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金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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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09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金融
分类号: F83
页数: 14
页码: 283
摘要: 清代有城内的“德和”典铺及磨市街的“裕康”典铺,两家典铺各有架本2万元(银洋)。清末民初,“德和”、“裕康”先后停业。随后,磨市街头又设“震丰”典铺,民国20年停业。此外,在县城还设有几处小押,性质和典当相似,月息较大,押期为一年。(二)钱庄民国前期,本县设有数家钱庄。黎川建设银行:民国25年在县城开设,因与江西裕民银行黎川支行争夺营业,互相排挤,不久后停止营业。同年10月15日,正式成立“中国人民银行黎川办事处”,办理城镇和农村的工农业贷款,国营、私营企业的存、贷款以及收兑金银等。
关键词: 金融 黎川县

内容

一、金融机构 (一)典当铺明代,本县城厢的铁炉岭、南津街的仁兴巷及磨市街的菖蒲桥头等处设有典铺。清代有城内的“德和”典铺及磨市街的“裕康”典铺,两家典铺各有架本2万元(银洋)。清末民初,“德和”、“裕康”先后停业。随后,磨市街头又设“震丰”典铺,民国20年停业。此外,在县城还设有几处小押(与农村没有来往),性质和典当相似,月息较大,押期为一年。
  (二)钱庄民国前期,本县设有数家钱庄。外地汇兑多由“祥聚”、“丰盛”、“谦益”等三家大钱庄承办,名目有“省票”、“汉票”、“申票”等,经手利息为4厘、5厘不等;1947—1949年间,县城设有“功成”、“新丰”、“群益”、“黄炳记”等7家地下钱庄,资本共约1亿元(法币,此数为开办初期数),每日折息,每15天为一“比”,每“比”1分6厘计息(一称暗息达1角9分5厘)。
  (三)银行江西裕民银行黎川办事处:民国24年开设于县城江家巷口,后改称“江西裕民银行黎川支行”,迁城内县前街,经营抵押放款,定期贷款,贴现贷款,活期存款和汇兑。民国36年农历年关曾向本县40余家商号贷出质押款4000万元,利率9分,栈租、保险费各5厘。
  黎川建设银行:民国25年在县城开设,因与江西裕民银行黎川支行争夺营业,互相排挤,不久后停止营业。
  黎川县银行:民国34年3月由当时县长费绍宏主持开设,资本1000万元。因滥发礼券(称本票),挂银行招牌聚财做投机生意,未及一年即倒闭。
  中国人民银行黎川支行:1949年5月,黎川解放后,县人民政府接收了“江西裕民银行黎川支行”。同年10月15日,正式成立“中国人民银行黎川办事处”,办理城镇和农村的工农业贷款,国营、私营企业的存、贷款以及收兑金银等。1950年12月,改为“中国人民银行黎川县支行”。1951年,在熊村、宏村二处建立营业所;1952年增建德胜、洵口、龙安、中田营业所;1953年又增建窑下,城关镇营业所。以后,随着县以下地方行政机构的拆并变更,营业所的个数也有过几次变动。1964年4月,中国农业银行黎川支行建立后,农村营业所和信用社划归农业银行管理。1965年11月,农业银行并入人民银行。1968年,银行与财政局、税务局合并为“黎川县财政金融局”,农村建立7个财政金融站。1973年恢复人民银行黎川支行的单独建制。1979年9月,农业银行黎川支行恢复,农村营业所仍归农行管理。人民银行黎川县支行设人事秘书、计划、会计、信贷、储蓄等5个股,并在县城设有支行储蓄所、人民路储蓄所和南门口储蓄所。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黎川县支行建立,原人民银行业务移交工商银行办理,设黎川人民银行业务股。1985年,成立人民银行办事处,行使中央人民银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黎川县支行现设6股1室,即:人秘股、国库股、会计发行股、计划调研股、金管稽核股、保卫股和行长室。
  中国农业银行黎川支行:1964年4月成立,下设宏村、熊村、龙安、德胜、茶亭、城郊等6个营业所。1965年11月,并入县人民银行。1979年9月,又由人民银行分出恢复农行建制,1980年1月正式办理农村金融业务。1985年设城郊、洵口、厚村、熊村、湖坊、德胜、社苹、宏村、西城、中田、龙安、潭溪等12个营业所,并在18个乡(镇、场)分设农村信用社(下辖信用分社16个,信用站8个)。县支行现设置有行政办公室、人事秘书股、会计计划股、存款股、工业信贷股、农业信贷股、稽核股、信用合作股和营业部等直属机构,并在县城设储蓄所9个。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黎川县支行:1977年12月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黎川办事处,1979年升格为建行黎川县支行,办理全县基本建设拨款、贷款和结算任务,广泛吸收固定资产再生产领域的闲散资金,承办信托、咨询任务,对施工企业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决算的审查、核销等工作。1990年,建行黎川县支行设置有会计股、储蓄股、保卫股、人秘股和业务股等机构,并在县城设储蓄所4个。
  中国工商银行黎川县支行:建于1984年1月,组建后即接管原人民银行所经办的全部业务。现设有秘书股、人事股、会计股、信贷股、计划股、保卫股、储蓄股,并在县城开设有8个储蓄所。
  中国银行黎川县支行:1988年9月28日正式开业,现设有人秘股、保卫股、计划信贷股、会计股、存汇股等机构,其业务范围包括提供信贷、国内外汇总结算,外币兑换、侨汇介付和人民币、外币存款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黎川支公司:1950年在县人民银行内设立保险代理处,开展了城市火灾保险和物资运输保险业务。1953年,成立黎川县保险公司;同年12月,改为保险工作组,隶属南城县保险公司。1958年12月,该单位撤销,保险业务停办。1981年,重新设立保险公司代理处。1984年11月13日,改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黎川支公司,现设置有偿赔部、人秘股、农险股、人险股、财险股等机构。
  银河城市信用社:1988年7月1日正式开业,系由人民银行黎川支行主管的集体股份制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包括:一、办理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二、办理或代理储蓄业务,代理保险和其他代收、代付、代保管业务;三、代理或办理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发行和交易业务;四、办理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金融业务。
  二 、信贷 (一)民间借贷义仓:从明清两代至民国时期,民间设有义仓。义仓积储的稻谷,多为宗族田产,也有个人或公众捐献募集的。那时,义仓遍设城乡各地,仅清同治年间县志载名的义仓即有近50座。各仓储粮从数百石(“石”为旧时容量单位,每石十斗,亦作重量单位,每石合110市斤)至数千石不等。收割后藏谷入仓,遇歉收年景或春夏荒季节向饥民或缺粮户贷放,利息较低。至民国后期,由于贷谷利息渐高,甚至一担还三箩或利滚利,致使义仓作用渐次消失。
  邀会:民间自发性互助借贷形式,按轮值周转期长短分为年会、双月会、月会等几种。参与邀会者每人定期定额缴交稻谷或现款,称“交会”;每期按邀会初商定或临时抽签方式轮值一人收取大家所交稻谷或款,称“值会”。一般互相不计利息,也有计低息的。
  典当:以田地、房产、贵重物件作抵押,向典当铺或个人借款,所借款额在抵押品价值的50%以下,在规定的赎回期内,典物属承典人,如到期赎回,则付还典当费,并按月息加20%收取利息;如到期无能力赎回,典物归典当铺。
  钱利:一种高息贷款,一般月息为“加一”或“加二”,即100元借款每月须交利息10—20元,到期如交不起利息,则将利额加入本金,一并计算利息。
  此外,民间还有“油利”、“卖秋”(又称(“卖青苗”)等借贷方式,是农村剥削阶层对贫苦农民进行高利盘剥的手段。
  (二)民国时期的信贷组织民国时期,县内曾设立“江西省农村合作金库驻黎川指导员办事处”,并在各区乡建立“信用合作社”。截止民国24年12月底,本县共有合作社19个,社员1160人,入社股份共1506股,股金3012元(每股2元);并建合作预备社69个,社员6113人,据该年统计,全县借款社数19个,借款额2410元。
  民国36年,中国农民银行农贷通讯处在本县贷放农贷款1670万元,利率4分5厘,贷放对象以农村合作社为多。
  (三)建国后信贷情况农业贷款本县人民银行从1950年开始发放农业贷款,主要帮助农民解决购买耕牛、农具、种子、口粮的资金困难。1950年贷放出人民币1200元,1951年增至72000元,两年收回贷款60000元,占放出款总额的71.4%。
  土地改革完成后,农业贷款积极有效地配合和支持农业互助合作运动。1952年贷出款182000元,1953年贷出215000元,1954年贷出230000元,1955年260000元,1956年479000元,1957年261000元;1956年和1957年还对7187户贫农发放合作基金贷款115000元,帮助他们交清股份基金。1952—1957年的6年中,累计收回农贷款139.1万元。
  1952年湖坊乡办起第一个信用社,至1957年底全县已建信用社34个,有社员45116人,股金54700元。1952—1957年,各项放款由3500元(其中个人2100元)增加到350000元(其中个人227400元)。
  1958—1966年,银行农业贷款累计放出488.7万元,累计收回427.2万元。在此期间,全县经批准豁免的1961年以前的农贷,其中银行850400元,信用社780000元。
  “文革”中不按经济规律办事,不讲经济效益,农业贷款重放轻收,贷款余额大幅度上升。1966年年底,全县社队农贷余额为845000元,1976年底高达1528800元。农村信用合作社1976年末各项贷款为869800元,比1966年增加185100元。
  粉碎“四人帮”后,农业贷款结构适应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银行对社队农业贷款1977年为154.4万元,1978年为212.5万元,1979年为279万元;信用社各面贷款1977年为31.2万元,1978年为34万元,1979为32.8万元。
  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银行和信用社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努力做好农贷工作。1980年各项贷款年末数为1487.5万元,1981年为2165.6万元,1982年为2874万元,1983年为2986.5万元,1984年为3657.7万元。1987年全县银行农业贷款2387.9万元,其中集体及农户贷款342.6万元;1990年农业贷款为2254万元,其中国营农业贷款1531万元,集体及农户贷款723万元。
  工商贷款清代及民国时期,本县无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大都由私营钱庄提供。“江西裕民银行”和“江西省合作金库”在本县设办事机构后,曾向城乡商户发放贷款。
  建国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本县金融机构开始发放工商贷款,主要用于支持有关部门统购粮食、棉花、油料和其他主要农副产品,支持国营商业、工业发展,稳定市场价格。1957年末,县支行发放贷款额为235.5万元,其中国营商业贷款150.1万元,粮食贷款59.6万元。1962年末县支行各项贷款额为683.2万元,主要用于商业、粮食及人民公社贷款。1965年末各项贷款592.7万元,其中商业放款461.4万元。1970年各项贷款1195万元,用于商业的占将近一半。1975年贷款为1663.7万元,主要用于地方工业贷款,但经济效益差。1980年末贷款额3092万元,其中粮食贷款所占比例最大(30%以上),商业次之,工业又次之。1985年银行贷款6232.1万元,其中工业贷款582.4万元,国营商业贷款3677万元(含粮食放款2133.5万元)。1990年的贷款余额中,工业贷款1561万元,商业贷款7201万元(其中粮食贷款4632万元)。
  三、存款本县自清代设立钱庄开始,即有货币储存周转活动;民国时期,除钱庄外,又设立银行,存款业务渐趋兴旺,既有以商号为主的单位、集团存款,也有部分个人储蓄。至民国后期,由于通货恶性膨胀,货币贬值速度惊人,存款业务亦日益冷落以至近乎消失。
  建国后,国家实行现金管理制度,全县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均在银行设立结算帐户,凡营业收入的现金、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和转帐收入款项,一律存入银行。单位存款,可分为企业存款,财政性存款和农村存款等项目。随着城乡人民经济收入的提高,城乡个人储蓄也逐步发展。建国初期,由于市场金融物价不稳定,曾开办保本保值定期储蓄。市场折实牌价上升,则按折实保值;折实牌价下跌,则按库币额保本付息。1952年下半年开始,随着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折实储蓄停办。以后,开办了多种类型的储蓄:定期定额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零存整取有奖储蓄、社会主义建设定期储蓄、有奖定期储蓄、活期有奖储蓄、定活两便储蓄、大额可转让定期储蓄、存本取息储蓄、华侨定期储蓄等;中国银行黎川支行还开办有外汇储蓄业务。储蓄存款利率先后进行过多次调整。通过存款储蓄工作的开办,对聚集和分配资金、监督与调整货币流通,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四、公债 (一)民国时期公债民国15年以前,本县曾推行过全省发行的多种地方公债,发行方式有的以债票抵借,有的以手票流通市面,有的本息已偿清,也有迁延未能兑取。民国17年经一度整理,分别以金融库券折算收回,初时只有盐附税为基金的金融库券一种,民国18—20年,又发行过三次“有利短期流通券”和“加印有利短期流通券”。
  民国26年前后,又推行了“江西省建设公债”,利率周息6厘。派额和实购数无考。
  民国30年至33年,在本县发行了“同盟胜利公债”,其中民国33年的派额为1653400元,募解数仅为1401700元。
  (二)建国后的公债从1950年以来,本县先后发行过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和国库券(包括特种国债)等三种。1960年又发行过“江西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采取折实办法发行的公债(每分含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的实物价格),年息为5厘。当年在本县的发行额为23447.27元(折合新人民币数)。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年开始发行,年息4厘,国家在发行后的十年内用抽签办法分期归还。1954年至1958年,本县实际完成购买金额共472970元。
  江西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系江西省人民政府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发行的地方债券,归还期5年,年息4厘,1960年1月发行,10月起计息,1963年至1965年每年10月偿还总额的一部分,1965年本息全部还清。
  国库券从1981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黎川县支行代理国家财政部在本县办理国库券发行业务。第一年仅为单位认购,年息4厘,1982年开始有个人认购项目。1989年向单位发行特种国债;同年,又发行个人认购保值债券104万元,归还期为3年。1981年至1990年,全县实际认购国库券791.15万元(包括1989、1990两年中单位认购的特种国债54.13万元。
  一、保险 1950年设立保险机构,开始办理火灾保险和物资运输保险业务,后又增办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船舶保险和耕牛保险等项目。1958年12月撤销保险机构,保险业务亦随之停办。1981年重新恢复保险机构和开办保险业务,并在原有保险项目基础上增设了汽车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项目。至1988年,保险项目共有: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运输工具险、货物运输险、农业险、人身意外险、简易人生险、团寿险和养老金险等9项。1990年,全县保险金额共计达20714万元,保费133.47万元,赔款件数695件,赔款金额50.436万元(不包括返还性保险期满给付、养老金给付,以及简易人身保险的伤残死亡给付等)。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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