。壮丁训练采用分散制,不集中住营,无钱粮给与,以保联为训练单位。
  民国27年6月,修订了战时民众组训实施纲要,确认民众组训为行政之一部分,县以下原有行政区域为组织单位,并由各级行政主管主持办理,除督导员、督练员由省培养外,乡镇以下各级队副及政训员,就当地民众中选拔,一概由县就地培训,民众组训,先从训练干部着手,举办干部训练班,然后进行壮丁训练。
  同年12月起,县社训总队又改为战时民训总队,仍以县长兼总队长,另设副队长3人。总队下设区队,区长兼任区队长,每区设督练员1名,兼副区队长,负责全区督练民训之责。区队下设乡镇队,队长由乡镇长兼任,另设乡镇队副1人,由在乡退役军人充任。乡镇队下设保队,保长兼保队长,另设保队副1人,亦由在乡退役军人充任。保队下设班,由甲长或某受训壮丁任班长。各级队长负责召集,队副负责管理及军事训练。每保队又设政训员1人,由保学校长或教员兼任,负责政治训练,原有的军事训练员及政治教师同时撤销。
  从民国28年1月开始,县总队部又增设督导员1名,受副总队长指挥,可随时派赴各区、乡、镇、保、负责督导民众组训事宜。
  民国29年,设县民众自卫总队,下设18个大队,136个中队,共有队丁12240人(常备自卫队队丁208人不包括在内)。
  同年,县内又成立国民兵团,负责全县国民兵组训管理教育工作。
  民国30年,国民兵团后备队冬期集训分3期进行,共集训487人。
  二、建国后的民兵组织建国后,全县城乡普遍建立了民兵组织,这是一支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不脱离生产和本单位工作(包括在籍学习)的群众武装组织。
  (一)民兵的组织建设 1950年,本县民兵开始组建时仅100余人,到1952年发展到1000余人,代替了解放初期的区中队。
  1958年9月,根据中央关于“组织军事化,生产战斗化,全民武装化,生活集体化”的“全民皆兵”的方针,在全县开展了全民武装运动,几年满16-50周岁的男女公民均编入了民兵组织,当时全县共组建了3个民兵师,下分14个团,81个营,330个连,1320个排,民兵总数达78984名,编组原则是以公社编团,大队编营,村编连或排。
  1958年11月,根据省委9月16日转发的《中央关于民兵问题的意见(草案)》的精神, 在各人民公社中设立人民武装部,在县人武部和公社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当地民兵的组织指挥和训练。
  1973年,根据上级指示和民兵工作条例的精神,县编为一个民兵师,公社编为民兵团。本县于同年9月24日,由抚州军分区任命:黎川县民兵师长刘永树(县人武部部长),政委杨振起(县委书记,县革委主任),第二政委赵国民(县人武部政委),副师长刘文尧(县人武部副部长),副政委陈之(县委副书记、县革委副主任)。民兵师下设14个民兵团。并于同年9月28-30日举行了民兵师成立大会和会操,进行了射击、投弹、刺杀等项科目的汇报表演。
  1981年,本县民兵组织进行了调整,取销了县民兵师和公社民兵团,减少了民兵数量;着重提高民兵的素质。民兵年龄由原规定的年16岁至45岁,改为年满18岁至35岁,组织层次也由原来的武装基干民兵、基于民兵、普通民兵三种,改为基于民兵和普通民兵两种,其中基干民兵的年龄改为年满18岁至28岁。对参加民兵的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参加民兵组织者必须是:适龄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劳动,身体健康。因而更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本县民兵的兵种,也由开始组建时的单一步兵发展到包括通讯兵、炮兵、侦察兵等多种兵种。
  (二)军事训练本县民兵从1954年开始进行有系统的军事训练。当时训练对象为武装基干民兵,采取小型分散就地练兵的方法,以大队(村)为单位组织设施,一年训练一次,每年由县人武部先培训一批民兵骨干,再由这些受训骨干回单位任教,专职的人民武装干部分别下基层指导。训练科目以射击、战术、投弹、爆破为主,同时也进行队列、刺杀等其他军事科目和开展政治教育。并在民兵的重大节日里,由武装部门组织一些会操、演习等评比竞赛活动。每年训练时间为30天左右,选择于农闲季节里进行。
  1976年根据中央军委指示,开始进行了四年纲要训练,在四年纲要训练中,上级下达本县训练名额为10000名,因为考虑到在籍民兵中有出队、转队或死亡情况而造成减员,故实际训练了10854名,并基本上克服了以往的重训,顶训等现象。
  1981年,遵照中央军委文件精神,本县对民兵进行了周期的军事训练,规定为两年一个周期,在周期内训练完基本射击、应用射击、单兵战术、投弹。爆破等科目,在训练时间内还应完成10%的政治教育内容,训练结束时进行考核。重点科目及格以上,非重点科目有50%达及格以上,为合格兵员,参加服预备役。训练时间,每周期为30天,每年训练15天,也可在一年内训练完30天,以公社(乡、镇、场)为单位集中就训。县人武部指派人员到各公社(乡、镇、场)指导训练和考核,训练结束后,各公社(乡、镇、场)人武部将考核合格兵员造册上报县人武部,进行登记填卡,作为储存数。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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