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黎川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6144 | 
| 颗粒名称: | 一、黎川县的土地管理 | 
| 分类号: | F301.2 | 
| 页数: | 1 | 
| 页码: | 308 | 
| 摘要: | 民国36年,县城实有地产2764宗,经第一次所有权登记的有2660宗,占实有数的95%,征收税费81156元(旧币),登记费6480元(旧币)。农村实行土地改革后,1954年8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县城进行了土地登记,给土地使用者发放了土地使用权证。1989年,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对乱占耕地,无审批建房等违章建设进行了清理。按照1990年5月国务院国发31号文件和江西省委赣发17号文件规定,县城房屋与土地按职能分工管理,房屋权属管理由城乡建设局主管,土地权属管理由土地管理局负责。 | 
| 关键词: | 土地管理 黎川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