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地方武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281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地方武装
分类号: E158.9
页数: 10
摘要: 第一章地方武装第一节地方军事机构及部队本县从宋绍兴年间建县初始,即设有县尉一员,主管全县治安事宜,但无常备专职兵员。又因县城多处与福建接壤,关隘通道甚多,便分别于宏村设同安寨,于石陂设石陂寨,后于元代将寨改为巡检司。同安巡检司初仍设宏村,明嘉靖三十七年,改设樟村。明万历年间复建于宏村。石陂寨以后亦改为巡检司,并于元至正末迁极高岭下,改名极高巡检司,明洪武三年重建司址后迁至二十九都水口,后又常设德胜关。元末明初,又于厚村飞鸢增设飞鸢巡检司,后撤销。巡检司设巡检一人,归县直辖。此外,清康熙十一年,在县治内设防守衙署。各区、乡自筹资金,购买枪械,人员编制无统一规定。
关键词: 地方武装 黎川县

内容

地方军事机构及部队本县从宋绍兴年间建县初始,即设有县尉(后改称县丞)一员,主管全县治安事宜,但无常备专职兵员。又因县城多处与福建接壤,关隘通道甚多,便分别于宏村设同安寨,于石陂设石陂寨,后于元代将寨改为巡检司。同安巡检司初仍设宏村,明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改设樟村。明万历年间复建于宏村。石陂寨以后亦改为巡检司,并于元至正末(1368年)迁极高岭下,改名极高巡检司,明洪武三年(1370年)重建司址后迁至二十九都水口,后又常设德胜关。明末改迁三十三都洵溪(今洵口乡洵口村),清代又移置石峡村。元末明初,又于厚村飞鸢增设飞鸢巡检司,后撤销。巡检司设巡检一人,归县直辖。此外,清康熙十一年(1672年),在县治内设防守衙署。
  本县设置地方专职防守兵员,系自清康熙五年(1666年)开始,称“塘兵”,于水陆险要通道分汛驻防。为了加强与福建邻近边隘的防守。于建昌驻军协镇内分拨来千总一员,带兵50名驻守,后增至117名。分弓剑兵、鸟枪兵、藤牌兵。每月分三班操练演习:逢三、六、九日练弓剑,逢二、五、八日习鸟枪,逢一、四、七日操藤牌。塘兵则不定期在各汛操练。
  水塘分五汛:五福、资溪、港口、西坪各设兵5名,又石峡驻防外委1员,带兵24名。
  陆塘分三汛:樟村,设兵13名;德胜关,设兵5名;飞鸢,设兵12名。
  以上水塘、陆塘8汛,共设兵74名,其余兵员均安置在县城担任防守,每年8月间轮换调防。官兵食饷,由本县财政项内按月支给(据同治版县志载:千总每月支米1担5斗,把总1担2斗,马兵每月饷银3两,步兵1两5钱,守兵1两,米每月各3升。) 专职兵员除塘兵外,又设有弓兵、铺兵、运军。弓兵负责巡逻,铺兵专事驿铺传邮,运军则备作牵挽漕渡,各司其责。
  清同治年间,同安巡检司有弓兵16名,极高巡检司有弓兵20名。各驿站共有铺兵34名。
  民国16-17年(1927-1928年)间,本县设有靖卫队,专职兵员数不详。
  民国22年初,在设立全县民众性反共武装的同时,另有专职守备队120人。
  民国29年(1940年),在以民间武装为主的人民自卫队中设有常备队,辖2个中队、队丁208人,同年11月常备自卫队改编为保安警察队,设中队1个、分队1个。
  民国36年,县政府设军事科,有科长1人,科员4人,负责兵员征集和壮丁训练。此外,警察局系统有警役人员377人,另设有保安警察中队105人,负责治安防务。
  民国37年(1948年)县政府仍设有军事科,全县建立“民众自卫总队”,其中有常备中队2个。
  1949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8军161师奉命南下,于同年6月到达江西,驻防抚州,全地区即以该师的部分干部、战士为骨干,相继成立了9个县大队。黎川县大队是以本县地方起义武装“赣闽边区人民游击总队”和解放军161师483团部分指战员为骨干,于同年8月成立的,其兵力约3个连,隶属抚州军分区。首任大队长由本县地方起义部队“中国人民革命军赣闽粤边区纵队”司令员武全夫担任,大队政委由中共黎川县委书记杨宇普兼任。
  在县大队配合下,建立了人民政权,全县划分为五个区,每个区又以部队为骨干成立了区中队,兵力约七十余人,隶属于县大队。
  1950年5月,县大队奉命整编,缩编为一个连的兵力。1952年1月,县大队、区中队均撤销,由不脱产的武装基干民兵替代。
  1950年10月,成立黎川县人民武装支队部,配有支队长1人,干事1人,文书1人,通信员1人,为抚州军分区派出机构,负责本县人民武装建设工作。
  1951年5月,支队部改名为县人民武装部(全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抚州军分区黎川县人民武装部”,以后简称“人武部”)。
  1952年3月,县人民武装部扩编,设军事股、政工股,配有部长1人,军事股股长1人,参谋2人,政工股股长1人,助理员1人,通讯员1人,共7人。下辖7个区人民武装部。各区人民武装部配有部长、参谋、助理员各1人。
  1954年7月,县武装部改为县兵役局,但仍保留人民武装部的名义。兵役局配有局长1人,政委1人(另由县委书记兼任第一政委)。下设民兵科(科长1人,助理员3人)和兵役科(科长1人,助理员6人)。另配有秘书兼文件管理员、通信员、给养员、炊事员、饲养员各1人。共19人,并配备军马2匹。
  1955年12月,取销原设两科的编制,改设民兵科、征集科、组织动员科共3个科,各科配科长1人、助理员3人,连同局长及各员共配编20人。
  1957年6月,兵役局增设副局长1人,全局编制增至26人。
  1958年2月,兵役局不设科,经整编人员减至仅10余名干部,并撤销了下辖各区的人民武装部。
  1959年3月,县兵役局又设立两个科,即军事科(科长1人,助理员4人)、政工科(科长1人,助理员2人),配有局长、政委各1人,秘书兼文件管理员1入,共13人。同年8月,撤销兵役局名称,仍称“黎川县人民武装部”。
  1966年7月,原属县公安局所辖的县公安中队取销称号,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黎川县中队,隶属县人民武装部,兵力约一个排,其主要任务为看押在押罪犯。
  1979年2月,县人武部增设后勤科,人员增至30余人。到1981年1月,又撤销后勤科,人员减至17人。此后不久直至1986年6月30日,仍恢复为下设军事科、政工科、后勤科。
  1986年7月1日,遵照上级指示精神,黎川县人民武装部改为地方建制,作为中共黎川县委的军事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兵役机构。原县人武部的现役干部、战士,一律转业为地方编制。本县人武部人员定编为19人,其中干部12人,职工7人,县人武部下设办公室、军事科、政工科。全县18个乡(镇、场)均设人民武装部,配备部长、副部长各1人。
  1982年黎川县人武部所属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黎川县中队奉命改属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全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黎川县中队”,受抚州地区武警支队和黎川县公安局双重领导。
  一、建国前的民间群众武装本县于宋代建县时即设有乡兵,亦称民兵,选当地百姓中壮丁充任。乡兵数额按各乡大小而定。乡兵有队伍组织而不设固定营垒,在当地训练,任务是防守和追捕来侵犯本地的敌人,但不得擅行调出外地执勤。
  元代乡兵仍仿效宋制。
  明代初,撤除乡兵建制。明正统十四年(1449年),按统一规定在各乡招募民间壮丁,由当地派官员率领操练,以供遇有警情时调用。
  明弘治十年(1497年),本县定编民兵(即乡兵)734名。民兵先称“民壮”,后称“快手”、“机兵”(弓箭手)。这些民兵,每名年给银7两2钱,每年分春、秋两班操练,后因久无战事,民兵兵员逐渐减少,只设机兵100名,并在其中挑选出10名,赴府城参加团练,称“精兵”,其余为“常兵”,负责守护城池。
  自明正统至万历共一百数十年间,兵员无额,根据防务缓急,时增时减。整个明代,本县未曾特设过专职防守兵。
  清代民兵仍依明制,与防兵并设。清顺治十八年(1661年)裁减民壮。本县民壮仅余80名,改称“垛夫”,负责守护城池,此后几经裁减,仅存15名,再后随着防守兵的设置,民兵渐废。
  清咸丰三年(1853年),为防御太平军,县内设团练局、善后局、保康局,组织乡勇操练、衣食、器械均自备。各乡乡勇人数不等。
  民国初期,本县先后设有村防队、靖卫队、警察队等民众自卫组织。各区、乡自筹资金,购买枪械,人员编制无统一规定。民国18-19年间,县清乡总局遵照内政部命令,将各村防队、靖卫队、警察队进行改编,统称靖卫队。
  民国21年(1932年)初,本县设有反共武装“铲共义勇队”,下设6个区队,27个联队,152个小队,1408个班,队丁总额14596人(不包括专职的守备队120人)。当时全县男性青壮年基本上均被编入该组织。
  民国23年(1934年)春,本县原有各种地方武装组织均奉命改编为保卫团,由县长兼任团长,统管全县地方武装力量。同年6月,县保卫团改为保安总队,属省保安第七区,总队长仍由县长兼任,经费则由省统筹统拨。9月,成立由县长兼任所长的“行政干部训练所”后,先后举办了两期“保甲训练班”,培训基层“自卫”组织骨干,受训者共221人。同年11月,在全县抽调保安队骨干集中进行军事训练,训练科目主要有:队列、操枪、刺扎术、战术等,并进行了三民主义纲要的教育。
  当时全县壮丁(即保安总队队丁)共分6个区,编为27个联队,244个分队,队丁14955名。
  民国25年,国民军训会颁布壮丁训练施行细则,县壮丁采用分散与集驻两种训练。26年颁发国民军事训练实施纲要,本县壮丁训练总队改为社训总队,县长兼任总队长,总队下设社训队,以保联主任任社训队长。每队设两个分队,分队下设若干班,以保长、甲长分任分队长、班长。壮丁训练采用分散制,不集中住营,无钱粮给与,以保联为训练单位。
  民国27年6月,修订了战时民众组训实施纲要,确认民众组训为行政之一部分,县以下原有行政区域为组织单位,并由各级行政主管主持办理,除督导员、督练员由省培养外,乡镇以下各级队副及政训员,就当地民众中选拔,一概由县就地培训,民众组训,先从训练干部着手,举办干部训练班,然后进行壮丁训练。
  同年12月起,县社训总队又改为战时民训总队,仍以县长兼总队长,另设副队长3人。总队下设区队,区长兼任区队长,每区设督练员1名,兼副区队长,负责全区督练民训之责。区队下设乡镇队,队长由乡镇长兼任,另设乡镇队副1人,由在乡退役军人充任。乡镇队下设保队,保长兼保队长,另设保队副1人,亦由在乡退役军人充任。保队下设班,由甲长或某受训壮丁任班长。各级队长负责召集,队副负责管理及军事训练。每保队又设政训员1人,由保学校长或教员兼任,负责政治训练,原有的军事训练员及政治教师同时撤销。
  从民国28年1月开始,县总队部又增设督导员1名,受副总队长指挥,可随时派赴各区、乡、镇、保、负责督导民众组训事宜。
  民国29年,设县民众自卫总队,下设18个大队,136个中队,共有队丁12240人(常备自卫队队丁208人不包括在内)。
  同年,县内又成立国民兵团,负责全县国民兵组训管理教育工作。
  民国30年,国民兵团后备队冬期集训分3期进行,共集训487人。
  二、建国后的民兵组织建国后,全县城乡普遍建立了民兵组织,这是一支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不脱离生产和本单位工作(包括在籍学习)的群众武装组织。
  (一)民兵的组织建设 1950年,本县民兵开始组建时仅100余人,到1952年发展到1000余人,代替了解放初期的区中队。
  1958年9月,根据中央关于“组织军事化,生产战斗化,全民武装化,生活集体化”的“全民皆兵”的方针,在全县开展了全民武装运动,几年满16-50周岁的男女公民均编入了民兵组织,当时全县共组建了3个民兵师,下分14个团,81个营,330个连,1320个排,民兵总数达78984名,编组原则是以公社编团,大队编营,村编连或排。
  1958年11月,根据省委9月16日转发的《中央关于民兵问题的意见(草案)》的精神, 在各人民公社中设立人民武装部,在县人武部和公社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当地民兵的组织指挥和训练。
  1973年,根据上级指示和民兵工作条例的精神,县编为一个民兵师,公社编为民兵团。本县于同年9月24日,由抚州军分区任命:黎川县民兵师长刘永树(县人武部部长),政委杨振起(县委书记,县革委主任),第二政委赵国民(县人武部政委),副师长刘文尧(县人武部副部长),副政委陈之(县委副书记、县革委副主任)。民兵师下设14个民兵团。并于同年9月28-30日举行了民兵师成立大会和会操,进行了射击、投弹、刺杀等项科目的汇报表演。
  1981年,本县民兵组织进行了调整,取销了县民兵师和公社民兵团,减少了民兵数量;着重提高民兵的素质。民兵年龄由原规定的年16岁至45岁,改为年满18岁至35岁,组织层次也由原来的武装基干民兵、基于民兵、普通民兵三种,改为基于民兵和普通民兵两种,其中基干民兵的年龄改为年满18岁至28岁。对参加民兵的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参加民兵组织者必须是:适龄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劳动,身体健康。因而更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本县民兵的兵种,也由开始组建时的单一步兵发展到包括通讯兵、炮兵、侦察兵等多种兵种。
  (二)军事训练本县民兵从1954年开始进行有系统的军事训练。当时训练对象为武装基干民兵,采取小型分散就地练兵的方法,以大队(村)为单位组织设施,一年训练一次,每年由县人武部先培训一批民兵骨干,再由这些受训骨干回单位任教,专职的人民武装干部分别下基层指导。训练科目以射击、战术、投弹、爆破为主,同时也进行队列、刺杀等其他军事科目和开展政治教育。并在民兵的重大节日里,由武装部门组织一些会操、演习等评比竞赛活动。每年训练时间为30天左右,选择于农闲季节里进行。
  1976年根据中央军委指示,开始进行了四年纲要训练,在四年纲要训练中,上级下达本县训练名额为10000名,因为考虑到在籍民兵中有出队、转队或死亡情况而造成减员,故实际训练了10854名,并基本上克服了以往的重训,顶训等现象。
  1981年,遵照中央军委文件精神,本县对民兵进行了周期的军事训练,规定为两年一个周期,在周期内训练完基本射击、应用射击、单兵战术、投弹。爆破等科目,在训练时间内还应完成10%的政治教育内容,训练结束时进行考核。重点科目及格以上,非重点科目有50%达及格以上,为合格兵员,参加服预备役。训练时间,每周期为30天,每年训练15天,也可在一年内训练完30天,以公社(乡、镇、场)为单位集中就训。县人武部指派人员到各公社(乡、镇、场)指导训练和考核,训练结束后,各公社(乡、镇、场)人武部将考核合格兵员造册上报县人武部,进行登记填卡,作为储存数。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