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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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215
颗粒名称: 第六章 政法
分类号: D926
页数: 27
页码: 366
摘要: 民国元年,增加巡官2人、巡警30人。同时,全县区公所所在地设立了警察分署。民国16年,县警察局改称为公安局,人员编制未变。民国24年,撤销公安局,成立保安处,由县长担任保安处长。县政府设警佐1员,承命于县长,辅助县政府第一科督办全县公安警区事务。各区分署以区长兼任巡官,就地指挥职员和乡丁执行一般警察职务。民国26年7月,巡官办事处改编为县警察队。警察队设队长1人,巡官1人,警长2人,警士20人;配备步枪20支,子弹千余发。县警察局设行政科、司法科和督察室,各科配科长1人,科员1~2人,科下设6个班,每班14人左右,班长为警长。
关键词: 黎川县 政法

内容

第一节公安一、社会治安 (一)机构设置明、清时,新城县衙设典吏、巡检,辅佐县令管理社会治安。清末(1907年),局址设于城内关帝庙内(今一中)。警察局有警长、巡官各1人,巡警20余人。民国元年(1912年),增加巡官2人、巡警30人。同时,全县区公所所在地设立了警察分署。警察分署设分署长、巡官各1人,警士4~10人。民国16年,县警察局改称为公安局,人员编制未变。民国24年,撤销公安局,成立保安处,由县长担任保安处长。县政府设警佐1员,承命于县长,辅助县政府第一科督办全县公安警区事务。县政府成立巡官办事处,有巡官、警长、警士若干人。各区分署以区长兼任巡官,就地指挥职员和乡丁执行一般警察职务。民国26年7月,巡官办事处改编为县警察队。警察队设队长1人,巡官1人,警长2人,警士20人;配备步枪20支,子弹千余发。民国29年,县政府内设立警佐室:有警佐和科员各1人,县警察队由警佐室管辖。民国30年,县警察队改称警察所;仅一年,又将警察所改称为警察局。县警察局设行政科、司法科和督察室,各科配科长1人,科员1~2人,科下设6个班,每班14人左右,班长为警长。督察室设督察长1人,督察员2~3人,巡官3人。民国33年,黎川县警察局总编制167人。
  黎川解放不久,即1949年7月20日成立了县公安局,局内设侦讯股、行政股、总务股。1951年改设人秘、管教、政保、治安、执行5个股。1967年“文革”期间,县公安局受冲击瘫痪,至1968年成立县保卫部,行使县公、检、法三家职权。1976年6月恢复县公安局,设秘书、政保、治安、预审四个股和刑侦队。1981年将股改为科。县公安局下属单位先后有:派出所、县武警中队、消防队、劳改队、看守所、刑侦队等。
  公安派出所城关镇(今日峰镇)派出所始建于1950年6月,宏村派出所成立于1951年8月,“文革”期间一度撤销,1973年恢复;德胜关派出所始建于1959年3月,“文革”期间被撤销,1979年重建;1981年5月建立森林派出所,原治安派出所撤销;熊村派出所和茶亭派出所建立于1963年,1965年被撤销,1981年重建茶亭派出所,1982年重建熊村派出所。
  县武装警察中队其前身为县公安局公安队,于1949年7月成立,1955年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中队;“文革”期间,公安机关实行军管,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黎川县武警中队,1982年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中队,为兵役制,受县公安局和地区武警大队双重领导。
  看守所县公安局成立始便建立了看守所,所址原设在公安局内,配有专职干部2人;“文革”后所址迁至下马路城郊,1983年增设拘留所,看守所配有管教干部,对在押犯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劳改队1951年11月成立县劳改队,对外名称为“兴设织布厂”,由公安局执行股领导。劳改队对犯人贯彻执行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政策,至1959年,改造好犯人370名,创造工农业产值40多万元。1961年撤销劳改队。
  刑侦队 1980年3月成立,有干警18人,负责全县刑事案件侦破工作,至1990年12月,10年共侦破案件千余起,为维护黎川社会治安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应有的贡献。1990年,刑侦队全体干警配合作战,紧密依靠群众,侦破各类刑事案件85起(其中杀人1起,伤害4起,抢劫12起,强奸4起,盗窃60起),侦破案件中,42起为重大案件。全年抓获案犯95人,推毁犯罪团伙14个,成员54名(其中盗窃团伙7个,成员26名;抢劫团伙7个,成员28名),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7万元。
  (二)社会治安民国时期,黎川社会治安情况很糟,处处显得不安宁。国民党政府腐败和帮派组织林立是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当时,全县建立的帮派组织有复兴社、中兴社、坚诚联谊社、睢阳社、政学社、同善社、互济社、先天道、大刀会、青帮、红帮、十三太保、关帝会、友爱社、自心社等,50多个帮派组织,他们各自立山头,拉人马,各霸一方,并与当地政府和军警勾结,互为利用。一度设在黎川的“四四后方医院”的伤兵,在社会上胡作非为,横行霸道,警察熟视无睹,听之任之。国民党黎川县政府和县警察局曾出示布告禁鸦片、禁赌博、禁娼妓,但禁而不止,其主要原因乃政府腐败所致。警察局对于贩卖毒品和吸鸦片者,发给户照,并收取“灯捐”一元(银元),至使烟土可以公开买卖。县城宝城土膏商行、祥昌商行和樟村华盛土膏店均以销售鸦片烟为主,零售烟土店更是到处都有,吞云吐雾吸毒者举目皆见,人民深受其害,许多家庭为此闹得鸡犬不宁,家破人亡。所谓禁赌,赌博者只要向警察局交纳赌捐,警察按庄收捐,名曰“包会”,赌得再大也无妨,警察和政府官员参与赌博比比皆是。对于娼妓,只要交纳了娼捐,即“花捐”,警察便不予干涉。1947年前后兵荒马乱,土匪猖獗,到处有拦路抢劫之徒,搞得人心惶惶,不得安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共产党各级组织和人民政府把维护社会治安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采取多项措施,层层建立治安组织,依靠群众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巩固人民政权。至1990年,黎川县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开展了一系列的重要活动,主要有: 1、剿匪、镇压反革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旧社会残存下来的一些土匪、恶霸,继续与人民为敌,进行抢劫和武装对抗等犯罪活动,并杀害无辜民众。当时,孙杨芬、吴先干等十余股土匪公开持枪对抗,与人民为敌。匪首孙杨芬在国民党政府逃往台湾前夕,纠集地痞流氓组织了“中坚团”。黎川解放后,他率匪徒潜伏于黎川与建宁、泰宁、邵武交界的边远山区,与大刀会匪首严正互相勾结,组织了“闽赣边区人民自卫军指挥部”,自任少将副指挥官。黎川解放初期,孙扬芬率匪徒在赣闽边境地区烧杀抢掠,并于1949年9月15日,率大刀会匪徒攻打德胜关,杀害革命干部1人;16日,又和严正率领500多大刀会匪徒攻打黎川县城。他们说大刀会成员吃了“神符”能刀枪不入,以此鼓惑匪徒为其冲杀。当时,县城武警人员很少,县委县政府领导沉着冷静,有组织地指挥军民抗击大刀会匪徒的进攻,仅5个小时,将这股匪徒击溃。此后,匪徒们分成小股活动,窜到深山密林,沿边区地带大肆活动。1950年1月11日,严正部下9个匪徒,在德胜关茅店附近拦截绑架当地赶集的百姓300多人,将他们关押在一幢竹纸厂的厂房里,因人拥挤,房屋倒塌,压死68人,压伤数十人。活动在二区周湖一带的黄士琳等土匪成立了豫章山区游击司令部第6纵队特务第3大队,在黎川与光泽交界地区大肆进行反革命活动。1950年7月28日,黄士琳带领匪徒绑架并杀害了厚村乡乡长和大源村支部书记,……残匪的罪恶活动,人民恨之入骨,纷纷要求政府清剿。为此,中共黎川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立即动员全县人民紧急行动起来,组织联防,协助剿匪部队和公安干警进行剿匪。为了使剿匪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县委成立了县清匪治安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和县公安局长担任正副主任,各区、乡相应成立清匪治安委员会和治安小组,治安组织开展活动,依靠群众掌握了大量匪情。在剿匪工作中,执行了政治瓦解和军事进剿相结合的方针,1949年8月,剿匪部队进入龙安地区,大张旗鼓宣传剿匪政策,瓦解了土匪头子吴先干部下的一个分队,这个分队有70多人携带70多枝长短枪向人民投诚;另有13名拒不投降的顽匪,被坚决剿灭。至1951年底,全县10余股武装土匪基本肃清,顽匪头目孙扬芬、孔木轩、吴先干等均被捉拿归案,并予以严励惩处。剿匪的胜利,使全县社会秩序好转,人心安定。
  2、取缔反动会道门由于剿匪斗争的胜利,公开持枪的土匪被歼灭和瓦解,大多数随从分子改邪归正,重新做人,但仍有少数顽固分子转为隐蔽活动,一些反动会道门暗中组织反革命地下军,继续与人民为敌,以反革命分子万发根为首的“同善社”一伙人披着宗教外衣,大肆进行反革命活动,以裘北军为首的“闽赣边区铲共义勇纵队”和以吴任民为首的“青年救国军闽赣边区黎川独立支队”造谣惑众,扩大反动组织,阴谋组织武装暴动。为了保卫革命成果和国民经济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中共中央于1950年10月10日发出了坚决镇压反革命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于1951年2月2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共黎川县委和黎川县人民政府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遵照中央提出的“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方针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集中力量打击了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在镇反运动中,广大群众经过学习、座谈、诉苦等活动,提高了政治觉悟,许多群众自觉地向公安部门提供线索,民兵更是积极协助公安人员,破获了“闽赣边区铲共义勇军纵队”等反革命组织,取缔了反动会道门“同善社”、“一贯道”、“先天道”、“大刀会”,将其首恶分子裘北军、吴任民、杨仲民等缉拿归案,严厉惩办。
  3、打击刑事犯罪解放后,人民政府采取果断措施,禁毒、禁娼,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成效。至1953年,全县杜绝了吸鸦片烟和妓女卖淫等恶习。与此同时,开展了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经过几年的努力,全县社会秩序大为好转,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大大减少,至1959年的十年时间里,全县共发生刑事案件134起,平均每年仅13起。195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布,县政法部门立即在群众中深入宣传,使《条例》深入人心,以法制维护社会治安。“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肆意践踏法律,政法部门受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纷乱,一度时期坏人神气、好人受气,刑事犯罪活动激增,人民群众对此十分不满。1976年10月,粉碎了祸国殃民的“四人帮”,中共中央加强了法制建设,以法治国,1979年7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各种刑事犯罪及处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党组织和政法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开展了宣传《刑法》的活动,使群众知道什么是反革命罪,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什么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什么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什么是侵犯财产罪,什么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什么是妨害婚姻家庭罪,什么是渎职罪。《刑法》的实施,对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起了重要作用。
  1981年,县公发局认真贯彻全国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精神,集中力量开展了打击犯罪整顿社会治安的斗争,逮捕了69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教育挽救了一些违法犯罪青少年。与此同时,县公安、司法部门认真贯彻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司法公安工作》的指示,开展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紧紧依靠群众,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治安措施,开展调解、公证、律师工作,依法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全县社会治安情况有了进一步好转。
  1983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两个决定,召开了多次会议,广泛发动群众集中力量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在县城灯光球场召开了三千多人参加的宣判大会,严惩了一伙为非作歹的首恶分子。1984年,在全县城乡开展了重点打击流窜活动的专项斗争。1985年至1986年,县公安局集中力量打击了赌博、盗窃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特别是对赌博团伙和惯窃团伙的为首分子从重惩处,群众拍手称快。
  (三)户籍管理 1950年始设户口册,进行户口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具体管理,未设派出所的乡,由乡政府办公室兼管。1951年,在城镇设立门牌号码,行政和企业单位建立了集体户口册。户籍管理主要内容:在日峰、宏村两镇进行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常住、暂住、变更七项登记,在农村则只进行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四项登记,1981年,各地来黎川做工、经商外来人员增多,县公安局设立了“暂住人口管理站”。解放后,全县经过1953年、1964年、1982年和1990年四次人口普查,进一步完善了户籍管理。
  (四)纠正冤假错案解放后,由于工作中的失误,黎川县在办案过程中,也曾出过偏差。特别是在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疯狂践踏社会主义法律,制造了一大批冤假错案。粉碎江反青集团后,为了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拨乱反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中共中央决定复查纠正冤假错案。1979年3月起,县公安局组织人员开始这项工作,对“文化大革命”中的政治,刑事案件进行分类,本着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深入调查,按照主次重轻给予复查。半年中,核查政治案件52件,刑事案件16件。经复查,属于政治案件全错全平33件,部分错部分平1件;属于刑事案件全错全平1件,部分错部分平1件。冤假错案的纠正,使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有错必纠”的政策得到贯彻落实,肃清了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增强了人民的团结。
  (五)给地、富、反、坏分子摘帽解放后,为了有效地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很长时间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给解放前剥削他人,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富农家庭的为首者戴上地主分子,富家分子的帽子;给予破坏社会主义进行反革命活动的首要分子戴上反革命分子的帽子;给予社会上的地痞、流氓等害群之马戴上坏分子的帽子。对这些人,人民政府发动和依靠群众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强迫他们劳动,重新做人,并对确实改造好的给予摘帽。1950年至1959年期间,黎川县公安局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先后对改造好的76名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进行了摘帽,给予他们政治权利。1979年,中共中央认真总结建国后的经验教训,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断然取消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并作出了《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遵照中央指示,黎川县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全县1450名地、富、反、坏分子除6人尚需监督改造外,其他1444人(其中地主734人,富农389人,反革命分子154人,坏分子167人)按政策规定摘掉四类分子的帽子,给予他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83年12月,原未摘帽的6名四类分子被摘帽。至此全县四类分子全部摘帽。
  二、消防民国时期,警察局内未设专业消防组织,县城消防工作主要由县商会负责,成立了“黎川县商会救火会”,民国34年改为“黎川县商会消防队”,消防队为群众自办,有队长1人,队下设3个班,有班长3人,全队共有队员30余人,消防队由商会理事1人负责领导。队员都由各商店抽派,大都是店员伙计。消防器材有1个带帆布管子的大水龙头,5只轻便水龙头,8支水枪,几十担水桶。消防队每年集训2次,队员平时在店里营业,发生火情即从商会取出救火器具赶赴火灾现场救火,群众自愿救火者,可到商会领取救火水桶,挑水一担,商会发一竹签。事后凭竹签到商会领取报酬。商会楼上挂有一大钟,为救火警鸣用。商会用于消防方面的费用,全部从加入商会的商人中捐筹,政府不予资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尚未建立专业消防组织。1951年10月成立黎川县消防队,下设1个直属队和3个分队,有队员216人,1956年发展到621人,消防队配有专职干部4~6人,其他队员均为业余性质,消防队经常开展防火教育,进行救火训练,消防队有一台引擎式小发电机和若干水龙头、排水管带、水枪、水桶等消防器材。消防队为地方民办组织,在县公安局和城关镇政府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1962年8月,黎川正式成立公安专业消防队,为民警制,配有队员10人,受县公安局领导。1969年消防队改为义务兵役制,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黎川县消防中队,为连建制,设中队长和指导员,消防中队配有两部内座式消防车,一部消防指挥车,两台22匹马力手抬式水泵机等消防器材。消防中队负责全县防火宣传、检查和灭火,由于经常性抓了预防工作,全县火灾发生次数不多,特别是重大火灾发生更少。1986年全县发生火灾7起,1987年发生8起。
  第二节检察司法一、检察黎川县于1939年始设检察机构,即黎川县检察处,办公地址在县城黄氏家庙。检察处设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2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2人,检验员1人,录事4人,警长1人,法警8人,公丁1人。检察处的主要任务是受理一般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拘传人犯,提起诉讼,对于县法院判处的案件如认为过轻或过重,可向第二审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1951年9月始设地方人民检察署,1954月9月检察署改为检察院。黎川县人民检察院始建于1955年5月,县检察院的检察长、检察员均由省人民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任免。1966年“文化大革命”,县检察院被“砸烂”,停止工作,检察院干部被下放到农村劳动。1978年9月重新建立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检察院设立办公室、法纪检查科、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有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和监所检察。
  黎川县人民检察院自成立至1964年的十年中,办案情况如下: 1955年审查批准逮捕罪犯78名,不批准逮捕54名,退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2名,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反革命案6件,自行侦查重大刑事案6件,有重点地抽查了21个已判刑的案件,纠正轻罪重判1名、重罪轻判2名。
  1956年,批准逮捕16名,不批准逮捕7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名;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239名,经审查,决定起诉216名,不起诉21名,退补2名;与公安、法院联合处理积案16件;根据中央6条处理原则,对已决案件检查了389件,发现错捕46件,轻罪重判47件,事实不清13件,全部予以纠正。
  1957年,审查批准逮捕人犯62名,不批准逮捕21名,退补9名;在侦查工作中受理案件40件,经审查起诉23件,不起诉17件。
  1958年,审查案件42起,批准逮捕44人;受理自行侦查案20件,不起诉7件,未结2件;受理公安、县委肃反办公室交办的案件59件,1957年积案2件,退补的5件,共66件70人,经审查决定起诉59件63人,免于起诉1件1人,退补3件3人,未结3件3人。
  1959年,审查批准逮捕27名犯人,不批准逮捕11名,退补33名,上报分院待批3名,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33件,经起诉33名;自行侦查的案件11起,当年全结案。
  1960年,审查批准逮捕24名罪犯,不批准逮捕16名,报分院批准逮捕5名;自行侦查案件7件8人,全部结案;逮捕5人,劳改1人,上报分院待批2人。
  1961年,受理公安局报捕案79件83人,经审查,不批准逮捕2件2人,退补1件1人,报分院审批76件80人(分院批准逮捕45件47人,不批准逮捕13件15人,撤回6件6人,待批12件12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40件,经审查,全部起诉;自行受理案件17件,全部结案,其中法办14名,建议其他部门处理4名。
  1962年,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57件64人,经审查不批准逮捕11件11人,退补1件1人,公安局撤回7件7人,报地区分院批准38件45人(分院批准逮捕26件30名罪犯,不批准逮捕8件11人,退补1件1人,待批3件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36件41人,经审查决定全部起诉;自行侦查案件2件2人,全部结案。
  1963年,受理公安报捕案36件49人,经审查,不批准逮捕8人,公安局撤回5人,报地区分院批捕36人(分院批准逮捕32人,不批准逮捕4人)。
  1964年,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11件13人,经审查不批准逮捕2人,退补2件3人,报分院批捕7件8人(分院全部批准逮捕);自行侦查案3件,全部结案。
  “文化大革命”初期,检察机关不能正当行使权力。1968年10月县人民检察院被撤销。从1966年至1978年9月期间,全县共判处反革命案件65件76人,其中错案34件40人;判处刑事案件112件130人,其中错案4件4人。在12年中,一个县出现如此多的错案,充分证明了没有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没有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实行有效的监督,国家的法律、法令就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办案中会出现偏差,从而造成一些冤假错案。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改草案,确定中央和地方设立人民检察院,9月,黎川县人民检察重新建立。
  黎川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后,加强了刑事、法纪、经济、监所的检察工作,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保证了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办案过程中,他们本着法制原则,依靠群众原则,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于一切公民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认真工作,避免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表4-8 黎川县1979-1990年批捕人犯情况表表4-9 黎川县1979-1990年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情况表表4-10 黎川县1979-1990年起诉案件性质情况表表4-11 黎川县1979-1990年批捕、起诉七类人员和重大案件情况表表4-12 黎川县1979-1990年办理经济案件数量和分类统计表二、审判 (一)机构设置清代,地方司法由地方行政长官执掌。中华民国初期,县长兼理司法事务,设承审员1人,办理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受命于县长。民国25年(1936年),黎川成立司法处,独立行使审判事宜。司法处设审判官、书记官、检验员、执达员、录事、民丁、司法警察共10余人。民国29年(1940年)元月,黎川县地方法院成立,隶辖于高等法院第四分院,法院设院长、书记官各1人,推事3人,录事5人,庭丁2人,勤杂2人,法警10余人,主要审判刑事、民事案件。
  解放后,在县人民法院成立前,全县刑事、民事案件由县人民政府民教科审判小组承办,重大案犯由县公安局处理。1950年9月21日,黎川县人民法院正式成立,配有院长1人,干部3人,法警2人。1951年为了配合农村土地改革,在三、五、六三个区设立分庭,专门处理土改中本地区的案件。1968年县人民法院被撤销,干部被下放到农村锻炼,刑事、民事案件由县保卫部处理。1972年,恢复县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82年增设经济审判庭,并在宏村、熊村、洵口三地设了审判分庭。1990年,黎川县人民法院有工作人员30余人。
  (二)审判案件中华民国时期成立的黎川县地方法院,主要负责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下面,是黎川地方法院1940-1946年民事、刑事案收件和已决、未决情况。
  表4-13 黎川县地方法院1940-1946年民刑事案件情况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黎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运用审判武器,同各种破坏安定团结,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犯罪活动进行了不懈的斗争,保护了人民,巩固了社会主义制度。
  50年代初期,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依照法律和政策惩办了一些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使国民经济恢复工作顺利进行。
  60年代初期,根据中央指示精神,黎川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查清案情发动群众说理斗争,对大部分刑事犯罪分子,基本上实行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方针,全县社会治安情况良好。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律遭到践踏,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家被“砸烂”,不能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粉碎“四人帮”后,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从1979年起,本着“有错必纠”的方针和“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决的案件,通过深入群众,反复调查核实,纠正冤假错案59件,涉及当事人64名。1981年、1982年两年中,县人民法院组织人员对原已审结案件,特别是要求申诉复查的案件,逐一进行认真的查核。两年中,共复查62件65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11件11人,改判减刑2件2人,维持原判49件52人。此外,根据上级指示精神,认真开展了对起义人员案件的复查工作,审结44件44人,撤销原判予以纠正40件40人,维持原判4件4人。1984年至1987年,法院进一步复查了208件涉及221人的案件,属起义投诚42件42人,对其中33件33人撤销原判予以纠正,6件6人维持原判,转办3件3人;属知识分子的15件15人,其中1件1人撤销原判,14件14人维持原判;属台胞台属17件17人,其中5件5人撤销原判,予以纠正,12件12人,维持原判;属少数民族的1件1人,维持原判;属侨属的2件10人,其中1件1人撤销原判,1件9人维持原判;因反革命罪被判刑的35件38人,其中3件3人被撤销原判,32件35人维持原判;因政治问题被判刑的86件88人,其中22件22人撤销原判,予以纠正,64件66人维持原判。
  1983年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中,县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和集中打击、统一行动、统一部署决策,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强奸、抢动、流氓集团等犯罪分子,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31起188人,打击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促进了社会治安的好转。
  从黎川县人民法院成立至1990年12月,共审理刑事案件3317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453件,严重刑事案件289件,其他刑事案件1378件,经济犯罪案件197件。
  表4-14 黎川县人民法院1950-1990年案件分类表表4-15 黎川县人民法院1954-1990年刑事案件处理分类表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县人民法院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遵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民事法律条文,特别是《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调整了人际关系,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了人民内部的团结。从1950年至1990年,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873件,其中离婚案件2720件,损害赔偿案件248件,“四养”案件105件,房屋案件140件,继承案件68件,债务案件157件,山林水利土地纠纷案件55件,劳资案件17件,其他案件363件。
  表4-16 黎川县人民法院1950-1990年民事案件审结表表4-17 黎川县人民法院1950-1990年民事案件审结情况表表4-18 黎川县人民法院1950-1990年民事案件结案方式统计表黎川县人民法院建立以来,认真对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981年至1984年6月,县人民法院受理人民群众来信1475件,自行处理1236件转有关部门处理239件;接待人民群众来访2053人(次),及时调解了大量的简易民事纠纷。从1984年7月至1987年7月,县人民法院受理人民群众来信1008件,其中自办880件,转其他单位128件;接待人民群众来访1649人(次),自办1077(次),转办572人(次);与有关部门配合,调解简易民事纠纷774件,经对起诉人进行教育,当事人撤诉70件。
  三、司法县司法局于1980年11月筹建,1981年8月6日正式建立,当月下旬,县人民政府又决定设立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法制建设得以进一步完善。
  开展法制宣传,是司法局重要工作内容。1981年8月至1987年12月,县司法局紧跟形势,围绕党的工作中心,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六年多时间,印发各种法制宣传材料27790份,作法制报告200次,出动宣传车50车次,放映法制幻灯片513场次,出宣传栏、墙报、黑板报1311期,广播法制宣传稿件152篇,在此期间,全县受教育面累计达502400人次。
  在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的同时,司法局的法律工作者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1981年8月至1987年12月,黎川县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纠纷6347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2042件,继承纠纷149件,赡养抚养纠纷348件,房屋宅基地纠纷706件,债务纠纷93件,生产经营山林水利纠纷737件,损害赔偿纠纷575件,邻里纠纷679件,其他纠纷1018件。上述纠纷绝大部份都就地及时进行了调解处理,从而防止了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增强了群众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团结,保障了工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由于调解人员过细认真的调解纠纷,六年来,避免了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182人。
  县公证处遵照公证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原则,从成立到1987年12月,共办理公证事项1266件,其中办理经济合同公证564件,公民个人财产权公证50件,其他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182件。由于县公证处工作成绩显著,1984件被评为抚州地区先进单位。
  县法律顾问处成立后到1987年,共办理民事诉讼(主要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代理和非诉讼事件代理共136件,为县有关单位挽回经济利益633000元;担任刑事辩护24件,其中有效辩护占70%;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476件;解答法律询问1300人次;接待群众来访1604人次,为20个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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