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黎川县的土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144
颗粒名称: 一、黎川县的土地管理
分类号: F301.2
页数: 1
页码: 308
摘要: 民国36年,县城实有地产2764宗,经第一次所有权登记的有2660宗,占实有数的95%,征收税费81156元(旧币),登记费6480元(旧币)。农村实行土地改革后,1954年8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县城进行了土地登记,给土地使用者发放了土地使用权证。1989年,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对乱占耕地,无审批建房等违章建设进行了清理。按照1990年5月国务院国发31号文件和江西省委赣发17号文件规定,县城房屋与土地按职能分工管理,房屋权属管理由城乡建设局主管,土地权属管理由土地管理局负责。
关键词: 土地管理 黎川县

内容

民国36年(1947年),县城实有地产2764宗,经第一次所有权登记的有2660宗,占实有数的95%,征收税费81156元(旧币),登记费6480元(旧币)。
  农村实行土地改革后,1954年8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县城进行了土地登记,给土地使用者发放了土地使用权证。
  1957年,县人民委员会颁布了《黎川县公有房地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机关、团体需用公有地产或建设所需的基地,须向房管机关申请,报请县人民委员会批准拨用或租用,不能任意占用”。
  1964年3月,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对县城地产进行了摸底调查,县城共有地产45.9万平方米,其中公有地产为11.66万平方米,占29.3%。
  1976年4月,县革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知”,“凡地产都属于国家所有,本会委托县基本建设局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城镇地产,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确需在城镇兴建房屋,应事先向县基本建设局申请地基,办理使用地基手续,如未经批准,不准任意动工兴建”。
  1982年10月,县政府颁发的《黎川县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凡县城范围内的空地,包括菜地、路基、院基、池塘等,均属国家所有,责成房地产机关管理。”此外还规定,“凡需使用城镇土地者,必须办理用地手续,报县城市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动工”。
  1989年,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对乱占耕地,无审批建房等违章建设进行了清理。
  按照1990年5月国务院国发(90)31号文件和江西省委赣发(1990)17号文件规定,县城房屋与土地按职能分工管理,房屋权属管理由城乡建设局主管,土地权属管理由土地管理局负责。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