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黎川县的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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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217
颗粒名称: 一、黎川县的社会治安
分类号: D035.34
页数: 5
页码: 366
摘要: 民国元年,增加巡官2人、巡警30人。同时,全县区公所所在地设立了警察分署。民国16年,县警察局改称为公安局,人员编制未变。民国24年,撤销公安局,成立保安处,由县长担任保安处长。县政府设警佐1员,承命于县长,辅助县政府第一科督办全县公安警区事务。各区分署以区长兼任巡官,就地指挥职员和乡丁执行一般警察职务。民国26年7月,巡官办事处改编为县警察队。警察队设队长1人,巡官1人,警长2人,警士20人;配备步枪20支,子弹千余发。县警察局设行政科、司法科和督察室,各科配科长1人,科员1~2人,科下设6个班,每班14人左右,班长为警长。
关键词: 黎川县 治安

内容

(一)机构设置明、清时,新城县衙设典吏、巡检,辅佐县令管理社会治安。清末(1907年),局址设于城内关帝庙内(今一中)。警察局有警长、巡官各1人,巡警20余人。民国元年(1912年),增加巡官2人、巡警30人。同时,全县区公所所在地设立了警察分署。警察分署设分署长、巡官各1人,警士4~10人。民国16年,县警察局改称为公安局,人员编制未变。民国24年,撤销公安局,成立保安处,由县长担任保安处长。县政府设警佐1员,承命于县长,辅助县政府第一科督办全县公安警区事务。县政府成立巡官办事处,有巡官、警长、警士若干人。各区分署以区长兼任巡官,就地指挥职员和乡丁执行一般警察职务。民国26年7月,巡官办事处改编为县警察队。警察队设队长1人,巡官1人,警长2人,警士20人;配备步枪20支,子弹千余发。民国29年,县政府内设立警佐室:有警佐和科员各1人,县警察队由警佐室管辖。民国30年,县警察队改称警察所;仅一年,又将警察所改称为警察局。县警察局设行政科、司法科和督察室,各科配科长1人,科员1~2人,科下设6个班,每班14人左右,班长为警长。督察室设督察长1人,督察员2~3人,巡官3人。民国33年,黎川县警察局总编制167人。
  黎川解放不久,即1949年7月20日成立了县公安局,局内设侦讯股、行政股、总务股。1951年改设人秘、管教、政保、治安、执行5个股。1967年“文革”期间,县公安局受冲击瘫痪,至1968年成立县保卫部,行使县公、检、法三家职权。1976年6月恢复县公安局,设秘书、政保、治安、预审四个股和刑侦队。1981年将股改为科。县公安局下属单位先后有:派出所、县武警中队、消防队、劳改队、看守所、刑侦队等。
  公安派出所城关镇(今日峰镇)派出所始建于1950年6月,宏村派出所成立于1951年8月,“文革”期间一度撤销,1973年恢复;德胜关派出所始建于1959年3月,“文革”期间被撤销,1979年重建;1981年5月建立森林派出所,原治安派出所撤销;熊村派出所和茶亭派出所建立于1963年,1965年被撤销,1981年重建茶亭派出所,1982年重建熊村派出所。
  县武装警察中队其前身为县公安局公安队,于1949年7月成立,1955年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中队;“文革”期间,公安机关实行军管,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黎川县武警中队,1982年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中队,为兵役制,受县公安局和地区武警大队双重领导。
  看守所县公安局成立始便建立了看守所,所址原设在公安局内,配有专职干部2人;“文革”后所址迁至下马路城郊,1983年增设拘留所,看守所配有管教干部,对在押犯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劳改队1951年11月成立县劳改队,对外名称为“兴设织布厂”,由公安局执行股领导。劳改队对犯人贯彻执行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政策,至1959年,改造好犯人370名,创造工农业产值40多万元。1961年撤销劳改队。
  刑侦队 1980年3月成立,有干警18人,负责全县刑事案件侦破工作,至1990年12月,10年共侦破案件千余起,为维护黎川社会治安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应有的贡献。1990年,刑侦队全体干警配合作战,紧密依靠群众,侦破各类刑事案件85起(其中杀人1起,伤害4起,抢劫12起,强奸4起,盗窃60起),侦破案件中,42起为重大案件。全年抓获案犯95人,推毁犯罪团伙14个,成员54名(其中盗窃团伙7个,成员26名;抢劫团伙7个,成员28名),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7万元。
  (二)社会治安民国时期,黎川社会治安情况很糟,处处显得不安宁。国民党政府腐败和帮派组织林立是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当时,全县建立的帮派组织有复兴社、中兴社、坚诚联谊社、睢阳社、政学社、同善社、互济社、先天道、大刀会、青帮、红帮、十三太保、关帝会、友爱社、自心社等,50多个帮派组织,他们各自立山头,拉人马,各霸一方,并与当地政府和军警勾结,互为利用。一度设在黎川的“四四后方医院”的伤兵,在社会上胡作非为,横行霸道,警察熟视无睹,听之任之。国民党黎川县政府和县警察局曾出示布告禁鸦片、禁赌博、禁娼妓,但禁而不止,其主要原因乃政府腐败所致。警察局对于贩卖毒品和吸鸦片者,发给户照,并收取“灯捐”一元(银元),至使烟土可以公开买卖。县城宝城土膏商行、祥昌商行和樟村华盛土膏店均以销售鸦片烟为主,零售烟土店更是到处都有,吞云吐雾吸毒者举目皆见,人民深受其害,许多家庭为此闹得鸡犬不宁,家破人亡。所谓禁赌,赌博者只要向警察局交纳赌捐,警察按庄收捐,名曰“包会”,赌得再大也无妨,警察和政府官员参与赌博比比皆是。对于娼妓,只要交纳了娼捐,即“花捐”,警察便不予干涉。1947年前后兵荒马乱,土匪猖獗,到处有拦路抢劫之徒,搞得人心惶惶,不得安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共产党各级组织和人民政府把维护社会治安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采取多项措施,层层建立治安组织,依靠群众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巩固人民政权。至1990年,黎川县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开展了一系列的重要活动,主要有: 1、剿匪、镇压反革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旧社会残存下来的一些土匪、恶霸,继续与人民为敌,进行抢劫和武装对抗等犯罪活动,并杀害无辜民众。当时,孙杨芬、吴先干等十余股土匪公开持枪对抗,与人民为敌。匪首孙杨芬在国民党政府逃往台湾前夕,纠集地痞流氓组织了“中坚团”。黎川解放后,他率匪徒潜伏于黎川与建宁、泰宁、邵武交界的边远山区,与大刀会匪首严正互相勾结,组织了“闽赣边区人民自卫军指挥部”,自任少将副指挥官。黎川解放初期,孙扬芬率匪徒在赣闽边境地区烧杀抢掠,并于1949年9月15日,率大刀会匪徒攻打德胜关,杀害革命干部1人;16日,又和严正率领500多大刀会匪徒攻打黎川县城。他们说大刀会成员吃了“神符”能刀枪不入,以此鼓惑匪徒为其冲杀。当时,县城武警人员很少,县委县政府领导沉着冷静,有组织地指挥军民抗击大刀会匪徒的进攻,仅5个小时,将这股匪徒击溃。此后,匪徒们分成小股活动,窜到深山密林,沿边区地带大肆活动。1950年1月11日,严正部下9个匪徒,在德胜关茅店附近拦截绑架当地赶集的百姓300多人,将他们关押在一幢竹纸厂的厂房里,因人拥挤,房屋倒塌,压死68人,压伤数十人。活动在二区周湖一带的黄士琳等土匪成立了豫章山区游击司令部第6纵队特务第3大队,在黎川与光泽交界地区大肆进行反革命活动。1950年7月28日,黄士琳带领匪徒绑架并杀害了厚村乡乡长和大源村支部书记,……残匪的罪恶活动,人民恨之入骨,纷纷要求政府清剿。为此,中共黎川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立即动员全县人民紧急行动起来,组织联防,协助剿匪部队和公安干警进行剿匪。为了使剿匪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县委成立了县清匪治安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和县公安局长担任正副主任,各区、乡相应成立清匪治安委员会和治安小组,治安组织开展活动,依靠群众掌握了大量匪情。在剿匪工作中,执行了政治瓦解和军事进剿相结合的方针,1949年8月,剿匪部队进入龙安地区,大张旗鼓宣传剿匪政策,瓦解了土匪头子吴先干部下的一个分队,这个分队有70多人携带70多枝长短枪向人民投诚;另有13名拒不投降的顽匪,被坚决剿灭。至1951年底,全县10余股武装土匪基本肃清,顽匪头目孙扬芬、孔木轩、吴先干等均被捉拿归案,并予以严励惩处。剿匪的胜利,使全县社会秩序好转,人心安定。
  2、取缔反动会道门由于剿匪斗争的胜利,公开持枪的土匪被歼灭和瓦解,大多数随从分子改邪归正,重新做人,但仍有少数顽固分子转为隐蔽活动,一些反动会道门暗中组织反革命地下军,继续与人民为敌,以反革命分子万发根为首的“同善社”一伙人披着宗教外衣,大肆进行反革命活动,以裘北军为首的“闽赣边区铲共义勇纵队”和以吴任民为首的“青年救国军闽赣边区黎川独立支队”造谣惑众,扩大反动组织,阴谋组织武装暴动。为了保卫革命成果和国民经济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中共中央于1950年10月10日发出了坚决镇压反革命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于1951年2月2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共黎川县委和黎川县人民政府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遵照中央提出的“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方针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集中力量打击了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在镇反运动中,广大群众经过学习、座谈、诉苦等活动,提高了政治觉悟,许多群众自觉地向公安部门提供线索,民兵更是积极协助公安人员,破获了“闽赣边区铲共义勇军纵队”等反革命组织,取缔了反动会道门“同善社”、“一贯道”、“先天道”、“大刀会”,将其首恶分子裘北军、吴任民、杨仲民等缉拿归案,严厉惩办。
  3、打击刑事犯罪解放后,人民政府采取果断措施,禁毒、禁娼,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成效。至1953年,全县杜绝了吸鸦片烟和妓女卖淫等恶习。与此同时,开展了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经过几年的努力,全县社会秩序大为好转,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大大减少,至1959年的十年时间里,全县共发生刑事案件134起,平均每年仅13起。195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布,县政法部门立即在群众中深入宣传,使《条例》深入人心,以法制维护社会治安。“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肆意践踏法律,政法部门受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纷乱,一度时期坏人神气、好人受气,刑事犯罪活动激增,人民群众对此十分不满。1976年10月,粉碎了祸国殃民的“四人帮”,中共中央加强了法制建设,以法治国,1979年7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各种刑事犯罪及处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党组织和政法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开展了宣传《刑法》的活动,使群众知道什么是反革命罪,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什么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什么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什么是侵犯财产罪,什么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什么是妨害婚姻家庭罪,什么是渎职罪。《刑法》的实施,对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起了重要作用。
  1981年,县公发局认真贯彻全国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精神,集中力量开展了打击犯罪整顿社会治安的斗争,逮捕了69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教育挽救了一些违法犯罪青少年。与此同时,县公安、司法部门认真贯彻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司法公安工作》的指示,开展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紧紧依靠群众,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治安措施,开展调解、公证、律师工作,依法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全县社会治安情况有了进一步好转。
  1983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两个决定,召开了多次会议,广泛发动群众集中力量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在县城灯光球场召开了三千多人参加的宣判大会,严惩了一伙为非作歹的首恶分子。1984年,在全县城乡开展了重点打击流窜活动的专项斗争。1985年至1986年,县公安局集中力量打击了赌博、盗窃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特别是对赌博团伙和惯窃团伙的为首分子从重惩处,群众拍手称快。
  (三)户籍管理 1950年始设户口册,进行户口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具体管理,未设派出所的乡,由乡政府办公室兼管。1951年,在城镇设立门牌号码,行政和企业单位建立了集体户口册。户籍管理主要内容:在日峰、宏村两镇进行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常住、暂住、变更七项登记,在农村则只进行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四项登记,1981年,各地来黎川做工、经商外来人员增多,县公安局设立了“暂住人口管理站”。解放后,全县经过1953年、1964年、1982年和1990年四次人口普查,进一步完善了户籍管理。
  (四)纠正冤假错案解放后,由于工作中的失误,黎川县在办案过程中,也曾出过偏差。特别是在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疯狂践踏社会主义法律,制造了一大批冤假错案。粉碎江反青集团后,为了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拨乱反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中共中央决定复查纠正冤假错案。1979年3月起,县公安局组织人员开始这项工作,对“文化大革命”中的政治,刑事案件进行分类,本着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深入调查,按照主次重轻给予复查。半年中,核查政治案件52件,刑事案件16件。经复查,属于政治案件全错全平33件,部分错部分平1件;属于刑事案件全错全平1件,部分错部分平1件。冤假错案的纠正,使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有错必纠”的政策得到贯彻落实,肃清了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增强了人民的团结。
  (五)给地、富、反、坏分子摘帽解放后,为了有效地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很长时间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给解放前剥削他人,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富农家庭的为首者戴上地主分子,富家分子的帽子;给予破坏社会主义进行反革命活动的首要分子戴上反革命分子的帽子;给予社会上的地痞、流氓等害群之马戴上坏分子的帽子。对这些人,人民政府发动和依靠群众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强迫他们劳动,重新做人,并对确实改造好的给予摘帽。1950年至1959年期间,黎川县公安局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先后对改造好的76名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进行了摘帽,给予他们政治权利。1979年,中共中央认真总结建国后的经验教训,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断然取消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并作出了《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遵照中央指示,黎川县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全县1450名地、富、反、坏分子除6人尚需监督改造外,其他1444人(其中地主734人,富农389人,反革命分子154人,坏分子167人)按政策规定摘掉四类分子的帽子,给予他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83年12月,原未摘帽的6名四类分子被摘帽。至此全县四类分子全部摘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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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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