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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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238
颗粒名称: 第八章 劳动人事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18
摘要: 劳动就业解放前,黎川经济以私营经济为主体,人们靠自谋职业。全县劳动力主要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少数从商和务工的多集中在县城和乡村集镇。抗日战争爆发后,黎川为后方,南昌、抚州等地群众纷纷到黎川避难,使黎川失业人数猛增。民国29年,黎川县政府以能维持难胞日常生活为原则,在县城筹建“难民工厂”,收容男女难胞一千余人就业。抗日战争胜利后,客居黎川县的工商业主陆续返乡,不久国民党挑起的内战再次爆发,黎川许多店铺倒闭,各业凋敞,加之通货膨胀,城乡失业情况严重。“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就业机构瘫痪,劳动就业的多种渠道被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者受到保护。理顺后,月增工资61542.08元,人均增资18.65元。
关键词: 黎川县 劳动人事

内容

第一节劳动就业解放前,黎川经济以私营经济为主体,人们靠自谋职业。全县劳动力主要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少数从商和务工的多集中在县城和乡村集镇。
  中华民国初期,县城及宏村等集镇小型工商业有所发展,一些无业、闲散人员受雇于企业主和店老板,充当伙计、学徒或杂工。农村两极分化,无土地的贫困农民受雇于地主、富农,打长工,打短工或租地主富农田,收后交租。抗日战争爆发后,黎川为后方,南昌、抚州等地群众纷纷到黎川避难,使黎川失业人数猛增。民国29年,黎川县政府以能维持难胞日常生活为原则,在县城筹建“难民工厂”,收容男女难胞一千余人就业。
  抗日战争胜利后,客居黎川县的工商业主陆续返乡,不久国民党挑起的内战再次爆发,黎川许多店铺倒闭,各业凋敞,加之通货膨胀,城乡失业情况严重。
  解放初期,农村广大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分到土地,生活有了保障。在城镇,人民政府一方面拨出救济款(粮)为部分失业工人解决生活困难,一方面通过各条渠道,逐步解决失业和闲散人员的就业安置问题。
  自1960年开始,城镇待业人员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由于街道手工业,服务行业以及个体手工业、小商贩逐步恢复和发展,加之社办企业的兴起,城乡多余劳动力就业门路不断扩大。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就业机构瘫痪,劳动就业的多种渠道被堵。知识青年、个体手工业者、小商贩纷纷被下放农村劳动。
  粉碎“四人帮”以后,劳动就业机构恢复。人民政府又积极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组织待业人员广开门路,自谋职业,解决了一大批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
  在首先安排留城待业青年就业的基础上,县劳动局对1968年至1970年下放农村的2108名知识青年先后安排就业。其中除64名继续升学和25名自谋职业外,其余均在1986年底前通过招干、招工、顶替或返回原下放单位就业等多种渠道安置完毕。
  1981年12月,县劳动人事局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下设25个安置网点,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劳动就业方针。1984年至1987年全县4338人待业,有3970年获得安排就业。其中:全民补员招工888人,县以上大集体补员招工213人,安置其它集体、企业1740人。另有604名待业青年通过自谋职业,解决了就业问题。1990年,全县安排城镇待业人员979人,其中全民127人,大集体225人,小集体489人,个体114人,临时性工作24人。
  1982年12月23日,“黎川县个体劳动者协会”正式成立,它是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下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表4-22 黎川县几个年份职工人数统计表第二节劳动管理解放前,受雇者的劳动由雇主管理。雇主按自身利益制订店规厂约,监督约束雇用人员,若有触犯,轻则受骂挨打,重则随时解雇。受雇者劳务繁重,职业无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者受到保护。党和政府经常启发职工的政治觉悟,使之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劳动部门还对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对职工的职业实行保护。各用人单位则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劳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勤罚懒,奖优惩劣。对违纪职工有警告、记过、降级或降薪等处分。个别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对遵守劳动纪律好,生产上作出贡献的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光荣称号。1980年在全县开展的“职工为四化立功”活动中,商业局评出先进集体46个,评出立功个人47人,占职工总数6.7%,其中一等功1人,二等功2人,三等功44人,并召开了立功授奖大会。
  1980年,黎川开始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企业民主管理。到1985年,全县已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单位113个。县畜牧场过去是个“老大难”单位,长期亏损,1982年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推行了承包责任制,调动了职工积极性,当年实现收支平衡量,摘掉了25年长期亏损帽子。
  对违纪职工的处理。1982年以前,由企业主管部门呈报,劳动部门批准;1982年以后,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劳动部门备案。
  第三节职业训练解放前,黎川未办职业训练。受雇者上岗后只有以老带新或边上岗边学习。青少年学艺则先要拜师,在学徒期间(一般三年)由师傅现场面授,满师后可另行开业或纳为帮工。
  解放后,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县工会、劳动人事部门和各单位先后举办了职工夜校和专业培训班。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文化程度,根据“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精神,采用多种培训形式,组织职工学政治、学文化和专业基础知识。“文化大革命”前职工训练开展较为经常。“文化大革命”期间职业培训中断。
  粉碎“四人帮”以后,县总工会职工业余夜校和各单位职工夜校相继恢复。随着企业的整顿和改革,职工业余教育得到巩固和发展。各工厂企业都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制订培训计划,对在职职工分期进行培训,对新招收职工,坚持进行一定时间的上岗前职业训练。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开展业务技术知识讲座,岗位练兵和业务技术表演赛。把职工业务技术考核和转正、定级、晋级、奖励结合起来。
  1980年,全县有十个系统和单位举办了业务技术培训班17个,参加培训职工583人。县商业局、粮食局、供销社还先后开办了商校、粮校和供销学校。1985年,全县先后进行四次职工初中文化补课统考,合格率达90%。业务技术考核,由各系统组织进行,均收到较好效果。
  劳动部门还根据社会需求先后组织待业青年举办了会计、缝纫、理发、烹调、汽车驾驶、无线电器维修、丝毯加工、服装洗染、照相工艺、饮料生产、陶瓷工艺品制作等职业培训班,让待业青年有“一技之长”为社会服务。自1984年至1987年,职工参加职业培训达1685人,占就业人数的42.4%。其中:县服务公司培训292人,企业事业单位培训1246人,社会零星培训147人。
  第四节工资制度明、清和中华民国时期,工资为月月薪制或年终一次结清。月薪多少由雇主与雇员议定。工资支付,明、清用银元、铜钱;民国时期用银元、铜钱及法币。解放前夕,通货膨胀,法币贬值,工资主要用大米折价支付。机米厂技师月薪3担米,熟练工月薪2担米,一般工人月薪1-1.5担米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工资支付有供给制、包干制和工资分制三种形式。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取消供给制、包干制和工资分制,实行直接按货币规定的工资制。同时在企业中实行奖励制度和计件工资制度。
  1971年,进行调整工资,对1957年三级工、1950年二级工升一级。1977年给40%的职工升一级工资。1978年对2%有较大贡献职工升一级工资。1980年再次给40%职工调升一级工资。1981年对文教卫生、体育战线上的职工普遍调升一级工资。1983年对国家机关、事业、企业职工普遍调升一级工资。
  逐步消除现行工资制度中的平均主义和其它不合理因素,初步建立起能够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制度,1985年黎川有66个国营企业的3300人理顺了工资关系。理顺后,月增工资61542.08元,人均增资18.65元。此后全县85个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工改,并分二批进行:第一批审批48个单位共1877人,月工资增加422316.66元;第二批审批37个单位共1254人,月增加148887.30元。
  1987年本县职工工资总额1456.7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1113.8万元,城镇集体所有制342.9万元。1990年全县职工工资总额1999.8万元,其中固定职工1712.4万元,合同制职工114.2万元,其他职工173.2万元。
  1990年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情况表4-25 单位:人、万元表4-26 黎川县1990年全民所有制工业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黎川县1990年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人数、工资和个体劳动者人数表4-27 单位:人、万元黎川县1990年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表4-28 单位:人、万元第五节冬员任用黎川自南宋建县以来至清末,县最高长官均从科举及第或捐纳、举荐中任用,任免权由督抚掌管。
  民国时期,县最高长官在考试合格者中遴选,经省政府审查合格后任用。县政府科级人员则由县长举荐后,报省有关部门审定,其它公务人员由县政府选定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黎川干部主要来自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南下人员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抚州军分区黎川县大队指战员;二是经过短期训练的土改工作团成员;三是就地吸收工人、农民、店员及无业人员中的积极分子;四是旧职人员中的部分留用人员。1954年以后,干部主要来自大、中专毕业生和解放军转业干部及知识青年。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后,县、直属区级领导干部、政府组成部分正职按法律程序由人大任免,副职由政府任免;党群系统,群团组织负责人由县委常委提出候选人交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它部门由县委行文任免。乡(镇)党、政班子,通过考察,经县委常委提出候选人,交乡(镇)党代会、人代会选举产生。1985年前,正区级以上干部任免需报地委批准。
  “文化大革命”期间,大部分党、政领导被诬为“走资派”而“靠边站”,大批机关干部被下放农村劳动。本县部分党、政领导岗位被一些“群众组织”的头头取而代之。
  粉碎“四人帮”以后,在“文化大革命”中遭迫害的大批干部,重新走上领导岗位。同时开始在各级领导班子中,清除靠造反起家的人和打砸抢分子。党和国家在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上来后,本县开始选拔具备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充实到各级领导班子中去。部分经理级干部实行招标承包聘用。
  1982年,一批具有大、中专文凭,在本县基层经过多年锻炼的干部,经考察被提拔到县、乡(局)两级领导岗位。
  1985年,全县在干部岗位上的“以工代干”人员经过文化考试,合格者转为国家干部。
  第六节人员编制清末,新城县公职人员不多,也无一定编制。县衙除设知县1名外,还设县丞、主簿、典史、教谕、训导、千总各1名,巡检、百总各2名,班头3名,司吏6名,另配有门子、马夫、轿夫、狱卒等各种杂役担负具体事务。
  中华民国初期,县公署设知事1名,下设四科,分管全县民政、财政、教育和军事。民国24年,县政府有县长1名,秘书1名,科长3名,科员4名,事务员2名,警佐1名,技士1名,督学1名,政警16名,雇员5名,杂役6名。民国36年,全县183个机关(含公办中、小学)单位共有职员618人(其中女20人),警役377人(其中警察201人,役176人);全县18个乡(镇)有乡、镇长18人,乡(镇)干事77人;乡下有保长136人,保干事680人,甲长1229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黎川县人员编制分行政、事业、企业三种。县委、县人民政府成立较早,1959年始设县政协,1981年2月始设县人大常委会。从此开始,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为县四套班子。县委下设部、委、办及群团组织;县政府下设局、委、办等工作机构。县委、县政府下属机构配有负责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各部门的人数配备由县编制委员会确定,各单位不得随意超编。
  1950年,全县有国家干部313人,1960年增加到737人,1980年有干部2057人。1987年全县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人数达3346人,其中干部2561人,职工785人;另外,国营企业有职工2773人,农口企业职工1千余人,还有大集体职工3千多人。
  第七节公务员考核、培训建国前,未设专门人事机构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县级公务员的考核由当地行政长官行使。建国后,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国家公务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主要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为干部的选拔、任免、奖惩、调配和培养提供依据。“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考核工作停止。“文革”后,考核干部工作继续进行。各单位开展年终总结和民主鉴定,对每个干部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从1984年起,全县推行机关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每个公务员的职责标准,通过考核,实施奖惩。几年来,黎川提拨了经过组织认真考核的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中、青年干部进入县、局级领导岗位。1984年至1987年,全县增加任用干部886人,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4人。
  公职人员培训于中华民国时期便开始实施,民国24年,江西省政府为树立县政基础,广值县政人才起见,将原“县政研究会”扩充为“县政人员训练班”,全省在任县长、县佐、警官、区长分期训练,每期2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公务人员轮训制度逐步形成。县建立机关干校、党校,配合各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培养在职干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干部训练工作停止,大批国家公务人员被下放到农村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粉碎“四人帮”后,干部轮训工作恢复。县委党校每年分期分批培训县、社(乡)、村干部和企业管理干部。各系统各单位还分期分批选送干部赴省、地参加专业和岗位训练。1987年,县委党校办了四期县中层领导干部培训班,有400多名副局级以上干部参加了学习,他们在学习班上系统学习了政治经济学和法律知识,并邀请地委讲师团的教师莅临讲课。这年,县委还选送了14名在职干部脱产赴省行政学院和地委党校学习、进修。
  第八节退、离休制度封建社会虽有公职人员退职还乡之事,但无退休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始实行职工退休制度,以后又实行了干部离休制度。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职工均可申请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年满15年的;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后,按月领取退休金,直到去世为止,去世时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家属补助费。不具备上述退休条件的,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的可退职。职工退职后,按月发给原本人工资40%的生活费。
  1978年,国务院对退休职工退休金标准颁发了新的条例,条例规定:凡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90%计发;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建国后参加工作,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5%,工龄满15年至20年的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工龄满10年至15年的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的60%,退休金低于25元的每月发25元。凡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如饮食起居需要人护理的,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退休金,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起居饮食可以自理的,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退休金。职工退休后,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干部退休条件、待遇、退休金标准、退职等规定与职工退休、退职相同。从1982年4月起,黎川县开始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干部离休的规定: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可以离休,因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办理离休手续。离休干部待遇:一、政治待遇不变,即按同级在职干部一样看文件、听报告或参加必要的会议。行政18级以上,可享受县(处)级待遇;14级以上可享受地(厅)级待遇。二、生活待遇从优。离休金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人每年增发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1939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工资。此外,离休干部与在职干部一样可以领取书报费、降温费、烤火费等。
  至1990年止,全县有离休干部132人,其中享受地级待遇的3人、县级待遇的51人,其他离休干部78人。退休人员2478人。
  为了使离退休干部更好地欢度晚年,县委于1985年成立老干部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老干部服务和管理工作。对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优先进行解决或发给建房、修房补助费;建立离休干部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县里集资建起了一幢建筑面积为544平方米的老干部活动室,订阅报纸书刊,购置文娱活动器具,有时还组织老干部开展钓鱼、象棋、扑克、康乐棋、台球等比赛活动。此外,县里于1985年5月组织了抗日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和18级以上离休干部20人赴杭州、苏州等风景名胜地区游览;1986年9月,离休干部42人乘专车到贵溪冶炼厂参观学习;1987年10月,组织53名离休干部赴福建武夷山风景区游览,同年11月又组织离休干部83人到南丰县参观工农业生产。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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