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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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228
颗粒名称: (一)机构设置
分类号: D916.2
页数: 1
页码: 378
摘要: 清代,地方司法由地方行政长官执掌。中华民国初期,县长兼理司法事务,设承审员1人,办理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受命于县长。民国25年,黎川成立司法处,独立行使审判事宜。司法处设审判官、书记官、检验员、执达员、录事、民丁、司法警察共10余人。民国29年元月,黎川县地方法院成立,隶辖于高等法院第四分院,法院设院长、书记官各1人,推事3人,录事5人,庭丁2人,勤杂2人,法警10余人,主要审判刑事、民事案件。解放后,在县人民法院成立前,全县刑事、民事案件由县人民政府民教科审判小组承办,重大案犯由县公安局处理。1990年,黎川县人民法院有工作人员30余人。
关键词: 黎川县 机构

内容

清代,地方司法由地方行政长官执掌。中华民国初期,县长兼理司法事务,设承审员1人,办理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受命于县长。民国25年(1936年),黎川成立司法处,独立行使审判事宜。司法处设审判官、书记官、检验员、执达员、录事、民丁、司法警察共10余人。民国29年(1940年)元月,黎川县地方法院成立,隶辖于高等法院第四分院,法院设院长、书记官各1人,推事3人,录事5人,庭丁2人,勤杂2人,法警10余人,主要审判刑事、民事案件。
   解放后,在县人民法院成立前,全县刑事、民事案件由县人民政府民教科审判小组承办,重大案犯由县公安局处理。1950年9月21日,黎川县人民法院正式成立,配有院长1人,干部3人,法警2人。1951年为了配合农村土地改革,在三、五、六三个区设立分庭,专门处理土改中本地区的案件。1968年县人民法院被撤销,干部被下放到农村锻炼,刑事、民事案件由县保卫部处理。1972年,恢复县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82年增设经济审判庭,并在宏村、熊村、洵口三地设了审判分庭。1990年,黎川县人民法院有工作人员30余人。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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