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产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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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146
颗粒名称: (一)公产房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2
页码: 309
摘要: 建国初,县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城市中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修正批准的“修正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接管了县城共有公共房屋,没收了部分反革命分子和官僚资本家的房地产,还代管了无人照管的私产房45户。1960年,县城开展了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同年底,私房改造工作结束,被纳入经租的房屋826户、4131间,面积63444平方米。1982年县政府颁发了《黎川县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当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翌年,与用户签订租赁合同2224份,其中,非住宅用房84份,住宅2140份。每月应收租金6571元,其中非住宅用房租金2328元,住房租金4243元。
关键词: 房子 黎川县

内容

建国初,县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城市中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修正批准的“修正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接管了县城共有公共房屋(包括:旧县政府——薛家大屋、原国民党县党部——黄氏家庙、孔子庙、乩坛庙、城隍殿、旧商会、天主堂、福音堂、耶苏堂、念佛林、普佛殿、千佛阁和4处同乡会馆、20余幢宗族家庙),没收了部分反革命分子和官僚资本家的房地产,还代管了无人照管的私产房45户。
  1952年8月,成立了“黎川县公产管理委员会”,1952—1955年,对城镇房地产进行了查契验证、登记发证工作,建立了房地产档案。县城的1585间和76栋公房(包括代管房)划归公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其余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房屋,则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1960年,县城开展了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即“经租”房屋)工作。当时纳入改造的房屋共有141 2幢,9611间(店672值,房8938间),其中公房1966间(店228值,房1738间),占20.5%%%;私房7645间(店444值,房7201间),占79.5%。当时1431户私房房主除自用房外,尚有房屋出租,每年可收取租金共5.23万元。同年底,私房改造工作结束,被纳入经租的房屋826户、4131间,面积63444平方米。
  1964—1967年,县城开展了“四查、三清、一建”工作(四查:查房屋产权、结构,查出租房面积、租金,查租赁关系,查房主成份和生活情况;三清:清理租金旧欠,清理房屋家底,清理系统房屋使用情况;一建:建立房屋管理档案)。对所有房屋进行了勘丈面积和绘制平面图,并建立了房屋基本情况卡。这项工作的开展,改变了过去只按间数管理,没有房屋面积的状况,从而健全了产权、户籍的管理。
  1966年,县城列入房管机关统一管理的公私合营房产有28户,建筑面积5134平方米。
  1968年(即“文革”期间),房产公司并入县财政税务金融局,为该局的房管组。由于县城各机关、单位大批干部和街道居民下放农村落户,致使出现部分住房转租、转让,抢占公房,拖欠房租等严重现象,影响了房屋维修保养,房管工作一度陷入混乱状态。
  1975年,房管部门归口县基本建设局主管。翌年,黎川县革命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
  1978年以后,县城的房地产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1982年县政府颁发了《黎川县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当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翌年,与用户签订租赁合同2224份,其中,非住宅用房84份,住宅2140份。每月应收租金6571元,其中非住宅用房租金2328元,住房租金4243元。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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