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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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090
颗粒名称: (二)税种、税额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4
页码: 278
摘要: 据旧县志载,明隆庆六年,本县除田赋项征收夏税、秋粮外,又带征部司料银、牲口果品苗水竹棕藤银、本折色黄蜡银、本折色白蜡银、芽叶茶银、黄绫纱纸银等。明万历元年始行“一条鞭法”。万历三十八年,夏税农桑丝折银6两4钱5厘,秋粮官、民米23941石4合2勺,实编额银共15814.1543两,带征盐钞起存银124.3421两。清代赋税分正赋(地赋)、役(丁赋)、杂赋和捐等四大项。后均折银两解交。抗日胜利后,另设“戡乱治安”费、牲畜交易税。自1953年至1990年,全县各种税收总收入为11851.7万元。1990年,工商税收为874.2万元,比1978年增长3.2倍,平均每年递增12.8%;农牧业税实现201.6万元,比1978年增长1.6倍,平均每年递增8.4%。
关键词: 税种 税收

内容

据旧县志载,明隆庆六年(1572年),本县除田赋项征收夏税(农桑丝折绢银6两4钱5厘、脚钱9钱2分)、秋粮(官、民米23893石3斗6升3合)外,又带征部司料银、牲口果品苗水竹棕藤银、本折色黄蜡银、本折色白蜡银、芽叶茶银、黄绫纱纸银等。
  明万历元年(1573年)(注:史称万历九年)始行“一条鞭法”(将丁役贡等均并入田赋,按亩征收)。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夏税农桑丝折银6两4钱5厘(外脚银9钱1分5厘),秋粮官、民米23941石4合2勺,实编额银共15814.1543两,带征盐钞起存银124.3421两。
  清代赋税分正赋(地赋)、役(丁赋)、杂赋(课、租、税、贡)和捐等四大项。其中: 正赋——地赋,实征银21835.278两。
  役——丁赋(已合并于地赋征收) 杂赋: 贡(按明代贡额):芽茶3斤(后加1斤,共解银5两)、白鹇4只、野鸡6只、兔2只,鹅鸭等翎毛36000根、獐麂鹿杂皮400张、胖袄袴鞋若干件,弓400张、弦3000条、箭3400支、军器神器若干件。后均折银两解交。
  民国时期,中央和省向本县征收的主要是货物税和直接税两种:货物税包括竹、木、烟叶、烟丝、土纸、土糖、酒类、土陶瓷器、迷信用品等项目,直接税含住商营业税(1947年划归地方管理)、住商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等。地方(县)管的税种,包括屠宰税、契捐、房捐、竹席捐、营业牌照税、因地制宜税、田赋税(由田赋管理处征收)、土地税等。抗日胜利后,另设“戡乱治安”费、牲畜交易税。除此之外,还设有各种名目的苛捐。如保甲捐、房铺捐、筵席捐、猪捐、自卫队警察局经费捐、义教捐、米谷出口捐、花令捐(向妓院征收的卖淫税)等。民国23年,全县实征税额为5.2318万元(法币,下同),民国26年为6.76万元,28年为6.273万元,34年为1155.4871万元,36年为47718.9611万元,37年为316293.82万元,38年为金圆券126.4304万元(当时金圆券每1圆兑换法币3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细则》,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税种有14个: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行为消费税、使用牌照税等。根据实际情况,本县在建国初期只征收了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等几种。1953年1月,根据中央关于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原工商税制作了若干重要修正,工商税收调整为11种,即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牲畜交易税、工商业税(含营业税、所得税、临时营业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盐税。1958年,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临时营业税及印花税5种税收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62年开征集市贸易税,1966年停征,同时停征的还有文化娱乐税。196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1982年开征增值税,1983年开征建筑税,1984年10月1日起,由原工商税分为4个税种,即产品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此同时,又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实行工效挂钩的国营企业则开征工资调节税、国营企业调节税、资源税、盐税(后两种税本县未开征)。在县城所在镇和建制镇开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建筑税、烧油特别税(本县无)、筵席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在县城镇和建制镇即日峰、宏村二镇开征)、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本县无),个人所得税;对合资企业开征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1990年,本县征收的主要税种有:1.工商税(含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工商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印花税、建筑税);2.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3.国营企业所得税。
  自1953年至1990年,全县各种税收总收入为11851.7万元。1990年,工商税收为874.2万元,比1978年增长3.2倍,平均每年递增12.8%;农牧业税实现201.6万元,比1978年增长1.6倍,平均每年递增8.4%。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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