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黎川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6242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工资制度 |
分类号: | F244.2 |
页数: | 10 |
页码: | 401 |
摘要: | 明、清和中华民国时期,工资为月月薪制或年终一次结清。月薪多少由雇主与雇员议定。解放前夕,通货膨胀,法币贬值,工资主要用大米折价支付。机米厂技师月薪3担米,熟练工月薪2担米,一般工人月薪1-1.5担米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工资支付有供给制、包干制和工资分制三种形式。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取消供给制、包干制和工资分制,实行直接按货币规定的工资制。同时在企业中实行奖励制度和计件工资制度。理顺后,月增工资61542.08元,人均增资18.65元。1987年本县职工工资总额1456.7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1113.8万元,城镇集体所有制342.9万元。1990年全县职工工资总额1999.8万元,其中固定职工1712.4万元,合同制职工114.2万元,其他职工173.2万元。 |
关键词: | 黎川县 工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