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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城乡建设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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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117
颗粒名称:
第十一章 城乡建设
分类号:
TU984
页数:
21
页码:
297
摘要:
黎川县的县城建设;村镇建设;房地产管理‘环境保护;建筑业
关键词:
黎川县
城乡建设
内容
一、城垣本县自南宋绍兴年间建县后,三百多年并无城垣。明正德七年(1512年),知县徐绣于县治黎滩镇始筑土城,周长938丈(约3127米),高八尺一寸(2.7米),茅草盖顶,当年未竣工。翌年,知县黄文主持改筑石城,城高增二尺(增至3.3米),分东、西、南、北四门,分别命名为望闽、通济、昌文、朝宗。正德十年竣工。
正德十四年夏,西南两方城墙被洪水冲倒,东北两方亦相继被冲毁一部分。至明嘉靖十四年(1535年)修复南门。
明嘉靖三十六年,知县李伯生主持修筑环城城墙,重建西门城楼,增修东门城楼,翌年夏竣工。因急于速成,工程粗率,于嘉靖三十九年春又被洪水冲毁大部分,遂昼夜赶修,并增筑四门月城,秋初竣工。
明崇祯十一年(1638年)本县人士、吏部尚书涂国鼎主持重修城垣,长938丈,高2.1丈,厚1.2丈,历2年建成,并将东门“望闽”改名“迎福”。
清初,县城城垣又经多次修补。清嘉庆七年(1802年)8月,大水冲毁西门城墙及附近河岸200余米,又经两年始修复。光绪年号开始以后,未经大修。
民国时期,城垣因年久失修而渐成支离破碎。
1958年,规划修建洪门水库,因原设计拟定水位较高,在旧城墙西、南两面沿河一带修筑防洪堤时,又拆毁部分城墙。至此,黎川古城垣仅存部分遗迹。
二、街巷桥梁路灯 (一)街巷自建成城垣以来,县城以城墙为界俗称城内、城外。自南宋建县至清代中期,县城建筑群、居民区及街巷,绝大部分集中在城内地域。清咸丰年间,城内最繁盛的汤家圳一带(即今东方红大道一带)毁于兵火,后来,商店、住宅渐建至城南门外沿黎河地段伸展,逐步形成一条近3米宽的条石或卵石路面街道,并形成若干通连主街的巷弄。
清代载于县志的县城街道,有东坊的东街、铁炉岭,西坊的十字街,南坊的县前街、司前街、城隍街、文笔街、学前街、南津街、篁竹街,北坊的夏市街、汤家圳等。
民国时期,县城街道有铁炉岭、贤市街、花市街、校场街、南津街、磨市街、篁竹街和下桥的楼下街等。
民国32年(1943年),县长朱维汉主持改建县城主街道,城内自铁炉岭至南门口,城外自南门口经贤市街、校场街、南津街至磨市街,分两期施工,将街道两侧平房店屋一律拆除,改建成两层以上骑楼式铺面,骑楼下为长廊式人行道;将原狭窄的卵石或条石路面扩展成宽7.6米的碎石砂质路面,历时一年多建成,形成了一条长2公里(城内500米,城外1500米)可行驶汽车的商业大街。街道建成后,曾分段命名为民族路、民权路、民生路。至此,县城保留旧貌的老街,仅有花市街及黎河南岸衔接新丰桥南端的篁竹街和位于县城西北下桥村的楼下街等。
清代载于县志的县城巷弄有菜园巷、采元巷、高衢巷、骆家巷、光巷、暗巷、小路巷、中山巷、平山巷等。
民国时期县城标有名称的巷弄有30条左右。(这些巷弄直到解放后大都保留旧貌,数量上稍有增加。“文革”期间一度将绝大部分旧巷名改掉,现仍恢复旧名。) 建国后,县城街道建设在1979年以前主要是维修。1979年以后,先后投资110万元,新建和改建街道10条,巷弄4条,总长8130米,其中有7338米路段(面积65777.6平方米)改铺混凝土路面。这些路段中,东方红大道先后于1979年和1985年扩建成长1000米,车行道宽24米,人行道宽10米的混凝土路面新街道,并在道路中间建有长条形花园,园中设置假山喷泉,花木整列,十分美观。1979年将南门口到磨市街,长达1500米的碎石砂质路面全部改为混凝土路面,对县城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产生了巨大作用。
表3—88 黎川县城1990年街巷现状表 (二)桥梁清代县城的桥梁有:南门城下的昌文桥(石墩石梁),位于城南廓西往南津路的平政桥(石梁),位于南津街与磨市街相衔接处附近通往赤溪的菖蒲桥(石礅木梁),位于南津与篁竹两岸间的新丰桥(石礅木梁、条石铺桥面,上建廊房,两端有桥头堡),位于新丰桥侧、福山水汇合于黎滩河处的横港桥(石拱桥,上建桥亭),县城西门外的惠德桥(原名通济桥,石墩木梁,条石桥面,上建东西两亭),小西门外的安济桥(先后几度重修,或为石桥,盖屋砌栏,或为木材结构)和位于城北郊的吴家桥。
民国期间,新丰桥、横港桥保存原名、原貌;昌文桥改称南门口桥;菖蒲桥在此期间曾几度倒塌和修复,后于抗日战争后期倒毁;惠德桥与安济桥已不存在,一度在安济桥旧址处架建木桥(称“中正桥”,群众俗称“下桥”),后倒毁。
建国后,新丰桥于1952年用水泥加固桥墩,1984年秋毁于火灾,1985年开始重建,翌年12月竣工;横港桥于1985年重修;1959年于县城西门外黎河渡口附近兴建黎川大桥,1961年竣工,初为3孔卵石砂质路面公路桥,桥两侧安木栏,1971年改混凝土路面,两侧扩宽1米建人行道,改建钢筋混凝土栏干。
(三)路灯 1957年后,县城主要街道开始设置路灯50处(白炽灯),1960年后县城街巷路灯逐渐增设。至1990年,城内共设路灯280盏,其中水银灯40盏、钠灯10盏、白炽灯230盏,总容量27千瓦。
三、房屋建设与维修建国初,县城房屋建设包括多种所有制房产在内,面积约20.63万平方米,50年代末为27.1万平方米,60年代末为40.9万平方米。1978年以后,房屋建设发展较快,至1985年底,县城房屋建设总面积达68.15万平方米。仅1980年至1985年间建房面积就相当于建国初房屋总面积的98.99%。住房建设发展更快。到1985年,共建住房39.97万平方米,是建国初期房屋总面积的194%。按1985年县城人口28567人计算,人均住房面积达13.99平方米。
(一)住宅建设民国后期至50年代,县城居民住房建设几乎呈停滞状态,60年代末开始,尤其是从80年代初以来,新建住宅逐渐增多。除在原居民点增建、改建一些民房之外,还先后新建有9个房舍较集中的居民点,即:人民新路干部宿舍区,日峰新村(日峰山麓、望市岭下),花园新村(黎川大桥下首、下马路与黎河滩之间),东郊新村(鸡薮窝)、小北门路宿舍区、小西关巷宿舍区(主要由银行和医药公司宿舍组成)、画眉新村(画眉山)、药王殿路(气象观测场附近)和东门排路宿舍区等。
1.私人住宅民国期间,县城除少数机关、学校、祠堂庙宇的部分公务员、勤务员、学校教工、宗族经管人员与僧众分别居住在有关公产房外,其余绝大部分住宅均为私产房,修建情况无资料可查。
建国后,除人民政府依法没收地主、官僚、反革命分子的房产和代管逾期归公房屋为公产房屋外,私产住宅面积仍占主要比重。据1960年记载,县城共有房屋9611间,其中私房7645间。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私房还有3515间,占县城房屋间数的36.57%。
60—70年代,私房建设进展缓慢。80年代以来,城镇居民自建住宅逐渐增多,房屋结构多为砖木混凝土,高1—4层。据统计,仅1980—1985年,私房建设面积共50610平方米,等于建国初期私房总面积的65%。至1985年底止,县城共建私房75.27万平方米,占县城房屋总面积的22.41%。新建的私人住宅房大部分集中在旧南山亭附近的鸡薮窝一带,形成新居民点东郊新村、画眉新村,其余分散在东门排、药王殿路等处。
2.单位宿舍建国初期,县城单位兴建住宅房极少,60—70年代,县房产部门陆续建起一些宿舍,供干部职工租住。近十余年来,县政府为了解决城镇居民住房紧张困难,采取了地方拨款、单位集资等措施,建造了职工宿舍。许多企事业单位(如粮食、商业、财税、金融诸系统和文教卫生系统的部分单位),都自筹资金兴建了一批批住宅楼(或平房),供本单位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居住。至1985年底止,公房住宅面积达24.69万平方米,其中由县房产部分直接管理的为11.08万平方米,单位自管住宅13万余平方米。1986年以来,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又分别在日峰路水文站对面、东方红大道的百货大楼近侧、县粮食局对面和日峰路、人民路的其他地段建商品房7幢,建筑面积10962平方米,其中配套住宅房,供一些单位购买后分别租赁给干部职工居住。1986—1990年,全县新建和更新改建的家属宿舍、集体宿舍竣工面积共21979平方米。
新建的住宅多为砖木混合结构,高2—4层不等,大部分配建下水道,部分住宅还配建有炊室和卫生间。
(二)非住宅建设民国末年,县城内非住宅建筑仅有宗祠庙宇、商店、作坊、会馆、学校和为数不多的政府机关公用房等。
建国后,随着机关事业单位的增加和工厂企业的发展,县城非住宅用房也逐步增多。据1985年房屋普查统计,至该年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设的非住宅建设总面积为28.18万平方米,占县城房屋总面积的41.35%。其中,工业交通仓库用房110624平方米,占县城建国后至1985年间公建非住宅用房总面积的39.26%;商业服务用房72308平方米,占25.66%;教育医疗科学用房35916平方米,占12.75%;文化体育娱乐用房9173平方米,占3.26%;办公用房45765平方米,占16.24%;其他用房7995平方米,占2.83%。1986年至1990年,以县城占较大比重的全县公建非住宅房的基建、更改竣工面积共73319平方米,其中厂房18012平方米,仓库4991平方米,商业、服务业营业用房11068平方米,办公室11000平方米,教育用房11048平方米,文化体育医疗等其他公用房共17129平方米。
1980年以前,非住宅用房建设主要采用砖木和砖混结构。80年代以来,多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三)房屋维修清代和民国期间,县城房屋维修均由房主自行处理。
建国后,房管部门加强了对公房修缮的管理和实施,对破旧房屋,经常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有的是根据住户申报进行)。据房管部门1965年记载,直管公房大修的有506平方米,中修的有718平方米,小修的达1500余栋次,年耗维修费41500元。
1972年,成立了“黎川县房地产管理所专业维修队”,负责直管公房的保养,按照“不漏不湿,不倒不塌”的原则,对长年失修的危房进行抢修,保证了住户的安全,延长了房屋使用年限。
1982年元月,专业维修队并入县建筑公司以后,直管公房的保养,主要由房管员和外聘技工负责,自管公房由各系统基建人员管理维修。
(四)白蚁防治 1988年5月,成立了“黎川县房地产管理所白蚁防治站”,设工作人员2名,负责房屋白蚁防治业务。至1990年底止,在全县范围内防治白蚁共62幢次,面积2.1万平方米。
四、排水防洪 (一)排水民国时期,县城街道排水,主要是利用街面中间高、两边低的自然坡度,让街面积水流入两边横截面约0.15平方米的暗沟排出。由于暗沟狭小和长期淤塞,每逢大雨,不少地段经常积水漫道。
建国后,经过治理,县城的排水状况大有改观。特别是1979年以来,县城排水工程建设发展较快。凡是城区道路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均考虑到排水工程的配套。自1979至1990年,先后新建、改建了日峰路、人民路、人民新路、花市街、下马路、江家巷、胡家巷、枫柴巷、喻家巷、十字巷与东方红大道等15条街道及小巷的排水沟,总长度为12公里。
(二)城镇防洪建国前,县城防洪条件甚差,除城内部分地段凭沿河旧城墙堵拦黎河溢洪外,城外无专门防洪设施。每遇涨洪,黎滩河水即从城外诸码头口顺巷弄溢涌入街,浸漫街道及房屋,低洼处积水难排,污淤遍地,且往往使河床改道,河岸崩塌,房屋被冲,给县城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威胁,给生活带来不便。
1952年,成立黎川县防汛指挥部。1953年,政府拨款凿通了黎滩河石子岭门槛梗石滩,从而改变了过去黎河涨洪时在该处梗阻现象。1959年1月,在县城城内沿河加固防洪堤,县城的防洪设施建设逐步得到改善。
五、供水 (一)水资源 1.地表水:全县地表水多年平均径流量为18.3489亿立方米。枯水年(P=95%)为6.8719亿立方米,中水年(P=75%)为11.638亿立方米,丰水年(P=50%)为19.8714亿立方米,每平方公里平均产水量为106.15万立方米,平均每人占有地表水资源8680立方米。
经1990年11月测定分析,作为黎川县城居民生活和工业用水主要水源的黎滩河,其水质情况为:浊度为6度,色度为10度,无肉眼可见物,无异嗅异味,PH值为7.1,总硬度为29.26毫升/升,总铁为0.556毫克/升,锰0.096毫克/升,铜小于0.02毫克/升,锌小于0.05毫克/升,氟化物0.20毫克/升,砷小于0.01毫克/升,汞小于0.2微克/升,铅小于0.01毫克/升,六价铬小于0.04毫克/升,硫酸盐小于5.0毫克/升,硝酸盐氮为1.0毫克/升,氯化物为2.19毫克/升,菌落总数1.000/毫升,大肠菌群数为12/100毫升。除有浊度、铁、微生物超标外,其余项目均符合国家饮水卫生标准。
2.地下水:本县地下水均属浅层的松散堆积层孔隙水和基岩裂隙水。从水量上看,均属贫水区。
1979年9月经省地质部门勘察,黎川至东山等地含水层系全新冲积层组成。岩性,上部为亚砂土、亚粘土,厚度0.8—4.8米;下部为砂卵石层,厚度为1—5米,结构松散,含潜水。水位埋深1.4—4.47米,年变幅为0.5—4.1米;含水层厚度为1—3米,且由上游到下游有增厚趋势。单井涌水量一般为11—27米3/日。渗透系数为17892—16027米/日。
县城大部分地下水的水质较好,可以饮用。但因县城有些地段排水不畅,污水渗透致使部分井水受到严重污染,据测定,细菌总数一般为400—1000个/毫升,超过饮用水标准4—10倍,大肠杆菌一般为10—100个/毫升,超过饮用水标准3—33倍,而且N92、HH4含量也较高,因而不宜作饮用水源。
县城区原有民用水井180余眼,在兴建自来水工程之前,大部分居民饮用水及工业用水都取自井水。每年秋冬季节,多数水井的水位都明显下降,有的甚至枯竭,加之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和工业生产。
(二)自来水工程及供水 1980年10月,黎川县自来水公司筹备小组成立,投资45万元兴建一套日生产能力为3000吨的自来水厂,主要设施有:大口井、穿孔反应池、斜板沉淀池、无阀滤池、清水池、机电设备、泵房及输水干管。同年12月破土动工,1983年11月20日工程竣工并试水。11月30日,黎川县自来水公司成立,12月1日正式向城内部分地段用户供水,用水人数当时仅约2000人。
1984年,建加压泵房一座,安装加压机电设备2台(套),延伸口径100—250毫米的自应力钢筋混凝土管3121米。该年,供水量扩大到12万吨。
1985—1990年,建成供水站5个,安装了水表校验台,架设了高位水池专用电线,安装了自动控制加压供水设备,延伸了输水干管211米(自1983年至1990年共敷设不同口径的主管道——自应力钢筋混凝土管9260米,其中口径100毫米的1487米,口径150毫米的1799米,口径200毫米的4264米,口径250毫米的1241米,口径300毫米的491米),敷设口径80毫米配网水管1241米,在县城内基本形成了环状与树枝状相结合的给水管网。改建和扩建了净水、储水设施,增设了水泵机组,至1990年,共安装了水泵机组218.5千瓦。此外,还购置了浊度仪、全自动分析天平、电热培养箱、干燥箱、显微镜、分光光度计、精密酸度计等化验设备及化学试剂。在水质检验的35项指标中,除有部分项目送检外,其余项目均由本县自来水公司化验室化验,水质符合国家用水卫生标准。
1990年末,本县自来水公司有固定资产原值112.37万元,职工20人,敷设输水干、配管10.505公里,实际供水面积2平方公里,日产水能力6000吨,年供水量90万吨,装表总户数(不含总表内分表)1065户,用水人数2万余人,县城用水普及率达70%。
(三)工业用水 1.用水量:由于县城工业厂家较少,故工业用水量不大,1990年工业用水量为14.4万吨,占自来水公司全年供水量的16%。
2.自备水源:县城未建成自来水工程以前,许多单位为了工业生产和生活用水的需要,先后在各自的区域内凿掘水井,建设了自备水源的供水泵站。1983年11月自来水工程建成后,大部分有自备水源的单位都接用了自来水。但目前仍有县酿造厂、新城加工厂、华山瓷厂、环球瓷厂等十余个单位继续使用自备水源,这些单位总计日水用量约300余吨。
3.循环用水:目前本县只有黎川特钢厂在工艺生产过程中采用了循环用水。该厂建有5只冷却储水池(储水100吨的1只,200吨的3只,300吨的1只),以供生产中循环使用,循环用水率达70%(不考虑水池漏水情况)。
一、集镇建设本县各乡、镇领导机关驻地除潭溪、裘坊、栗塘三个城郊乡外,均有商店较为集中的圩镇。除县城所在地日峰镇外,以宏村镇政府所在地宏村圩规模较大。宏村旧街道、店屋陈旧,街道弯曲狭窄,卵石路面坑洼不平。70年代末期开始沿公路新建一批批店屋,形成新街,1990年改建混凝土路面6720平方米。新建或改建的工厂总占地面积约1.2公顷。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3200平方米,中心医院建筑面积740平方米。1988年兴建的农贸市场占地面积800平方米。该圩集居民住宅建设,也由过去以土木结构为主转向以砖木和砖混结构为主。1979年至1990年,全镇有2033户兴建新房,总占地面积23.38万平方米,1990年人均居住用地为25.1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15.1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9.3平方米。
此外,德胜关、东山(分场所在地)、茶亭、熊村、龙安、社苹、中田、东堡、樟村、湖坊、厚村、西城、坊坪、荷源等地或另建新街,或在老街的基础上改建、扩建新街,其中,德胜、洵口、熊村、湖坊、龙安、樟溪、社苹等地的新街均铺设水泥路面。
二、乡村建设民国时期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广大乡村的绝大多数农户住房陈旧破烂,阴暗狭窄,多为土木、竹木和部分砖木结构的平房,住宿拥挤,有的甚至与畜禽混居一室;仅少数地主、富户建有坚固宽敞的砖瓦房,一般为四扇、六扇、八扇和一进二层、一进三层、一进四层。50年代中期,开始有少数经济宽裕的农户新建住房,但一般为砖木结构。1979年以后,各乡村农户纷纷建造新房,且采用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的比较普遍,不少农户还建有砖混结构的楼房,室内外装饰也更加讲究美观。1979年至1990年,全县乡村新建住宅面积计159.2万平方米,兴建住宅的农户占全县农户的80%以上。一、土地管理民国36年(1947年),县城实有地产2764宗,经第一次所有权登记的有2660宗,占实有数的95%,征收税费81156元(旧币),登记费6480元(旧币)。
农村实行土地改革后,1954年8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县城进行了土地登记,给土地使用者发放了土地使用权证。
1957年,县人民委员会颁布了《黎川县公有房地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机关、团体需用公有地产或建设所需的基地,须向房管机关申请,报请县人民委员会批准拨用或租用,不能任意占用”。
1964年3月,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对县城地产进行了摸底调查,县城共有地产45.9万平方米,其中公有地产为11.66万平方米,占29.3%。
1976年4月,县革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知”,“凡地产都属于国家所有,本会委托县基本建设局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城镇地产,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确需在城镇兴建房屋,应事先向县基本建设局申请地基,办理使用地基手续,如未经批准,不准任意动工兴建”。
1982年10月,县政府颁发的《黎川县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凡县城范围内的空地,包括菜地、路基、院基、池塘等,均属国家所有,责成房地产机关管理。”此外还规定,“凡需使用城镇土地者,必须办理用地手续,报县城市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动工”。
1989年,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对乱占耕地,无审批建房等违章建设进行了清理。
按照1990年5月国务院国发(90)31号文件和江西省委赣发(1990)17号文件规定,县城房屋与土地按职能分工管理,房屋权属管理由城乡建设局主管,土地权属管理由土地管理局负责。
二、房产管理 (一)公产房建国初,县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城市中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修正批准的“修正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接管了县城共有公共房屋(包括:旧县政府——薛家大屋、原国民党县党部——黄氏家庙、孔子庙、乩坛庙、城隍殿、旧商会、天主堂、福音堂、耶苏堂、念佛林、普佛殿、千佛阁和4处同乡会馆、20余幢宗族家庙),没收了部分反革命分子和官僚资本家的房地产,还代管了无人照管的私产房45户。
1952年8月,成立了“黎川县公产管理委员会”,1952—1955年,对城镇房地产进行了查契验证、登记发证工作,建立了房地产档案。县城的1585间和76栋公房(包括代管房)划归公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其余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房屋,则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1960年,县城开展了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即“经租”房屋)工作。当时纳入改造的房屋共有141 2幢,9611间(店672值,房8938间),其中公房1966间(店228值,房1738间),占20.5%%%;私房7645间(店444值,房7201间),占79.5%。当时1431户私房房主除自用房外,尚有房屋出租,每年可收取租金共5.23万元。同年底,私房改造工作结束,被纳入经租的房屋826户、4131间,面积63444平方米。
1964—1967年,县城开展了“四查、三清、一建”工作(四查:查房屋产权、结构,查出租房面积、租金,查租赁关系,查房主成份和生活情况;三清:清理租金旧欠,清理房屋家底,清理系统房屋使用情况;一建:建立房屋管理档案)。对所有房屋进行了勘丈面积和绘制平面图,并建立了房屋基本情况卡。这项工作的开展,改变了过去只按间数管理,没有房屋面积的状况,从而健全了产权、户籍的管理。
1966年,县城列入房管机关统一管理的公私合营房产有28户,建筑面积5134平方米。
1968年(即“文革”期间),房产公司并入县财政税务金融局,为该局的房管组。由于县城各机关、单位大批干部和街道居民下放农村落户,致使出现部分住房转租、转让,抢占公房,拖欠房租等严重现象,影响了房屋维修保养,房管工作一度陷入混乱状态。
1975年,房管部门归口县基本建设局主管。翌年,黎川县革命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
1978年以后,县城的房地产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1982年县政府颁发了《黎川县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当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翌年,与用户签订租赁合同2224份,其中,非住宅用房84份,住宅2140份。每月应收租金6571元,其中非住宅用房租金2328元,住房租金4243元。
表3—92 黎川县城住房定级租金标准表单位:元/m2(每月) 表3—93 黎川县城非住宅房屋租金构成表单位:元/m2 注:1970年按照上级“以租养房,多余建房”的方针,县城制定的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是:作为社会福利中的一部分,只按折旧费、修缮费、管理费、税金、保险费等五项因素构成。根据房屋不同情况,按房屋结构、新旧程度和所处地段划分等级,采取不同的低标准进行收费。
(二)私产房民国37年,县城私人房产约有3万平方米,亦由房主自行管理。
建国后,私人房产受到法律保护,1951年底,根据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中南区域市房地产登记暂行规则》的规定,对县城私人房地产进行了验证登记。
1958年1月,江西省人民委员会下达了《关于各地根据城镇房产管理办法问题的批复》,允许私房租金比民用公房高出10%—30%,动员私房业主出租多余房屋,满足社会需要。
1960年冬,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纳入改造的私产房转为房管部门经租房的业主共826户,经租房屋面积63444平方米。
1964年以后,私有房产的管理按照省建工局所订《城镇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进行。1983年底,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为县城私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9年,根据中共黎川县委《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镇建私房问题的意见》,对县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建私房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这次被清理的私人建房干部共49户(其中科级干部38户,企事业干部4户,一般干部7户),占地面积(非耕地)4177.71平方米,建筑面积5050.29平方米,测算造价498840.44元,经济清退84378.38元(其中侵占国家利益的47420.72元,土地罚金12467.50元)。退出公房的21户,面积1006平方米,受处分的8人。
(三)其他房产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的第四条“城市房产的代管”之规定,对县城45户无人认领的私人房产进行了代管。1955年9月16日,黎川县人民委员会根据政策规定,在《江西日报》上刊登了通告,限自登报之日起,一月之内提出异议,逾期收归国有。后无人认领,全部归国家所有。
根据1983年统计,县城尚有代管房产42户,面积2498平方米,此外,有军产房5511平方米,则由其自行管理。
(四)落实私房政策遵照上级关于落实“文革”期间处理的私房政策精神,1980年4月成立了县“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当年5月,全部工作结束,这次落实政策退还房屋的有145户(其中退还空房的36户,作价补偿的4户,带户落实的105户),397间,面积5940平方米)。
同时,按照国务院批转宗教事业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屋政策问题的报告》精神,归还了县城天主堂、耶苏堂、福音堂、念佛林等宗教房产。
1983年5月,“黎川县落实经租房屋政策领导小组”成立,并设立了专门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1988年11月,县政府颁发了《黎川县处理经租房屋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对政策界限、自留房问题、腾退房屋、拆迁补偿、手续、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同年,发还产权的房主有561户,面积24025.81平方米,占经租总户数的67.5%,占经租房总面积的37.86%。至1984年4月底止,经租房落实政策工作全部结束。
三、房屋普查 1985年,在县城开展了房屋普查工作,至翌年7月1日,普查工作结束。这次普查房屋总面积681513平方米,其中建成年代在1949年以前的206386平方米,占30.28%;建于1950—1959年的27166平方米,占3.98%;建于1960—1969年的40919平方米,占6%;建于1970—1979年的202724平方米,占29.75%;建于1980—1985年的204318平方米,占29.98%。在普查总面积中,直管公房143008平方米,全民单位自管房322666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房56428平方米,私产房153900平方米,军房5511平方米。
按房屋结构分类,钢筋混凝土结构11352平方米,占1.66%;混合结构116461平方米,占17.08%;砖木结构552837平方米,占81.12%;其他结构863平方米,占0.13%。
按房屋用途分类,住宅399712平方米,占58.65%(其中集体宿舍9615平方米,成套住宅3847平方米);工业交通仓库用房110624平方米,占16.23%;商业服务用房72303平方米,占10.61%;教育医疗科研用房35916平方米,占5.27%;文化体育娱乐用房9178平方米,占1.35%;办公用房45785平方米,占6.72%;其他用房7995平方米,占1.17%。
通过普查,摸清了当时县城居民的缺房情况为:县城总缺房户1527户,其中无房户52户,住房不足户932户,拥挤户483户。 一、园林绿化 (一)城镇园林烈士公园位于东方红大道北侧,建于1955年,占地面积17000平方米。园内翠柏冬青夹道,花木繁茂,绿树成荫。并建有烈士纪念塔、纪念碑和凉亭等建筑物。
街心花园 1986年8月建于东方红大道中段地带,占地面积780平方米,花园东西两端设有钢筋混凝土圆形门,四周以钢质栅栏为护篱。园中建有堆石假山、喷泉水池和玉兰形柱灯,所植风景树木及花草近50个品种,配有专人管理。
(二)绿化 1.城郊荒山、荒地绿化明、清至民国初期,县城郊外山丘坡地均竹木茂密,绿荫浓郁。至民国37年,这些树木逐渐被砍伐或烧毁。建国后,政府每年组织机关干部、学校师生、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城镇居民开展植树活动,但树木成活率较低。70年代初,城关镇组织居民将横港桥背藻林庵周围荒山辟成茶场,县剧团、合作总店等单位也组织职工在洗马坑等地开荒办果园。随着鸡薮窝、望市岭背、日峰山麓、洗马坑、东门排、环胜山、南山亭、下马路等处的居民点兴建形成,四旁植树渐次增多,这些地带的荒山荒地也变成了一片片绿化群落。
2.行道树民国时期,在修建黎(黎川)南(南城)公路和黎(黎川)光(光泽)公路时,在道路两旁植有部分榉、枫或乌桕树,其中穿过县城路段基本浓荫迭连不断。但由于年代较久,大部分树木渐次枯老。1979年以来,随着道路扩建,县城主要道路两旁重新栽种以悬铃木(即“法国梧桐”)、樟树、广玉兰为主要品种的风景行道树。其中悬铃木绝大部分已枝繁叶茂,覆荫连绵,樟树及广玉兰则多被损折,成活较少。
3.绿化带县城绿化带主要设置在东方红大道的道路中间,宽5米,分若干条段,总长600余米,占地面积为2400多平方米。绿化带四周植以冬青为篱株,中间套种风景树木和部分花草。
4.庭院绿化 1980年后,随着县城创“三优”活动的广泛开展,各机关、学校、工厂开始在庭院内砌筑各式花坛、花圃,栽花、种草、植树,美化庭院。自1986年以来,先后有县委、县人民武装部、邮电局、县第一中学、县人民医院、县汽车配件厂等8个单位荣获“省绿化先进单位”和“省文明单位”称号。
1990年,县城绿化覆盖面积为6.1万平方米,人均绿化面积约1.9平方米。
二、环境卫生 (一)道路清扫县城道路清扫任务,由日峰镇环境卫生管理所派出职工分片包干。东方红大道、日峰路和人民路等主要干道,总长3.43公里,包括人行道在内,清扫总面积为2.1万平方米;县城居民生活区包括日峰路、下马路、小北门路、花市街、枫柴巷、江家巷、商会巷、王福巷、应宿巷、凌云巷等49条大小街巷,总长8360米,清扫总面积2.2万平方米。
(二)垃圾清运由于老城区街巷狭小,机动车辆无法进出,居民生活区垃圾,只有以人工清运为主(用人力板车装运),占清运垃圾总量的40%以上。县城主干道各处垃圾,主要以机械清运。1990年,县环卫所配有解放牌载重汽车1辆、北京130型机械清运车1辆,全年清运垃圾总量达2900吨左右。
1990年,县城内设有2处垃圾中转站,面积为200平方米,并已开始征地4600平方米,兴建垃圾处理场。
(三)污水污物处理 1.公共厕所县城内现有公共厕所7处(不包括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厕所),总建筑面积273平方米,大部分为60年代和70年代所建,结构简陋。1985年新建的第二农贸市场后的公共厕所,在造型设计和结构上,采用瓷砖贴面,水泥铺地,自动冲槽。采光和通风条件均符合要求。
2.粪便管理与清运县城的粪便管理与清运,目前除部分厕所采用化粪过滤沉淀池外,其他的粪便清运,均由县城附近郊区的农户承包使用,厕所的卫生消毒、清扫均由环卫所负责管理。全年清运粪便约2520吨左右。
3.垃圾处理与利用县城内的生活垃圾主要是集中到垃圾场进行人工焚化处理,为城郊农户栽种农作物提供肥料。
(四)环境污染及保护县境内的主要污染源是:来自30个大小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种植业使用的农药中的有机氯、有机磷;人畜粪便、垃圾和其他生活污水等。这些污染物严重污染着自然环境,给人体健康造成直接影响和严重威胁。
1.水环境污染除生活区肮脏的卫生环境造成水环境污染外,1950—1970年,县针织厂、豆腐社、自行车零件厂、大芸造纸厂等先后建成后,本县最主要的工业、生活用水水源黎滩河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污染。据1990年资料统计,年排入黎滩河的工业废水84.8万吨,生活污水235.2万吨。这些废水、污水中,含汞、砷、铜、BoD5、COD、酸、碱、酚、氯化锌等多种有害物质。水质中生化需氧量、化学耗氧量、氨、氮、大肠杆菌等有机物质和金属污染,均超过国家地面水质标准,严重影响人畜健康。
1985年,对水污染严重的县城自行车零件厂和大芸造纸厂分别进行了技改措施和改产处理,减轻了水环境的污染。
2.大气污染县内工业能源结构大部分以煤为主。1990年,全县工业燃煤约1.5万吨,排放废气12210万标立方米,主要污染物为烟尘、一氧化氮、二氧化硫、碳氧化物等。目前大部分工厂布局较合理,均分布在县城主导风向下,大气流通条件较好。
3.固体废弃物县城工业固体废弃物主要是煤渣和工业废渣,年排放量约2万吨,大部分煤渣用于填地或铺路,少部分运往郊外山沟堆放,对环境影响不大。城区内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量,每年约为0.56万吨,处置率为70%左右。目前仍有1680吨左右的垃圾随处乱倒,道路尘扬污染突出。
4.噪声随着县城工业、交通运输的发展,城镇的环境噪声污染日益严重。1990年,全县拥有机动车辆686辆,另有弃耕从运的手扶拖拉机368台,均无消音除尘设备;汽车进入城区无禁鸣喇叭,凡机动车辆进城往返均不受时间限制。1990年测定,交通噪声平均值达75分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9.9分贝;有些工厂(如锯板厂)、录像厅或电器维修部门发出的噪声,竟严重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3.1分贝。
5.环境保护措施 1985年5月,黎川县基本建设局改称为“黎川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下设环保股,开始在县境内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进行各种宣传活动,对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治理工作。
开征排污费:1985年起,根据上级有关通知,对全县所有排污单位开征污染物超标准排污费。至1990年,全县已征收排污费30万元,其中80%补助排污单位,用于污染治理,促进了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控制新污染:对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坚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和制定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管理措施。把主体工程建设与“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紧密配合起来,防治新污染源的产生。
治理老污染源:1985—1990年,在控制新污染的同时,注意综合治理老污染源。至1990年,全县先后有8个工业污染厂家,安排了治理技改项目,总投资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万元。如:对黎滩河上游水污染严重的自行车零件厂的电镀车间和大芸造纸厂分别采取了改产措施;对县林化厂、华山瓷厂、环球瓷厂、飞凤瓷厂和德胜关整流器厂等7个单位产生的,废水和粉尘进行了过滤和水膜除尘治理,局部改善了水质和大气的环境质量。
第五节建筑业一、建筑机构与企业 (一)建筑管理协调机构古代至民国前期,本县建筑工匠除师傅带徒形式外,平时无固定组织和机构,建筑技术工艺,多系家传师授。公私工程,多由技艺高、有组织管理能力的工头(老板)单个或合伙签约(或口头协约)承接,掌墨、帮作、伙计、小工等各类工种人员,都是临时邀集、雇聘,开工则聚,竣工则散。
1942年,本县泥木工匠建立职业工会,隶属县政府建设科。该工会职能:一是负责同行工艺管理,解决业务争执纠纷。县城工程承接按规定地段划分范围,县城分为上南方(现磨市街)、中南方(现南门口以上)、下南方(现城内)三个地段,各地段工匠不得跨地段承接工程,否则职业工会将出面干涉和仲裁;二是代表政府对工匠派工差,征收各项税款。职业工会设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会务。
新中国成立后,建筑管理机构和建筑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
1949年7月,县人民政府成立建设科后,全县城乡建设由该科主管。1954年,撤销建设科,县城建筑业划归县手工业管理局管辖。
1956年,在手工业合作化运动中,县城建筑业归城关镇与手工业联合社管辖。
1958年,县城建筑业并入县农具工厂,当年下半年又独立成立黎川县建筑工程队,隶属县工业交通局;1962年,县建筑业又划归县手工业管理局。
1968年,县修建、水利、桥梁三个建筑企业合并,隶属县革委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1970年划归县工业局领导。
1975年4月,成立县城市建设局后,建筑业归该局管辖;同年9月县城建局改名为县基本建设局,主管县城建筑业。
(二)建筑企业 1.县属建筑单位 1949年6月,黎川县泥木工会成立,有工人50余人。工会代行行政管理,组织安排县城工人生产。
1955年2月,县农田水利砌结委员会成立,有工人30名,隶属县农林水利局,承担全县水陂、水坝、水库和电站工程建设任务。
1956年元月,县泥木工会改为黎川城关镇建筑生产合作社,有干部、工人100余人,隶属城关镇手工业联社。1958年上半年,建筑社与木器社、铁器社、篾器社联合组建成黎川县制造修配厂,隶属县工交局。同年9月,泥木工从厂内分出另组黎川县建筑工程队。同年,黎川县农田水利砌结委员会更名为“黎川城关镇水利建筑大队”。
1959年5月,“黎川县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下辖3个施工队。1961年,改为县修建大队。
1962年2月,以原参加“黎川大桥”建设的外省劳工为基础,组建“黎川县新公路桥梁基建队”,负责全县公路涵桥建设。同年,根据全县水利建设需要,镇水利大队改为黎川县水利建筑工程队。
1966年10月,县属修建、水利、桥梁等3个建筑企业合并,成立“黎川县建筑工程队”。1972年,县建工队改为“黎川县建筑工程公司”。1985年,县建筑公司分成2个公司(即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公司)。1988年,该2公司与县建材厂合并组建“黎川县建筑工程公司”。
1990年,县建筑公司有干部职工450人(固定职工402人,合同工48人),其中行政管理人员16人,生产工人391人,专业技术干部43人。在技术人员中,有工程师1人,助理工程师12人,技术员11人,经济师2人,助理经济师7人,助理会计师4人,会计师1人,助理统计师1人,技师4人。1988年—1990年共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1117万元,占全县建安工作量的86%;完成竣工面积65995平方米,全员劳动生产率5906.83元,上交国家税利共38.568万元。
2.乡、镇(场)建筑企业建国后,本县农村建筑工匠逐步由个体走向联合,“文革”结束后,各乡、镇、场先后建立建筑企业。1979年以来,农村建筑企业发展较快。现正式成立建筑工程队(或公司)的农村建筑企业有:日峰镇建筑工程队、宏村镇建筑工程队、熊村乡建筑工程队、龙安乡建筑工程队、县劳动就业局康华建筑工程队、德胜关垦殖场建筑公司。这些企业,共有职工355人,其中行政人员32人,工程技术人员10人,生产工人313人。
3.房屋维修企业 1971年5月,县房地产管理所招收了部分职工子女组建成房管所维修专业队,不久后撤销,1976年6月恢复,并从县建筑公司抽调熟练技工充实技术力量。其业务范围是:负责维修、改建、拆建公房,实行计件工资。1982年撤销并入县建筑公司。
二、建筑设计建国前,本县建筑工程多为私方包头承建,没有专门设计人员和施工设计图纸,只由承建工头与房主拟议订定。1959年县建筑公司成立后,设立设计计划股,有设计技术人员2名,基本承担了县城建筑设计与施工的主要任务。1972年设计人员增至4人。1981年成立黎川县建筑设计室,1982年由省基本建设委员会批准颁发了省级设计证书。1986年6月,该室由省、地计划委员会进行资质复查,确定为丁级设计单位,翌年5月,由省计委重新颁发了证书,机构性质为:全民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单独核算,自负盈亏。1990年该室有技术人员8人。
本县自有设计人员从事建筑设计以来,完成建筑设计项目360余项,设计面积达18万平方米,完成工程总造价3000多万元。1979—1990年,由县设计室自行设计的工程项目中,规模较大的有:东方红商场、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县粮食局综合大楼、县水电局办公大楼、县税务局办公大楼、日峰影剧院、粮油贸易公司、县水电公司、县图书馆、新华书店、外贸公司、县副食品烟草综合大楼、工人文化宫、黎川宾馆、县劳动就业培训综合大楼、邮电大楼、101、102、103号商品房等数十幢建筑设计,层高均超过三层以上,最高为六层。大部分工程均采用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功能合理,造型新颖,色彩协调,装饰美观,具有典型的山区特色。
三、建筑技术和设备建国前,本县建筑工匠仅凭手工操作,虽然技艺精湛,但设备简陋,劳动强度大,安全系数小,工期长,材料浪费也较大。
建国后,县内建筑施工技术逐步提高,机具设备也不断更新。1956年,水泥钢筋等建材进入本县建筑行业。1978年,化工装饰等现代新型建材开始在县内大量使用。建筑结构从过去单一的砖木结构发展到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从清水墙的单一操作发展到洗沙、弹涂、贴瓷砖、贴马赛克、假斩石贴大理石等多种工艺。很多工种由笨重的手工操作转变为机械生产。经过培训深造和实践锻炼,造就了一大批能适应现代化建筑的工程技术人员。目前,本县建筑业在设计施工和技术设备方面,完全有能力承建10层以下、跨度24米以内混合式框架结构的多层建筑。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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