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黎川县的房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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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145
颗粒名称: 二、黎川县的房产管理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3
摘要: 公产房建国初,县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城市中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修正批准的“修正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接管了县城共有公共房屋,没收了部分反革命分子和官僚资本家的房地产,还代管了无人照管的私产房45户。同年底,私房改造工作结束,被纳入经租的房屋826户、4131间,面积63444平方米。对所有房屋进行了勘丈面积和绘制平面图,并建立了房屋基本情况卡。1982年县政府颁发了《黎川县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当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1983年5月,“黎川县落实经租房屋政策领导小组”成立,并设立了专门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至1984年4月底止,经租房落实政策工作全部结束。
关键词: 黎川县 房产

内容

(一)公产房建国初,县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城市中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修正批准的“修正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接管了县城共有公共房屋(包括:旧县政府——薛家大屋、原国民党县党部——黄氏家庙、孔子庙、乩坛庙、城隍殿、旧商会、天主堂、福音堂、耶苏堂、念佛林、普佛殿、千佛阁和4处同乡会馆、20余幢宗族家庙),没收了部分反革命分子和官僚资本家的房地产,还代管了无人照管的私产房45户。
  1952年8月,成立了“黎川县公产管理委员会”,1952—1955年,对城镇房地产进行了查契验证、登记发证工作,建立了房地产档案。县城的1585间和76栋公房(包括代管房)划归公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其余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房屋,则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1960年,县城开展了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即“经租”房屋)工作。当时纳入改造的房屋共有141 2幢,9611间(店672值,房8938间),其中公房1966间(店228值,房1738间),占20.5%%%;私房7645间(店444值,房7201间),占79.5%。当时1431户私房房主除自用房外,尚有房屋出租,每年可收取租金共5.23万元。同年底,私房改造工作结束,被纳入经租的房屋826户、4131间,面积63444平方米。
  1964—1967年,县城开展了“四查、三清、一建”工作(四查:查房屋产权、结构,查出租房面积、租金,查租赁关系,查房主成份和生活情况;三清:清理租金旧欠,清理房屋家底,清理系统房屋使用情况;一建:建立房屋管理档案)。对所有房屋进行了勘丈面积和绘制平面图,并建立了房屋基本情况卡。这项工作的开展,改变了过去只按间数管理,没有房屋面积的状况,从而健全了产权、户籍的管理。
  1966年,县城列入房管机关统一管理的公私合营房产有28户,建筑面积5134平方米。
  1968年(即“文革”期间),房产公司并入县财政税务金融局,为该局的房管组。由于县城各机关、单位大批干部和街道居民下放农村落户,致使出现部分住房转租、转让,抢占公房,拖欠房租等严重现象,影响了房屋维修保养,房管工作一度陷入混乱状态。
  1975年,房管部门归口县基本建设局主管。翌年,黎川县革命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
  1978年以后,县城的房地产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1982年县政府颁发了《黎川县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当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翌年,与用户签订租赁合同2224份,其中,非住宅用房84份,住宅2140份。每月应收租金6571元,其中非住宅用房租金2328元,住房租金4243元。
  (二)私产房民国37年,县城私人房产约有3万平方米,亦由房主自行管理。
  建国后,私人房产受到法律保护,1951年底,根据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中南区域市房地产登记暂行规则》的规定,对县城私人房地产进行了验证登记。
  1958年1月,江西省人民委员会下达了《关于各地根据城镇房产管理办法问题的批复》,允许私房租金比民用公房高出10%—30%,动员私房业主出租多余房屋,满足社会需要。
  1960年冬,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纳入改造的私产房转为房管部门经租房的业主共826户,经租房屋面积63444平方米。
  1964年以后,私有房产的管理按照省建工局所订《城镇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进行。1983年底,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为县城私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9年,根据中共黎川县委《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镇建私房问题的意见》,对县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建私房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这次被清理的私人建房干部共49户(其中科级干部38户,企事业干部4户,一般干部7户),占地面积(非耕地)4177.71平方米,建筑面积5050.29平方米,测算造价498840.44元,经济清退84378.38元(其中侵占国家利益的47420.72元,土地罚金12467.50元)。退出公房的21户,面积1006平方米,受处分的8人。
  (三)其他房产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的第四条“城市房产的代管”之规定,对县城45户无人认领的私人房产进行了代管。1955年9月16日,黎川县人民委员会根据政策规定,在《江西日报》上刊登了通告,限自登报之日起,一月之内提出异议,逾期收归国有。后无人认领,全部归国家所有。
  根据1983年统计,县城尚有代管房产42户,面积2498平方米,此外,有军产房5511平方米,则由其自行管理。
  (四)落实私房政策遵照上级关于落实“文革”期间处理的私房政策精神,1980年4月成立了县“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当年5月,全部工作结束,这次落实政策退还房屋的有145户(其中退还空房的36户,作价补偿的4户,带户落实的105户),397间,面积5940平方米)。
  同时,按照国务院批转宗教事业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屋政策问题的报告》精神,归还了县城天主堂、耶苏堂、福音堂、念佛林等宗教房产。
  1983年5月,“黎川县落实经租房屋政策领导小组”成立,并设立了专门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1988年11月,县政府颁发了《黎川县处理经租房屋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对政策界限、自留房问题、腾退房屋、拆迁补偿、手续、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同年,发还产权的房主有561户,面积24025.81平方米,占经租总户数的67.5%,占经租房总面积的37.86%。至1984年4月底止,经租房落实政策工作全部结束。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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