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黎川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6146 |
颗粒名称: | (一)公产房 |
分类号: | F293.33 |
页数: | 2 |
页码: | 309 |
摘要: | 建国初,县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城市中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修正批准的“修正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接管了县城共有公共房屋,没收了部分反革命分子和官僚资本家的房地产,还代管了无人照管的私产房45户。1960年,县城开展了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同年底,私房改造工作结束,被纳入经租的房屋826户、4131间,面积63444平方米。1982年县政府颁发了《黎川县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当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翌年,与用户签订租赁合同2224份,其中,非住宅用房84份,住宅2140份。每月应收租金6571元,其中非住宅用房租金2328元,住房租金4243元。 |
关键词: | 房子 黎川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