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信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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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098
颗粒名称: 二 、信贷
分类号: F830.5
页数: 4
页码: 285
摘要: 民间借贷义仓:从明清两代至民国时期,民间设有义仓。义仓积储的稻谷,多为宗族田产,也有个人或公众捐献募集的。那时,义仓遍设城乡各地,仅清同治年间县志载名的义仓即有近50座。各仓储粮从数百石至数千石不等。收割后藏谷入仓,遇歉收年景或春夏荒季节向饥民或缺粮户贷放,利息较低。至民国后期,由于贷谷利息渐高,甚至一担还三箩或利滚利,致使义仓作用渐次消失。一般互相不计利息,也有计低息的。1962年末县支行各项贷款额为683.2万元,主要用于商业、粮食及人民公社贷款。1965年末各项贷款592.7万元,其中商业放款461.4万元。
关键词: 黎川县 信贷

内容

(一)民间借贷义仓:从明清两代至民国时期,民间设有义仓。义仓积储的稻谷,多为宗族田产,也有个人或公众捐献募集的。那时,义仓遍设城乡各地,仅清同治年间县志载名的义仓即有近50座。各仓储粮从数百石(“石”为旧时容量单位,每石十斗,亦作重量单位,每石合110市斤)至数千石不等。收割后藏谷入仓,遇歉收年景或春夏荒季节向饥民或缺粮户贷放,利息较低。至民国后期,由于贷谷利息渐高,甚至一担还三箩或利滚利,致使义仓作用渐次消失。
  邀会:民间自发性互助借贷形式,按轮值周转期长短分为年会、双月会、月会等几种。参与邀会者每人定期定额缴交稻谷或现款,称“交会”;每期按邀会初商定或临时抽签方式轮值一人收取大家所交稻谷或款,称“值会”。一般互相不计利息,也有计低息的。
  典当:以田地、房产、贵重物件作抵押,向典当铺或个人借款,所借款额在抵押品价值的50%以下,在规定的赎回期内,典物属承典人,如到期赎回,则付还典当费,并按月息加20%收取利息;如到期无能力赎回,典物归典当铺。
  钱利:一种高息贷款,一般月息为“加一”或“加二”,即100元借款每月须交利息10—20元,到期如交不起利息,则将利额加入本金,一并计算利息。
  此外,民间还有“油利”、“卖秋”(又称(“卖青苗”)等借贷方式,是农村剥削阶层对贫苦农民进行高利盘剥的手段。
  (二)民国时期的信贷组织民国时期,县内曾设立“江西省农村合作金库驻黎川指导员办事处”,并在各区乡建立“信用合作社”。截止民国24年12月底,本县共有合作社19个,社员1160人,入社股份共1506股,股金3012元(每股2元);并建合作预备社69个,社员6113人,据该年统计,全县借款社数19个,借款额2410元。
  民国36年,中国农民银行农贷通讯处在本县贷放农贷款1670万元,利率4分5厘,贷放对象以农村合作社为多。
  (三)建国后信贷情况农业贷款本县人民银行从1950年开始发放农业贷款,主要帮助农民解决购买耕牛、农具、种子、口粮的资金困难。1950年贷放出人民币1200元,1951年增至72000元,两年收回贷款60000元,占放出款总额的71.4%。
  土地改革完成后,农业贷款积极有效地配合和支持农业互助合作运动。1952年贷出款182000元,1953年贷出215000元,1954年贷出230000元,1955年260000元,1956年479000元,1957年261000元;1956年和1957年还对7187户贫农发放合作基金贷款115000元,帮助他们交清股份基金。1952—1957年的6年中,累计收回农贷款139.1万元。
  1952年湖坊乡办起第一个信用社,至1957年底全县已建信用社34个,有社员45116人,股金54700元。1952—1957年,各项放款由3500元(其中个人2100元)增加到350000元(其中个人227400元)。
  1958—1966年,银行农业贷款累计放出488.7万元,累计收回427.2万元。在此期间,全县经批准豁免的1961年以前的农贷,其中银行850400元,信用社780000元。
  “文革”中不按经济规律办事,不讲经济效益,农业贷款重放轻收,贷款余额大幅度上升。1966年年底,全县社队农贷余额为845000元,1976年底高达1528800元。农村信用合作社1976年末各项贷款为869800元,比1966年增加185100元。
  粉碎“四人帮”后,农业贷款结构适应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银行对社队农业贷款1977年为154.4万元,1978年为212.5万元,1979年为279万元;信用社各面贷款1977年为31.2万元,1978年为34万元,1979为32.8万元。
  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银行和信用社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努力做好农贷工作。1980年各项贷款年末数为1487.5万元,1981年为2165.6万元,1982年为2874万元,1983年为2986.5万元,1984年为3657.7万元。1987年全县银行农业贷款2387.9万元,其中集体及农户贷款342.6万元;1990年农业贷款为2254万元,其中国营农业贷款1531万元,集体及农户贷款723万元。
  工商贷款清代及民国时期,本县无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大都由私营钱庄提供。“江西裕民银行”和“江西省合作金库”在本县设办事机构后,曾向城乡商户发放贷款。
  建国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本县金融机构开始发放工商贷款,主要用于支持有关部门统购粮食、棉花、油料和其他主要农副产品,支持国营商业、工业发展,稳定市场价格。1957年末,县支行发放贷款额为235.5万元,其中国营商业贷款150.1万元,粮食贷款59.6万元。1962年末县支行各项贷款额为683.2万元,主要用于商业、粮食及人民公社贷款。1965年末各项贷款592.7万元,其中商业放款461.4万元。1970年各项贷款1195万元,用于商业的占将近一半。1975年贷款为1663.7万元,主要用于地方工业贷款,但经济效益差。1980年末贷款额3092万元,其中粮食贷款所占比例最大(30%以上),商业次之,工业又次之。1985年银行贷款6232.1万元,其中工业贷款582.4万元,国营商业贷款3677万元(含粮食放款2133.5万元)。1990年的贷款余额中,工业贷款1561万元,商业贷款7201万元(其中粮食贷款4632万元)。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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