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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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229
颗粒名称: (二)审判案件
分类号: D916.2
页数: 15
页码: 378
摘要: 中华民国时期成立的黎川县地方法院,主要负责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下面,是黎川地方法院1940-1946年民事、刑事案收件和已决、未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黎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运用审判武器,同各种破坏安定团结,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犯罪活动进行了不懈的斗争,保护了人民,巩固了社会主义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律遭到践踏,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家被“砸烂”,不能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从黎川县人民法院成立至1990年12月,共审理刑事案件3317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453件,严重刑事案件289件,其他刑事案件1378件,经济犯罪案件197件。
关键词: 审判 黎川县

内容

中华民国时期成立的黎川县地方法院,主要负责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下面,是黎川地方法院1940-1946年民事、刑事案收件和已决、未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黎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运用审判武器,同各种破坏安定团结,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犯罪活动进行了不懈的斗争,保护了人民,巩固了社会主义制度。
  50年代初期,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依照法律和政策惩办了一些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使国民经济恢复工作顺利进行。
  60年代初期,根据中央指示精神,黎川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查清案情发动群众说理斗争,对大部分刑事犯罪分子,基本上实行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方针,全县社会治安情况良好。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律遭到践踏,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家被“砸烂”,不能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粉碎“四人帮”后,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从1979年起,本着“有错必纠”的方针和“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决的案件,通过深入群众,反复调查核实,纠正冤假错案59件,涉及当事人64名。1981年、1982年两年中,县人民法院组织人员对原已审结案件,特别是要求申诉复查的案件,逐一进行认真的查核。两年中,共复查62件65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11件11人,改判减刑2件2人,维持原判49件52人。此外,根据上级指示精神,认真开展了对起义人员案件的复查工作,审结44件44人,撤销原判予以纠正40件40人,维持原判4件4人。1984年至1987年,法院进一步复查了208件涉及221人的案件,属起义投诚42件42人,对其中33件33人撤销原判予以纠正,6件6人维持原判,转办3件3人;属知识分子的15件15人,其中1件1人撤销原判,14件14人维持原判;属台胞台属17件17人,其中5件5人撤销原判,予以纠正,12件12人,维持原判;属少数民族的1件1人,维持原判;属侨属的2件10人,其中1件1人撤销原判,1件9人维持原判;因反革命罪被判刑的35件38人,其中3件3人被撤销原判,32件35人维持原判;因政治问题被判刑的86件88人,其中22件22人撤销原判,予以纠正,64件66人维持原判。1983年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中,县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和集中打击、统一行动、统一部署决策,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强奸、抢动、流氓集团等犯罪分子,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31起188人,打击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促进了社会治安的好转。
  从黎川县人民法院成立至1990年12月,共审理刑事案件3317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453件,严重刑事案件289件,其他刑事案件1378件,经济犯罪案件197件。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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