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黎川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6247 |
颗粒名称: | 第八节 退、离休制度 |
分类号: | F241.34 |
页数: | 2 |
页码: | 415 |
摘要: | 封建社会虽有公职人员退职还乡之事,但无退休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始实行职工退休制度,以后又实行了干部离休制度。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职工均可申请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年满15年的;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后,按月领取退休金,直到去世为止,去世时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家属补助费。不具备上述退休条件的,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的可退职。 |
关键词: | 黎川县 退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