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黎川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6143 |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房地产管理 | 
| 分类号: | F293.33 | 
| 页数: | 7 | 
| 页码: | 308 | 
| 摘要: | 农村实行土地改革后,1954年8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县城进行了土地登记,给土地使用者发放了土地使用权证。1957年,县人民委员会颁布了《黎川县公有房地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机关、团体需用公有地产或建设所需的基地,须向房管机关申请,报请县人民委员会批准拨用或租用,不能任意占用”。此外还规定,“凡需使用城镇土地者,必须办理用地手续,报县城市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动工”。1982年县政府颁发了《黎川县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当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 
| 关键词: | 黎川县 房地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