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察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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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22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检察司法
分类号: D916
页数: 22
页码: 371
摘要: 检察处设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2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2人,检验员1人,录事4人,警长1人,法警8人,公丁1人。检察处的主要任务是受理一般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拘传人犯,提起诉讼,对于县法院判处的案件如认为过轻或过重,可向第二审法院提出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1951年9月始设地方人民检察署,1954月9月检察署改为检察院。黎川县人民检察院始建于1955年5月,县检察院的检察长、检察员均由省人民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任免。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有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和监所检察。
关键词: 黎川县 检察 司法

内容

一、检察黎川县于1939年始设检察机构,即黎川县检察处,办公地址在县城黄氏家庙。检察处设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2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2人,检验员1人,录事4人,警长1人,法警8人,公丁1人。检察处的主要任务是受理一般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拘传人犯,提起诉讼,对于县法院判处的案件如认为过轻或过重,可向第二审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1951年9月始设地方人民检察署,1954月9月检察署改为检察院。黎川县人民检察院始建于1955年5月,县检察院的检察长、检察员均由省人民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任免。1966年“文化大革命”,县检察院被“砸烂”,停止工作,检察院干部被下放到农村劳动。1978年9月重新建立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检察院设立办公室、法纪检查科、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有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和监所检察。
  黎川县人民检察院自成立至1964年的十年中,办案情况如下: 1955年审查批准逮捕罪犯78名,不批准逮捕54名,退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2名,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反革命案6件,自行侦查重大刑事案6件,有重点地抽查了21个已判刑的案件,纠正轻罪重判1名、重罪轻判2名。
  1956年,批准逮捕16名,不批准逮捕7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名;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239名,经审查,决定起诉216名,不起诉21名,退补2名;与公安、法院联合处理积案16件;根据中央6条处理原则,对已决案件检查了389件,发现错捕46件,轻罪重判47件,事实不清13件,全部予以纠正。
  1957年,审查批准逮捕人犯62名,不批准逮捕21名,退补9名;在侦查工作中受理案件40件,经审查起诉23件,不起诉17件。
  1958年,审查案件42起,批准逮捕44人;受理自行侦查案20件,不起诉7件,未结2件;受理公安、县委肃反办公室交办的案件59件,1957年积案2件,退补的5件,共66件70人,经审查决定起诉59件63人,免于起诉1件1人,退补3件3人,未结3件3人。
  1959年,审查批准逮捕27名犯人,不批准逮捕11名,退补33名,上报分院待批3名,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33件,经起诉33名;自行侦查的案件11起,当年全结案。
  1960年,审查批准逮捕24名罪犯,不批准逮捕16名,报分院批准逮捕5名;自行侦查案件7件8人,全部结案;逮捕5人,劳改1人,上报分院待批2人。
  1961年,受理公安局报捕案79件83人,经审查,不批准逮捕2件2人,退补1件1人,报分院审批76件80人(分院批准逮捕45件47人,不批准逮捕13件15人,撤回6件6人,待批12件12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40件,经审查,全部起诉;自行受理案件17件,全部结案,其中法办14名,建议其他部门处理4名。
  1962年,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57件64人,经审查不批准逮捕11件11人,退补1件1人,公安局撤回7件7人,报地区分院批准38件45人(分院批准逮捕26件30名罪犯,不批准逮捕8件11人,退补1件1人,待批3件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36件41人,经审查决定全部起诉;自行侦查案件2件2人,全部结案。
  1963年,受理公安报捕案36件49人,经审查,不批准逮捕8人,公安局撤回5人,报地区分院批捕36人(分院批准逮捕32人,不批准逮捕4人)。
  1964年,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11件13人,经审查不批准逮捕2人,退补2件3人,报分院批捕7件8人(分院全部批准逮捕);自行侦查案3件,全部结案。
  “文化大革命”初期,检察机关不能正当行使权力。1968年10月县人民检察院被撤销。从1966年至1978年9月期间,全县共判处反革命案件65件76人,其中错案34件40人;判处刑事案件112件130人,其中错案4件4人。在12年中,一个县出现如此多的错案,充分证明了没有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没有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实行有效的监督,国家的法律、法令就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办案中会出现偏差,从而造成一些冤假错案。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改草案,确定中央和地方设立人民检察院,9月,黎川县人民检察重新建立。
  黎川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后,加强了刑事、法纪、经济、监所的检察工作,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保证了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办案过程中,他们本着法制原则,依靠群众原则,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于一切公民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认真工作,避免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表4-8 黎川县1979-1990年批捕人犯情况表表4-9 黎川县1979-1990年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情况表表4-10 黎川县1979-1990年起诉案件性质情况表表4-11 黎川县1979-1990年批捕、起诉七类人员和重大案件情况表表4-12 黎川县1979-1990年办理经济案件数量和分类统计表二、审判 (一)机构设置清代,地方司法由地方行政长官执掌。中华民国初期,县长兼理司法事务,设承审员1人,办理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受命于县长。民国25年(1936年),黎川成立司法处,独立行使审判事宜。司法处设审判官、书记官、检验员、执达员、录事、民丁、司法警察共10余人。民国29年(1940年)元月,黎川县地方法院成立,隶辖于高等法院第四分院,法院设院长、书记官各1人,推事3人,录事5人,庭丁2人,勤杂2人,法警10余人,主要审判刑事、民事案件。
  解放后,在县人民法院成立前,全县刑事、民事案件由县人民政府民教科审判小组承办,重大案犯由县公安局处理。1950年9月21日,黎川县人民法院正式成立,配有院长1人,干部3人,法警2人。1951年为了配合农村土地改革,在三、五、六三个区设立分庭,专门处理土改中本地区的案件。1968年县人民法院被撤销,干部被下放到农村锻炼,刑事、民事案件由县保卫部处理。1972年,恢复县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82年增设经济审判庭,并在宏村、熊村、洵口三地设了审判分庭。1990年,黎川县人民法院有工作人员30余人。
  (二)审判案件中华民国时期成立的黎川县地方法院,主要负责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下面,是黎川地方法院1940-1946年民事、刑事案收件和已决、未决情况。
  表4-13 黎川县地方法院1940-1946年民刑事案件情况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黎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运用审判武器,同各种破坏安定团结,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犯罪活动进行了不懈的斗争,保护了人民,巩固了社会主义制度。
  50年代初期,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依照法律和政策惩办了一些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使国民经济恢复工作顺利进行。
  60年代初期,根据中央指示精神,黎川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查清案情发动群众说理斗争,对大部分刑事犯罪分子,基本上实行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方针,全县社会治安情况良好。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律遭到践踏,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家被“砸烂”,不能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粉碎“四人帮”后,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从1979年起,本着“有错必纠”的方针和“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决的案件,通过深入群众,反复调查核实,纠正冤假错案59件,涉及当事人64名。1981年、1982年两年中,县人民法院组织人员对原已审结案件,特别是要求申诉复查的案件,逐一进行认真的查核。两年中,共复查62件65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11件11人,改判减刑2件2人,维持原判49件52人。此外,根据上级指示精神,认真开展了对起义人员案件的复查工作,审结44件44人,撤销原判予以纠正40件40人,维持原判4件4人。1984年至1987年,法院进一步复查了208件涉及221人的案件,属起义投诚42件42人,对其中33件33人撤销原判予以纠正,6件6人维持原判,转办3件3人;属知识分子的15件15人,其中1件1人撤销原判,14件14人维持原判;属台胞台属17件17人,其中5件5人撤销原判,予以纠正,12件12人,维持原判;属少数民族的1件1人,维持原判;属侨属的2件10人,其中1件1人撤销原判,1件9人维持原判;因反革命罪被判刑的35件38人,其中3件3人被撤销原判,32件35人维持原判;因政治问题被判刑的86件88人,其中22件22人撤销原判,予以纠正,64件66人维持原判。
  1983年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中,县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和集中打击、统一行动、统一部署决策,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强奸、抢动、流氓集团等犯罪分子,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31起188人,打击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促进了社会治安的好转。
  从黎川县人民法院成立至1990年12月,共审理刑事案件3317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453件,严重刑事案件289件,其他刑事案件1378件,经济犯罪案件197件。
  表4-14 黎川县人民法院1950-1990年案件分类表表4-15 黎川县人民法院1954-1990年刑事案件处理分类表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县人民法院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遵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民事法律条文,特别是《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调整了人际关系,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了人民内部的团结。从1950年至1990年,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873件,其中离婚案件2720件,损害赔偿案件248件,“四养”案件105件,房屋案件140件,继承案件68件,债务案件157件,山林水利土地纠纷案件55件,劳资案件17件,其他案件363件。
  表4-16 黎川县人民法院1950-1990年民事案件审结表表4-17 黎川县人民法院1950-1990年民事案件审结情况表表4-18 黎川县人民法院1950-1990年民事案件结案方式统计表黎川县人民法院建立以来,认真对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981年至1984年6月,县人民法院受理人民群众来信1475件,自行处理1236件转有关部门处理239件;接待人民群众来访2053人(次),及时调解了大量的简易民事纠纷。从1984年7月至1987年7月,县人民法院受理人民群众来信1008件,其中自办880件,转其他单位128件;接待人民群众来访1649人(次),自办1077(次),转办572人(次);与有关部门配合,调解简易民事纠纷774件,经对起诉人进行教育,当事人撤诉70件。
  三、司法县司法局于1980年11月筹建,1981年8月6日正式建立,当月下旬,县人民政府又决定设立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法制建设得以进一步完善。
  开展法制宣传,是司法局重要工作内容。1981年8月至1987年12月,县司法局紧跟形势,围绕党的工作中心,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六年多时间,印发各种法制宣传材料27790份,作法制报告200次,出动宣传车50车次,放映法制幻灯片513场次,出宣传栏、墙报、黑板报1311期,广播法制宣传稿件152篇,在此期间,全县受教育面累计达502400人次。
  在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的同时,司法局的法律工作者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1981年8月至1987年12月,黎川县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纠纷6347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2042件,继承纠纷149件,赡养抚养纠纷348件,房屋宅基地纠纷706件,债务纠纷93件,生产经营山林水利纠纷737件,损害赔偿纠纷575件,邻里纠纷679件,其他纠纷1018件。上述纠纷绝大部份都就地及时进行了调解处理,从而防止了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增强了群众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团结,保障了工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由于调解人员过细认真的调解纠纷,六年来,避免了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182人。
  县公证处遵照公证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原则,从成立到1987年12月,共办理公证事项1266件,其中办理经济合同公证564件,公民个人财产权公证50件,其他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182件。由于县公证处工作成绩显著,1984件被评为抚州地区先进单位。
  县法律顾问处成立后到1987年,共办理民事诉讼(主要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代理和非诉讼事件代理共136件,为县有关单位挽回经济利益633000元;担任刑事辩护24件,其中有效辩护占70%;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476件;解答法律询问1300人次;接待群众来访1604人次,为20个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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