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房地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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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14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房地产管理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7
页码: 308
摘要: 农村实行土地改革后,1954年8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县城进行了土地登记,给土地使用者发放了土地使用权证。1957年,县人民委员会颁布了《黎川县公有房地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机关、团体需用公有地产或建设所需的基地,须向房管机关申请,报请县人民委员会批准拨用或租用,不能任意占用”。此外还规定,“凡需使用城镇土地者,必须办理用地手续,报县城市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动工”。1982年县政府颁发了《黎川县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当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关键词: 黎川县 房地产

内容

一、土地管理民国36年(1947年),县城实有地产2764宗,经第一次所有权登记的有2660宗,占实有数的95%,征收税费81156元(旧币),登记费6480元(旧币)。
  农村实行土地改革后,1954年8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县城进行了土地登记,给土地使用者发放了土地使用权证。
  1957年,县人民委员会颁布了《黎川县公有房地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机关、团体需用公有地产或建设所需的基地,须向房管机关申请,报请县人民委员会批准拨用或租用,不能任意占用”。
  1964年3月,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对县城地产进行了摸底调查,县城共有地产45.9万平方米,其中公有地产为11.66万平方米,占29.3%。
  1976年4月,县革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知”,“凡地产都属于国家所有,本会委托县基本建设局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城镇地产,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确需在城镇兴建房屋,应事先向县基本建设局申请地基,办理使用地基手续,如未经批准,不准任意动工兴建”。
  1982年10月,县政府颁发的《黎川县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凡县城范围内的空地,包括菜地、路基、院基、池塘等,均属国家所有,责成房地产机关管理。”此外还规定,“凡需使用城镇土地者,必须办理用地手续,报县城市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动工”。
  1989年,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对乱占耕地,无审批建房等违章建设进行了清理。
  按照1990年5月国务院国发(90)31号文件和江西省委赣发(1990)17号文件规定,县城房屋与土地按职能分工管理,房屋权属管理由城乡建设局主管,土地权属管理由土地管理局负责。
  二、房产管理 (一)公产房建国初,县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城市中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修正批准的“修正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接管了县城共有公共房屋(包括:旧县政府——薛家大屋、原国民党县党部——黄氏家庙、孔子庙、乩坛庙、城隍殿、旧商会、天主堂、福音堂、耶苏堂、念佛林、普佛殿、千佛阁和4处同乡会馆、20余幢宗族家庙),没收了部分反革命分子和官僚资本家的房地产,还代管了无人照管的私产房45户。
  1952年8月,成立了“黎川县公产管理委员会”,1952—1955年,对城镇房地产进行了查契验证、登记发证工作,建立了房地产档案。县城的1585间和76栋公房(包括代管房)划归公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其余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房屋,则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1960年,县城开展了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即“经租”房屋)工作。当时纳入改造的房屋共有141 2幢,9611间(店672值,房8938间),其中公房1966间(店228值,房1738间),占20.5%%%;私房7645间(店444值,房7201间),占79.5%。当时1431户私房房主除自用房外,尚有房屋出租,每年可收取租金共5.23万元。同年底,私房改造工作结束,被纳入经租的房屋826户、4131间,面积63444平方米。
  1964—1967年,县城开展了“四查、三清、一建”工作(四查:查房屋产权、结构,查出租房面积、租金,查租赁关系,查房主成份和生活情况;三清:清理租金旧欠,清理房屋家底,清理系统房屋使用情况;一建:建立房屋管理档案)。对所有房屋进行了勘丈面积和绘制平面图,并建立了房屋基本情况卡。这项工作的开展,改变了过去只按间数管理,没有房屋面积的状况,从而健全了产权、户籍的管理。
  1966年,县城列入房管机关统一管理的公私合营房产有28户,建筑面积5134平方米。
  1968年(即“文革”期间),房产公司并入县财政税务金融局,为该局的房管组。由于县城各机关、单位大批干部和街道居民下放农村落户,致使出现部分住房转租、转让,抢占公房,拖欠房租等严重现象,影响了房屋维修保养,房管工作一度陷入混乱状态。
  1975年,房管部门归口县基本建设局主管。翌年,黎川县革命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
  1978年以后,县城的房地产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1982年县政府颁发了《黎川县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当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翌年,与用户签订租赁合同2224份,其中,非住宅用房84份,住宅2140份。每月应收租金6571元,其中非住宅用房租金2328元,住房租金4243元。
  表3—92 黎川县城住房定级租金标准表单位:元/m2(每月) 表3—93 黎川县城非住宅房屋租金构成表单位:元/m2 注:1970年按照上级“以租养房,多余建房”的方针,县城制定的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是:作为社会福利中的一部分,只按折旧费、修缮费、管理费、税金、保险费等五项因素构成。根据房屋不同情况,按房屋结构、新旧程度和所处地段划分等级,采取不同的低标准进行收费。
  (二)私产房民国37年,县城私人房产约有3万平方米,亦由房主自行管理。
  建国后,私人房产受到法律保护,1951年底,根据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中南区域市房地产登记暂行规则》的规定,对县城私人房地产进行了验证登记。
  1958年1月,江西省人民委员会下达了《关于各地根据城镇房产管理办法问题的批复》,允许私房租金比民用公房高出10%—30%,动员私房业主出租多余房屋,满足社会需要。
  1960年冬,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纳入改造的私产房转为房管部门经租房的业主共826户,经租房屋面积63444平方米。
  1964年以后,私有房产的管理按照省建工局所订《城镇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进行。1983年底,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为县城私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9年,根据中共黎川县委《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镇建私房问题的意见》,对县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建私房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这次被清理的私人建房干部共49户(其中科级干部38户,企事业干部4户,一般干部7户),占地面积(非耕地)4177.71平方米,建筑面积5050.29平方米,测算造价498840.44元,经济清退84378.38元(其中侵占国家利益的47420.72元,土地罚金12467.50元)。退出公房的21户,面积1006平方米,受处分的8人。
  (三)其他房产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的第四条“城市房产的代管”之规定,对县城45户无人认领的私人房产进行了代管。1955年9月16日,黎川县人民委员会根据政策规定,在《江西日报》上刊登了通告,限自登报之日起,一月之内提出异议,逾期收归国有。后无人认领,全部归国家所有。
  根据1983年统计,县城尚有代管房产42户,面积2498平方米,此外,有军产房5511平方米,则由其自行管理。
  (四)落实私房政策遵照上级关于落实“文革”期间处理的私房政策精神,1980年4月成立了县“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当年5月,全部工作结束,这次落实政策退还房屋的有145户(其中退还空房的36户,作价补偿的4户,带户落实的105户),397间,面积5940平方米)。
  同时,按照国务院批转宗教事业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屋政策问题的报告》精神,归还了县城天主堂、耶苏堂、福音堂、念佛林等宗教房产。
  1983年5月,“黎川县落实经租房屋政策领导小组”成立,并设立了专门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1988年11月,县政府颁发了《黎川县处理经租房屋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对政策界限、自留房问题、腾退房屋、拆迁补偿、手续、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同年,发还产权的房主有561户,面积24025.81平方米,占经租总户数的67.5%,占经租房总面积的37.86%。至1984年4月底止,经租房落实政策工作全部结束。
  三、房屋普查 1985年,在县城开展了房屋普查工作,至翌年7月1日,普查工作结束。这次普查房屋总面积681513平方米,其中建成年代在1949年以前的206386平方米,占30.28%;建于1950—1959年的27166平方米,占3.98%;建于1960—1969年的40919平方米,占6%;建于1970—1979年的202724平方米,占29.75%;建于1980—1985年的204318平方米,占29.98%。在普查总面积中,直管公房143008平方米,全民单位自管房322666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房56428平方米,私产房153900平方米,军房5511平方米。
  按房屋结构分类,钢筋混凝土结构11352平方米,占1.66%;混合结构116461平方米,占17.08%;砖木结构552837平方米,占81.12%;其他结构863平方米,占0.13%。
  按房屋用途分类,住宅399712平方米,占58.65%(其中集体宿舍9615平方米,成套住宅3847平方米);工业交通仓库用房110624平方米,占16.23%;商业服务用房72303平方米,占10.61%;教育医疗科研用房35916平方米,占5.27%;文化体育娱乐用房9178平方米,占1.35%;办公用房45785平方米,占6.72%;其他用房7995平方米,占1.17%。
  通过普查,摸清了当时县城居民的缺房情况为:县城总缺房户1527户,其中无房户52户,住房不足户932户,拥挤户483户。
  第四节环境保护一、园林绿化 (一)城镇园林烈士公园位于东方红大道北侧,建于1955年,占地面积17000平方米。园内翠柏冬青夹道,花木繁茂,绿树成荫。并建有烈士纪念塔、纪念碑和凉亭等建筑物。
  街心花园 1986年8月建于东方红大道中段地带,占地面积780平方米,花园东西两端设有钢筋混凝土圆形门,四周以钢质栅栏为护篱。园中建有堆石假山、喷泉水池和玉兰形柱灯,所植风景树木及花草近50个品种,配有专人管理。
  (二)绿化 1.城郊荒山、荒地绿化明、清至民国初期,县城郊外山丘坡地均竹木茂密,绿荫浓郁。至民国37年,这些树木逐渐被砍伐或烧毁。建国后,政府每年组织机关干部、学校师生、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城镇居民开展植树活动,但树木成活率较低。70年代初,城关镇组织居民将横港桥背藻林庵周围荒山辟成茶场,县剧团、合作总店等单位也组织职工在洗马坑等地开荒办果园。随着鸡薮窝、望市岭背、日峰山麓、洗马坑、东门排、环胜山、南山亭、下马路等处的居民点兴建形成,四旁植树渐次增多,这些地带的荒山荒地也变成了一片片绿化群落。
  2.行道树民国时期,在修建黎(黎川)南(南城)公路和黎(黎川)光(光泽)公路时,在道路两旁植有部分榉、枫或乌桕树,其中穿过县城路段基本浓荫迭连不断。但由于年代较久,大部分树木渐次枯老。1979年以来,随着道路扩建,县城主要道路两旁重新栽种以悬铃木(即“法国梧桐”)、樟树、广玉兰为主要品种的风景行道树。其中悬铃木绝大部分已枝繁叶茂,覆荫连绵,樟树及广玉兰则多被损折,成活较少。
  3.绿化带县城绿化带主要设置在东方红大道的道路中间,宽5米,分若干条段,总长600余米,占地面积为2400多平方米。绿化带四周植以冬青为篱株,中间套种风景树木和部分花草。
  4.庭院绿化 1980年后,随着县城创“三优”活动的广泛开展,各机关、学校、工厂开始在庭院内砌筑各式花坛、花圃,栽花、种草、植树,美化庭院。自1986年以来,先后有县委、县人民武装部、邮电局、县第一中学、县人民医院、县汽车配件厂等8个单位荣获“省绿化先进单位”和“省文明单位”称号。
  1990年,县城绿化覆盖面积为6.1万平方米,人均绿化面积约1.9平方米。
  二、环境卫生 (一)道路清扫县城道路清扫任务,由日峰镇环境卫生管理所派出职工分片包干。东方红大道、日峰路和人民路等主要干道,总长3.43公里,包括人行道在内,清扫总面积为2.1万平方米;县城居民生活区包括日峰路、下马路、小北门路、花市街、枫柴巷、江家巷、商会巷、王福巷、应宿巷、凌云巷等49条大小街巷,总长8360米,清扫总面积2.2万平方米。
  (二)垃圾清运由于老城区街巷狭小,机动车辆无法进出,居民生活区垃圾,只有以人工清运为主(用人力板车装运),占清运垃圾总量的40%以上。县城主干道各处垃圾,主要以机械清运。1990年,县环卫所配有解放牌载重汽车1辆、北京130型机械清运车1辆,全年清运垃圾总量达2900吨左右。
  1990年,县城内设有2处垃圾中转站,面积为200平方米,并已开始征地4600平方米,兴建垃圾处理场。
  (三)污水污物处理 1.公共厕所县城内现有公共厕所7处(不包括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厕所),总建筑面积273平方米,大部分为60年代和70年代所建,结构简陋。1985年新建的第二农贸市场后的公共厕所,在造型设计和结构上,采用瓷砖贴面,水泥铺地,自动冲槽。采光和通风条件均符合要求。
  2.粪便管理与清运县城的粪便管理与清运,目前除部分厕所采用化粪过滤沉淀池外,其他的粪便清运,均由县城附近郊区的农户承包使用,厕所的卫生消毒、清扫均由环卫所负责管理。全年清运粪便约2520吨左右。
  3.垃圾处理与利用县城内的生活垃圾主要是集中到垃圾场进行人工焚化处理,为城郊农户栽种农作物提供肥料。
  (四)环境污染及保护县境内的主要污染源是:来自30个大小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种植业使用的农药中的有机氯、有机磷;人畜粪便、垃圾和其他生活污水等。这些污染物严重污染着自然环境,给人体健康造成直接影响和严重威胁。
  1.水环境污染除生活区肮脏的卫生环境造成水环境污染外,1950—1970年,县针织厂、豆腐社、自行车零件厂、大芸造纸厂等先后建成后,本县最主要的工业、生活用水水源黎滩河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污染。据1990年资料统计,年排入黎滩河的工业废水84.8万吨,生活污水235.2万吨。这些废水、污水中,含汞、砷、铜、BoD5、COD、酸、碱、酚、氯化锌等多种有害物质。水质中生化需氧量、化学耗氧量、氨、氮、大肠杆菌等有机物质和金属污染,均超过国家地面水质标准,严重影响人畜健康。
  1985年,对水污染严重的县城自行车零件厂和大芸造纸厂分别进行了技改措施和改产处理,减轻了水环境的污染。
  2.大气污染县内工业能源结构大部分以煤为主。1990年,全县工业燃煤约1.5万吨,排放废气12210万标立方米,主要污染物为烟尘、一氧化氮、二氧化硫、碳氧化物等。目前大部分工厂布局较合理,均分布在县城主导风向下,大气流通条件较好。
  3.固体废弃物县城工业固体废弃物主要是煤渣和工业废渣,年排放量约2万吨,大部分煤渣用于填地或铺路,少部分运往郊外山沟堆放,对环境影响不大。城区内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量,每年约为0.56万吨,处置率为70%左右。目前仍有1680吨左右的垃圾随处乱倒,道路尘扬污染突出。
  4.噪声随着县城工业、交通运输的发展,城镇的环境噪声污染日益严重。1990年,全县拥有机动车辆686辆,另有弃耕从运的手扶拖拉机368台,均无消音除尘设备;汽车进入城区无禁鸣喇叭,凡机动车辆进城往返均不受时间限制。1990年测定,交通噪声平均值达75分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9.9分贝;有些工厂(如锯板厂)、录像厅或电器维修部门发出的噪声,竟严重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3.1分贝。
  5.环境保护措施 1985年5月,黎川县基本建设局改称为“黎川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下设环保股,开始在县境内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进行各种宣传活动,对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治理工作。
  开征排污费:1985年起,根据上级有关通知,对全县所有排污单位开征污染物超标准排污费。至1990年,全县已征收排污费30万元,其中80%补助排污单位,用于污染治理,促进了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控制新污染:对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坚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和制定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管理措施。把主体工程建设与“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紧密配合起来,防治新污染源的产生。
  治理老污染源:1985—1990年,在控制新污染的同时,注意综合治理老污染源。至1990年,全县先后有8个工业污染厂家,安排了治理技改项目,总投资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万元。如:对黎滩河上游水污染严重的自行车零件厂的电镀车间和大芸造纸厂分别采取了改产措施;对县林化厂、华山瓷厂、环球瓷厂、飞凤瓷厂和德胜关整流器厂等7个单位产生的,废水和粉尘进行了过滤和水膜除尘治理,局部改善了水质和大气的环境质量。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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