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黎川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6204 |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民国时期议政机构 |
| 分类号: | D625 |
| 页数: | 1 |
| 页码: | 362 |
| 摘要: | 中华民国时期,即从1911年至1949年的38年中,黎川县的议政机构设置先后有县自治会、县政委员会和县参议会。民国初期,黎川成立县自治会,有议员30多人,大多由廪贡生、秀才、豪绅组成,参议县政大事。1942年解散自治会,成立县政委员会。另外,各区、乡、镇长、县法院院长、县司法处审判官列席会议。抗日战争末期,成立县临时参议会,取代县政委员会的职能。1946年9月,正式成立黎川县参议会,有参议员29人。县参议会的职权主要有:审议县行政计划和县财政预决算,审议增设捐税,听取县长施政报告,参议县政改革事宜等。县参议会有职员8人,负责日常工作。 |
| 关键词: | 民国 议政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