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政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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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172
颗粒名称: 第四编 政治
分类号: D0
页数: 110
页码: 318
摘要: 黎川县的中国共产党黎川县委员会;中国国民党黎川县党部;权力机构;行政机构;政法;民政;劳动人事;群众团体
关键词: 政治 黎川县

内容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黎川县委员会 第一节 首届党代会前的县委 1949年5月2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45师、46师由福建西进黎川,解放了黎川全境。7月,中共抚州地区委员会成立后,即派杨宇普、李云台、宋玉岗等人到黎川工作。7月20日,中共黎川县委成立,杨宇普任县委书记,宋玉岗任县委副书记。县委设组织、宣传、民运三个部;县委下辖五个区委,即一区(城关镇)、二区(茶亭)、三区(熊村)、四区(中田)、五区(宏村)。
   从县委成立至1956年4月中共黎川县首届党代会召开的近七年时间中,县委领导成员均由上级党组织任命,且变动较大。1951年4月杨宇普调离黎川,邢北群任黎川县委书记;1952年邢北群调动工作,黎川县委先后由副书记任火炎(1952.2—1952.10)、副书记棣华(1952.10—1953.7)主持工作;1953年8月,王镜明任黎川县委副书记并主持工作,1954年5月26日,王镜明任黎川县委书记至次年12月;1955年12月,寇健担任黎川县委书记。
   第二节 一至九届县委会 中国共产党黎川县第一届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黎川县第一届代表大会于1956年4月20日至25日在县城召开,到会正式代表125人,列席代表26人,候补代表9人。其中男代表149人,女代表11人,代表全县782名党员。大会审议通过了寇健代表县委作的七年来工作总结和陈德宽代表县委作的1956—1957年发展农业生产具体规划的报告。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共黎川县第一届委员会委员15人,候补委员2人;选举产生了中共黎川县监察委员会委员5人;选举产生了出席江西省第五届党代会代表3人。在一届一次全委会上,选举寇健、陈德宽、万良贵、张信夺、王秉祥、解春汉、刘均仔为县委常委,寇健为县委书记,陈德宽为副书记。第一届党代会后至第二届党代会前,上级党组织先后任命张信夺、王国本、于静泊为县委副书记。
   中国共产党黎川县第二届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黎川县第二届代表大会于1958年12月11日至13日在县城召开,到会代表223人,其中妇女代表33人,老苏区干部代表23人,代表全县2037名党员。与会代表审查并通过了寇健作的《关于全县第一次党代会以来的工作报告》,万良贵作的《关于黎川县第二个五年计划(修正草案)的报告》,刘均仔作的关于党的监察工作的报告。大会选举中共黎川县新的委员会。在二届一次全委会上,选举寇健、屈绍建、吴广祥、张信夺、王国本、于静泊、万良贵、王金凯、刘均仔、王秉祥、解春汉、陈希荣、刘宝玉、邓连生、李富、王永全、李杰、韩延增、于振先为县委常委,寇健为县委书记处第一书记,屈绍建、吴广祥为书记处书记,张信夺、王国本、于静泊、万良贵、王金凯、刘均仔为书记处副书记。县监委书记由刘均仔兼。
   中国共产党黎川县第三届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黎川县第三届代表大会于1960年6月21日至26日在县城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235人,代表全县2712名党员。大会审议了王国本代表上届县委作的工作报告,检查了1959年以来全县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选举产生了中共黎川县第三届委员会委员28人,候补委员6人;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共黎川县监察委员会;选举产生了出席省第六届党代会的代表。在三届一次全委会上,选举王国本、吴广祥、于静泊、万良贵、王金凯、刘均仔、解春汉、蔡静山、陈希荣、刘宝玉、王永全、李杰、吴维屏、吴顺保为县委常委,王国本、吴广祥、于静泊为书记处书记,万良贵、王金凯、刘均仔、解春汉为书记处副书记。县监委书记由刘均仔兼任。
   这次党代会后,上级党组织从1960年10月至1962年8月,先后任命孙元勤为中共黎川县委书记处第一书记,王树义、刘占华、张殿锡为书记处书记,张信夺为书记处副书记。
   1962年9月25日,撤销县委书记处,县委不设第一书记。孙元勤改任书记。1966年2月孙元勤调离黎川,中共黎川县委书记由杜润芝担任。
   中国共产党黎川县第四届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黎川县第四届代表大会于1966年7月15至17日在县城召开,到会代表199人,列席代表35人,代表全县2814名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杜润芝代表上届县委作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中共黎川县第四届委员会委员14人,候补委员2人。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共黎川县监察委员会。在四届一次全委会上,选举杜润芝、吴广祥、刘均仔、艾德范、孙宪清、吴维屏、蔡静山为县委常委,杜润芝为书记、吴广祥、刘均仔、艾德范为副书记。县监委书记由吴维屏担任。
   中国共产党黎川县第五届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黎川县第五届代表大会于1971年5月5日至8日在县城召开,到会正式代表386人,列席代表18人,特邀代表1人,代表会县4219名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中共黎川县第五届委员会委员26人,候补委员4人。在五届一次全委会上,选举杨振起、冯振国、陈之、李干平、吴焕南、黄振显、邓印根为县委常委,杨振起为书记、冯振国、陈之为副书记。
   这次党代会后,上级党组织先后任命赵国民、谢文彬、吴焕南、邓印根、吴根水为县委副书记。
   1977年7月杨振起调离黎川,由周振林任县委书记;1979年6月周振林调抚州工作,由卢接绍任县委书记。
   中国共产党黎川县第六届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黎川县第六届代表大会于1981年2月26日至3月1日在县城召开,到会代表352人,代表全县5058名党员。大会听取了卢接绍代表县委作的工作报告,制定了1981年全县国民经济计划及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共黎川县第六届委员会委员21人,候补委员6人。大会还选举产生了中共黎川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六届一次全委会上,选举卢接绍、罗细通、乐高山、余克明、李永先、魏继祖、吴维屏、梁文才、毛明瑞为县委常委,卢接绍为书记,罗细通、乐高山为副书记。魏继祖任县纪委书记。
   1984年2月,在机构改革中,上级党组织对黎川县委班子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县委常委由廖其丁、管日顺、乐高山、黄有光、魏继祖、周天祥、邓力军、于怀山组成,廖其丁任县委书记,管日顺、乐高山任副书记,魏继祖任县纪委书记。
   中国共产党黎川县第七届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黎川县第七届代表大会于1984年9月25日至27日在县城召开,出席大会代表289人,列席代表21人,特邀离休老干部代表16人,退居二线老同志22人,代表全县5191名党员。廖其丁代表上届县委向会议作了《加强党的领导,锐意改革创新,加快我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工作报告,代表们经过热烈认真讨论,通过了这一报告。经过选举,产生了中共黎川县第七届委员会委员22人,候补委员6人。会议还选举产生了中共黎川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七届一次全委会上,选举廖其丁、管日顺、乐高山、孙全生、黄有光、魏继祖、于怀山、邓力军为县委常委,廖其丁为书记,管日顺、乐高山、孙全生为副书记,魏继祖为县纪委书记。
   这次党代会后,上级党组织于1985年3月任命黄振显为县委顾问,1985年4月任命陈新为县委副书记。
   中国共产党黎川县第八届委员会 1987年9月11日至13日在县城召开了中共黎川县第八届党代会,到会代表307人(其中男代表265人,女代表42人),代表全县5876名党员。大会审议了廖其丁代表上届县委作的工作报告和金钰兴作的纪检工作报告。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共黎川县第八届委员会委员24人,候补委员6人。在八届一次全委会上,选举廖其丁、李华青、孙全生、黄有光、黄样生、高荣泉、金钰兴、邓力军为县委常委,廖其丁为书记,李华青、孙全生为副书记,金钰兴为县纪委书记。
   中国共产党黎川县第九届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黎川县第九届代表大会于1990年3月28日至30日在县城举行。在全县6316名党员中选举出302名代表出席这次大会。会议还邀请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担任过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55位同志列席大会。中共抚州地委委员、组织部长吴步高代表地委莅会指导,向大会致了贺词。李华青代表八届委员会作了题为《加强党的领导,密切联系群众,满怀信心地夺取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新胜利》的工作报告,金钰兴作了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与会代表认真讨论了两个报告并通过了这两个报告。会议经过无记名差额选举,选出了本届县委委员25名,候补委员2名;选出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13名。在九届一次全委会上,选举李华青、赵令煌、孙全生、邓力军、熊海文、金钰兴、高荣泉、黄样生、朱祖楫为县委常委,李华青为书记,赵令煌、孙全生、邓力军为副书记。金钰兴任县纪委书记。
   中国共产党黎川县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名录 职务 姓名 任职时间 书记 杨宇普 1949.7—1951.4 邢北群 1951.4—1952.9 任火炎 1953.1.2—1953.4.7 王镜明 1954.4.26—1955.12.9 寇健 1955.12.9—1958.12 第一书记 寇健 1958.11.21—1960.2.22 书记处书记 吴广祥 1958.11.21—1962.9 屈绍建 1958.12—1959.12 王国本 1960.6—1961.12.25 于静泊 1960.6—1960.10.13 第一书记 孙元勤 1960.10.28—1962.9.25 书记处书记 王树义 1961.3.16—1962.9 刘占华 1961.3.16—1962.9 张殿锡 1961.3.16—1962.9 书记 孙元勤 1962.9.25—1966.2.18 杜润芝 1966.2.18— 杨振起 1971.5—1977.7.4 周振林 1977.7.4—1979.5.7 卢接绍 1979.5.9—1984.2.17 廖其丁 1984.2.17—1990.3 李华青 1990.3.30—在职 副书记 宋玉岗 1949.7—1950.4 任火炎 1952.10—1953.1.2 棣华 1953.2.18—1953.7 王镜明 1953.8.24—1954.5.26 陈德宽 1954.12.21—1958.1 张信夺 1956.10.19—1963.10.16 王国本 1957.1.26—1960.6 于静泊 1957.7.12—1960.6 万良贵 1958.12—1961.1.11 王金凯 1958.12—1961.3 刘均仔 1960.6—1966.7 解春汉 1960.6—1961.3.18 王树义 1962.9—1963.6.4 刘占华 1962.9—1965.12.20 吴广祥 1962.9—1966.7 张殿锡 1962.9—1965.3.18 艾德范 1964.7—1966.7 冯振国 1971.5—1973.6.10 陈之 1971.5—1975.12.20 赵国民 1973.10—1975.12.20 谢文彬 1975.12.20—1981.1.20 吴焕南 1975.12.20—1979.4.18 邓印根 1975.12.20—1979.4.18 吴根水 1978.10.31—1981.1.28 罗细通 1981.2.—1984.2.17 乐高山 1981.2.—1985.4.9 管日顺 1984.9.—1987.7 孙全生 1984.9—在职 陈新 1985.4.9—1987.7 李华青 1987.9 —1990.3 邓力军 1990.3—在职 常委 王秉祥 1956.4—1959.12 陈希荣 1958.8.24—1966.7 刘宝玉 1958.12—1965.7.23 邓连生 1958.12—1960.6 李富 1958.12—1960.6 王永全 1958.12—1966.7 李杰 1958.12—1961.3 韩延增 1958.12—1959.6 于振先 1958.12—1960.6 吴维屏 1960.6—1966.7 吴顺保 1960.6—1966.7 沈毅生 1961.1—1965.10.30 马士俊 1961.1—1966.7 杨兰洲 1962.9—1964.4.13 蔡静山 1962.9—1966.7 孔宪清 1965.12.6—1966.7 李干平 1971.5—1975.12.20 黄振显 1971.5—1976.2.27 蔡静山 1972.11.27—1975.11.3 魏继祖 1972.12.27—1987.9 刘永树 1973.8.30—1981.2 余式高 1973.9.27—1977.8 陈健 1973.5.4—1975.12 刘元恒 1975.9.17—1976.1.12 王山 1976.2.6—1981.1 吴维屏 1976.10—1984.2.17 梁文才 1977.10.25—1984.2.17 余克明 1978.2.15—1984.2.17 郭殿显 1978.9—1981.2 李永先 1979.3.12—1983.10.11 毛明瑞 1979.3.12—1984.2.17 吴寿琪 1981.7.9—1984.2.17 刘永树 1983.10.31—1984.2.17 黄有光 1984.2.17—1990.3 周天祥 1984.2.17—1984.9 邓力军 1984.2.17—1990.3 于怀山 1984.2.17—1986.4 高荣泉 1986.4.1—在职 黄样生 1987.9—在职 金钰兴 1987.9—在职 熊海文 1987.9—在职 朱祖楫 1990.3—在职 第三节 直属机构 组织部 1949年7月成立,“文化大革命”期间瘫痪,1977年11月恢复组织部。
   宣传部 1949年7月成立,1957年3月与文化教育工作部合并称宣传教育工作部,1958年7月宣教部又改称宣传部,“文化大革命”期间瘫痪,1977年11月恢复宣传部。
   办公室 1952年初成立秘书室,1956年7月秘书室改为县委办公室,“文化大革命”期间瘫痪,1977年11月恢复县委办公室 纪检会(监委会) 1952年初成立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55年9月改为中共黎川县监察委员会,1959年6月改为县委监察委员会,“文革”期间瘫痪。1977年12月成立县委纪律检查领导小组,1979年5月成立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民运部 1949年7月成立,1950年撤销。
   统战部 1952年初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部,“文革”期间瘫痪,1981年3月16日恢复。
   农工部 1954年6月成立农村工作部,1962年4月撤销,1963年初恢复,“文革”期间瘫痪,1984年5月恢复。
   财贸部 1956年5月成立财政贸易工作部,1962年6月撤销。
   工业交通工作部 1956年6月成立,1962年9月撤销。
   文教部 1956年6月成立文化教育工作部,1958年并入宣传部。
   党校 1961年11 月成立,“文革”期间一度瘫痪。1972年10月恢复。
   黎川报社 1956年5月成立,1962年5月撤销。
   审干办公室 1955年9月成立,“文革”期间瘫痪,1981年3月恢复。
   档案馆 1959年3月成立,1960年撤销,1963年3月恢复。
   档案局 1980年9月27日成立,1984年5月31日撤销,1986年2月6日恢复。
   对台办 全称对台湾工作办公室,1978年3月成立。
   政法委员会 1981年10月24日成立。
   党史办 全称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1981年10月成立。
   老干部局 1985年4月1日成立。
   信访办 1981年成立县委、县人民政府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
   打办 全称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办公室,1984年4月成立,1987年10月撤销。
   第四节 基层组织 1949年7月,全县设5个区委,1950年在东山设立六区委,1952年在龙安设立七区委,在县城设立城关区委。1953年撤销城关区委成立城关镇委员会。1954年4月,区委名称改为区委驻地地方名,即一区委改为窑下区委,二区委改为茶亭区委,三区委改为熊村区委,四区委改为中田区委,五区委改为宏村区委、六区委改为东山区委,七区委改为龙安区委。
   1956年5月,全县进行撤区并乡,除保留城关镇委员会外,其7个区委均撤销,县委派出4个工作队负责撤区并乡工作。这次并乡将原有的87个乡合并为27个大乡,大乡设党总支。
   1957年3月,针对撤区并乡后存在农村干部上调过多,机构随之增多,农村基层领导相对减弱等问题重新恢复区建制。全县设窑下区委、茶亭区委、熊村区委、中田区委、宏村区委。5个区委辖35个乡总支。
   1958年9月,全县在原有116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建立了城关镇、潭溪、茶亭、熊村、龙安、宏村、德胜7个人民公社。撤销区委,公社设立党委。公社党委下辖大队党总支、党支部。
   1961年4月,全县由7个人民公社党委调整为25个人民公社党委。同时,县委决定成立茶亭、熊村、龙安、宏村、德胜5个区工委和潭溪工作队,除城关镇公社党委外,其他24个公社党委均隶属于5个区工委和潭溪工作队委员会。
   1962年9月,撤销茶亭、熊村、龙安、宏村四个区委,1964年撤销德胜区工委。
   1966年5月,全县有21个公社、镇、场党委。1967年1月造反夺权后,基层党组织瘫痪,至1971年开始恢复公社党委。1976年10月,全县共有12个公社党委、1个场党委。
   1977年,新成立了4个人民公社。1978年11月将新成立的德胜公社划归德胜关垦殖场。1980年又新成立了2个公社,全县共建立了18个公社(场)党委。1980年城关镇公社党委改为城关镇党委。1984年各公社党委改为乡党委。1985年4月宏村乡党委改为宏村镇党委。1990年12月,全县共有2个镇、15个乡、1个垦殖场党委,1个直属机关党委,1个人武部党委和5个党组,下辖15个党总支、375个党支部,共有党员6316人。
   表4—1 1949—1990年中共黎川县委所属党组织情况表 1990年12月中共黎川县委直属机构和所属基层党组织示意图 第五节 党的建设 1949年7月中共黎川县委成立时,全县只有44名共产党员,且大部份是南下干部和军人。因此,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培养和发展当地工人、贫苦农民入党成了当时党组织的重要任务。县委开办了建党训练班,吸收积极分子参加,并特别注意了在苏区干部中恢复和发展党员。1952年,全县有共产党员305人,约为1950年的7倍。至“文化大革命”前,全县党员发展到2814人。1966年“文革”开始,县委及下属党组织均瘫痪,党员停止组织生活,党的组织建设受到严重的破坏。1969年11月成立的县革委核心小组,行使县委权力;1971年5月重新恢复县委,全县各级党组织也逐渐恢复。1974年的“批林批孔”和1976年的“反击右倾翻案风”使党的组织建设受到很大影响,党的组织生活也极不正常。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中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的组织建设稳步向前发展,并特别重视从知识分子和青年、妇女中发展新党员,使党的组织更加生机勃勃。
   与此同时,还大力加强了党的思想建设。县委党校在提高党员和干部素质上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1977至1990年的14年中,县委党校紧密配合党的中心工作,开办了以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若干问题》、《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陈云文稿》、《邓小平文选》、《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指导方针的决议》、《政治经济学》、法制建设、关于生产力标准的培训班、学习班共100期,培训党员和干部7549人次。
   表4—2 黎川县1949—1990年党组织发展状况表 表4—3 黎川县1949—1990年党员基本情况年度统计表 第六节 宣传工作 全县宣传工作由县委宣传部主管。解放初期,宣传工作主要围绕反霸、减租减息、征粮筹粮、支援解放军解放全中国等方面开展宣传活动。
   1951年,开展抗美援朝宣传,全县有宣传员219名,读报组128个,业余夜校24所,腰鼓队36个,业余剧团1个,形成了4000多人的宣传队伍,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家喻户晓。同时,全县干部群众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捐献活动,共捐款13亿元(旧币)。1951年至1952年,全县广泛而又深入地开展了土地改革宣传活动。1952年9月,黎川县召开了第一次宣传员代表大会,总结工作和布置土改复查宣传工作。
   1953年4月,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全县抽调348名干部组成工作队到各乡、镇宣传从1950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举办了贯彻婚姻法的图片展览,有9900多人参加观看。
   1954年,为了使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深入人心,全县74名报告员、915名宣讲员、6个业余剧团、358个读报组,经常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宣传面达71500人(次)。
   1955年至1956年,农业合作化热潮在全国农村掀起。全县宣传工作以此为中心开展活动,组织了有5000多人参加的宣传队伍宣传农业合作化的优越性。
   1958年,全县进一步掀起宣传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的热潮。组织报告团13个,宣传队115个,宣传组1560个,有15000多人参加,他们活跃在各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仅7月份,书写标语就有20150条。
   1959年,为了向建国10周年献礼,全县组织了有8000人参加的宣传队伍,分成165个队下乡宣传增产节约的伟大意义。
   1964年,黎川掀起学习毛主席著作热潮,仅青年便成立了113个学习小组,有1305名共青团员和青年参加集中学习。
   “文化大革命”一开始,县委宣传部首当其冲,不久即瘫痪。
   1977年4月15日,《毛泽东选集》第五卷发行,全县掀起两个高潮:学习毛主席著作高潮,深入揭批“四人帮”高潮。
   1978年,全国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新宪法,全县举办各种学习班419期,培训宣传骨干17000名,他们深入工厂农村,宣传新宪法,宣传新时期总任务,至12月,共向基层群众宣讲了2200多场。
   1979年,县委宣传部培训宣传员380多人,在全县各地大张旗鼓地宣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
   1985年6月,开展“普法宣传月”活动,全县共抽调干部1906名下基层进行普法宣传;10月,开办了有108人参加的法制宣传培训班。次年1至6月,全县开展了大规模的“九法一条例”宣传活动,进行广播宣传186次,普法知识竞赛和普法展览45次,出墙报811期。
   1987年6月,举办了全县局级干部读书班,学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两本书;同时,培训骨干辅导员56人,由他们辅导各部门干部职工对两本书的学习。12月,县委把贯彻党的十三大文件作为头等大事来抓,组织393人参加宣讲团,分成宣讲队到各地宣传十三大精神,宣讲面;村占100%,村小组占95%。与此同时,由宣传部牵头开展了计划生育、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组织农村文化宣传队下乡巡回演出19场,观众万余人。
   1988年,进一步深入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国防教育和关于生产力标准问题的学习讨论,县委宣传部自编宣传教材下发4968份,选配宣讲员1736人,张贴传单2600份,书写标语3600条,出宣传栏407期。
   1989年,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县委宣传部编印了1500多份宣讲材料,培训了1518名宣讲员,由他们组成宣讲队深入集镇、乡村宣讲,起到了稳定人心、安定社会的作用。
   第七节 纪律检查 中共黎川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黎川县的纪律检查机构最早成立于1952年1月,为县委的一个工作部门。1955年9月,撤销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中共黎川县监察委员会,1959年6月县监委改为县委监委。“文化大革命”期间,监委瘫痪。1979年成立中共黎川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84年2月升格为中共黎川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县党代会选举产生。
   县的纪检部门担负着全县党的纪律教育和检查,受理党员的申诉和控告,执行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纯洁。”文化大革命”前,党的组织生活比较正常,党风党纪较好。“文革”期间,“踢开党委闹革命”,党风党纪受到严重损害。粉碎“四人帮”后,党的纪检部门得以恢复和加强。县纪委设立的三科一室(纪检科、审理科、信访科、办公室)后改为四个办公室,各乡、镇、场和县直机关成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配备了专职书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纪检部门在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端正党风,查处违纪案件,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至1987年底,十年来县纪委接待群众来访994人(次),受理群众来信1138件。在组织部等单位的协同下,复查各种历史遗留案件134起,涉及地管干部13人,县管干部111人,其他人员10人,经过反复调查认真核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原受开除党籍处分的12人、留党察看处分的4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3人被撤销了处分。另外,撤销其他处分的97人,减轻处分的6人,维持原处分的10人。同时,平反冤假错案37起。经过复查历史遗留案件和平反冤假错案,恢复了42人的工作和17人的党籍。
   十年中县纪检部门查处各种违纪案件101起,件件作出了处理,其中开除党籍23人,留党察看21人,撤销党内职务17人,党内严重警告23人,党内警告17人。1984年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县纪委与公、检、法、工商、税务等部门紧密协作,三年中共立案查处各类经济案件59起,依法判刑29人,开除党籍11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15人,免于处分4人,追缴脏款脏物折合人民币263000元。
   在纠正建房分房中的不正之风上,县纪委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对全县1363名党员干部的住房逐户进行了丈量,对15人多占2套以上住房的进行了清退,对415人住房超面积(共超7503平方米)作了加收房租费处理,对15个单位违纪建房23幢作出了没收一套、改建35套的处理。另外,对3人违纪建私房所贪污受贿的3799元赃款追回上缴国库。
   第八节 统战工作 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成立后,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各项方针政策,协调关系,推荐与吸收各界爱国人士参政议政,担任一些部门的领导工作。在历届县人大代表中,非中共人士有不少当选。县人大常委会先后有2名非中共党员被选为副主任;县政协每届有非中共党员担任副主席,委员中非中共人士均超过半数。县第十届人大代表中,非中共党员代表占代表总数10%,县政协第七届委员中,非中共委员71名,占委员总数的60%多。
   “文化大革命”期间,许多知识分子和工商业者受到冲击,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无法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全面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纠正错误,平反冤假错案。“文革”中被下放的原工商业者及家属162人全部收回,恢复了商品粮,补发了下放期间停发的工资143985.82元,补发了应领未领的定息2017.95元,退还了18户被挤占的私房,退赔被抄财物折合人民币1454元,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别出小商、小贩、小手工业劳动者257人。从1981年3月恢复统战部至1988年的八年中,统战部在有关单位的配合下,落实各项统战政策102件,涉及475人,解决了一批历史遗留问题。认定起义投诚人员225人。部分起义人员因追究历史问题被错管、错判,经公安局改正和法院撤销原判,并由统战部对本人及家属进行了一次性困难补助,生活无依靠的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照顾,原有工作的经原单位复查纠正,恢复了公职。由统战部牵头,对57户统战对象,在“文革”中被查抄的财物进行了核对工作,退还查抄财物折价14000.65元,一些人在“文革”中因挨批斗被扣发的工资都由所在单位予以补发。
   在落实宗教政策上,县统战部门根据国家法律,着重抓了宗教活动场所的落实。建国初期,本县境内有天主教活动场所2个,基督教活动场1个,佛教活动场所23个,共有神职人员40人。以后由于“文革”的冲击,教堂被挤占,寺庙遭破坏,神职人员被赶出寺庙教堂,有的僧尼还被迫还俗。恢复统战部后,确定干部管理宗教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恢复了县城基督教耶苏堂、社苹乡福山寺、湖坊乡妙法寺、日峰镇念佛林等宗教活动场所,“文革”中被侵占的宗教房产3646平方米均退还给寺庙教堂。1990年,全县有基督教神职人员1人,教徒35人,佛教僧尼12人,居士45人。由抚州行署宗教部门批准开放的念佛林,庙宇修葺一新,于1986年10月举行了佛像开光典礼,各地来参加开光典礼的僧尼、居士有数百人。
   县委统战部和县对台办公室积极开展了台、港、澳同胞和侨务工作。1948年前,黎川在大陆外的人员很少。1949年春,国民党政府军353团在黎川大肆抓壮丁,一千多名青壮年被强迫去当兵,有800多人随军开赴台湾,另有少数人到香港、澳门等地谋生,这些人在黎川的亲属有数千人。海外黎川籍侨胞(不含外籍华人)近200人,分布在美国、新加坡、加拿大、日本等12个国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台工作和侨务工作得到加强,帮助台、港、澳、侨属解决住房、就业等实际困难。在对台宣传工作中,县对台办撰写和组织编写的稿件多次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广播和刊登于香港有关报刊上。1984年以来,台、港、澳、侨胞与家乡亲人联系更为密切,黎川接待回乡探亲的台、港、澳、侨胞600多人次。
   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颁布后,各级党委积极落实各项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并从1990年起,各乡、镇党委和县直单位党总支均配备了专(兼)职统战委员,建立统战工作网络,使全县统战工作走上了新台阶。
   第二章 中国国民党黎川县党部 黎川县自1926年11月始有国民党的组织。1926年7月,国民革命军开始北伐,由广东出发挺进江西的国民革命军派人到各地帮助建立了国民党党部。11月国民革命军14军政治部派人到黎川,帮助建立了中国国民党黎川县临时党部。不久正式建立了中国国民党黎川县党部。
   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叛变革命,国民党右派夺取了各地的领导权。国民党政府黎川县县长等纠集右派,组织拥蒋护党会,排除左派势力,制造工人与工会之间的隔阂,煽动工人退出工会,并强派“行政人员工会”的人到工会、农会工作,夺取工会、农会领导权。随后解散工会、农会,国民党右派完全掌握了黎川的大权。
   表4—4 1929—1934年黎川县国民党员人数表 1943年,县党部下属组织有机关区分部3个:县政府、县法院、县外务局;学校区分部5个:县中、江西中学、临川中学、章贡中学、南城乡村师范;乡镇区分部6个:城镇、石硖、熊村、钟贤、宏村、东山。
   1947年,党团合并,三青团与国民党办理总登记,全县登记的国民党员有600多人。
   1949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黎川,中国国民党黎川县党部解体。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黎川县实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行使全县最高权力。1952年前,曾先后召开了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对全县一些重大问题作出决议。1952年10月17日,黎川县第五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县城召开,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204人,其中男代表176人,女代表28人。这次会议选举产生了黎川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正、副主席和委员26人,任火炎当选为主席,姚岚为副主席。会议还选举出黎川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26人,选举李云台为县长,刘占华、万良贵为副县长。
   第二节 县人民代表大会 1953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并作出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中央选举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根据中央指示精神,黎川县历时一年,分三期于1954年2月结束了7个区55个乡的选举工作。
   第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4月5日至10日,黎川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在县城召开,这次会议共有代表140人(其中10人因公因事请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一、继续深入贯彻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二、听取和审查黎川县人民政府1953年施政工作总结和1954年施政方针及当前几项主要任务的报告;三、听取县选举委员会主任关于全县基层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四、讨论和制订发展农业生产和互助合作的计划;五、选举本届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委员。会议园满完成了各项议程,作出了相应的决议,与会代表选举万良贵为县长、傅斌为副县长,王镜明、陈德宽等17人为县人民政府委员。
   1954年6月28日至7月3日,黎川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出席会议有121位代表(其中女代表18人)。会议主要议程有三项:一是听取和审查县政府1954年4月至6月工作总结和1954年下半年几项主要任务的报告;二是听取认真学习宪法宣传宪法和坚决拥护与执行宪法的报告;三是选举黎川县出席省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会议对政府工作表示满意,作出了《认真学习、宣传宪法,坚决拥护与执行宪法的决定》,选举万良贵、陈金仙、武惕予、包恒敏为出席省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55年2月24日至28日,黎川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三次会议,出席会议的代表有140人。这次会议内容有:一、听取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江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传达报告;二、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政府1954年工作报告;三、审查黎川县1955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四、补选副县长、县人民委员会委员和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这次会议前,原副县长傅斌调到外地工作,会议补选许国华为副县长。
   1955年10月12日至16日,黎川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四次会议。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140人,会议听取了江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传达报告;听取和审查了县人民委员会1955年上半年工作报告,关于黎川县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报告,关于贯彻粮食定产、定购、定销政策的报告,关于开发农田水利和互助合作问题的报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报告。对于上述报告,代表们分组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作出了相应的决议。
   黎川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1956年12月13日至15日,黎川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134人,列席代表46人。这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有:一、传达贯彻省首届五次人大会议精神;二、听取和审查两年来施政工作报告、黎川县1955年财政决算和1956年财政预算的报告、黎川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共黎川县委关于1957年发展农业生产计划的建议;三、选举县人民委员会正副县长和委员。会议就各项议程通过了相应的决议,选举万良贵为县长,许国华、万才高为副县长,寇健等17人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
   黎川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57年4月17日至20日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122人,列席代表62人。会议主要内容是:一、学习毛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上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讲话;二、听取和审查1957年全县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报告;三、审查黎川县1956年财政决算和1957年财政预算的报告,会议号召全县人民认真学习毛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讲话,用讲话的主要精神指导当前工作。
   1957年12月5日至7日,黎川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了第三次会议。出席会议的代表120人,列席代表60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听取和审查关于迅速在全县开展一个社会主义大生产运动新高潮的报告,会议决定抽调干部职工在华山建立一个林农牧垦殖场,在连源建立一个畜牧繁殖场。
   黎川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黎川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8年5月1日至4日在县城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142人,县直属机关负责人列席了大会。会议主要议程是:一、听取和审查上届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二、听取和审查黎川县1957年财政决算和1958年财政预算的报告;三、审查批准黎川县1958年国民经济计划;四、选举县长、副县长、县人民委员会委员和县人民法院院长;五、选举黎川县出席江西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结果:万良贵连任县长,许国华、万才高连任副县长,寇健等17人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出席省二届人大代表为:万良贵、李云台、张炳珍、许国华、武惕予、包恒敏。
   1959年3月26日至28日,黎川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二次会议。出席会议的代表96人,列席代表27人。会议主要内容是:一、听取和审查县人委工作报告;二、审查和批准黎川县1958年财政决算和1959年财政预算;三、审查批准黎川县1959年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四、审查和批准《黎川县人民公社章程(草案)》。
   黎川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黎川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1年2月7日至10日在县城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120人,列席代表40人。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听取了县人委的工作报告、黎川县1960年财政决算和1961年财政预算的报告、黎川县1961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代表们对上述报告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审查,一致表示同意,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会议最后进行选举。孙元勤等21人当选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刘均仔当选为县长,吴维屏、许国华当选为副县长。大会补选刘均仔、丁金林、吴冬生为出席省二届人大代表。
   1962年12月5日至9日,黎川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二次会议。出席会议代表117人,县直机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这次会议主要内容是听取和审查黎川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黎川县1961年财政决算和1962年财政预算的报告、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报告。在五天的会期中,有78名代表在大会作了发言或书面发言。会议最后就几个报告通过了相应决议。
   黎川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黎川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2年10月18日至23日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151人,有19人因病、因事请假。这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有:一、黎川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黎川县1961年—1962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63年发展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黎川县1962年财政决算和1963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通过了批准四个报告的决议。二、选举刘占华为县长,吴维屏、许国华为副县长,孙元勤等25人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
   1964年6月25日至28日,黎川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第二次会议。这次会议主要审查和批准三个报告:黎川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黎川县1963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64年发展国民经济计划及农业长期规划的报告;黎川县1963年财政决算和1964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1964年12月13日至15日,黎川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116人。与会代表听取了刘占华县长代表县人委作的《以阶级斗争为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积极搞好今冬明春生产,为迎接1965年农业生产新高潮而奋斗》的报告,代表们经过热烈的讨论,一致通过了这个报告。
   黎川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65年6月26日至29日在县城召开。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134人,请假27人。会议主要内容:一、刘占华代表县人委作《以革命精神,掀起农业生产新高潮,为实现农业发展纲要而奋斗》的报告;二、黎川县1964年财政决算和1965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三、黎川县1964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65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代表们对三个报告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通过相应的决议。
   黎川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黎川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5年12月20日至23日在县城召开。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122人,列席代表47人。与会代表听取了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选举孙元勤等25人为本届县人民委员会委员,选举刘均仔为县长,蔡静山、赵玉仂、许国华为副县长。
   “文化大革命”期间,未召开全县人民代表大会。粉碎“四人帮”进入新时期,黎川县重新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经请示省人大常委会答复:“文化大革命”期间革命委员会成立可作为一届人大会。黎川县革命委员会是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于1968年4月29日成立的。
   黎川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黎川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1年2月21日至2月24日在县城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291人,列席代表13人。这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有:一、全县选举工作报告;二、卢接绍代表县革命委员会作《同心同德,艰苦奋斗,进一步搞好经济调整,把我县四化建设推向前进》的工作报告;三、黎川县1980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四、黎川县1980年财政决算和1981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五、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六、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七、选举县人大常委会委员、主任、副主任,选举县长、副县长,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县设立人大常务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届大会,选出县人大常委15人,余克明当选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郭殿显当选为副主任。大会选举罗细通为县长,黄和俄、黄有光为副县长。会议还选举出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2年2月20日至22日,黎川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二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罗细通作了黎川县1981年工作情况和1982年工作任务的报告,郭殿显作了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与会代表还听取和审查了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黎川县1981年财政决算和1982年财政预算报告。代表们经过热烈认真的讨论,通过了上述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
   黎川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3年3月13日至15日举行。与会代表听取了五个报告: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黎川县1982年财政决算和1983年财政预算的报告。这次会议选举郭殿显、王秉竹、傅昭文、欧阳谅、徐木根、傅细荣六人为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黎川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黎川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4年7月5日至8日举行,到会代表180人。与会代表听取并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黎川县第六个五年计划前三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1984年计划草案安排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这次大会选举产生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余克明当选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吴维屏、郭殿显、苏学嵩当选为副主任;管日顺当选为县长,黄有光、黄和㚢、周陶珩、黄亚玲当选为副县长。
   1985年3月26日至28日,黎川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举行。会上,代县长黄有光作了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余克明作了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与会代表还听取和审议了黎川县1984年国民经济执行情况和1985年国民经济安排情况的报告、黎川县1984年财政决算和1985年财政预算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代表们经过讨论,就上述报告通过了相应的决议。
   黎川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6年2月25日至27日举行。到会代表听取了黄有光代县长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计委主任、县财政局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别代表各自部门作的报告,会议号召全县人民同心同德,坚韧不拔,埋头苦干,知难而进,为争取第七个五年计划初战胜利,为建设繁荣昌盛的黎川而奋斗。
   黎川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黎川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7年8月7日至10日在县城东方红电影院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160人。这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黎川县198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黎川县1986年财政决算和1987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县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县长、副县长,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这次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和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尽职尽责,提高工作效率,克服拖拉作风,依法办事,严守纪律,廉洁奉公,当好人民公仆。参加会议的代表对几个报告进行了认真而热烈的讨论,并通过了相应的决议。会议选举魏继祖为黎川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黄和㚢、王炳良为副主任;选举李华青为县长,黄有光、周陶珩、黄亚玲、熊海文为副县长;选举陈金法为县人民法院院长,万良菊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8年1月11日至13日,黎川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二次会议。与会代表听取并审议了县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通过了相应决议,选举马宏道、魏继祖、苏学嵩为出席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会议号召全县人民高举党的十三大旗帜,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奋起直追的紧迫感,艰苦奋斗,团结一致,群策群力,开拓进取,把黎川的改革和建设推向前进。
   黎川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本届第一次大会于1990年4月10日至13日在县城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共221名。会议收到中共抚州地委、抚州行政公署、省人大抚州地区联络处和省政协抚州地区联络处联合发来的贺信。会上,魏继祖作了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赵令煌作了县政府工作报告。与会人员还听取了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县计委关于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1990年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县财政局关于1989年财政决算和1990年预算(草案)的报告。经代表们分组讨论后就以上报告通过了相应的决议。这次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了县人大、县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魏继祖当选为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黄有光、黄和㚢、王炳良当选为副主任,黄嘉琪任县人大常委会调研员;赵令煌当选为县人民政府县长,熊海文、孔祥显、姚水根、邓建中、李履才当选为副县长;罗木华当选为县人民法院院长;陈文当选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节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黎川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于1981年2月召开的县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它是由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的。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权力。
   县人大常委会设立办公室、选举办公室、财政经济办公室、政法办公室、科教文卫办公室等工作机构。黎川县人大常委会自成立始,加强法制教育和法律监督,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围绕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及其他部门工作汇报;组织委员视察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支持和推动政府工作;坚持依法办事,搞好人事任免工作;密切同人民代表的联系,认真办理代表提案。
   县八届人大常委会在三年任期中召开了22次常委会,讨论重要议题56项;批准2个地方性法规,通过6个决议和决定;依法任免91名国家工作人员;听取和审议了政府9次专题报告、4次法院工作报告、2次检察院工作报告;组织委员视察和专题调查8次;召开县人大代表座谈会56次;办理人民代表提案693件,并将结果函复提案人;收到人民来信319件,接待群众来访232人次,且全部作了处理和答复。
   1984年7月,县九届人大常委会成立,在任期的三年多时间里,召开常委会24次,县人大代表座谈会57次;对代表们提出的635件提案,做到件件有答复;受理人民代表来信来访53件次,群众来信来访124件次;进一步加强了法律监督和法纪教育;任免国家工作人员100名。
   1987年8月10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成立,在三年任期中,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大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各项工作,为促进黎川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贡献。本届任期内,常委会共召开了18次,根据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和其他部门关于国民经济计划、财政、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文化教育、老区建设、物价、审计及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报告和汇报共32项。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任免了政府工作人员36名,法院工作人员12名,检察工作人员8名。本届常委会把加强同代表联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了三次较大规模和多次小型的代表联系活动,召开了各种形式的代表座谈会67次。三年中,代表提出涉及各个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647件。为了办理好这些建议和意见,常委会在转办前进行了分类整理,编号登记,并组织委员到有关单位检查督促办理情况,经办单位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
   第四节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三年。黎川县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从1954年召开第一届始,到1990年12月,已经召开了11届。1987年8月,根据《江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精神,各乡、镇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是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地区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决定本乡、镇经济、文化、公共事业建设计划;审查批准本乡、镇政府工作报告和财政预决算;选举正、副乡镇长、人大主席团和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
   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5—9人组成,设常务主席1人。主席团主要职责是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筹备并召开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了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调查研究本行政区域的重大问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办理本级人大会和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第四章 行政机构 第一节 县衙 封建社会县官治事之处称县衙。新城县始建于宋绍兴八年,当时设县令1名,掌管全县贡赋狱讼;主簿1名,掌管簿书登记;县尉1名,掌管全县军事、训练甲兵,维护治安;教谕、训事1名,掌管全县教育。县治之外设巡检1名,驻石陂。
   元朝时,新城县设达鲁花赤一名(达鲁花赤,蒙语为首领之意),为县最高长官,下设县尹、主簿、教谕、训导各1名,县治外设巡检,他们均在达鲁花赤监督下行使各自的职权。
   明朝时,新城县行政设置与南宋时相仿,县令改称知县,另有县丞、主簿、县尉、典史、教谕各1名,训导2名。县治外设巡检2名,一驻极高,一驻同安(今宏村)。
   清朝时,新城县设知县、县丞、主簿、典史、教谕、训导各1名,在极高、同安设巡检各1名。康熙五年,新城县始设防守署,由千总一名带兵驻守县城,后又称守城把总,另有百总带兵驻石硖、飞鸢两地。县衙内设有三班六房。三班是:士班负责县衙保卫;坐班看守监犯;捕班捕捉犯人。各班设班头1名,均由典史掌管。六房是: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刑房、工房。后又增设库房、仓房、架阁房等。光绪末年新城县始设警察局于较场街关帝庙,设警长1名,巡官2名,巡警20名。
   表4—5 宋绍兴八年——清宣统末年新城县(黎川县)历任县令、知县一览表 第二节 县公署 县政府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建立中华民国,清旧体制被废除,县衙改为县公署。新城县设知事1名,为全县最高行政长官,下设刑民、钱谷2科,教育、财务、实业三课和警察局。另外,在茶亭、熊村、宏村、中田等地设立警察分局。
   1914年,新城县改称黎川县。1927年,黎川县公署改称为黎川县政府,设县长1名,总揽全县大权。县政府设公安、财政、教育、建设四个局。县下设警察分署。1929年撤销警察分署,设立区公署。区公署设区长1名、区员2名、书记(文书)1名、录事1名、区丁2~3名。1931年始,区下设联保办事处,联保下设保、甲。1944年撤销联保,区下设乡、镇公所,乡、镇下设保、甲。1947年,黎川县政府设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建设科、军事科、社会科、地政科、秘书室、合作指导室、户政室、统计室、田粮处、税务稽征处、县训所、法院、看守所、警察局、自卫队、国民兵团部等机构。全县各种机关(含国民学校)183个(其中国民学校146个),有职员618人,警役377人。县政府职员为52人。
   表4—6 黎川县民国时期县长一览表 第三节 县人民政府 1949年5月2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了黎川。7月20日,黎川县人民政府成立,由李云台任县长。县政府设民教、财政、建设三个科和公安、税务两个局。1952年,全县设7个区,由区长主持全区行政工作。县政府领导成员由上级任命。1952年10月,在黎川县第五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上,正式选举产生了黎川县人民政府委员会成员和正、副县长。1955年2月召开的黎川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决议将县人民政府改为县人民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从1967年初群众组织夺权起,县人委处于瘫痪状态。1968年4月24日经江西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黎川县革命委员会,行使原县人委的权力。1981年2月召开的黎川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决议撤销黎川县革命委员会,成立黎川县人民政府。
   表4—7 949—1990年黎川县正、副县长名录 黎川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在建国初期,只设有5个部门,即民教科、公安局、建设科、财政科、税务局,另政府设秘书1人,处理日常工作。以后,工作机构逐渐增多,到1966年,县政府直属工作机构已发展到24个:办公室、人事局、劳动局、民政局、公安局、经济计划委员会、统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业交通局、邮电局、手工业管理局、手工业联社、农业水利局、农林垦殖局、森林工业局、财政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黎川支行、商业管理局、供销合作社、粮食局、物资局、文教卫生局、物价委员会。
   “文化大革命”初期,在造反夺权的冲击下,县人委及其各职能部门均处于瘫痪状态。1968年4月成立黎川县革命委员会,行使全县党、政、财、文大权。随之,县直各单位也陆续成立了革命委员会。县革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政治部、保卫部、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到1976年10月,县革委共有25个直属工作机构,它们是:办公室、政治部、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公安局、工业局、交通管理局、手工业管理局、手工业联社、邮电局、基本建设局、农业局、农林垦殖局、水利电力局、商业局、民政局、粮食局、物资局、财政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黎川支行、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
   1976年10月,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1981年2月撤销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县人民政府。随着政府工作重点转向经济建设,增加了政府经济管理监督和司法机构,到1990年12月,县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共有49个,它们是:办公室、劳动人事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统计局、经济委员会、交通局、邮电局、陶瓷工业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二轻局、乡镇企业局、农牧渔业局、林业局、水利电力局、气象局、农业机械局、财政局、税务局、物价局、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黎川县支行、烟草专卖局、商业局、供销合作社、粮食局、物资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贸局、教育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化广播电视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保险公司、标准计量局、土地利用管理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体育运动委员会、老革命根据地建设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第五章 议政机构 第一节 民国时期议政机构 中华民国时期,即从1911年至1949年的38年中,黎川县的议政机构设置先后有县自治会、县政委员会和县参议会。
   民国初期,黎川成立县自治会,有议员30多人,大多由廪贡生、秀才、豪绅组成,参议县政大事。1942年解散自治会,成立县政委员会。县政委员会当然会员有县长、国民党县党部书记长、县国民兵团团长、县中学校长等,聘任会员中,有地方公正人士(每乡、镇各1人),县职业团体代表每团体各1人,县政府所属各机关主管人员。另外,各区、乡、镇长、县法院院长、县司法处审判官列席会议。抗日战争末期,成立县临时参议会,取代县政委员会的职能。1946年9月,正式成立黎川县参议会,有参议员29人。分别由县教育会、农会、工会、商会、渔会各推选一名参议员,其他参议员由各乡、镇选一名代表担任。县参议会的职权主要有:审议县行政计划和县财政预决算,审议增设捐税,听取县长施政报告,参议县政改革事宜等。县参议会有职员8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节 政协黎川县委员会 1958年,黎川县成立了以中共黎川县委牵头的县政协筹备会。筹备会多次召集各界知名人士和群众团体负责人座谈,宣传成立政协的意义和作用,推荐县政协委员人选。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反复进行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了县政协委员名单,并于1959年1月正式成立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黎川县委员会。自1959年至1990年,黎川共召开了八届县政协委员会。
   政协黎川县第一届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黎川县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59年1月21日至23日在县城举行。本届政协委员49人,他们当中,中共黎川县委5人,县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各1人,文艺界11人,教育界9人,医务界6人,工商界8人,老苏区同志11人,社会知名人士2人,宗教界1人,农业劳动模范1人,手工业1人。与会委员学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听取了寇健作的《认清国内外形势,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为实现1959年更大跃进而努力》的政治报告。会议选举产生了政协黎川县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17人,选举寇健为县政协主席,程忠德、孔繁煜为副主席。大会闭幕前,通过了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决议要求:“全县各人民团体和一切爱国人士团结一致,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破除迷信,解放思想,鼓足更大干劲,树立敢想敢说敢干的共产主义风格,为实现1959年更大跃进贡献一切知识和力量”。
   政协黎川县第二届委员会 政协黎川县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61年10月4日至6日召开。这届政协委员共59人,其中中共黎川县委5人,县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各1人,教育界7人,医务界10人,工商界13人,老苏区干部11人,文艺界2人,工人2人,农民2人,民主党派1人,社会民主人士1人,宗教界2人。出席会议的委员听取并通过了县首届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了县委第一书记作的《认清形势,明确任务,高举三面红旗乘胜前进》的政治报告和县人民政府县长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通过了《关于组织和推动全县各界人士开展一个新的学习运动,继续加强政治思想改造的决议》,《关于积极响应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号召,大力支援农业生产的决议》。这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23人,孙元勤当选为主席,黄嘉琪、孔繁煜当选为副主席。
   政协黎川县第二届第二次全委(扩大)会议1962年12月4日到10日举行。孙元勤代表政协常务委员会作了工作报告。与会委员列席县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政协二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的决议。
   政协黎川县第三届委员会 政协黎川县第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63年10月18日至22日举行。本届政协委员62人,他们是:中共黎川县委7人,县工会、团县委、县妇联5人,农民2人,教育界8人,医务界9人,老苏区干部10人,文艺界3人,工商界12人、宗教界3人、社会知名人士3人。特邀25人列席了会议。与会委员听取和审议了协协第二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列席了县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会议选举产生了政协黎川县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23人,孙元勤再次当选为主席,黄嘉琪、孔繁煜连任副主席。会议通过的决议号召“全县各界人士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周围,高举毛泽东思想光辉旗帜,高举三面红旗,同心同德,奋发图强,自力更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加强各方面对农业的支援,加强农业生产的发展,为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1963年国民经济计划,为争取国民经济进一步全面好转,为争取社会主义建设的新胜利而奋斗!” 政协黎川县第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64年6月26日至29日召开,当年12月12日至15日又召开了第三次会议。
   政协黎川县第四届委员会 政协黎川县第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65年12月19日至23日召开。本届委员共72人,他们听取了关于政协三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了县委副书记刘均仔作的《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报告。会议选举出本届常务委员21人,孙元勤任主席,黄嘉琪、孔繁煜、简金声任副主席。会议通过的决议指出:“全县各界人士要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向劳动人民学习,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政协组织受其冲击停止工作10多年。
   政协黎川县第五届委员会 1981年2月20日至25日,停止活动14年的县政协召开了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本届政协委员105名,其中:中国共产党10人,工会5名,共青团5名,妇联5名,农民6名,文艺界4名,教育界13名,卫生医药界18名,科技界10名,新闻界1名,工商界8名,供销社4名,宗教界3名,特邀13名。与会委员听取和讨论了第四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列席了黎川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通过了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的审查报告和有关决议。《关于第四届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指出:“全县各界人士,要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在中共黎川县委的直接领导下,万众一心,团结战斗,为台湾回归祖国,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为把我国建设成现代化的,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努力奋斗”!会议进行了选举,选出常务委员17人,王山当选为主席,郭开曙、涂杰甫当选为副主席。
   本届政协二次会议于1982年2月19日至23日召开。委员们听取了关于全国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精神的传达报告,听取了关于一年来本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中共黎川县委书记卢接绍到会讲话,代表县委祝贺大会胜利召开。委员们列席了县八届人大二次会议。
   县政协五届三次会议于1983月13日至16日召开。委员们学习了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文件。这次会议增选李杰为县政协副主席。
   政协黎川县第六届委员会 本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84年7月4日至9日召开,本届政协委员112人,其中:中国共产党7人,工会、共青团、妇联各5人,文艺界4人,教育体育界15人,医药卫生界17人、新闻界1人、社会科学界2人、科学技术界12人、农民6人、工商界8人、供销社4人、归侨2人、台属3人、少数民族1人、宗教2人、社会福利界2人、特邀代表11人。大会第一天,与会人员听取了王山作的县政协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涂杰甫作的县政协五届三次会议提案处理情况报告,就这两个报告,进行了热烈的讨论。5日至8日,委员们列席了县人大九届一次会议。9日,中共黎川县委书记廖其丁在政协闭幕会上作了讲话,他希望这一届政协委员会,更好地发挥人才聚集的优势,广泛地联系和团结各界人士,积极宣传改革,大胆进行改革,热情支持改革,做改革的促进派。委员们经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出本届政协常务委员23人,王山再次当选为主席,梁文才、吴寿琪、郭开曙、涂杰甫当选为副主席。会议最后通过《政协黎川县第六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决议中指出:“我们必须深入贯彻中共十二大精神,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更好地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作出新贡献,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五周年”! 1985年3月24日至29日,政协黎川县第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上,王山作了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委员们分组讨论了这个报告并一致通过关于这个报告的决议。与会委员列席了县人大九届二次会议,以主人翁的姿态,认真负责的对各项报告和议题进行了讨论,对政府工作和四化建设,对统一战线和政协工作,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了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职能作用。
   县政协六届三次会议于1986年2月24日至28日举行。与会委员列席了县人大九届三次会议,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进行了热烈认真的讨论。中共黎川县委廖其丁书记到会作了讲话。这次会议认为,“改革开放,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是当前全县人民的中心任务,人民政协应当紧密地围绕这个中心,充分发挥人才聚集的优势,团结各方面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开展参观考察,专题调查,咨询服务等各种形式的活动,坚定不移地协助党和政府把改革搞好,为振兴我县经济献计出力”。
   政协黎川县第七届委员会 本届一次会议于1987年8月6日至11日举行。经县政协第六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县政协第七届委员会共设委员117人,比上届增加5人。其中,中国共产党8人,工会5人、共青团5人、妇联5人、科学技术界12人、农民6人、教育界14人、文学艺术界5人、医疗卫生界17人、工商界12人,特邀28人。委员中,非中共人士70人,占60%,中共党员47人,占40%。本届委员平均年龄44岁,比上届委员平均年令下降5岁。具有大中专(含高中)文化程度的委员74人,占委员总数的63%,比上届上升23%。这次会议收到了中共抚州地委、抚州地区行署发来的贺词。与会委员听取了梁文才作的县政协六届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郭开曙作的县政协六届三次会议提案处理情况报告。委员们列席了县人大十届一次会议。会议经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出本届委员会常务委员18人,吴维屏当选为主席,梁文才、涂杰甫、孔祥显当选为副主席。郭开曙任县政协调研员。会议最后一天,中共黎川县委书记廖其丁就当前形势和任务到会讲了话。会议通过了政协黎川县第七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会议号召全县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要百倍珍惜当前来之不易的大好形势,继续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同全县人民一道,扎扎实实办好两年大事,把我县两个文明建设推向前进,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共十三大的胜利召开。
   政协黎川县第八届委员会 本届一次会议于1990年4月9日至13日在县城举行。本届设委员133人,比上届增加16人。其中,中共党员53人;非中共人士80人,占委员总数的60.2%。本届委员平均年龄42.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的89人,其中获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30人,获初级职称的27人。这次会议收到了中共抚州地委、抚州行政公署、省人大抚州地区联络处、省政协抚州地区联络处发来的贺词。张仕龙在会上作了七届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会议经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出本届委员会常务委员22人,李华青当选为主席,张仕龙、万良菊、吁家驿、王建英当选为副主席。梁文才任调研员。会上,县委书记兼县政协主席李华青讲了话,他共讲了四个问题:一、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问题的协商讨论,人民政协的战略地位和主要作用越来越显著;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决定》,人民政协肩负着重要使命;三、发扬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把政协工作搞得更有成效;四、适应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1990年6月,中共抚州地委决定周陶珩任中共黎川县政协党组副书记。
   主要活动 黎川县政协自1959年成立至1990年的39年中,开展了多项活动。县政协成立初期无专职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1964年设秘书一人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主要是组织委员和各界人士进行政治学习,围绕中国共产党在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动员和组织各方面人士投身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在1959年开展的献计、献策、献力的“三献”活动中,工商界人士献计献策380条,卫生界医务人员献秘方400多条;夏收夏种期间,工商界组织下乡货郎担190个,支援农业生产。“文化大革命”期间,县政协停止活动,到1981年才重新恢复。恢复后的黎川县政协,有专职负责同志和办公室工作人员,1987年又设立了宣传文史科和联络咨询科,并成立了提案、学习、农林科技、文化教育卫生、财政金融、法制社团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全县政协工作逐步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每年召开的县政协全委会,委员们积极参政议政,充分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基本职能,对县政府工作报告进行认真讨论,畅所欲言,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1989年5月县政协召开有各方面知名人士参加的“振兴黎川座谈会”,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同与会人员共商振兴黎川大计。政协委员提案是委员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委员利用提案把全县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提出来,帮助县委和县政府做好工作。从1981年至1990年,全县政协委员共提案569件。这些提案,涉及面广,县政府非常重视,指定专人协助政协到各单位催办提案的落实,并及时将办复情况反馈给委员本人。提案办复率占总数的93.3%。
   第六章 政法 第一节 公安 一、社会治安 (一)机构设置 明、清时,新城县衙设典吏、巡检,辅佐县令管理社会治安。清末(1907年),局址设于城内关帝庙内(今一中)。警察局有警长、巡官各1人,巡警20余人。民国元年(1912年),增加巡官2人、巡警30人。同时,全县区公所所在地设立了警察分署。警察分署设分署长、巡官各1人,警士4~10人。民国16年,县警察局改称为公安局,人员编制未变。民国24年,撤销公安局,成立保安处,由县长担任保安处长。县政府设警佐1员,承命于县长,辅助县政府第一科督办全县公安警区事务。县政府成立巡官办事处,有巡官、警长、警士若干人。各区分署以区长兼任巡官,就地指挥职员和乡丁执行一般警察职务。民国26年7月,巡官办事处改编为县警察队。警察队设队长1人,巡官1人,警长2人,警士20人;配备步枪20支,子弹千余发。民国29年,县政府内设立警佐室:有警佐和科员各1人,县警察队由警佐室管辖。民国30年,县警察队改称警察所;仅一年,又将警察所改称为警察局。县警察局设行政科、司法科和督察室,各科配科长1人,科员1~2人,科下设6个班,每班14人左右,班长为警长。督察室设督察长1人,督察员2~3人,巡官3人。民国33年,黎川县警察局总编制167人。
   黎川解放不久,即1949年7月20日成立了县公安局,局内设侦讯股、行政股、总务股。1951年改设人秘、管教、政保、治安、执行5个股。1967年“文革”期间,县公安局受冲击瘫痪,至1968年成立县保卫部,行使县公、检、法三家职权。1976年6月恢复县公安局,设秘书、政保、治安、预审四个股和刑侦队。1981年将股改为科。县公安局下属单位先后有:派出所、县武警中队、消防队、劳改队、看守所、刑侦队等。
   公安派出所 城关镇(今日峰镇)派出所始建于1950年6月,宏村派出所成立于1951年8月,“文革”期间一度撤销,1973年恢复;德胜关派出所始建于1959年3月,“文革”期间被撤销,1979年重建;1981年5月建立森林派出所,原治安派出所撤销;熊村派出所和茶亭派出所建立于1963年,1965年被撤销,1981年重建茶亭派出所,1982年重建熊村派出所。
   县武装警察中队 其前身为县公安局公安队,于1949年7月成立,1955年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中队;“文革”期间,公安机关实行军管,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黎川县武警中队,1982年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中队,为兵役制,受县公安局和地区武警大队双重领导。
   看守所 县公安局成立始便建立了看守所,所址原设在公安局内,配有专职干部2人;“文革”后所址迁至下马路城郊,1983年增设拘留所,看守所配有管教干部,对在押犯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劳改队1951年11月成立县劳改队,对外名称为“兴设织布厂”,由公安局执行股领导。劳改队对犯人贯彻执行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政策,至1959年,改造好犯人370名,创造工农业产值40多万元。1961年撤销劳改队。
   刑侦队 1980年3月成立,有干警18人,负责全县刑事案件侦破工作,至1990年12月,10年共侦破案件千余起,为维护黎川社会治安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应有的贡献。1990年,刑侦队全体干警配合作战,紧密依靠群众,侦破各类刑事案件85起(其中杀人1起,伤害4起,抢劫12起,强奸4起,盗窃60起),侦破案件中,42起为重大案件。全年抓获案犯95人,推毁犯罪团伙14个,成员54名(其中盗窃团伙7个,成员26名;抢劫团伙7个,成员28名),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7万元。
   (二)社会治安 民国时期,黎川社会治安情况很糟,处处显得不安宁。国民党政府腐败和帮派组织林立是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当时,全县建立的帮派组织有复兴社、中兴社、坚诚联谊社、睢阳社、政学社、同善社、互济社、先天道、大刀会、青帮、红帮、十三太保、关帝会、友爱社、自心社等,50多个帮派组织,他们各自立山头,拉人马,各霸一方,并与当地政府和军警勾结,互为利用。一度设在黎川的“四四后方医院”的伤兵,在社会上胡作非为,横行霸道,警察熟视无睹,听之任之。国民党黎川县政府和县警察局曾出示布告禁鸦片、禁赌博、禁娼妓,但禁而不止,其主要原因乃政府腐败所致。警察局对于贩卖毒品和吸鸦片者,发给户照,并收取“灯捐”一元(银元),至使烟土可以公开买卖。县城宝城土膏商行、祥昌商行和樟村华盛土膏店均以销售鸦片烟为主,零售烟土店更是到处都有,吞云吐雾吸毒者举目皆见,人民深受其害,许多家庭为此闹得鸡犬不宁,家破人亡。所谓禁赌,赌博者只要向警察局交纳赌捐,警察按庄收捐,名曰“包会”,赌得再大也无妨,警察和政府官员参与赌博比比皆是。对于娼妓,只要交纳了娼捐,即“花捐”,警察便不予干涉。1947年前后兵荒马乱,土匪猖獗,到处有拦路抢劫之徒,搞得人心惶惶,不得安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共产党各级组织和人民政府把维护社会治安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采取多项措施,层层建立治安组织,依靠群众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巩固人民政权。至1990年,黎川县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开展了一系列的重要活动,主要有: 1、剿匪、镇压反革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旧社会残存下来的一些土匪、恶霸,继续与人民为敌,进行抢劫和武装对抗等犯罪活动,并杀害无辜民众。当时,孙杨芬、吴先干等十余股土匪公开持枪对抗,与人民为敌。匪首孙杨芬在国民党政府逃往台湾前夕,纠集地痞流氓组织了“中坚团”。黎川解放后,他率匪徒潜伏于黎川与建宁、泰宁、邵武交界的边远山区,与大刀会匪首严正互相勾结,组织了“闽赣边区人民自卫军指挥部”,自任少将副指挥官。黎川解放初期,孙扬芬率匪徒在赣闽边境地区烧杀抢掠,并于1949年9月15日,率大刀会匪徒攻打德胜关,杀害革命干部1人;16日,又和严正率领500多大刀会匪徒攻打黎川县城。他们说大刀会成员吃了“神符”能刀枪不入,以此鼓惑匪徒为其冲杀。当时,县城武警人员很少,县委县政府领导沉着冷静,有组织地指挥军民抗击大刀会匪徒的进攻,仅5个小时,将这股匪徒击溃。此后,匪徒们分成小股活动,窜到深山密林,沿边区地带大肆活动。1950年1月11日,严正部下9个匪徒,在德胜关茅店附近拦截绑架当地赶集的百姓300多人,将他们关押在一幢竹纸厂的厂房里,因人拥挤,房屋倒塌,压死68人,压伤数十人。活动在二区周湖一带的黄士琳等土匪成立了豫章山区游击司令部第6纵队特务第3大队,在黎川与光泽交界地区大肆进行反革命活动。1950年7月28日,黄士琳带领匪徒绑架并杀害了厚村乡乡长和大源村支部书记,……残匪的罪恶活动,人民恨之入骨,纷纷要求政府清剿。为此,中共黎川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立即动员全县人民紧急行动起来,组织联防,协助剿匪部队和公安干警进行剿匪。为了使剿匪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县委成立了县清匪治安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和县公安局长担任正副主任,各区、乡相应成立清匪治安委员会和治安小组,治安组织开展活动,依靠群众掌握了大量匪情。在剿匪工作中,执行了政治瓦解和军事进剿相结合的方针,1949年8月,剿匪部队进入龙安地区,大张旗鼓宣传剿匪政策,瓦解了土匪头子吴先干部下的一个分队,这个分队有70多人携带70多枝长短枪向人民投诚;另有13名拒不投降的顽匪,被坚决剿灭。至1951年底,全县10余股武装土匪基本肃清,顽匪头目孙扬芬、孔木轩、吴先干等均被捉拿归案,并予以严励惩处。剿匪的胜利,使全县社会秩序好转,人心安定。
   2、取缔反动会道门 由于剿匪斗争的胜利,公开持枪的土匪被歼灭和瓦解,大多数随从分子改邪归正,重新做人,但仍有少数顽固分子转为隐蔽活动,一些反动会道门暗中组织反革命地下军,继续与人民为敌,以反革命分子万发根为首的“同善社”一伙人披着宗教外衣,大肆进行反革命活动,以裘北军为首的“闽赣边区铲共义勇纵队”和以吴任民为首的“青年救国军闽赣边区黎川独立支队”造谣惑众,扩大反动组织,阴谋组织武装暴动。为了保卫革命成果和国民经济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中共中央于1950年10月10日发出了坚决镇压反革命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于1951年2月2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共黎川县委和黎川县人民政府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遵照中央提出的“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方针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集中力量打击了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在镇反运动中,广大群众经过学习、座谈、诉苦等活动,提高了政治觉悟,许多群众自觉地向公安部门提供线索,民兵更是积极协助公安人员,破获了“闽赣边区铲共义勇军纵队”等反革命组织,取缔了反动会道门“同善社”、“一贯道”、“先天道”、“大刀会”,将其首恶分子裘北军、吴任民、杨仲民等缉拿归案,严厉惩办。
   3、打击刑事犯罪 解放后,人民政府采取果断措施,禁毒、禁娼,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成效。至1953年,全县杜绝了吸鸦片烟和妓女卖淫等恶习。与此同时,开展了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经过几年的努力,全县社会秩序大为好转,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大大减少,至1959年的十年时间里,全县共发生刑事案件134起,平均每年仅13起。195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布,县政法部门立即在群众中深入宣传,使《条例》深入人心,以法制维护社会治安。“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肆意践踏法律,政法部门受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纷乱,一度时期坏人神气、好人受气,刑事犯罪活动激增,人民群众对此十分不满。1976年10月,粉碎了祸国殃民的“四人帮”,中共中央加强了法制建设,以法治国,1979年7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各种刑事犯罪及处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党组织和政法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开展了宣传《刑法》的活动,使群众知道什么是反革命罪,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什么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什么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什么是侵犯财产罪,什么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什么是妨害婚姻家庭罪,什么是渎职罪。《刑法》的实施,对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起了重要作用。
   1981年,县公发局认真贯彻全国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精神,集中力量开展了打击犯罪整顿社会治安的斗争,逮捕了69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教育挽救了一些违法犯罪青少年。与此同时,县公安、司法部门认真贯彻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司法公安工作》的指示,开展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紧紧依靠群众,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治安措施,开展调解、公证、律师工作,依法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全县社会治安情况有了进一步好转。
   1983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两个决定,召开了多次会议,广泛发动群众集中力量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在县城灯光球场召开了三千多人参加的宣判大会,严惩了一伙为非作歹的首恶分子。1984年,在全县城乡开展了重点打击流窜活动的专项斗争。1985年至1986年,县公安局集中力量打击了赌博、盗窃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特别是对赌博团伙和惯窃团伙的为首分子从重惩处,群众拍手称快。
   (三)户籍管理 1950年始设户口册,进行户口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具体管理,未设派出所的乡,由乡政府办公室兼管。1951年,在城镇设立门牌号码,行政和企业单位建立了集体户口册。户籍管理主要内容:在日峰、宏村两镇进行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常住、暂住、变更七项登记,在农村则只进行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四项登记,1981年,各地来黎川做工、经商外来人员增多,县公安局设立了“暂住人口管理站”。解放后,全县经过1953年、1964年、1982年和1990年四次人口普查,进一步完善了户籍管理。
   (四)纠正冤假错案 解放后,由于工作中的失误,黎川县在办案过程中,也曾出过偏差。特别是在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疯狂践踏社会主义法律,制造了一大批冤假错案。粉碎江反青集团后,为了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拨乱反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中共中央决定复查纠正冤假错案。1979年3月起,县公安局组织人员开始这项工作,对“文化大革命”中的政治,刑事案件进行分类,本着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深入调查,按照主次重轻给予复查。半年中,核查政治案件52件,刑事案件16件。经复查,属于政治案件全错全平33件,部分错部分平1件;属于刑事案件全错全平1件,部分错部分平1件。冤假错案的纠正,使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有错必纠”的政策得到贯彻落实,肃清了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增强了人民的团结。
   (五)给地、富、反、坏分子摘帽 解放后,为了有效地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很长时间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给解放前剥削他人,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富农家庭的为首者戴上地主分子,富家分子的帽子;给予破坏社会主义进行反革命活动的首要分子戴上反革命分子的帽子;给予社会上的地痞、流氓等害群之马戴上坏分子的帽子。对这些人,人民政府发动和依靠群众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强迫他们劳动,重新做人,并对确实改造好的给予摘帽。1950年至1959年期间,黎川县公安局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先后对改造好的76名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进行了摘帽,给予他们政治权利。1979年,中共中央认真总结建国后的经验教训,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断然取消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并作出了《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遵照中央指示,黎川县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全县1450名地、富、反、坏分子除6人尚需监督改造外,其他1444人(其中地主734人,富农389人,反革命分子154人,坏分子167人)按政策规定摘掉四类分子的帽子,给予他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83年12月,原未摘帽的6名四类分子被摘帽。至此全县四类分子全部摘帽。
   二、消防 民国时期,警察局内未设专业消防组织,县城消防工作主要由县商会负责,成立了“黎川县商会救火会”,民国34年改为“黎川县商会消防队”,消防队为群众自办,有队长1人,队下设3个班,有班长3人,全队共有队员30余人,消防队由商会理事1人负责领导。队员都由各商店抽派,大都是店员伙计。消防器材有1个带帆布管子的大水龙头,5只轻便水龙头,8支水枪,几十担水桶。消防队每年集训2次,队员平时在店里营业,发生火情即从商会取出救火器具赶赴火灾现场救火,群众自愿救火者,可到商会领取救火水桶,挑水一担,商会发一竹签。事后凭竹签到商会领取报酬。商会楼上挂有一大钟,为救火警鸣用。商会用于消防方面的费用,全部从加入商会的商人中捐筹,政府不予资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尚未建立专业消防组织。1951年10月成立黎川县消防队,下设1个直属队和3个分队,有队员216人,1956年发展到621人,消防队配有专职干部4~6人,其他队员均为业余性质,消防队经常开展防火教育,进行救火训练,消防队有一台引擎式小发电机和若干水龙头、排水管带、水枪、水桶等消防器材。消防队为地方民办组织,在县公安局和城关镇政府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1962年8月,黎川正式成立公安专业消防队,为民警制,配有队员10人,受县公安局领导。1969年消防队改为义务兵役制,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黎川县消防中队,为连建制,设中队长和指导员,消防中队配有两部内座式消防车,一部消防指挥车,两台22匹马力手抬式水泵机等消防器材。消防中队负责全县防火宣传、检查和灭火,由于经常性抓了预防工作,全县火灾发生次数不多,特别是重大火灾发生更少。1986年全县发生火灾7起,1987年发生8起。
   第二节 检察司法 一、检察 黎川县于1939年始设检察机构,即黎川县检察处,办公地址在县城黄氏家庙。检察处设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2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2人,检验员1人,录事4人,警长1人,法警8人,公丁1人。检察处的主要任务是受理一般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拘传人犯,提起诉讼,对于县法院判处的案件如认为过轻或过重,可向第二审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1951年9月始设地方人民检察署,1954月9月检察署改为检察院。黎川县人民检察院始建于1955年5月,县检察院的检察长、检察员均由省人民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任免。1966年“文化大革命”,县检察院被“砸烂”,停止工作,检察院干部被下放到农村劳动。1978年9月重新建立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检察院设立办公室、法纪检查科、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有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和监所检察。
   黎川县人民检察院自成立至1964年的十年中,办案情况如下: 1955年审查批准逮捕罪犯78名,不批准逮捕54名,退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2名,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反革命案6件,自行侦查重大刑事案6件,有重点地抽查了21个已判刑的案件,纠正轻罪重判1名、重罪轻判2名。
   1956年,批准逮捕16名,不批准逮捕7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名;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239名,经审查,决定起诉216名,不起诉21名,退补2名;与公安、法院联合处理积案16件;根据中央6条处理原则,对已决案件检查了389件,发现错捕46件,轻罪重判47件,事实不清13件,全部予以纠正。
   1957年,审查批准逮捕人犯62名,不批准逮捕21名,退补9名;在侦查工作中受理案件40件,经审查起诉23件,不起诉17件。
   1958年,审查案件42起,批准逮捕44人;受理自行侦查案20件,不起诉7件,未结2件;受理公安、县委肃反办公室交办的案件59件,1957年积案2件,退补的5件,共66件70人,经审查决定起诉59件63人,免于起诉1件1人,退补3件3人,未结3件3人。
   1959年,审查批准逮捕27名犯人,不批准逮捕11名,退补33名,上报分院待批3名,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33件,经起诉33名;自行侦查的案件11起,当年全结案。
   1960年,审查批准逮捕24名罪犯,不批准逮捕16名,报分院批准逮捕5名;自行侦查案件7件8人,全部结案;逮捕5人,劳改1人,上报分院待批2人。
   1961年,受理公安局报捕案79件83人,经审查,不批准逮捕2件2人,退补1件1人,报分院审批76件80人(分院批准逮捕45件47人,不批准逮捕13件15人,撤回6件6人,待批12件12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40件,经审查,全部起诉;自行受理案件17件,全部结案,其中法办14名,建议其他部门处理4名。
   1962年,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57件64人,经审查不批准逮捕11件11人,退补1件1人,公安局撤回7件7人,报地区分院批准38件45人(分院批准逮捕26件30名罪犯,不批准逮捕8件11人,退补1件1人,待批3件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36件41人,经审查决定全部起诉;自行侦查案件2件2人,全部结案。
   1963年,受理公安报捕案36件49人,经审查,不批准逮捕8人,公安局撤回5人,报地区分院批捕36人(分院批准逮捕32人,不批准逮捕4人)。
   1964年,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11件13人,经审查不批准逮捕2人,退补2件3人,报分院批捕7件8人(分院全部批准逮捕);自行侦查案3件,全部结案。
   “文化大革命”初期,检察机关不能正当行使权力。1968年10月县人民检察院被撤销。从1966年至1978年9月期间,全县共判处反革命案件65件76人,其中错案34件40人;判处刑事案件112件130人,其中错案4件4人。在12年中,一个县出现如此多的错案,充分证明了没有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没有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实行有效的监督,国家的法律、法令就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办案中会出现偏差,从而造成一些冤假错案。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改草案,确定中央和地方设立人民检察院,9月,黎川县人民检察重新建立。
   黎川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后,加强了刑事、法纪、经济、监所的检察工作,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保证了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办案过程中,他们本着法制原则,依靠群众原则,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于一切公民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认真工作,避免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表4-8 黎川县1979-1990年批捕人犯情况表 表4-9 黎川县1979-1990年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情况表 表4-10 黎川县1979-1990年起诉案件性质情况表 表4-11 黎川县1979-1990年批捕、起诉七类人员和重大案件情况表 表4-12 黎川县1979-1990年办理经济案件数量和分类统计表 二、审判 (一)机构设置 清代,地方司法由地方行政长官执掌。中华民国初期,县长兼理司法事务,设承审员1人,办理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受命于县长。民国25年(1936年),黎川成立司法处,独立行使审判事宜。司法处设审判官、书记官、检验员、执达员、录事、民丁、司法警察共10余人。民国29年(1940年)元月,黎川县地方法院成立,隶辖于高等法院第四分院,法院设院长、书记官各1人,推事3人,录事5人,庭丁2人,勤杂2人,法警10余人,主要审判刑事、民事案件。
   解放后,在县人民法院成立前,全县刑事、民事案件由县人民政府民教科审判小组承办,重大案犯由县公安局处理。1950年9月21日,黎川县人民法院正式成立,配有院长1人,干部3人,法警2人。1951年为了配合农村土地改革,在三、五、六三个区设立分庭,专门处理土改中本地区的案件。1968年县人民法院被撤销,干部被下放到农村锻炼,刑事、民事案件由县保卫部处理。1972年,恢复县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82年增设经济审判庭,并在宏村、熊村、洵口三地设了审判分庭。1990年,黎川县人民法院有工作人员30余人。
   (二)审判案件 中华民国时期成立的黎川县地方法院,主要负责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下面,是黎川地方法院1940-1946年民事、刑事案收件和已决、未决情况。
   表4-13 黎川县地方法院1940-1946年民刑事案件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黎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运用审判武器,同各种破坏安定团结,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犯罪活动进行了不懈的斗争,保护了人民,巩固了社会主义制度。
   50年代初期,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依照法律和政策惩办了一些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使国民经济恢复工作顺利进行。
   60年代初期,根据中央指示精神,黎川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查清案情发动群众说理斗争,对大部分刑事犯罪分子,基本上实行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方针,全县社会治安情况良好。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律遭到践踏,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家被“砸烂”,不能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粉碎“四人帮”后,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从1979年起,本着“有错必纠”的方针和“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决的案件,通过深入群众,反复调查核实,纠正冤假错案59件,涉及当事人64名。1981年、1982年两年中,县人民法院组织人员对原已审结案件,特别是要求申诉复查的案件,逐一进行认真的查核。两年中,共复查62件65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11件11人,改判减刑2件2人,维持原判49件52人。此外,根据上级指示精神,认真开展了对起义人员案件的复查工作,审结44件44人,撤销原判予以纠正40件40人,维持原判4件4人。1984年至1987年,法院进一步复查了208件涉及221人的案件,属起义投诚42件42人,对其中33件33人撤销原判予以纠正,6件6人维持原判,转办3件3人;属知识分子的15件15人,其中1件1人撤销原判,14件14人维持原判;属台胞台属17件17人,其中5件5人撤销原判,予以纠正,12件12人,维持原判;属少数民族的1件1人,维持原判;属侨属的2件10人,其中1件1人撤销原判,1件9人维持原判;因反革命罪被判刑的35件38人,其中3件3人被撤销原判,32件35人维持原判;因政治问题被判刑的86件88人,其中22件22人撤销原判,予以纠正,64件66人维持原判。
   1983年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中,县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和集中打击、统一行动、统一部署决策,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强奸、抢动、流氓集团等犯罪分子,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31起188人,打击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促进了社会治安的好转。
   从黎川县人民法院成立至1990年12月,共审理刑事案件3317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453件,严重刑事案件289件,其他刑事案件1378件,经济犯罪案件197件。
   表4-14 黎川县人民法院1950-1990年案件分类表 表4-15 黎川县人民法院1954-1990年刑事案件处理分类表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县人民法院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遵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民事法律条文,特别是《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调整了人际关系,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了人民内部的团结。从1950年至1990年,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873件,其中离婚案件2720件,损害赔偿案件248件,“四养”案件105件,房屋案件140件,继承案件68件,债务案件157件,山林水利土地纠纷案件55件,劳资案件17件,其他案件363件。
   表4-16 黎川县人民法院1950-1990年民事案件审结表 表4-17 黎川县人民法院1950-1990年民事案件审结情况表 表4-18 黎川县人民法院1950-1990年民事案件结案方式统计表 黎川县人民法院建立以来,认真对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981年至1984年6月,县人民法院受理人民群众来信1475件,自行处理1236件转有关部门处理239件;接待人民群众来访2053人(次),及时调解了大量的简易民事纠纷。从1984年7月至1987年7月,县人民法院受理人民群众来信1008件,其中自办880件,转其他单位128件;接待人民群众来访1649人(次),自办1077(次),转办572人(次);与有关部门配合,调解简易民事纠纷774件,经对起诉人进行教育,当事人撤诉70件。
   三、司法 县司法局于1980年11月筹建,1981年8月6日正式建立,当月下旬,县人民政府又决定设立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法制建设得以进一步完善。
   开展法制宣传,是司法局重要工作内容。1981年8月至1987年12月,县司法局紧跟形势,围绕党的工作中心,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六年多时间,印发各种法制宣传材料27790份,作法制报告200次,出动宣传车50车次,放映法制幻灯片513场次,出宣传栏、墙报、黑板报1311期,广播法制宣传稿件152篇,在此期间,全县受教育面累计达502400人次。
   在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的同时,司法局的法律工作者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1981年8月至1987年12月,黎川县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纠纷6347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2042件,继承纠纷149件,赡养抚养纠纷348件,房屋宅基地纠纷706件,债务纠纷93件,生产经营山林水利纠纷737件,损害赔偿纠纷575件,邻里纠纷679件,其他纠纷1018件。上述纠纷绝大部份都就地及时进行了调解处理,从而防止了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增强了群众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团结,保障了工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由于调解人员过细认真的调解纠纷,六年来,避免了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182人。
   县公证处遵照公证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原则,从成立到1987年12月,共办理公证事项1266件,其中办理经济合同公证564件,公民个人财产权公证50件,其他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182件。由于县公证处工作成绩显著,1984件被评为抚州地区先进单位。
   县法律顾问处成立后到1987年,共办理民事诉讼(主要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代理和非诉讼事件代理共136件,为县有关单位挽回经济利益633000元;担任刑事辩护24件,其中有效辩护占70%;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476件;解答法律询问1300人次;接待群众来访1604人次,为20个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第七章 民政 第一节 选举 1947年夏,国民党政府实行所谓“宪政”,筹备召开国民代表大会,要求各地选举国大代表。根据规定,黎川县选举国大代表一名,候补代表一名。上面确定陈本端为正式代表,尧子恒为候补代表,县政府又确定另外二人作为陪衬参加竟选。全县设立若干个选举事务所,配有工作人员负责当地选举事宜,县城为第一选举事务所,有工作人员5人,在县民政科长领导下,选举分两天进行,工作人员坐在选举事务所,有人来选举,验过选举权证后发给选票,告诉他写哪一个候选人的名字。两天中,参加选举的人寥寥无几,县城第一选举事务所4千多张选票只发出100多张,剩下的选票怎么办?其他选举事务所情况和第一选举事务所差不多。第二天晚上,县政府召集各选举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开会,县政府主任秘书说:“今天晚上把剩下的选票全部处理完,选民不来参加选举,由你们代他们选,大部分选陈本端的名字,其次是尧子恒……,要注意书写笔迹不能一个样,要一张一张的写,一张一张的折好放进选票箱。”工作人员根据布置忙了一夜,将剩下的选票写好投进选票箱。第三天开箱唱票,结果自然是陈本端得票最多,第四天其他选举事务所也报告选举结果,情况和县城一样。全县汇总结果,陈本端得24667票,超过半数,当选为黎川县国大代表,尧子恒得4127票,当选为候补代表,其他两个陪衬代表得票不足千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旧的选举制度,选民行使合法权利参加选举,先进行基层选举,然后进行县级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黎川县于1953年6月22日开始进行全县第一次选举工作。这次选举全县分三期进行,县成立了以县委书记为主任委员有各界代表参加的选举委员会,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乡、镇选举委员会,具体负责本乡、镇的选举工作。这次选举,历时9个月,到1954年3月17日结束,全县58260名选民有52504名参加了投票选举,占选民总数的91.1%,这次全共选出县人民代表140名。
   从1953年到1990年,黎川县共进行11届选举,先由选民选举乡、镇人民代表,然后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和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然后召开全县人民代表大会。
   表4-19 黎川县1-11届选举情况统计表 第11届选举,从1989年12月15日开始,至1990年4月13日结束。选举产生了县人民代表211名,乡(镇)人民代表969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中,党员分别为78.2%和62.2%;妇女分别为15.8%和23%。县人民代表中,工人占15.2%,农民占40.950%,干部占3.5%,其他劳动者占8.85%。
   第二节 优抚 黎川县属于老革命根据地,优抚对象较多。1984年,县民政局组织人员对全县优抚对象进行了一次普查,全县有革命烈士1005名(其中土地革命时期986名,抗美援朝12名,社会主义建设时期7名);烈士家属105户525人,革命残废军人55人,复员军人377人,转业军人128人,退伍军人2109人;现役军人294人。
   对优抚对象,县委、县政府每年的“八一”建军节和春节期间都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召开座谈会和文艺晚会,组织慰问团,慰问走访全县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和苏区老干部,征求意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1984年,慰问组走访了771家,赠送年历年画1500张,慰问信3000份,以及猪肉、食糖、面条等物质,折合人民币2234元。
   党和国家对于优抚对象十分关怀,1965年和1966年两年间,国家用于黎川优抚补助费为6.43万元;1972年至1987年,国家所用的优抚补助款达124.11万元,其中:牺牲病故补助3.9万元,烈军属补助46.66万元,残废抚恤费8.67万元,退休费及其他补助64.88万元;1990年优抚金额27.3万元,其中优待军属23.05万元。
   第三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解放后,黎川县每年都有一些军人复员退伍到地方。1958年以前,复员退伍军人较少;1958年以后,因每年去参加义务兵的战士大部分因服役期满而返乡,全县安置工作繁重。县安置办公室根据党的政策和政府有关规定,对复员退伍军人进行妥善安置。1950年至1990年全县共有复员军人377人,退伍军人2501人,他们的具体安置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4-20 黎川县1950-1990年安置复员退伍军人表 第四节 扶助老区建设 黎川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所属县之一,为革命老根据地。建国后,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黎川老区经济有所发展,人民生活有所提高,但少数地区未能摆脱贫困。为此,黎川于1980年8月成立了县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以加强对老区经济工作的领导,使老区群众尽快摆脱贫困。
   1980年至1988年,国家拨发给黎川老区建设经费369.1万元(其中包括贴息5万元)。县老建委根据“自力更生,多方联合,国家支持,共谋振兴”的方针,在重点扶助一种二养三加工的同时注重基本建设,工作卓有成效。
   种植业几年共投资85.87万元。先后扶助湖坊、坊坪、厚村、熊村、东堡、潭溪、裘坊等垦复油茶19171亩,茶叶500亩;新种茶叶5300亩,柑桔1025亩,油桐11500亩(其中改造7500亩);新栽桑树770亩,棕树1380亩,毛竹890亩,黄花菜160亩,袋栽香菇25万袋。
   养殖业上级拨款29.45万元,先后扶助湖坊、坊坪、裘坊等乡养牛210头,养猪1000头,养鱼31000尾,为湖坊等五个特困乡1500户特困户建水泥猪栏10116平方米。
   乡村企业国家支援96.7万元,先后扶助湖坊等五个特困乡及社苹乡、日峰镇等的瓷厂、茶场、造纸厂、五金厂、骨粉厂、竹制胶合板厂、中草药加工厂、纸模纱管厂、筷子厂、手套厂、制砖厂和竹木加工厂等28个厂家添置设备及建厂房。
   农田水利国家投资15.8万元。先后为湖坊等五个特困乡兴建了水利设施18处,新增灌溉面积4459亩,年增粮食216.44吨。
   乡村电力 先后扶助湖坊等五个特困乡及宏村镇新建小水电站13座,装机总容量843千瓦,架设输电线路6条29公里,解决了群众用电困难。共投放发展资金61.99万元。
   农村交通新建公路4条26公里,桥梁4座596米,共投资36.05万元。其中重建新丰桥27万元。
   文卫科技先后为五个特困乡新建中学教室、宿舍五项1793平方米;新建小学校舍14项2788平方米,医院4项866平方米,文化站1个。举办各类适用技术培训班125期4392人次;使在乡初高中毕业生、复退军人及特困乡主劳力学到了一至两门适用技术。此项,国家共援助35.26万元。
   为熊村乡兴建农贸市场一个,投资3万元。活跃了农村市场。在党和政府的亲切关怀和上级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经过全县人民的艰苦努力,所建的210个项目已基本建成投产或投入了使用,对促进老区经济区域性开发,脱贫致富发挥了积极作用。五个特困乡、三十个行政村的2070特困户,10093人,在政府扶助下,经过自身努力,到1990年已全部解快了温饱问题,特困户人均收入438万元,比1989年人均收入增加了60元。
   第五节 社会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做好社会福利工作。1958年,黎川县始建社会福利敬老院,吸收孤老、残废者共24人,由县民政局按月发给生活费,并配有专职服务员和炊事员为其服务。此后全县各乡、镇陆续建起了社会敬老院。截至1987年底,全县18个乡、镇、场均建立了社会敬老院,吸收无依无靠的五保户179人。凡是吃商品粮的人由县民政局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34元,凡属吃农业粮的人粮食由当地无偿提供。另由民政部门每月补助9元零用钱。为了给敬老院老人提供良好的生活场所,国家每年都拨出专款帮助他们修建房屋,添置衣服、用具。到1990年12月,全县共拨出修建房屋款46万元,为敬老院老人添置衣服3300件、被盖770床,每个敬老院都配有电视机。每逢春节,当地人民政府都派人携带慰问品到敬老院亲切慰问,帮助他们解快实际困难。
   1985年4月,民政部门在全县农村、城镇开始对五保户普查登记。全县农村有五保户381户,429人。对这些人全部采取分散供养办法,每人每年供给粮食300公斤,零用钱在40-60元之间,最多的发给120元;另外,柴、油均由当地乡、村供给,衣、被由国家或乡、村从集体经济积累中补给。城镇和农村街道的困难户280户,338人,均由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一年共发救济款24678元。对遭受意外灾祸,发生生活困难的人采取了临时救济办法,全年共发放临时救济款1387元,救济31户100人,使他们生活得到保障。为了帮助贫困户和五保户御寒过冬,1985年发放冬令救济棉衣400件,棉被200床,绒裤200条。
   另外,人民政府对发生自然灾害地区的人民群众非常关怀。1965年至1966年,国家拨给黎川县救济款9.6万元,其中救灾款1.3万元,农村社会救济款6.3万元,城镇社会救济款2万元。1972年至1990年,国家又拨给黎川救济款397.54万元,其中救灾款227.75万元,农村社会救济款94万元,城镇社会救济款75.38万元。
   对于干部职工,国家从医疗保健、丧葬抚恤救济、特别困难补助、福利事业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等诸方面每年都从地方财政中拨给一定的资金,使广大干部职工从心里感谢党和政府的关怀。1990年用于全县职工福利经费388万元。
   表4- 21 黎川县1990年职工福利费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第八章 劳动人事 第一节 劳动就业 解放前,黎川经济以私营经济为主体,人们靠自谋职业。全县劳动力主要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少数从商和务工的多集中在县城和乡村集镇。
   中华民国初期,县城及宏村等集镇小型工商业有所发展,一些无业、闲散人员受雇于企业主和店老板,充当伙计、学徒或杂工。农村两极分化,无土地的贫困农民受雇于地主、富农,打长工,打短工或租地主富农田,收后交租。抗日战争爆发后,黎川为后方,南昌、抚州等地群众纷纷到黎川避难,使黎川失业人数猛增。民国29年,黎川县政府以能维持难胞日常生活为原则,在县城筹建“难民工厂”,收容男女难胞一千余人就业。
   抗日战争胜利后,客居黎川县的工商业主陆续返乡,不久国民党挑起的内战再次爆发,黎川许多店铺倒闭,各业凋敞,加之通货膨胀,城乡失业情况严重。
   解放初期,农村广大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分到土地,生活有了保障。在城镇,人民政府一方面拨出救济款(粮)为部分失业工人解决生活困难,一方面通过各条渠道,逐步解决失业和闲散人员的就业安置问题。
   自1960年开始,城镇待业人员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由于街道手工业,服务行业以及个体手工业、小商贩逐步恢复和发展,加之社办企业的兴起,城乡多余劳动力就业门路不断扩大。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就业机构瘫痪,劳动就业的多种渠道被堵。知识青年、个体手工业者、小商贩纷纷被下放农村劳动。
   粉碎“四人帮”以后,劳动就业机构恢复。人民政府又积极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组织待业人员广开门路,自谋职业,解决了一大批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
   在首先安排留城待业青年就业的基础上,县劳动局对1968年至1970年下放农村的2108名知识青年先后安排就业。其中除64名继续升学和25名自谋职业外,其余均在1986年底前通过招干、招工、顶替或返回原下放单位就业等多种渠道安置完毕。
   1981年12月,县劳动人事局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下设25个安置网点,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劳动就业方针。1984年至1987年全县4338人待业,有3970年获得安排就业。其中:全民补员招工888人,县以上大集体补员招工213人,安置其它集体、企业1740人。另有604名待业青年通过自谋职业,解决了就业问题。1990年,全县安排城镇待业人员979人,其中全民127人,大集体225人,小集体489人,个体114人,临时性工作24人。
   1982年12月23日,“黎川县个体劳动者协会”正式成立,它是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下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表4-22 黎川县几个年份职工人数统计表 第二节 劳动管理 解放前,受雇者的劳动由雇主管理。雇主按自身利益制订店规厂约,监督约束雇用人员,若有触犯,轻则受骂挨打,重则随时解雇。受雇者劳务繁重,职业无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者受到保护。党和政府经常启发职工的政治觉悟,使之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劳动部门还对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对职工的职业实行保护。各用人单位则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劳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勤罚懒,奖优惩劣。对违纪职工有警告、记过、降级或降薪等处分。个别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对遵守劳动纪律好,生产上作出贡献的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光荣称号。1980年在全县开展的“职工为四化立功”活动中,商业局评出先进集体46个,评出立功个人47人,占职工总数6.7%,其中一等功1人,二等功2人,三等功44人,并召开了立功授奖大会。
   1980年,黎川开始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企业民主管理。到1985年,全县已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单位113个。县畜牧场过去是个“老大难”单位,长期亏损,1982年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推行了承包责任制,调动了职工积极性,当年实现收支平衡量,摘掉了25年长期亏损帽子。
   对违纪职工的处理。1982年以前,由企业主管部门呈报,劳动部门批准;1982年以后,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劳动部门备案。
   第三节 职业训练 解放前,黎川未办职业训练。受雇者上岗后只有以老带新或边上岗边学习。青少年学艺则先要拜师,在学徒期间(一般三年)由师傅现场面授,满师后可另行开业或纳为帮工。
   解放后,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县工会、劳动人事部门和各单位先后举办了职工夜校和专业培训班。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文化程度,根据“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精神,采用多种培训形式,组织职工学政治、学文化和专业基础知识。“文化大革命”前职工训练开展较为经常。“文化大革命”期间职业培训中断。
   粉碎“四人帮”以后,县总工会职工业余夜校和各单位职工夜校相继恢复。随着企业的整顿和改革,职工业余教育得到巩固和发展。各工厂企业都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制订培训计划,对在职职工分期进行培训,对新招收职工,坚持进行一定时间的上岗前职业训练。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开展业务技术知识讲座,岗位练兵和业务技术表演赛。把职工业务技术考核和转正、定级、晋级、奖励结合起来。
   1980年,全县有十个系统和单位举办了业务技术培训班17个,参加培训职工583人。县商业局、粮食局、供销社还先后开办了商校、粮校和供销学校。1985年,全县先后进行四次职工初中文化补课统考,合格率达90%。业务技术考核,由各系统组织进行,均收到较好效果。
   劳动部门还根据社会需求先后组织待业青年举办了会计、缝纫、理发、烹调、汽车驾驶、无线电器维修、丝毯加工、服装洗染、照相工艺、饮料生产、陶瓷工艺品制作等职业培训班,让待业青年有“一技之长”为社会服务。自1984年至1987年,职工参加职业培训达1685人,占就业人数的42.4%。其中:县服务公司培训292人,企业事业单位培训1246人,社会零星培训147人。
   第四节 工资制度 明、清和中华民国时期,工资为月月薪制或年终一次结清。月薪多少由雇主与雇员议定。工资支付,明、清用银元、铜钱;民国时期用银元、铜钱及法币。解放前夕,通货膨胀,法币贬值,工资主要用大米折价支付。机米厂技师月薪3担米,熟练工月薪2担米,一般工人月薪1-1.5担米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工资支付有供给制、包干制和工资分制三种形式。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取消供给制、包干制和工资分制,实行直接按货币规定的工资制。同时在企业中实行奖励制度和计件工资制度。
   1971年,进行调整工资,对1957年三级工、1950年二级工升一级。1977年给40%的职工升一级工资。1978年对2%有较大贡献职工升一级工资。1980年再次给40%职工调升一级工资。1981年对文教卫生、体育战线上的职工普遍调升一级工资。1983年对国家机关、事业、企业职工普遍调升一级工资。
   逐步消除现行工资制度中的平均主义和其它不合理因素,初步建立起能够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制度,1985年黎川有66个国营企业的3300人理顺了工资关系。理顺后,月增工资61542.08元,人均增资18.65元。此后全县85个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工改,并分二批进行:第一批审批48个单位共1877人,月工资增加422316.66元;第二批审批37个单位共1254人,月增加148887.30元。
   1987年本县职工工资总额1456.7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1113.8万元,城镇集体所有制342.9万元。1990年全县职工工资总额1999.8万元,其中固定职工1712.4万元,合同制职工114.2万元,其他职工173.2万元。
  黎川县1990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一)表4-23 表4-24 黎川县1990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情况(一) 单位:人、万元 黎川县1990年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情况 表4-25 单位:人、万元 表4-26 黎川县1990年全民所有制工业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 黎川县1990年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人数、工资和个体劳动者人数表4-27 单位:人、万元 黎川县1990年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 表4-28 单位:人、万元 第五节冬员任用 黎川自南宋建县以来至清末,县最高长官均从科举及第或捐纳、举荐中任用,任免权由督抚掌管。
   民国时期,县最高长官在考试合格者中遴选,经省政府审查合格后任用。县政府科级人员则由县长举荐后,报省有关部门审定,其它公务人员由县政府选定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黎川干部主要来自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南下人员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抚州军分区黎川县大队指战员;二是经过短期训练的土改工作团成员;三是就地吸收工人、农民、店员及无业人员中的积极分子;四是旧职人员中的部分留用人员。1954年以后,干部主要来自大、中专毕业生和解放军转业干部及知识青年。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后,县、直属区级领导干部、政府组成部分正职按法律程序由人大任免,副职由政府任免;党群系统,群团组织负责人由县委常委提出候选人交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它部门由县委行文任免。乡(镇)党、政班子,通过考察,经县委常委提出候选人,交乡(镇)党代会、人代会选举产生。1985年前,正区级以上干部任免需报地委批准。
   “文化大革命”期间,大部分党、政领导被诬为“走资派”而“靠边站”,大批机关干部被下放农村劳动。本县部分党、政领导岗位被一些“群众组织”的头头取而代之。
   粉碎“四人帮”以后,在“文化大革命”中遭迫害的大批干部,重新走上领导岗位。同时开始在各级领导班子中,清除靠造反起家的人和打砸抢分子。党和国家在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上来后,本县开始选拔具备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充实到各级领导班子中去。部分经理级干部实行招标承包聘用。
   1982年,一批具有大、中专文凭,在本县基层经过多年锻炼的干部,经考察被提拔到县、乡(局)两级领导岗位。
   1985年,全县在干部岗位上的“以工代干”人员经过文化考试,合格者转为国家干部。
   第六节 人员编制 清末,新城县公职人员不多,也无一定编制。县衙除设知县1名外,还设县丞、主簿、典史、教谕、训导、千总各1名,巡检、百总各2名,班头3名,司吏6名,另配有门子、马夫、轿夫、狱卒等各种杂役担负具体事务。
   中华民国初期,县公署设知事1名,下设四科,分管全县民政、财政、教育和军事。民国24年,县政府有县长1名,秘书1名,科长3名,科员4名,事务员2名,警佐1名,技士1名,督学1名,政警16名,雇员5名,杂役6名。民国36年,全县183个机关(含公办中、小学)单位共有职员618人(其中女20人),警役377人(其中警察201人,役176人);全县18个乡(镇)有乡、镇长18人,乡(镇)干事77人;乡下有保长136人,保干事680人,甲长1229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黎川县人员编制分行政、事业、企业三种。县委、县人民政府成立较早,1959年始设县政协,1981年2月始设县人大常委会。从此开始,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为县四套班子。县委下设部、委、办及群团组织;县政府下设局、委、办等工作机构。县委、县政府下属机构配有负责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各部门的人数配备由县编制委员会确定,各单位不得随意超编。
   1950年,全县有国家干部313人,1960年增加到737人,1980年有干部2057人。1987年全县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人数达3346人,其中干部2561人,职工785人;另外,国营企业有职工2773人,农口企业职工1千余人,还有大集体职工3千多人。
   表4-29 黎川县1949-1980年干部情况统计表 续表4-29 黎川县1981-1987年干部情况统计表 表4-30 黎川县1954-1987年干部增加情况表 表4-31 黎川县1954-1987年干部减少情况表 第七节 公务员考核、培训 建国前,未设专门人事机构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县级公务员的考核由当地行政长官行使。建国后,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国家公务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主要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为干部的选拔、任免、奖惩、调配和培养提供依据。“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考核工作停止。“文革”后,考核干部工作继续进行。各单位开展年终总结和民主鉴定,对每个干部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从1984年起,全县推行机关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每个公务员的职责标准,通过考核,实施奖惩。几年来,黎川提拨了经过组织认真考核的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中、青年干部进入县、局级领导岗位。1984年至1987年,全县增加任用干部886人,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4人。
   公职人员培训于中华民国时期便开始实施,民国24年,江西省政府为树立县政基础,广值县政人才起见,将原“县政研究会”扩充为“县政人员训练班”,全省在任县长、县佐、警官、区长分期训练,每期2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公务人员轮训制度逐步形成。县建立机关干校、党校,配合各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培养在职干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干部训练工作停止,大批国家公务人员被下放到农村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粉碎“四人帮”后,干部轮训工作恢复。县委党校每年分期分批培训县、社(乡)、村干部和企业管理干部。各系统各单位还分期分批选送干部赴省、地参加专业和岗位训练。1987年,县委党校办了四期县中层领导干部培训班,有400多名副局级以上干部参加了学习,他们在学习班上系统学习了政治经济学和法律知识,并邀请地委讲师团的教师莅临讲课。这年,县委还选送了14名在职干部脱产赴省行政学院和地委党校学习、进修。
   第八节 退、离休制度 封建社会虽有公职人员退职还乡之事,但无退休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始实行职工退休制度,以后又实行了干部离休制度。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职工均可申请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年满15年的;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后,按月领取退休金,直到去世为止,去世时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家属补助费。不具备上述退休条件的,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的可退职。职工退职后,按月发给原本人工资40%的生活费。
   1978年,国务院对退休职工退休金标准颁发了新的条例,条例规定:凡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90%计发;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建国后参加工作,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5%,工龄满15年至20年的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工龄满10年至15年的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的60%,退休金低于25元的每月发25元。凡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如饮食起居需要人护理的,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退休金,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起居饮食可以自理的,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退休金。职工退休后,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干部退休条件、待遇、退休金标准、退职等规定与职工退休、退职相同。从1982年4月起,黎川县开始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干部离休的规定: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可以离休,因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办理离休手续。离休干部待遇:一、政治待遇不变,即按同级在职干部一样看文件、听报告或参加必要的会议。行政18级以上,可享受县(处)级待遇;14级以上可享受地(厅)级待遇。二、生活待遇从优。离休金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人每年增发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1939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工资。此外,离休干部与在职干部一样可以领取书报费、降温费、烤火费等。
   至1990年止,全县有离休干部132人,其中享受地级待遇的3人、县级待遇的51人,其他离休干部78人。退休人员2478人。
   为了使离退休干部更好地欢度晚年,县委于1985年成立老干部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老干部服务和管理工作。对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优先进行解决或发给建房、修房补助费;建立离休干部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县里集资建起了一幢建筑面积为544平方米的老干部活动室,订阅报纸书刊,购置文娱活动器具,有时还组织老干部开展钓鱼、象棋、扑克、康乐棋、台球等比赛活动。此外,县里于1985年5月组织了抗日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和18级以上离休干部20人赴杭州、苏州等风景名胜地区游览;1986年9月,离休干部42人乘专车到贵溪冶炼厂参观学习;1987年10月,组织53名离休干部赴福建武夷山风景区游览,同年11月又组织离休干部83人到南丰县参观工农业生产。
   黎川县1990年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人数及保险福利费用构成情况表 表4-32 单位:人、万元 第九章 群众团体 第一节 工人组织 黎川县工会组织始建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北伐军由广东进入江西后,国民革命军派员到黎川进行县工会的筹备工作,1926年11月中旬正式成立黎川县总工会筹备处。同时,成立了刨烟、码头、店员等行业工会,其中以刨烟、码头两个行业工会会员较多,仅县城刨烟工会会员便有200多人。除县城外,在宏村也成立了工会组织。
   县总工会筹备处为了工人利益和工运安全,成立了有40多位工人参加的纠察队。当时,工人工作时间在12-16小时之间,而每天的工资只有二、三升米,学徒工只能混到饭吃,工人生活极其困难。工人有了自己的组织后,在县总工会筹备处的领导下,争取八小时工作制,向资本家开展了面对面的斗争。1927年春,县烟业工会召开工人大会,通过了“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增加工资30%”和增设各种福利事业等决议,但资本家拒绝了工人的合理要求。因此,烟业工会决定罢工。烟业工会的罢工得到其他行业工会的支持,在县总工会筹备处领导下,县城全体工人罢工,一千多工人上街游行示威,声言要捕捉资方代表。在工人运动的威力下,资本家答应了烟业工会提出的要求,工人罢工取得了胜利。这次斗争的胜利,使工人组织迅速发展壮大,仅烟业工会便增加了300多名会员。
   在开展罢工斗争的同时,县城工人还开展了赶走县长王又庸的斗争。县总工会筹备处为了安置失业工人,准备用伐木工人在福山伐木的一笔木材款来办民生工厂。但国民党临时党部支持县政府将此款侵吞了,并嫁祸于县妇女解放协会弄去此款。此时王又庸又将全县人民缴交的900多元“人头费”贪污了。这两件事的发生,引起了全县人民极大不满和愤怒。在县总工会筹备处的组织和领导下,700多名工会会员举行了驱逐贪污县长王又庸的示威游行。王又庸龟缩在县府里不敢出来,慌忙叫秘书长刘楷去会见示威群众,答应把树款和人头费交出来。在骗走示威游行队伍后,王又庸并未交出贪污的钱款,并于第二天一早逃到南昌去了。王又庸被赶走不久,新县长张泰辉上任。在刘楷向张泰辉办接交手续时,县总工会筹备处即提出将刘楷扣押,以追回王又庸贪污钱款。刘楷被扣后,王又庸忙从南昌将贪污的树款和“人头费”寄来。款寄来后,国民党黎川县临时党部由右派人员组成的“行政人员公会”企图夺取这笔款,并扣留了领取这笔款的工人代表。县总工会筹备处立即组织工人围攻“行政人员公会”,将其头子捉出游街示众,救出工人代表,斗争取得胜利。县政府只得将王又庸退回的贪污钱款交还给工会,工会将此款开办了一所专门救济失业工人的民生工厂,安置了部分失业工人。
   在县城工人运动的影响下,宏村以刨烟工会为核心,于1927年4月上旬开展了有16个行业工会200多工人参加的罢工斗争。罢工的目的是要求增加工资,实行8小时工作制。罢工开始时受到宏村分署的阻止和镇压,这就更加激怒了工人群众,他们拿着土枪大刀把宏村分署团团围住,并把分署长捉住游街,资本家即派代表同工人谈判,答应了工会提出的要求。
   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发动反革命政变,县总工会筹备处于4月中旬的一天在县城召开了由数千工人、学生和居民参加的讨蒋大会,痛斥蒋介石出卖革命的卑鄙行为。此后,右派势力夺取了国民党黎川县党部大权,黎川县总工会筹备处被强令解散,工人运动处于低潮。
   解放后,中共黎川县委于1949年7月抽调干部负责县工会和基层工会的筹建工作。到1950年8月15召开首届县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时,全县有基层工会18个,工会小组78个,职工总人数1380人,工会会员762人。县首届工会代表大会选出了14名执委和县总工会主席。县总工会下设办公室和组织、宣传、生产、服务四个部,具体负责全县工会工作。
   县总工会成立后,热烈响应中共中央发出的抗美援朝的号召,大张旗鼓地在全县职工中开展宣传活动,进行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唤起群众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自觉行动。经过宣传、教育、发动,全县有一百多名工人报名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作战。广大工人还踊跃捐款,支援抗美援朝,1950年全县工人共损款5300万元(旧人民币)。
   建国初期,县工会为了提高工人的文化和思想素质,于1950年9月16日开办了一所职工业余学校,共设3个班,有学员150人;各基层工会建立了学习小组,学习政治、文化和业务。1951年开办了职工学校,参加扫盲班学习的学员有300多人。此外,职工学校还开设了会计班,为有关单位培训了急需的20多名会计。
   在1952年开展的“三反五反”运动中,全县工人站在斗争前列,共检举揭发不法资本家“五毒”案件260件,有力地反击了资产阶级的猖狂进攻,保卫了新生政权。
   1953年1月19日,县总工会投资4578万元(旧人民币)在县城创办工人诊疗所,工人看病享受8折优待,工人家属享受9折照顾。1957年8月,县政府决定,工人诊疗所移交给县人民医院。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总工会和各基层工会不能开展正常工作。工人俱乐部和工人夜校都停办了。“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县工会和基层工会陆续恢复活动。1979年,县总工会认真贯彻全国工会“九大”精神,根据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的决策,及时恢复了夜校,开办了初中数学和初中英语两个单科班,还开办了初中数学和物理,初中数学和化学两个双科班,有176名工人在夜校学习。夜校除配有专职教师外,还聘请了6位兼职教师。许多基层工会把职工业余教育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到7月,全县开办基层职工业余学校6所,招收学员536人,聘请兼职教师18名。
   1983年4月,县工人文化宫(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四层楼房)建成,5月1日正式向全县职工开放。
   1985年,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县总工会派出指导组到基层工会指导工作,全县共建立职代会113个,占基层工会总数的78%。
   黎川县工会自1950年始至1987年,共召开了十次全县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表4-33 黎川县总工会组织情况统计表 第二节 青少年组织 1949年7月20日,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黎川县工作委员会成立,全县有团员166人。1952年全县团的组织扩大,发展近千名优秀青年加入团的组织,全县各区建立了团的区委会,团县委也充实了工作人员。设立了三部一室,即组织部、宣传部、少先工作部和办分室。1953年,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黎川县工作委员会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黎川县委员会;1957年又改称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黎川县委员会。1959年12月,全县共有团员4218人,7个公社和3个垦殖场均建立团的基层委员会,配备了专职团委书记和团干部,大队建立了团总支或团支部,生产队建立了团小组。这年,全县有团支部165个。“文化大革命”期间,共青团组织受到冲击和破坏,一度停止了工作。1968年9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群运组,代替了团的工作。1973年2月召开县十届团代会,恢复了共青团黎川县委员会。粉碎“四人帮”后,全县团的组织得到健全和发展,到1990年,全县建立团支部305个,有共青团员6597人。
   表4-34 黎川县1953-1990年共青团组织情况表 表4-35 黎川县第1届至第14届团代会情况表 建国后,团组织十分重视少年儿童的组织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团县委设立了少年儿童工作部,具体负责全县少年儿童队(后改为少年先锋队)的工作。全县各小学和初中班均建立了少先队组织,除了聘请教师为少先队的辅导员外,还聘请了部分优秀的工人、农民、解放军代表担任校外辅导员。“文化大革命”期间,红小兵取代了少先队组织;“文革”后,撤消红卫兵和红小兵组织,恢复了少先队组织。
   表4-36 黎川县少先队组织发展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美帝国主义发动了侵朝战争,并把战火燃烧到鸭绿江边,严重威胁着我国的安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举国上下开展了“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正义斗争。黎川广大青年多次举行反美游行示威,同时掀起了捐钱捐物和参军的热潮,全县共有135名优秀青年光荣地参加了中国人民志愿军,跨过鸭绿江赴朝作战,与朝鲜人民军并肩战斗,狠狠打击侵略者,有的立了战功,有的在火线上加入了中国共产党,还有的献出了自己年轻的生命,他们当中有刘细根、杨细仔、黄接孙、陈兴根、李庆华、陈木等烈士。
   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农村广大青少年积极投身于运动,走在斗争的最前列。许多青少年在运动中经受了锻炼,增长了才干,有622名青年加入了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有3838名少年儿童加入了少先队。
   1962年春,团县委发动全县共青团员和青年开展绿化荒山的造林竞赛活动,参加造林的团员和青年有5000多人,共造林3109亩。
   1964年,全县共青团员、少先队员和广大青少年热烈响应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等中央领导同志的号召,扎扎实实的开展了向雷锋学习的活动。各基层团组织和少先队组织,举办了雷锋事迹展览,写向雷锋学习的笔记,唱歌颂雷锋的歌曲,争做雷锋式的青少年。通过开展学习雷锋的活动,广大青少年受到一次深刻的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好人好事层出不穷。许多青少年主动到敬老院帮助打扫卫生、洗衣服,不少农村青少年上山砍柴,将柴送给军烈属和失去劳力的老人。与此同时,结合学习雷锋,在全县青少年中掀起了学习毛泽东著作的热潮,《为人民服务》、《纪念白求恩》、《愚公移山》成了每个青少年必读的书。这年,全县青年成立学习毛主席著作小组113个,参加集中学习的青年1305名。全县各级团组织为了丰富青少年的文化生活,建立了青少年俱乐部42个,夜校275所,读报小组114个,业余宣传队11个。由于学习毛主席著作和学雷锋的深入进行,人的精神面貌和社会风气焕然一新,各行各业涌现了许多学毛主席著作和学雷锋积极分子。“文化大革命”期间,学雷锋活动曾一度停顿。到处“造反”,社会风气受到极大的破坏。粉碎“四人帮”后,学雷锋活动又得以深入开展。1978年,在全县青少年和团员中开展了纪念毛泽东“向雷锋同志学习”题词15周年活动,学雷锋活动既热火朝天,又扎扎实实。县农科所团支部在学雷锋活动中做出了突出成绩,被团省委授予“学雷锋集体标兵”的光荣称号;城关镇第二小学少先队和潭溪公社幸福大队团支部被团省委授予学雷锋先进单位的光荣称号。1984年,团县委组织全县青少年认真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的活动,把学习雷锋的活动推向新的高潮。在全县青少年中,成立了学雷锋小组1114个;农村的共青团员成立了“抚贫助耕小组”238个,义务而又主动地帮助军烈属和缺乏劳动力的贫困户搞好农业生产。
   1985年,团县委组织全县青年开展植树造林活动,营造绿化工程15个。
   1987年,团县委在全县企业团组织中广泛深入开展了“爱岗、创优、降消耗”竞赛,参加活动的团员、青年占青年职工总数的82%,共3000多人。在竞赛中,全县青工多创产值28万元。
   1989年,实施“共青团员证”颁发工作。通过颁发“团员证”,团县委对全县团员档案进行了一次认真清理。
   1990年,团县委与县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在全县个体户中开展税法宣传活动,取得良好效果。11月,团中央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授予共青团黎川县委“个体户税法宣传教育活动优秀组织奖”。
   第三节 妇女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久,黎川县建立妇女组织。1950年成立黎川县妇女解放委员会,1951年改名为黎川县民主妇女联合委员会,1953年又改名为黎川县妇女联合会,简称县妇联。1957年前,县妇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1957年精简机构,县妇联组织部和宣传部被撤消,但为了全县基层妇女工作的开展,成立了区妇联。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每个公社均成立了妇女组织。“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妇联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下设群运组,取代了县妇联的工作。1983年召开黎川县第六届妇女代表大会,重新成立了黎川县妇女联合会,全县18个乡、镇、场也建立了妇女联合会,村设立妇女小组。
   建国后,本县相继召开了九届全县妇女代表大会: 黎川县第一届妇女代表大会于1951年12月在县城召开,到会代表50人。会议主要议程是组织和发动全县广大妇女投入到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和抗美援朝运动中去,动员全县妇女积极参加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建设,讨论研究如何宣传贯彻落实婚姻法。会议选举产生了黎川县第一届民主妇女联合会组成人员。
   黎川县第二届妇女代表大会于1953年3月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有120多人。会议的主要议题是:总结第一届县妇代会以来的工作,布置开展增产节约和动员妇女参加民主选举,讨论通过黎川县民主妇女联合会组织章程(草案),选举产生第二届县妇联组成人员和正、副主任。
   黎川县第三届妇女代表大会于1959年4月25日至27日在县城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有260人。与会代表听取了县妇联主任作的全县妇女工作报告,讨论通过了1959年全县妇女工作计划,选举产生了黎川县第三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委员27人(其中常委15人)组成。
   黎川县第四届妇女代表大会于1962年12月24日至26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228人。与会代表听取了县第三届妇联执委会工作报告,讨论了今后的工作,选举产生了新的县妇联执行委员会。会议号召全县妇女紧密地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为发展和巩固集体经济作出新的贡献。
   黎川县第五届妇女代表大会于1966年10月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240人。会议召开期间,“文化大革命”已在黎川掀起,会议在选举出县第五届妇女联合会组成人员后草草结束。
   黎川县第六届妇女代表大会于1973年1月19日至21日召开,到会代表530人。会议选举产生了县六届妇女联合会委员29人,常委7人,并推选出35名妇女出席抚州地区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
   黎川县第七届妇女代表大会于1979年3月7日至9日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418人。这次大会是在全县人民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情况下召开的。与会代表听取并通过了第六届县妇联提出的工作报告,认真总结了全县妇女工作经验,围绕全党工作重点转移,研究了今后妇女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四化”的实现而努力奋斗。与会代表民主选举了县第七届妇女联合会委员31人,常委9人。
   黎川县第八届妇女代表大会于1985年12月21日至22日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348人。代表们听取了第七届妇联工作报告,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通过了这个报告,县委领导同志到会讲了话。会议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了县八届妇女联合会组成人员。
   黎川县第九届妇女代表大会于1989年3月4日在县城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239人,其中正式代表217人,特邀代表16人,列席代表6人。与会代表听取了第八届县妇联提出的工作报告,县委副书记孙全生在会上讲了话。代表们经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了黎川县第九届妇女联合会组成人员,选出执委29人,常委9人。会上,表彰了13个“三八”先进集体和73名“三八”红旗手、9名“三八”红旗手标兵。
   县妇联建立以来的主要活动有: 积极参加土改运动。从1950年到1952年,全县参加土地改革运动的妇女有9201人,参加反霸斗争的妇女有6951人,参加诉苦的妇女有3135人。在划阶级、查田丈田、没收地主财产的斗争中,参加的妇女也不少。据91个乡的统计,参加查田丈田的妇女有1820人,参加没收地主财产的妇女有5325人。经过轰轰烈烈土改运动的锻炼,全县涌现了一批妇女积极分子,她们当中有的入了党入了团,有的提了干,有的被安排在区、乡担任领导工作。
   参加第一次选举。1954年,黎川县开展第一次选举,全县广大妇女充分运用获得的民主权利,积极参加普选,参加人数占妇女选民的80%以上。189名妇女当选为乡人民代表,39名妇女当选为县人民代表。
   召开全县首届妇女社会主义积极分子会议。1956年4月11日至14日,黎川县妇联召开了有全县优秀妇女代表参加的社会主义积极分子会议,出席会议的各界妇女代表144人。会上,代表们总结和交流经验,并评选了出席地区妇女积极分子代表大会的代表。
   全县巧姐妹代表大会胜利召开。1961年12月18日至24在县城召开了全县巧姐妹代表大会,参加大会的巧姐妹125人。地区妇联领导同志和县委领导同志到会作了报告,对会议表示热烈祝贺。巧姐妹们在讨论中交流了经验,有9位代表在大会上作了典型发言。会议结束时,全体代表一致通过了向全县姐妹提出的倡议书。
   营造妇女万亩林。1965年冬到1966年春,为了改造自然,绿化荒山,防止水土流失,县妇联组织了1500多名妇女在新荣公社开展营造一万亩经济林、水果林、用材林的植树造林活动。妇女万亩林,东起日峰山,西至板桥村,长约7公里。1500多名妇女分期分批吃、住、劳动在工地。经过几个月的艰苦奋战,在林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高质量地完成万亩林的营造任务,并通过了县林业局的验收。造林结束后,县委、县政府召开隆重的表彰大会,有100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和奖励。营造妇女万亩林,在全县影响很大,推动了各地植树造林活动的开展。
   召开全县“三八”红旗表彰大会。1979年11月3日,中共黎川县委在小礼堂召开了全县“三八,'红旗手和“三八”红旗集体表彰大会。出席会议的有全国、省、地、县四级“三八”红旗手和“三八”红旗集体代表共100人。此外,参加县委党校大队妇女主任学习班的全体学员列席了大会。这次会议主要目的是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推动全县妇女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加速“四化”步伐多作贡献。会上,对被评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被授予“三八”红旗集体、“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的,颁发奖状奖品(县妇联在会上代表全国妇联、江西省妇联、抚州地区妇联向获得全国、省、地区三级荣誉称号的“三八”红旗手发了奖状和奖品)。
   开展“五好”家庭和“三八”红旗手评选活动。1982年,县妇联组织了一次全县“五好”家庭、“五好”个人、“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评选活动。“五好”的内容是:爱国爱社爱科学好;劳动致富,勤俭持家好;五讲四美移风易俗好;计划生育,教育子女好;遵纪守法,团结互助好。“三八”红旗手(集体)的评选条件是:对技术革新、科学种田作出了重大贡献;在抚育、培养、教育青少年工作中有出色成绩;用社会主义思想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尊老爱幼,邻里和睦;妇女组织和妇女干部工作成绩显著。这次评选活动,采取自下而上民主评定,各级党组织审核的办法进行,并层层召开表彰会,表扬先进,弘扬共产主义精神,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这次全县评比活动,共评选出“五好”家庭28户,“五好”个人(好婆婆、好媳妇、好妻子、好丈夫等)67名;评出“三八”红旗集体11个,“三八”红旗手79名。
   1983年6月,县妇联组织了一支精神文明建设报告团到全县各地进行宣讲活动,推动了精神文明建设的开展。
   同年11月,县妇联在全县城乡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月活动。全县各地在一个月中召开各种宣传动员会704次,办宣传栏247期,放幻灯164次,专题广播186次,出动宣传车32次,图片展览4期,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20期。通过宣传月活动,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维护。
   1986年,县妇联为了提高妇女经营管理和种养水平,举办了实用技术培训班16期,有545名妇女参加。这一年,全县广大妇女积极兴办第三产业,从业妇女2482人;在农村,以妇女经营管理为主的种养专业户949户。许多妇女参加了全省养殖能手竞赛活动,7人被评为全省“十大养殖能手”。到1989年3月,全县以妇女经营管理为主的专业户有1370户。
   1987年1月4日至16日,县妇联选调了10名妇女干部到抚州地区干校进行培训,以提高妇女干部业务素质。同时,在全县妇女中开展了学习《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等“十法一条例”的活动,开办普及法律知识学习班825期,参加学习的妇女达13000多人。
   1987年至1989年,全县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中,做出出色成绩。三年中,全县各级妇联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128件(人),调解纠纷1655起,代写法律文书67份,承办各类民事纠纷案件92件,诉讼代理68件。1989年省妇联授予黎川县妇联“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第四节 其他主要群众组织 一、黎川县农民协会 1950年2月26日成立黎川县农民协会。此后,随着全县农村剿匪反霸和土地改革运动的深入开展,各区、乡也逐步建立了基层农民协会。到1951年底,全县各级农民协会有会员35000多人,占当时全县农业总人口的46%。农民协会成立后,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参加剿匪反霸、抗美援朝、土地改革、征粮运粮,恢复和发展生产、镇压反革命、开展互助合作等运动,对农村新政权的巩固和农村经济的恢复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在农村开展的一系列运动中,中国共产党加强了发展优秀农民入党的工作,并逐步建立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由于党在农村各项工作中起到了核心作用,各级农民协会已无存在的必要。1952年,全县各级农民协会停止工作。
   一、黎川县工商业联合会 黎川县工商业联合会于1950年12月16日正式成立。1953年8月9日召开了有全县工商业代表参加的第一次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了黎川县第一届工商业联合理事会正、副主任和理事。此后,分别于1955年4月、1958年9月、1960年6月、1962年7月召开了黎川县工商业联合会第二、三、四、五届代表大会,选出了各届联合会理事和正、副主任。“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工商联停止活动,1984年12月,恢复黎川县工商业联合会,1985年7月17日正式启用印章。
   三、黎川县中苏友好协会 黎川县中苏友好协会于1952年2月成立。到1953年,全县8个区均成立了中苏友好工作委员会,下设64个中苏友好协会分会。64个分会中,工矿企业9个,机关6个,学校7个,街道5个、农村33个,其他4个。全县加入中苏友协的会员有17536人(其中城镇7025,农村10511人),会员中男性12884人,女性4652人。本县各级中苏友好协会成立后,以宣传中苏两党两国人民友好为宗旨,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活动,通过放映苏联电影,出黑板报,放幻灯片,发行苏联图书,介绍苏联政治经济等情况,加强中苏两国人民的友谊。1960年,黎川县中苏友好协会及下属分会停止了工作。
   四、黎川县科学技术协会 1979年10月31日,黎川县科学技术协会第一届代表大会召开,宣布县科协正式成立。本届大会选举产生了县科协理事和正、副主席。此后,于1981年2月和1985年1月召开了第二、第三届科协代表大会。县科协成立时,全县有学会和协会分会9个,会员311人;到1988年,全县自然科学专门学会发展到15个,会员509人;乡镇科普协会18个,会员2319人。
   县科协成立后,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必须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积极投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进行科技培训,推广新技术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十年来,全县各学会共举办学术讲座872次,听讲的8600人次;举行学术交流61次,参加的科技人员630人次;组织技术攻关18项,参加人员61人次。在开展科普宣传活动中,县科协自办刊物《科普简讯》、《科技文摘》和《黎川科普》几年来共印发66000份;全县设立科普宣传栏14处,出刊145期。十年来,县所属学会、协会编印下发的科学技术资料达100多万份,撰写科技广播稿3600篇、放映科教电影1200场次,观从达68万人次;举办科技展览20次,进行科技宣讲1280次,把科学技术送到千家万户。在科技培训工作中,县科协将工作重点放在基层,放在农村,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方法,根据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进行各种类型的职业教育和科技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有:企业管理、建筑施工、农机驾驶与维修、植物保护、农药使用、防治病虫害、种养加工、良种培育、合理施肥等等。十年来,共举办各种专业技术培训班6480期,参加学习的人员达482600人次。
   县科协在开展扶贫工作中,积极发挥科普网络的作用,把科学技术知识的推广、普及和扶贫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在贫困地区针对贫困户的不同需求,因户制宜,因人施教,采取举办科技培训、现场示范、巡回解疑和印发科技资料等有效方法,传授实用科学技术和知识,使许多贫困户在较短时间内掌握了一、二项生产急需的科学知识和技能。通过几年的科技扶贫,改变了贫困地区的落后面貌。
   五、 黎川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黎川县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成立于1952年12月,有会员125人,其中音乐会员49人,戏剧会员47人,舞蹈会员15人,美术会员8人,文学会员6人。1964年7月召开了黎川县第一届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县文联组成人员,通过了《黎川县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章程》,制订了《黎川县农村俱乐部工作简则》。1966年2月召开县第二届文代会。“文化大革命”期间,许多文艺工作者受到错误批判,县京剧团被解散,人员被下放到农村劳动锻炼,文联工作处于瘫痪状态。粉碎“四人帮”后,全县文艺工作面目一新。1982年1月中旬,黎川县第三届文代会胜利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一百多人。这次文代会,总结了近六年全县开展文艺工作的经验教训,选举产生了新的县文联领导成员,通过修改后的《黎川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自此,县文联开始设专职干部。1988年12月召开了黎川县第四届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
   1976年以前,对全县文艺工作者在各报刊发表的文艺作品没有进行统计。粉碎“四人帮”后至县第三届文代会召开,全县在地区以上报刊上发表的文艺作品有:小说7篇,散文19篇,诗词36首,民间故事2篇,美术作品17幅和曲艺、书法、摄影作品等。其中在省级报刊上发表的有:小说1篇,散文1篇,诗歌3首,美术作品2幅,歌曲4首,民间故事1篇,摄影作品15幅。
   县第三届文代会召开后,全县文艺工作有较大发展,至1988年12月县第四届文代会召开,县文联组织民间文艺工作者搜集了50多万字的民间故事,经过去粗取精认真整理,编印了一本20万字的《抚州民间文学集成·黎川卷》。全县文艺工作者六年来共创作、收集各种文艺体裁的作品1650篇,其中长篇小说5部,电影文学剧本8部,电视文学剧本2部,通俗武侠小说1部,中篇小说6篇,报告文学4篇,短篇小说60篇以及散文、诗歌、小小说等。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作品有:小说5篇,报告文学2篇,散文18篇,诗歌30多首。县文联组织人员参加了《中国民歌集成》的搜集整理工作,有56首民歌被选入抚州分卷。县文联主编的《日峰文苑》是本县文艺爱好者的创作园地,至1988年,共出刊13期。
   至1990年止,本县被江西省各种文艺协会吸收为会员的有:音乐协会会员1人,舞蹈协会会员3人,戏剧协会会员2人,曲艺协会会员2人(含理事1人),民间故事研究会会员1人,美术协会会员1人。
   六、 黎川县哲学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 黎川县第一届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代表大会于1982年5月16在县城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86名。这次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了县社联理事、常务理事和正、副主席,通过了县社联章程。县委组织部为县社联配备专职干部。县社联成立后,在健全组织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到1988年,全县已成立了17个学会、协会、研究会,即教育学会、哲学学会、社会科学学会、新闻学会、会计学会、统计学会、文艺学会、价格学会、供销学会、法律学会、历史学会、农经学会、企业家学会、统战理论研究会、家庭教育研究会、金融学会、计划生育学会,共有会员520名。各学会的建立,使全县社会科学活动迅速开展起来,会员们经常参加学术研究活动,撰写论文。1987年,在抚州地区第三次社会科学优秀论文评选中,黎川县有3名会员获奖。1988年,被中央、省、地社会科学研究部门和报刊杂志采用的论文有30多篇。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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