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黎川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6240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劳动管理 |
分类号: | F241.32 |
页数: | 1 |
页码: | 400 |
摘要: | 解放前,受雇者的劳动由雇主管理。雇主按自身利益制订店规厂约,监督约束雇用人员,若有触犯,轻则受骂挨打,重则随时解雇。受雇者劳务繁重,职业无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者受到保护。劳动部门还对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对职工的职业实行保护。各用人单位则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劳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勤罚懒,奖优惩劣。对违纪职工有警告、记过、降级或降薪等处分。个别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对遵守劳动纪律好,生产上作出贡献的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光荣称号。对违纪职工的处理。 |
关键词: | 黎川县 劳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