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黎川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6217 |
颗粒名称: | 一、黎川县的社会治安 |
分类号: | D035.34 |
页数: | 5 |
页码: | 366 |
摘要: | 民国元年,增加巡官2人、巡警30人。同时,全县区公所所在地设立了警察分署。民国16年,县警察局改称为公安局,人员编制未变。民国24年,撤销公安局,成立保安处,由县长担任保安处长。县政府设警佐1员,承命于县长,辅助县政府第一科督办全县公安警区事务。各区分署以区长兼任巡官,就地指挥职员和乡丁执行一般警察职务。民国26年7月,巡官办事处改编为县警察队。警察队设队长1人,巡官1人,警长2人,警士20人;配备步枪20支,子弹千余发。县警察局设行政科、司法科和督察室,各科配科长1人,科员1~2人,科下设6个班,每班14人左右,班长为警长。 |
关键词: | 黎川县 治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