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退、离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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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247
颗粒名称: 第八节 退、离休制度
分类号: F241.34
页数: 2
页码: 415
摘要: 封建社会虽有公职人员退职还乡之事,但无退休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始实行职工退休制度,以后又实行了干部离休制度。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职工均可申请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年满15年的;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后,按月领取退休金,直到去世为止,去世时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家属补助费。不具备上述退休条件的,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的可退职。
关键词: 黎川县 退休

内容

封建社会虽有公职人员退职还乡之事,但无退休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始实行职工退休制度,以后又实行了干部离休制度。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职工均可申请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年满15年的;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后,按月领取退休金,直到去世为止,去世时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家属补助费。不具备上述退休条件的,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的可退职。职工退职后,按月发给原本人工资40%的生活费。
  1978年,国务院对退休职工退休金标准颁发了新的条例,条例规定:凡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90%计发;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建国后参加工作,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5%,工龄满15年至20年的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工龄满10年至15年的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的60%,退休金低于25元的每月发25元。凡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如饮食起居需要人护理的,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退休金,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起居饮食可以自理的,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退休金。职工退休后,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干部退休条件、待遇、退休金标准、退职等规定与职工退休、退职相同。从1982年4月起,黎川县开始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干部离休的规定: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可以离休,因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办理离休手续。离休干部待遇:一、政治待遇不变,即按同级在职干部一样看文件、听报告或参加必要的会议。行政18级以上,可享受县(处)级待遇;14级以上可享受地(厅)级待遇。二、生活待遇从优。离休金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人每年增发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1939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工资。此外,离休干部与在职干部一样可以领取书报费、降温费、烤火费等。
  至1990年止,全县有离休干部132人,其中享受地级待遇的3人、县级待遇的51人,其他离休干部78人。退休人员2478人。
  为了使离退休干部更好地欢度晚年,县委于1985年成立老干部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老干部服务和管理工作。对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优先进行解决或发给建房、修房补助费;建立离休干部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县里集资建起了一幢建筑面积为544平方米的老干部活动室,订阅报纸书刊,购置文娱活动器具,有时还组织老干部开展钓鱼、象棋、扑克、康乐棋、台球等比赛活动。此外,县里于1985年5月组织了抗日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和18级以上离休干部20人赴杭州、苏州等风景名胜地区游览;1986年9月,离休干部42人乘专车到贵溪冶炼厂参观学习;1987年10月,组织53名离休干部赴福建武夷山风景区游览,同年11月又组织离休干部83人到南丰县参观工农业生产。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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